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郭俊才学号:201322061011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古代传统的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影响,民事法律制度相对比较薄弱,财产私有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制度仍然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萌芽、发展。
对我国清末以前的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探讨,可以对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私有制的重要手段。
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我国传统法制社会,法律成为巩固专制皇权的工具,私人财产得不到有力保护,财产继承制度得不到重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制度仍然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萌芽、发展。
对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研究,进而展现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状况的一角。
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首先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相对于其前的唐、五代、后的元、明、清等时期,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将从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法律规定、影响和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1.实行三世遗传制度。
宋朝规定,父母的财产遗留给其子孙三代,即父亲死后,遗产应先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其子孙可继承,但不能超过三代。
这一制度在宋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仍然存在。
2.实行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继承权高于女性,且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
女性只有在男性不存在或绝嗣时,才有继承权。
3.遗嘱继承制度渐趋完备。
宋朝时期,有了遗嘱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宋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宋律》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律》规定,遗产应由儿子先继承,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且遗产三世内应全部继承完毕。
若无儿子、孙子等子孙,则由亲属、族人等依次继承。
2.《宋刑统》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财产应由儿子先继承,且儿子继承财产的顺序按照长幼排序。
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
三、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和变革1.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三世遗传制度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导致一些富裕家庭的财产在家族内部长期积累,不易流通。
2.强化了家族的地位和影响。
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强化,同时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3.逐渐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制度的逐渐完善下,人们的财产分配越来越公平,也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财产继承的规划和安排。
总的来说,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为后来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儒家的礼仪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宋朝,土地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因此土地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内容。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嫡长子继承制:宋朝的财产继承主要以嫡长子为主,即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
如果嫡长子去世,那么财产将由嫡长子的后代继承。
如果无嫡长子,则由妾所生的儿子中选择一个继承。
2. 男女不平等:在宋朝,男女在财产继承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男性在家族中的地位较高,因此在财产继承上也享有优先权。
女性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但对家族财产的继承权非常有限。
3. 兄弟均分制:在没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财产由兄弟均分。
这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不断分割,影响家族的经济实力。
4. 父母有监管权:在宋朝,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继承有监管权。
他们可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甚至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5. 遗嘱继承:宋朝也承认遗嘱的效力,但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须有证人等。
6. 家产管理:宋朝设立了一种名为“家规”的制度,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
家规规定了财产的使用、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总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了儒家礼仪和家族制度的特点,以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中的继承制度实现财产传承平等与公正的法律机制

民法中的继承制度实现财产传承平等与公正的法律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制度作为一种财产传承的方式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规范。
继承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财产传承的平等和公正,为此,法律构建了一系列机制来确保继承制度的公正运行。
本文将从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继承制度是如何实现财产传承平等与公正的法律机制。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确立的理念和观念,为继承制度的平等与公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是继承的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无论是子女、父母还是其他亲属,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就意味着在法律眼里,亲属之间并不存在因血缘关系的强弱优劣,每个亲属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继承财产。
其次是继承的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要遵循公正的原则,不能有利益工具的行为。
法律对继承人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以保证继承权的公正性。
二、继承顺序的确立为了实现财产传承的平等与公正,继承顺序的确立至关重要。
民法规定了继承的顺序,明确了亲属之间继承财产权的轮次,以排除利益争夺和纷争。
按照民法的规定,一般是首先继承配偶、子女,然后是父母、兄弟姐妹,最后是其他亲属。
这样的继承顺序既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也体现了对亲属之间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继承顺序的确立,可以有效地维护财产传承的平等与公正。
三、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继承制度中,继承人既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继承制度实现公正的重要一环。
首先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比例,分享被继承人的财产。
这个继承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能凭借权利滥用、不当转让等方式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其次是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应当依法履行继承义务,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产传承的顺利进行。
例如,继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和税收责任等义务。
四、继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实际继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2)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引言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朝代,其间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变化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况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在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核心思想是家族的延续和传承,保障财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这一制度中,遵循着严格的继承顺序和原则,例如长子继承制度、男子优先继承原则等。
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特点。
首先,在继承权的行使上,男性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财产的继承更多地依赖于血统亲属关系,强调家族的连续性。
此外,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制度安排,如赡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二、唐宋时期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尽管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在基本框架上相对稳定,但在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女性在继承权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在唐宋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机会。
这种变化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后来的女性权益保障奠定了基础。
另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和财产传承方式,这也导致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多样性。
三、对后世的影响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后世的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强调了家族的连续性和血脉的重要性,这种思想在后来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
其次,唐宋时期将女性纳入了继承的范围,为后世女性权益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此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例如,现行的继承法中仍然存在着男性继承权优先的原则,虽然已经逐渐改变,但仍然受到唐宋时期制度的影响。
结论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之一,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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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很多土地都附带着封建义务,即使到了小说写作的19 世纪初叶,仍然如此。其他的封建义务都逐渐可以使用现 金来代替,可是被规定了出服役人的地产就无法用金钱替 代,尽管实际上这种服役早已废除。班纳特家的那块地产, 就是被限定承担出一个服役男子义务的土地,因此只能由 男子来继承。这被称之为限定继承地产,或者叫“限嗣继 承地产”,确实是英国当时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小说的第十三章里,班纳特先生对柯林斯所言:“唉, 先生,我的确是说到这方面。你得承认,这对于我可怜的 女儿们真是件不幸的事。我并不想怪你,因为我也知道, 世界上这一类的事完全靠命运。一个人的产业一旦要限定 继承人,那你就无从知道它会落到谁的手里去。”显然班 纳特先生自己是完全清楚这个法律的,也是心里的一个永 远的疙瘩。
Introduction
Pride and Prejudice is a novel by Jane Austen, first published in 1813. The story follows the main character Elizabeth Bennet as she deals with issues of manners, upbringing, morality, education, and marriage in the society of the landed gentry of early 19th-century England. Elizabeth is the second of five daughters of a country gentleman. Though the story is set at the turn of the 19th century, it retains a fascination for modern readers, continuing near the top of lists of 'most loved books' such as The Big Read. It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novels in English literature and receives considerable attention from literary scholars. Modern interest in the book has resulted in a number of dramatic adaptations and an abundance of novels and stories imitating Austen's memorable characters or themes. To date, the book has sold some 20 million copies worldwide.
那个时候英国人民的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 即房产、地产等遵循长子继承法,所以贝内特一家的 女人不能继承朗伯恩的家产,而动产即现金等为教会 法继承,分为三份,配偶、女儿和教会各一份。 摄政时期的贵族和乡绅采用长子继承制. 爵位, 财产和 土地都传给长子, 为了防止封地和财产实力因后代的分 割, 导致变小变弱. 而大多都将其财产和土地 Entail下三 代, 每一位新的继承人继承时, 又重新签署一份Entail下 三代的承诺. Entail 的财产不能出售, 转赠, 划分, 或用(新的)遗嘱改变 继承权, 必须完整地传到下一位指定的继承人. 如果家 中没有儿子,指定继承人将是亲属中, 最近亲最年长的 男性. 如果这家族有额外的收入 (土地租金等),女儿们结婚 时会有丰厚的嫁妆(如乔治亚娜), 婚后嫁妆一般都归丈 夫所有. 一般只有从商的家庭, 或暴发户, 因为物业财产尚未 entail, 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 可以自由让女儿继承. entail 限定继承权
Jane Austen
• Jane Austen was born in a pastor family. Her family was not rich, but she lived a very peaceful life in her teen age. She had 7 sisters and brothers and she ranked 6. She had never entered any formal schools to get education. But she once went to her sister’s school to accompany her. Her sister Cassandra was her best friend in her whole life. Jane’s family were always happy, but money remained a big problem. So they had to drop from school when Jane was 11 years old. However, at home, Jane received the best education. Her father was her first tutor and she taught her a lot of knowledge. Jane was keen on reading and writing.
In 1817,not long after Pride and Prejudice was published, Jane got sick. At first ,Jane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her illness devoted herself in her new work Persuasion. Unfortunately, her health got much worse . So she had to move to Manchester to get better treatment. Suffering from unbearable pains, Jane still remained optimistic. And she wrote a farewell letter in secret. Two months later, she died with serious sickness. By then ,she was only 41 . Later she was buried in Winchester Cathedral.
Jane Austen’s first love ended up in forcing two families. However, this experience was a key to her understanding of how love works and how she became the writer we know and love today. After that , Jane chose to put all of her energy and feelings into the creation of literature. Through Jane’s life , she had 6 works. They are Sense and Sensibility, Pride and Prejudice, Mansfield Park, Northanger Abbey, Emma and Persuasion. Almost all of her works were modified by herself again and again. Although she had only six works, she was spoken highly of because of her unique description by many masters in history, such as Scott Walter , lady Browning and so on. Austen’s works are warm welcomed ,especially by female readers.
英国古老的土地法要到了《傲慢与偏见》出版半个多世纪 后才发生了变化。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重大变 革时代,1866年正式宣布废除了名义上的土地的国王所有 制,私人占有的土地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很多封建义务 得以被废除。即使是限定继承地产也逐渐允许经过一定程 序后自由继承。不过在法律上完全废除这些古老的分类, 却是要到1925年的财产法律改革,地产全部改为一般可继 承地产,取消限嗣继承地产、终生地产等分类,地产进行 统一登记,这样《傲慢与偏见》里别扭的财产继承现象才 从英国社会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