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据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
然而,在证据有限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定罪问题,成为了一个法律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怀疑定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其确实、充分。
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补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 直接证据优先原则直接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优先使用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言、视听资料等。
4. 间接证据的运用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但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充分性和可靠性,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怀疑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强奸罪。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法官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例二:某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盗窃罪。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法官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公诉方提供更多证据。
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
2. 实践中的问题(1)证据不足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
此时,法官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补强证据的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补强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间接证据的运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定罪时,法官需确保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出现断章取义、片面解读的情况。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惹祸的水井某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的左家村村民彭海秀来到左冬元的水井边准备打水回家做饭。
由于这口井的水质很好,几年来全村的几十户村民都到这儿来打水。
彭海秀回到家后立刻在厨房忙碌起来,很快,一顿简单的家常便饭就上桌了。
可是饭后没有多长时间,彭海秀就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觉得一阵阵的头晕。
当时她以为只是自己偶然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知除了彭海秀以外,村里其他十几个村民也都相继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其中,左冬元是受害最重的一家,他和妻儿三人连续呕吐了一个多小时,身体几乎虚脱。
除了头晕呕吐,有的村民还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村里的几十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有人病倒。
四肢抽搐、神志不清的左冬元和十二个病情最重的村民被送到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过化验,医生诊断出村民们患病的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毒鼠强俗称三步倒,0.25毫克就可以导致人的死亡,由于其毒性很强被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
高安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此案。
由于大家都喝了井水,警方就首先想到了左冬元家的这口水井。
公安人员来到左冬元家的厨房,在封闭的井口周围发现一些粉状的东西。
经过技术人员对井水的取样调查,井水里的确被检测出了毒鼠强成分。
警方经过分析,推断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事件。
警方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最后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把人们怀疑的目光引向了村里一名妇女刘美荣。
刘美荣,58岁,据村民们反映,这个刘美荣在村里一向刁钻、蛮横、不讲道理,与村民们相处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和邻里之间发生争执。
最近,她与左冬元又因为耕地纠纷发生了正面冲突。
看来,刘美荣有作案动机,警方很快将刘美荣带进了派出所。
刘美荣在派出所里承认了自己向水井里投放老鼠药的事实。
据她自己交代,她投毒的过程是用一把钢丝钳把水井压杆儿上的螺丝卸下来以后,直接把药毒鼠强投入这个里面去了。
果然,警方在刘美荣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一把拧开水井压杆儿的老虎钳和用来稀释毒鼠强的小瓶子。
据警方介绍,卖毒鼠强的小贩也指认刘美荣曾经在他那儿买过老鼠药。
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

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证据是判定案件事实和裁定案件判决的基础。
但是完全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总是可行的,有时仅依靠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也是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的。
一、什么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以直接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通俗的说,即是在证据中找不到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却可以间接推断推出案件事实。
二、构成证据链的好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是指利用诸多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持某种事实。
构成证据链面对的证据是错综复杂的,并不是简单地堆积证据,而是在诠释中有机融合,相互印证,因此是极其复杂的,但结构清晰。
证据链的主要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链能够弥补证据不足之缺陷,使证据的印象力得到增强。
2、证据链能够将看似零散杂乱的证据串联起来,构成紧密的关系,进而合理地解释一项或多项案件事实。
3、证据链能够有利于指明事实之间的关联。
在案件中事实有因果关系,或是部分事实因为间接证据、环节关系等等推出合理的证明事实,证据链可以把这些关系系结合在一起,以便证明案件事实。
4、证据链能够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间接证据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增加事实确定的可信度。
三、证据链的构成对于构成证据链,需要审慎分析和掌握。
构成证据链一般需要以下的条件:1、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或者关系。
2、证据需要足够充分,全面、客观、可信且符合法律规范。
3、证据需要事实证据与推理、推断性证据相结合。
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当有必然的联系或者关系,证据应当对案件事实有推理、推断性的意义。
四、如何应用证据链在建构证据链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每个环节的证据都要进行严密评估。
在证据链中,证据的核心是“推理、推断性证据“。
在正式应用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时,最好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用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逐个分析每个证据环节的证据要素,排除虚假证据、无关证据等。
只有证明了每一个证据要素,事实才更能被证明为真实存在,以此达到证据链支持的目的。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据的科学,它对于分析法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经营一家珠宝店。
案发当天,张某趁李某不注意,窃取了店内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原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得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即张某盗窃了李某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得出张某犯盗窃罪的结论。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导出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论证(1)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是指从法律规范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论证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合理性论证合理性论证是指从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行为的道德评价,论证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具有合理性。
3. 法律证据(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监控录像等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与张某的供述结合,可以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演绎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官运用演绎推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出发,推导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只有间接证据能定罪吗有什么原则

只有间接证据能定罪吗有什么原则在法律上,只有间接证据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一种方式,但是一般来说,间接证据往往需要与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支持定罪。
在法律上,有两种类型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有关,但可以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间接证明其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如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
然而,仅依靠间接证据是不足以定罪的,因为间接证据往往存在推断、推理等不确定性。
在法律上,有两个重要的原则来限制间接证据的使用。
第一个原则是合理怀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定罪前必须对被告人提出的间接证据进行一定的质证、验证,以确保其可信度和准确性。
法庭需要评估这些证据的可信度、证据链的连贯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等。
如果法庭不能确定间接证据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就应该排除其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二个原则是证据规则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在法庭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这包括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间接证据的推理必须是合理且可被接受的,而不是基于主观臆测或不合理假设。
只有当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才能构成足够的证据来定罪。
此外,在使用间接证据时,法庭也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来评估其证据价值。
比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间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怀疑”标准,才能被认可为定罪的依据。
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庭可能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
综上所述,虽然只有间接证据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一种方式,但它需要与其他直接证据相结合,并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合理怀疑原则和证据规则原则都是限制间接证据使用的重要原则,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间接证据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3期末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3期末题库及答案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错误2.在我国,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正确答案:正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最佳途径和方法是把二者分开使用。
()正确答案:错误4.传来证据等同于传闻证据。
()正确答案:错误5.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
()正确答案:正确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正确答案:正确7.翻译人员不能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凡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正确答案:正确8.鉴定人无权拒绝鉴定。
()正确答案:错误9.如果实在难以确定证据的真伪,可以依据口供定罪。
()正确答案:错误10.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在程序上的共同点有:()正确答案:制作询问笔录正确答案:个别询问正确答案: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正确答案:须出示证明文件11.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借条属于:()正确答案:原始证据正确答案:直接证据正确答案:实物证据12.证明方法包括:()正确答案:推定正确答案:逻辑推理正确答案:司法认知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正确答案: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正确答案: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正确答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正确答案: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14.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他亲眼目睹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经过,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属于:()正确答案:直接证据正确答案:原始证据15.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是:()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正确答案: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关联性是证据有效性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案例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例作为证据,是指以具体案件事实为依据,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形成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观点和规则。
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由此可见,案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观点和规则,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出现在诉讼中。
2.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司法解释中涉及案例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案例作为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中的案例,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4. 学术著作学术著作中的案例,通常由专家学者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学术著作中的案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为法官提供参考。
三、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具体应用以下将以一个具体案例,说明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甲与乙因房屋租赁纠纷诉至法院。
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满后,乙未支付租金,甲要求乙支付租金。
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提供了以下证据:1. 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证明3. 乙未支付租金的证据4. 甲提供的案例: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判决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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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据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合伙企业解散时,各合伙人虽未形成书面的退伙和清算协议,无直接证据证明合伙利润分配情况。
但因部分合伙人已支付利润分配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载明的数额,与结算时会计出具的月报表、出库单中载明的数额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部分合伙人尚有部分利润分配款未支付。
同时,其他合伙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亦进一步证实部分合伙人确已支付过利润分配款且尚欠部分未予支付,且已支付的数额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契合,进一步补强了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因此,前述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及录音材料等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关键词】民事民事诉讼证明合伙协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链条案件事实合伙利润【基本案情】自2011年起,曾德培与陶鹏飞各以50%的出资比例合伙经营金山食品公司(重庆市金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
次年12月,在承包经营冻库期间,曾德培退出合伙并与陶鹏飞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解散合伙承包经营关系。
之后,在曾德培与陶鹏飞均在场的情况下,会计黄云霞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了清算,并形成的月报表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实物、盈利等总资产为664 799元。
出库单载明:实物补15 423元;牟其仁提成530;欠条6 358元;电费4 000元;利4 535元;332 400+4 535=336 935元。
清算完毕后,陶鹏飞当日即向曾德培转账支付286 935元。
现曾德培以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款为336 935元,陶鹏飞尚欠50 000元一直未支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陶鹏飞支付尚欠的50 000元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
陶鹏飞辩称:本人与曾德培解除合伙关系时,即按照曾德培的出资比例向其支付了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款286 935元,并不存在欠付利润分配款的事实,故请求驳回曾德培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根据曾德培提交的调查申请书,本院工作人员赴金山食品公司冻库处向黄云霞调查取证,黄云霞出具的调查笔录证实,出库单是在曾德培与陶鹏飞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的。
另外,曾德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录音光盘,该录音光盘显示陶鹏飞自认其确已向曾德培支付利润分配款286 935元,但尚欠50 000元未支付。
【争议焦点】合伙企业解散时,各合伙人并未签订书面的解散和清算协议,致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产生争议。
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各合伙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可否依据部分合伙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中、录音等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陶鹏飞支付原告曾德培合伙经营利润款五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认定案件事实。
其中,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取决于与其他证据的结合。
首先,用于定案的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具有实际意义;且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其与案件事实和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据此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其次,每一个间接证据能够从不同的角度间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也就是各类证据综合起来后形成的证据体系。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某个事实片段,其重要规则即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证据链从而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来认定案件事实。
各合伙人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解散合伙企业时,通过会计结算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款,形成月报表和出库单。
虽然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的退伙和清算协议,且对利润分配款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
但经过调查分析可知,结算当日部分合伙人向退伙人支付利润分配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中记载的具体数额,与会计结算时形成的出库单、月报表上的数额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部分合伙人尚欠部分利润款未支付。
同时,会计一直在部分合伙人处处理财务事宜,在庭审中,其出具的证言证明月报表与出库单系在各合伙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制定的,故其证言应予采信,据此,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月报表、证人证言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能得出部分合伙人尚欠部分利润款的唯一结论。
另外,退伙人在庭审中提交的录音光盘表明部分合伙人已自认其确实曾向退伙人支付利润分配款且尚欠部分款项未支付的事实,且该数额与退伙人提交的银行存款记录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补强了部分合伙人尚欠部分利润款未支付的事实。
综上,应依据上述已经形成证据链的各个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曾德培诉陶鹏飞合伙协议纠纷案【案例信息】【中法码】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明·证明对象·确定因素·当事人争议的事实(C050102021) 【案号】(2014)万法民初字第04866号【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判决日期】2014年12月30日【权威公布】被《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5日刊载【检索码】B0304111++CQ++WZ0314C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审理法官】范京川陈莉丁天明【原告】曾德培【被告】陶鹏飞【原告代理人】袁文(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被告代理人】向国旗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原告:曾德培。
委托代理人:袁文,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陶鹏飞。
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曾德培与被告陶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京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莉、丁天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德培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文、被告陶鹏飞的委托代理人付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德培诉称,其与被告陶鹏飞合伙经营重庆市万州区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内的冻库,后于2012年12月10日经财务算账后达成协议,被告陶鹏飞支付原告曾德培合伙成本及利润分配款共计336935元。
2012年12月10日,被告陶鹏飞向原告曾德培打款286935元,但尚欠50000元一直没有支付。
现原告曾德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陶鹏飞支付尚欠的50000元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
原告曾德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2013)万法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34号民事裁定书、月报表、对账单(万州区金山食品有限公司0000586号出库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录音光盘。
被告陶鹏飞辩称,2012年12月10日双方口头解除了合伙关系,之后事实上也不存在合伙关系;2012年12月10日当天被告陶鹏飞向原告曾德培支付了全部286935元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双方不存在合伙未分配完毕的事实,被告陶鹏飞不欠原告曾德培50000元,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陶鹏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原告曾德培与被告陶鹏飞合伙承包经营位于重庆市金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食品公司)内的冻库,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各50%。
2012年12月10日,双方经过口头协商,解散合伙承包经营关系,原告曾德培退出合伙。
同日,原告曾德培与被告陶鹏飞合伙承包经营冻库期间的会计黄云霞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月报表,对双方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实物、盈利等资产进行了清算,并形成0000568号出库单。
其中,月报表载明“657900+100714-93815=现金427495元应收款237304元664799元”;金山食品公司0000568号出库单载明“实物补15423元牟其仁提成530欠条6358元电费4000元利4535元332400+4535=33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