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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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最早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是宗族继承制,即子女通过继承父亲的遗产来维系家族的传承。

在这个制度下,家族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组织,由一系列宗族组成。

家族的一切权力和财富都归属于族长,族长身后由长子继承。

这种继承制度主要适用于殷周时期,而且在这个时期,父权制对子女的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女儿出嫁后,不再享有继承权。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由农耕社会逐渐转向商业经济和货币经济,宗族继承制开始出现问题。

父子世袭制成为一种新的继承制度,即国家和家族都将权力和财富传给儿子。

这种制度的出现,与儿子继承父亲地位和财产的传统观念有关,也与封建制度的确立有关。

在父子世袭制下,原本宗族之间竞争的权力关系,逐渐转向宗族内部。

贵族家族通过父子世袭制,确保家族财富的传承和权力的稳定,也使得家族制度变得更加稳定。

随着诸侯国的不断兴起和更替,父子世袭制逐渐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兼并制也逐渐出现。

兼并制是指强国吞并弱国的制度,吞并后,将被吞并国家的领地、财富和人民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在兼并制下,原来的统治者和贵族将失去原有的地位和权力,被吞并国家的领主取而代之。

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得继承问题由宗族内部的矛盾转为国家之间的斗争。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又发生了重大变革。

由于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

皇帝成为了国家权力和财富的继承者,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这种制度被称为皇权继承制。

在这个制度下,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连国家的权力和财富都归属于皇帝,实现了权力和财富的继承一体化。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经历了从宗族继承制到父子世袭制、兼并制,最后演变为皇权继承制的过程。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化,也与中国社会的阶级和家族观念的演变密切相关。

古代继承制度的不断演变,既反映了封建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也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一种具体体现。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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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继承制度继承制度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列宁说:“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列宁选集》第1卷,第20页)。

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氏族中的财产,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属于公有,个人财产只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和随身携带的武器。

氏族首领死后,财产中的日用品随葬。

其余财物由同族人共有。

这时的继承,只是一种社会习惯,还未形成法律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律首先确认身份继承,而后确认独立的财产继承。

不同历史时期的继承奴隶社会的继承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母权制随之为父权制所取代。

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计算世系和按父系进行继承。

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身份,并继承其财产。

奴隶制社会形成了部落酋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有关继承权的规定达23条,内容比较详尽。

中国的《周礼》、《礼记》中,也有对西周奴隶制时期婚姻继承的记载,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这种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占有制及大家族所有权,国王和各级贵族就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一族的权力集于族长一身,这种身份就是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依据。

所以,从历史上看,最早出现的继承是身份继承。

族长死后,就由其嫡长子继承其统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继承宗庙祭祀权,随之掌握财产。

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

封建社会的继承国王和大小贵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各级统治者。

他们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出发,构成宝塔式的阶级统治体系。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国王和贵族死后,其权位、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

这种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称为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

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

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

简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继承制度是社会发展和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继承制度在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继承制度的平等原则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应当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并且与我国宪法中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精神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无论男女、年龄大小、婚姻状况等都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存在不平等的继承规定。

2.2 自由原则继承制度的自由原则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或者其他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继承安排,保障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实现。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也充分体现了继承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3 公平原则继承制度的公平原则是指继承财产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公平原则是继承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体现了社会公正和财产分配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和稳定。

2.4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继承制度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在继承财产时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对于弱势群体的继承财产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要。

三、我国继承制度的运行机制3.1 继承顺序和份额的确定继承顺序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财产的人员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份额主要按照亲属关系和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确定。

3.2 遗嘱的作用和效力遗嘱是继承人在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继承安排的一种方式。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全部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猎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

只有财产全部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

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假如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财产全部人死亡,假如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全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

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全部权,他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

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全部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挨次、继承份额及遗产安排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继承制度是指传承财产、地位和权力的方式和规定。

在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家族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并分析其中的特点和影响。

一、继承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当时,以父系氏族为基本单位,财产由父亲传承给长子,符合了家族长子继承权的原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业的兴盛,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继承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春秋战国时期,贵族阶级逐渐兴起,土地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为了维持家族的权力和地位,富裕的贵族开始将土地和祖业分割给子孙,以保持家族财富的稳定流转。

这对于营造社会秩序和稳定社会阶层结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中国进入了统一的封建社会。

此时的继承制度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皇权下放给了地方封建贵族,而贵族间的继承规则也开始趋于统一。

一般来说,贵族的土地和权力会按照家族的长幼顺序传承。

这种继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封建等级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父系继承原则:在大部分地区和时期,继承权都是由父亲传给长子,符合父系血统观念。

2. 分散继承模式: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家族的财产和地产通常会被分割给子女继承,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男女不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无法直接继承财产。

女性只能通过婚姻关系来间接继承财产,将其带入丈夫的家族。

4. 宗族意识:继承制度强调宗族的长幼顺序和家族的连续性,以维持家族的尊严和地位。

5. 土地重要性: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在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土地被视为最重要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围绕土地的继承而发展。

6. 动产和秩序:相对于土地,动产(如珠宝、艺术品等)在继承中的重要性较低。

继承制度更多地关注维持社会秩序和家族权力。

三、继承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对家族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引言:继承制度是一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财产、权力、地位等方面的传承和转移。

在古代社会中,继承制度经历了演变和发展,不同的时代和地区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继承制度。

本文将以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为主题,探讨其起源、发展和影响。

一、起源与早期的继承制度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农耕社会。

在这个时期,财产的传承主要是基于家庭的血缘关系。

按照血缘关系,在家族中的男性继承者通常是首选。

这种继承制度往往强调家族的延续和稳定性,将财产视为家族的共同遗产。

在一些社会中,女性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她们往往只能继承一部分财产,或者没有继承权。

二、封建社会下的继承制度封建社会的出现给继承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

封建社会中的贵族地主具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他们致力于保护并扩大自己的家族利益。

因此,他们建立了严格的继承制度,确保财产能够顺利的传承。

在这个时期,继承权通常属于长子或家族的男性成员,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受到限制。

此外,贵族之间的通婚成了一种常见的继承财产的手段,通过婚姻,将财产和权力联结在一起,进一步巩固了家族的地位。

三、皇权下的继承制度古代的王国和帝国中,继承制度往往与皇权紧密相连。

皇位的继承是国家权力和地位传承的关键。

在一些王国中,皇位的继承往往是通过男性的血缘关系来决定的,即嫡长子继承制。

其中最有名的例子是中国的封建制度,儿子继承父亲的地位和权力成为了一种传统。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女儿继承制,如英国的女王继承制度。

四、近代继承制度的变革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继承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在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继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平等化。

女性获得了和男性同等的继承权,遗产被平分给所有合法继承人。

此外,近代社会对继承制度进行了资产分配的调整。

财产的传承不再仅限于血缘关系,也可以扩展到非血缘关系,如配偶、养子、收养子等。

在一些国家,例如瑞典,继承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公平和个人的意愿。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8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而丈夫无父母和兄弟
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个妹妹和一 个弟弟。这时,应当推定丈夫先
死,妻子后死。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后,连同其本人的 固有财产,由其妹妹和弟弟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9
2.继承之诉和其他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的区别。 继承之诉须符合不真正继承人已占有遗产,其占有 遗产无合法根据和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否认三个条 件。欠缺其中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继承之诉,而是 其他的个别之诉,如遗产分割之诉、所有权确认之 诉等。例如,父亲甲死亡后,其儿子乙占有全部遗 产,女儿丙要求分割遗产,乙则认为丙已经出嫁, 无权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如果丙因此提起诉讼,该 诉讼即属于继承之诉。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 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而甲之父母则声称乙不是 甲的妻子,不能继承遗产,乙诉于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应属于自己之 遗产,该诉讼应属于继承之诉。如果乙占有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2.继承的分类; 3.继承能力; 4、继承的客体; 5.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3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他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得有任何干预遗产的行为。但是,继承人不可以部 分接受,部分放弃,如接受房屋、企业的合法财产 和债权债务,而抛弃对盗赃物的占有及责任。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继承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的主体和继承的对象上。

在继承的主体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即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继承资格的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继承人的资格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的,不得由个人自行确定。

在继承的对象上,我国继承的对象是遗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只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确保了继承的公平合法性。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在继承中,继承人应当平等享有继承权,没有任何歧视。

平等性原则体现了继承制度的公平性和社会公正性。

首先,平等性原则要求无论继承人的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等因素如何,都不应该影响他们享有继承权。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年长还是年幼,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都应该平等地享有继承权,维护了继承人的平等权利。

其次,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对于继承人而言,每个人的继承份额应当相等。

这意味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份额来分割遗产,确保了各继承人的平等待遇。

三、自由性原则自由性原则是指继承人可以依据遗嘱来自由选择继承人,并对继承份额进行合理划分。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遗嘱继承的制度上。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其生前通过遗嘱表达自己对财产的继承意愿,对财产继承进行安排。

遗嘱的制定和效力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自由性原则提高了继承制度的灵活性和个性化,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了继承的公正与合法性。

四、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继承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轻易改变。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定继承顺序的设定和遗嘱效力的限制上。

法定继承顺序是根据亲属关系和继承顺序来确定继承人的顺序,一旦确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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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继承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 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 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 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
案例2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 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 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 8 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 4 斤重的 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出生 3 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 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被继承人 生存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 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 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 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 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
–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
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 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 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 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 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案例1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
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 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 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 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 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
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 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 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无具有法律意 义的亲属关系
法定的亲 属关系 继承人
被继承人 非继承人 遗产(包括财产权 利和财产义务) 继承参与人 受遗赠人
继承人
继承法律关系图示
继承法律关系图示
继承人 共同 继承人
一定条件下的请求权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
非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
继承人 限定清偿债务
新的债权人

5、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放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自愿作出 丧失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法定剥夺
权利的处分
开始后发生
违法行为的制裁
开始前后都有发生
第2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 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全体继承 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 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 承方式。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 适用的场合 继承法第27条

【问题】 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除6 间归乙所有;剩余 6 间为甲的遗产,由乙 、丙各继承 3 间(因胎儿已死)。该判决 是否正确? 2 .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上述一审 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3
【案情摘要】 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 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 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 【问题】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 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 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 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放弃的方式。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
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 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 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 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 继承的人签名。
遗 赠
一、(二)继承的特征
1、其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原因 2、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 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其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 承受 4、其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

一、(三)继承的根据
私有制是继承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但它不是继承发生的根据。学说有: 意思说:或按遗嘱 或按照法律的推定 家族协同说:家族财产承上启下 死后扶养说:扶养义务的延伸 无主财产说:人死 财产无主 国家规 定 我国吸收了以上四种学说的合理之处
始的时间。
训练
2011/3/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 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 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 父子关系

2004/3/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 ,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 ,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 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 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 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 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三、继承权
继承权图示
亲属身份 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 死亡 主观意义上 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 的继承权
死亡时
同时存在 未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
1、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因犯有某些罪行或者因不道德行为,依 法丧失继承人资格或者由被继承人剥夺 其继承人资格。 立法上有的称为丧失继承权,有的称为 继承人欠格、无继承资格或者不配作继 承人。 *民事制裁 *相对的效力 *适用场合

案例 4 :王某与李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住 在一起。2006年王甲与白某结婚,白某在外地工作。 2007年,王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 白甲一直为王某和李某夫妇照看。白某每月寄付白甲 的生活费,逢年过节总要带来些礼品看望王某和李某 及白甲。李某的母亲早亡,李父与李某的弟弟李乙一 起生活。王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王男和妹妹王 女、侄子王了。 2013年5月,王某李某夫妇带白甲乘车外出旅游, 中途不幸翻车,全部死亡,但不知先后顺序。 现白某、李父、王男、王女、王了都前来奔丧。 清理遗物时,发现除日常的生活用品外,还有存款30 万元。现对于这30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问:30万元存款该如何继承?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 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5、丧失的效力

1、是否需要法院的宣告?意见9条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
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 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2、时间效力。 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对其他被继承人 对善意第三人 4、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 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 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放弃的时间: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 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 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 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的效力: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

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李钢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应如何处理? 若李力在,是否丧失继承权?李力有一个 私生子,能否继承李铁山的财产? 能否继 承李力的财产?


4、确认方式
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 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 何种方式表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 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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