“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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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秋国开(新疆)《证据学》形考任务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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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测试第一讲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心证原则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单选题(20分)20分人民检察院监察委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3.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是证据法的()。

单选题(20分)20分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4.直接言词原则由()合并而来。

多选题(30分)30分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判断题(10分)10分错误正确返回测试第二讲程序法定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

多选题(20分)20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监察机关2.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判断题(20分)20分错误正确3.程序法定原则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4.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严格加以遵守的规则。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5.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返回测试第三讲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言词观念法律2.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单选题(20分)20分•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指的是证据的()o 单选题(20分)20分排他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4.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多选题(30分)30分明白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未形成闭环,属于证据不足

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未形成闭环,属于证据不足

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未形成闭环,属于证据不足展开全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诉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呢?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具体如下:(一)直接证据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即属充分一般来讲,案件中的直接证据能够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即已充分。

由于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因此只要查证属实,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就很明显。

但仅凭一个直接证据是不能定案的,也即“孤证不能定案”。

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而证明直接证据的“其他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

在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直接证据能够得到佐证,证据即属于充分。

对直接证据进行质证,应注意该直接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多为被告人供述,而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需要注意。

如果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其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则对案件所具有的直接证明作用也就无法发挥。

(二)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闭合锁链的,属于证据不足当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不能查证属实的,就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

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不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

第一,犯罪行为的每一环节都必须得到证明,且环环相扣。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证明力有限,如果某一或某些要件未得到证明时,如不能再补充证据,就属于证据不足。

第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

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要注意针对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根本性矛盾进行质证。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核心提示:在办案实践中,运用谋略获取口供固然重要。

然而,在面对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甚至是“零口供” 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达到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才是我们急需面对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邢某受贿案中,面对缺少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推定判断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及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再结合间接证据相佐证,最后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证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基本案情被告人邢某于1999 年9月至2007 年1 月间,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委派,担任其下属公司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

2005 年末至2006 年3 月间。

经戴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邢某认识了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创富公司)董事长方某(另案处理),并答应帮方某融资人民币5000 万元用于收购上市公司重庆四雏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方某表示融资成功后会给邢某100 万元人民币及500 万股四维瓷业股份,给戴某400 万股四维瓷业股份作为回报。

因该900 万股属于法人股,不能落在个人名下,戴某假借北京翰楚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楚达公司)名义与华夏创富公司签订虚假《项目收购及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方某给翰楚达公司支付900 万股四雏瓷业股份。

2006 年3 月29 日,经邢某运作,兵器财务公司的参股企业深圳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从其在兵器财务公司的账户上将5000 万元打入华夏创富公司银行账户。

资金到位后,被告人邢某于2006 年3 月至6 月间收受华夏创富公司给予的好处费60 万元,归个人所有。

1.2006年3 月10 日,方某从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10 万元现金,并于当日在邢某办公室送给邢某现金10 万元:2.2006年3 月31 日,方某从其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40万元给戴某。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胡晓延;刘丽【摘要】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期刊名称】《农电管理》【年(卷),期】2011(000)009【总页数】2页(P52-53)【关键词】判决;证据;输电线路;电力设备;供电公司;合法权益;犯罪分子;链【作者】胡晓延;刘丽【作者单位】安徽电力安庆供电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26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伸黑手盗割排灌线时间追溯到2010年初夏,皖西南山区午季农作物开镰在即。

2010年5月14日清晨,怀宁县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早起的村民发现,距村庄不到100米远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消息传出,全村群情激奋,村民曹承宽随即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很快,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查明,2010年5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趁黑夜窜至三元村东方组排灌处,用老虎钳、登高板等作案工具,非法盗割东方组唯一一条用于农业排灌的裸铝线和闸刀后,分别用塑料袋和衣服捆成两捆,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的一片油菜地里。

次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扁担和手电筒,行至裸铝线藏匿处附近,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和村民当场抓获。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曹志英故意杀人案周薇裁判要点在零口供案件中,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呼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刑初61号(2016年10月25日)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刑终342号(2017年1月3日)基本案情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志英认定其自杀的儿子系被侯玉昌、林荣祥所杀,遂起报复之心。

在欲雇凶杀人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曹志英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湘LZY832)一路尾随从幸福家园小区家中前往永兴银都汽车站的侯玉昌、林荣祥等人。

当林荣祥等人行至银都汽车站出站口对面欲过马路时,曹志英加速朝林荣祥等人撞去,致林荣祥受伤。

经鉴定,林荣祥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曹志英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志英提出如下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案发当天曹志英驾车去永兴县城汽车北站附近张贴广告,途经案发地点时因发现行人而惊慌,错把油门当成刹车踩,才导致车辆加速撞向被害人,被告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仅仅是无证驾驶。

辩护人林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于被告人操作不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志英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短信就指控被告人主观有杀人故意,是有罪推定,被告人在离婚和丧子之后发生了该事故,精神方面存在不正常的情况,是否有精神病还需进一步查实;对于被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人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志英的儿子于2015年3月18日自杀身亡后,被告人曹志英一直认为儿子系被侯玉昌、林荣祥等人所杀,遂计划要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实施报复,因驾驶技术生疏,害怕被人识破等理由,被告人曹志英多次向朋友及前夫发送短信要求雇凶杀人;因未找到人帮忙实施报复计划,被告人曹志英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白色雪弗兰小轿车(车牌号为:湘LZY832),并于2015年10月4日驾驶该车等候在侯玉昌居住的幸福家园小区,当日13时40分左右,侯玉昌、林荣祥等人离开幸福家园小区前往永兴银都汽车站乘车,被告人曹志英驾车一路尾随,十余分钟后,林荣祥等人行至永兴银都汽车站出站口对面,穿过马路时,曹志英驾驶车辆加速朝林荣祥等人撞去,致林荣祥受伤。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几个问题研究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几个问题研究

浅看法和认识 。
条规定的“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 的积极作 用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参加签订

( )有 利于防 止冤假 错案 。 零 口 1
规 《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公 中也规 供 则可 以避免我 国侦查机 关 因过 分 “ 零口供” 的基础理论 定了不得 强迫自证自罪。这些均为“ 口 依 赖被 告 人 的 口供 而 对 被 告人 采 用刑 零 ( 一)零口供” 规则的概念 进 供” 规则的适用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 讯逼 供 的手段取 得证据 , 而防 止冤假 “ 口供 ” ~词仅在 我国的刑事诉 讼法 虽然 国 家一再三 ( )零口供” 二 “ 案件 中对证据的 审查 错 案 。在 司法 实践中 , 第 4 条中出现 了~次 。犯罪嫌疑人 、 6 被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笔 者 试 谈 几 点 自 己的 粗 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 的唯一标准和
浅 看 法和 认 识 。
2注重对 相关证据 间的关联性 进行 .
依据 。[ 2 1 因此 ,零 口供 “ 可通俗解 释为 : 审查 。刑法学中的证 据是指 由司法人员
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呈至检 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 的 ,具有法 定形式 ,
口供 ”规 则 的 实 行 必 将 影 响 和 推 动 我 国 检察官办案零 口供规则》 3条对 第 零口 就是态度恶劣 ,要 注意 结合 其他证据进
刑事诉讼 法的修改和 完善 ,加 快我 国刑 供 核心内容的解释是 : 犯罪嫌 疑人的 行综合分 析 , 将 对其辩解 的合理性进行科 以直接 、 间接证据 学判断。 事证据 立法的进程 。作 为司法战线一员, 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 ,
有罪 。 3 . 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 证据的 合法性 ,指的是证据 的形 式要符合刑事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尤其是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号】(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009号;(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案情】2005年9月9日早上,被害人王某某在四川会东县城乘车回家,随身携带现金400元、一部手机及部分衣服等物品。

汽车经过会东县发箐乡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向上了同一辆车。

车到会东县铁厂乡后,被告人单某向与王某某一同下车往黄某乡毛椿树村方向行走。

途中,王某某遇其亲属王某某1,相互问候后离开。

14时许,王某某接听了朋友李刚打来的电话。

16时许,当单、王二人走到黄某乡漫水塘树林处时,单某向见四周无人,遂拦住王某某,捏住其颈部,将其推到树林深处,用石头猛击其头部,致王某某左耳廓缺失,头部受重伤,并抢走王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机等物品。

9月10日晚,单某向用王某某的手机通知在宁南的姨姐郑某某回家参加孩子的满月酒会。

9月11日早上,王某某之父王全礼见女儿迟迟未回家,遂沿途寻找,后在树林中发现已昏迷的王某某,将其背回家治疗,后又送往会东县人民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2714.92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

2006年2月5日,单某向在家中被抓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单某向犯抢劫罪,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单某向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714.92元,误工费456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残疾补助费13645.2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合计人民币22412.12元。

被告人单某向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犯罪,什么事也没有做过,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蔡绍刚、郇习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毒品案件

蔡绍刚、郇习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毒品案件

蔡绍刚、郇习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毒品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毒品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毒品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圣德·阿美·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在阿里巴巴旺铺网络注册名为James的人通过网络与江苏张家港友诚科技公司员工章某取得联系,称欲向友诚公司订购插座等电子产品,并邮寄了样品。

2013年1月,James通过网络表示要再给章某邮寄部分样品。

2月7日,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从巴西邮寄给友诚公司章某的邮单号为CP298700481BR的包裹。

经检查,发现在该包裹内一本菜谱中藏匿毒品可卡因318克。

2月18日,章某通过网络告知James已经收取包裹,James回复:Micheal会与章某联系,Micheal的手机号码为158****2419。

随后,章某接到号码为158****2419的手机联系电话,对方自称Micheal,让章某将从巴西邮寄来的包裹中像书一样的物品等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34号Micheal收,联系电话为158****2419,并应章某要求支付了200元邮费。

2月20日,章某根据侦查机关安排将毒品替代物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并将面单号204019215245发给了Mich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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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林某雨盗窃案【办案要旨】“零口供”情况下依据间接证据定案应构建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并对间接证据进行补强。

本案中,书面材料不多,没有有罪供述,没有赃物,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各个证据按照关联性原则串起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证据连结点,构建证明体系。

经过论证分析,本案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排除。

所以本案的各个间接证据证明林某雨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雨,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华育培训学校学生。

被告人林某雨系从外地来京自费学习电脑的学生,平时就住在学校附近的旅店。

2008年3月12日中午,其和几名同学在学习电脑的华育培训学校机房内练习计算机,14时许被害人杨某放在旁边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此时被告人林某雨已不在现场。

随后杨某报告老师郝某,两人看了学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在14时5分43秒时一个穿后背带字母上衣的人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

虽然是背影,但郝某和杨某根据其服装、发型及走路的姿势判定就是林某雨。

当天晚上,林某雨先后请女友齐某、同学尹某、衡某吃饭、洗澡、逛酒吧等消费1000余元。

13日中午,林某雨到学校,郝某找其谈话并让其看了监控录像,但林某雨否认盗窃,后杨某报案,林某雨被侦查人员带走。

在派出所期间,林某雨连续给尹某发了八条短信,让尹某证实其头天在机房练机时是带了一个装有图书的电脑包去的。

在随后的侦查中,包括尹某在内的4名同学都辨认出了那个“背影”就是林某雨,且尹某也提供了林某雨发送短信的内容。

但被告人的供述却始终在反复。

在派出所林某雨先是供述自己是拿了一个电脑包出了学校,但称包里装的是书而非电脑。

当侦查人员给其出示了尹某提供的短信内容后,林某雨又改口说是一个叫“小三儿”的人从教室里偷的,其只是帮助“小三儿”把电脑包拎出了学校,在校门口将包交给了“小三儿”,自己还在校门口的小卖部买了瓶水。

再后来林某雨干脆说录像里那个人就是“小三儿”,并称“小三儿”的个头、发型、着装都和自己一样。

自己只是把“小三儿”送出学校,买了瓶水又回教室了。

在审查起诉、一审开庭阶段,林某雨始终辩解未实施盗窃行为。

2008年5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东公刑诉字( 2008)第406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8年6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8) 272号起诉书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雨于2008年3月12日1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102号北京市华育培训学校第二机房内,趁其同学杨某不备,盗窃杨某放在机房内的联想旭日C467A - P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雨盗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疑难问题】“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体系构建规则和对间接证据进行补强的范围与程度是什么?分歧意见在本案办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也没有起获到赃物,更没有有罪供述,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过证据补强,将间接证据逐一排列,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均得到充分印证,虽然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应认定其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深度评析】笔者认为,林某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1.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需要把各个证据按照关联性原则串起来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证据连结点。

本案的书面材料就这么多,没有有罪供述,没有赃物,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完全由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给予了肯定,法学界也基本认同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严密、排他的证据锁链而冒然起诉,肯定会导致支持公诉无力。

针对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在审查中逐一做了以下查明事实、补强证据的工作:(1)要求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物证。

被告人住宿的地点是小旅馆,一日一结账,如果被告人窃取了电脑,就应当有赃物或销赃后的赃款随身携带。

而证据显示其在被抓获后,扣押物品清单中没有相应款物,那就意味着有可能在看守所他的附物里。

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附物中只有三张银行卡,经过银行查询后,此期间均没有较大的款项进入,但同时也没有较大款项的支出。

显然,如果其盗窃,赃款变现后可能是随即花销,而没有存入银行。

(2)录像显示被告人一出校门就在打电话。

打给谁?收赃人?“小三儿”?因此有必要从附物中扣押手机并调取通话记录。

手机虽拿到了,但因侦查人员疏忽,在派出所时林某雨自己持有手机而没有及时扣押,手机上的通话信息、短信息均被林某雨删除,而通话记录因电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以上”无法调取,不得不说这是本案在侦查阶段的一个较大疏漏和遗憾。

(3)根据林某雨的辩解查找是否确有“小三儿”。

虽然侦查人员前期做了工作,查到了林某雨提出的“小三儿”的手机号,号码归属地在秦皇岛。

但既没有找到该公司,也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仍不能排除“小三儿”的存在。

该证据需要补强,虽然该号码总不开机,但经过检察机关不懈的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联系上了机主刘某,该人系秦皇岛市某大型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案发期间不在京,他的证言彻底否定了所谓持有该手机的“小三儿”。

(4)详细查看录像。

监控录像是本案中唯一能反映出有人将笔记本电脑包拿出学校的证据。

但录像不是人物正面摄像,如果是背影那么辨认的效力将会减弱,被告人也就可以作各种辩解。

观看录像是公诉人复核证据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观看者必须在全面、细致的基础上进行。

本案通过观看录像获取了重大发现。

录像共15分钟,影像清楚,在14时5分43秒时,可以看到一个身穿后背带有字母上衣的人手提电脑包出校门向右走去.这也是所有侦查人员和所有参加辨认的6个人所看到的画面,但也只是看到此为止。

这时给大家的印象是第一那个人应当是林某雨;第二按常规他拎走了电脑肯定一去不返。

但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虽然在是谁拎出了电脑包的问题上,被告人供述反复无常,可有一个细节就是被告人每次供述中都提到了出校门后买了一瓶矿泉水。

这与案件没有多大关系的细节为什么被告人每次都提到呢?被告人想要证明什么呢?为什么录像中又没有这个细节呢?再往下看,画面中的人马上就要消失时,他开始跑了起来,是跑离了画面;9分28秒那个人又跑人了镜头,进入了学校旁边的一个门;9分50秒那个人手持矿泉水瓶向学校走来并进入了学校,这时出现了他正面的镜头,正是林某雨;12分27秒林再次出现在镜头中与他人在校门口聊天;14分23秒时林某雨离开校门向右并过马路离开。

看完这段完整的录像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①穿带字母上衣的人是林某雨,录像中不仅有背影,而且还有其正面影像;②他确实进过小卖部,但他是从学校右侧跑进的小卖部;③在此期间没有人进出过校门,再次排除了所谓“小三儿”的存在。

(5)进行实地勘查。

通过观看录像,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林某雨拿着电脑包出了校门,在不到4分钟的时间里又空手返回,那么电脑哪去了呢?到现场去进行了实地观察则可发现,原来学校位于南北马路的东侧,摄像头在学校的南侧,学校北侧不到10米就是小卖部,再向北不到100米的路西便是林某雨所住的旅馆。

这就解决了林某雨为什么出门向北、为什么往返都在跑、为什么要买瓶水又回教室、为什么最后离开时还是向北并过马路的问题。

说明了林某雨盗窃电脑后是把它暂时放回了旅馆,而在很短的时间内买水又回到教室是为了掩人耳目。

2.“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体系构建规则。

众所周知,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是如果把众多的间接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

间接证据定案往往需要进行推理,因此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要求,一是推论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即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本案中所有证据都是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在程序上、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

在众多的证人中没有人与被告人存有利害关系,反而有几人是被告人的好友、女友、老乡,证人各自所出具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

二是众多的间接证据必须环环相扣,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即我们常所说的证据链。

对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构建,要结合案件的犯罪特点,对各个间接证据进行了逐一论证分析,具体到本案,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1)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作案的时间、地点可能性。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就是说都是具体可查的。

该案发生在2008年3月12日中午12点至2点期间,地点为该学校的第二机房。

在此期间被告人在教室内活动,其所处的位置与被盗电脑的位置,有被害人杨某、证人尹某、张某证实。

此点被告人也不予否认。

(2)有证据证实电脑被盗后被告人脱离现场并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

被害人杨某证实发现电脑被盗后,首先怀疑的是被告人林某雨,因为只有他离开了失窃现场。

其次,学校老师接报案后调取了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林某雨身着在案扣押的具有明显特征的上衣,手提联想电脑专用包匆忙离开学校。

随后经被害人及多名证人辨认,证实录像中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的人就是被告人林某雨。

(3)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举止反常。

案发后的次日中午12时许,学校教师郝某找被告人谈话,并让其观看了监控录像。

这时被告人已在录像中看到了自己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的镜头,随后被告人林某雨马上用手机分别于13时06分、13时08分、13时25分、13时30分、14时12分、14时19分、14时24分、14时27分连续给其好友尹某发送了8条短信。

其主要内容是:让尹某赶紧回到原来住的宿舍,将装有图书的另一个电脑包拿来,并一再强调,不管谁问,一定要证实其头天练机时是带着电脑包去的学校。

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尹某来掩盖其盗窃电脑的行为。

果不其然,被告人在派出所的供述中便辩解道:“我是拿了一个电脑包出了学校,但电脑包内放的物品是书,而不是电脑。

”这些证据可以说明被告人在不承认自己盗窃的同时,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其盗窃犯罪的事实。

(4)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支出超乎寻常。

在案发前的2月底,被告人所居住的学校宿舍发生两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的案件,当时被告人作为嫌疑人被派出所传唤。

对于此事其老师、女友、好友都反映出怀疑是其所为,理由是其事后花钱阔绰,且无正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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