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继承制度的历史变迁
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

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2013-08-29 15:41:05 《历史研究》乜小红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是对其身后事的一种约定,也是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
作为契约文书的一种,“遗令”在中国历史早期也称为“先令”,后来则多称“遗书”、“违书”、遗嘱。
从现存契约资料看,由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在其实际内涵及其功能上,存在着一种历史性的演化。
它表现为遗产继承越来越成为遗嘱的主体,且由一般家庭性事务向社会性事务转化,并被逐渐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遗嘱继承由此成为法定继承内容的主要成份。
本文旨在探讨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历史演化过程及背景,并揭示其演化中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
有关中国古代遗令、遗嘱的研究,学术界已有许多成果。
20世纪初,敦煌发现的唐五代遗书样文引起学术界关注,日本学者仁井田陧氏从家族共财角度看遗嘱中的财产分配;[1]其后,他以“遗言状”为题介绍敦煌所出遗书数则,认为它是“家产分割文书中的一种”。
[2]不久,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大量社会实地考察资料的分析,提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的家族秩序,认为遗嘱也受这种秩序的支配。
[3]这些研究都是将遗嘱与遗产继承联结在一起得出的认识,强调了遗嘱的基础是家族共财,忽略了家产分割中父权家长制的权威地位,既没有考虑到遗嘱制度发展史上的演变,也尚未考虑到国家权力与遗嘱的关系。
此后学术界多围绕家族财产继承探讨遗令、遗嘱,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江苏仪征胥浦101墓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先令券书》的出土,引起学者对先令、遗令的热烈讨论。
陈平、王勤金对这件“先令券书”作了全面考释和解读,认为“到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
[4]杨剑虹肯定汉代存在依据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现象。
[5]与此见解相反,也有学者否定先令券书是遗嘱继承,如魏道明说:“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
中国继承制度史范文

中国继承制度史范文在中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通常是以男子继承为主,即家族的权产和地位由最年长的男性子孙继承。
这种制度被称为“男尊女卑”的家族继承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和权力,母亲和姐妹则在继承权权益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儿子,女儿有时会被视为“儿子”的代替者,并继承父亲的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开始出现一些变化。
例如,宋朝的科举制度为社会的一些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学习和考试来提高社会地位的途径。
在其中一种程度上,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仅通过继承家族财产和权力来获取社会地位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流动性。
明清时期,继承制度进一步发展。
明朝的《明律》规定了继承问题,继承权的优先顺序按子嗣、孙子嗣,以及孝子、忠孙等有关亲属的顺序继承。
在长子继承血统和财产的同时,次子则可以从事政府工作。
明朝的继承制度还允许父亲分割财产给予子女,尽管这是有限制的。
此外,无子嗣的男性可以通过收养儿子或确定儿子身份的方式来延续家族血脉。
清朝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修正。
《大清律例》规定,子女可以继承父母财产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最长寿的儿子。
此外,清朝还规定了一套详细的继承程序,包括有关遗嘱的制定和公证,以及亲属之间的协商和分割财产的具体办法。
20世纪初,随着中国社会的动荡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继承制度又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的民法允许遗嘱继承,并增加了对妇女继承权益的保护。
此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土地和再分配政策,实现了对土地和财产的重新分配,打破了世袭贵族地主的大规模继承和集中扩张。
在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继承制度继续发生变化。
根据现行法律,继承问题主要由个人自愿和立遗嘱来解决。
同时,法律对继承的程序和机构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公正和公平。
总的来说,中国的继承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变化。
从最初的男子继承制度,到逐渐改变的明清时期制度,再到现代的自主与立遗嘱相结合,中国的继承制度在逐步和完善。
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宋飞.doc

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宋飞-在中国古代(本文只介绍从夏朝至清朝的概况),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在这里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加以介绍。
首先介绍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最早期的血统至上制度到后来的封建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世袭制度,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个演变过程既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受到政治权力的调整和观念的变迁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最早源于血缘关系。
血统至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意味着家族财产和地位应该由亲属继承,而且只有儿子才能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这种制度在古代社会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奴隶制度时期。
然而,血统至上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儿子数量的不确定性,财产的继承可能导致家族的分散和衰落。
另一方面,由于血缘关系的束缚,会导致一些有才华和能力的人无法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确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逐渐向封建的世袭制度转变。
封建制度下,统治者通过封地和爵位来保证地位和财产的继承。
贵族的继承往往是通过长子继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样一来家族的财产和权力就能较为稳定地传承下去。
然而,封建制度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世袭制度给予了少数统治阶层巨大的特权,而底层百姓则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机会。
另一方面,世袭制度有可能导致统治者的贪婪和腐败,因为继承权力的人可能并不具备正确管理财产的能力。
明清时期,中国的继承制度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明朝建立了选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社会上层阶级的流动。
这使得实力和才华足够的人有机会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改变了继承制度的格局。
在清朝,世袭制度仍然存在,但科举考试成为普通人接触权力和财产的途径之一、通过参加科举考试,士人有机会进入官场,获得一定的地位和财产。
这种相对开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的流动性,使得人们不再完全依赖血缘关系来继承财产和地位。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从最早期的血统至上制度到封建世袭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继承制度不断地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而发展和完善。
这个演变过程既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公平和机会平等的追求。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有关财产和权力的传承方式和规范。
古代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由于中国古代历史悠久,社会变迁复杂,不同的朝代和地区对继承制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以下将从继承制度的起源、演变和主要特点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继承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继承原则主要是由父系亲属关系来确定的,即按照父系家族的血缘关系,由父亲的儿子继承父亲的权力和财产。
这种继承方式在西周时期达到了顶峰,被称为“世室家族继承制度”。
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继承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这一时期传统的父系继承制度被打破,开始出现母系氏族的继承方式。
在母系氏族中,妻子的亲属关系开始起到了重要作用,夫家的家产和权力往往由妻家的儿子继承。
这种继承方式被称为“户籍妇女的继承制度”。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又发生了一次变革。
由于秦始皇崇尚法家思想,倡导官方权力的集中和统一,继承制度也受到了影响。
在秦汉时期,国家开始介入继承制度的规范,并通过法律来约束继承权的行使。
这种国家干预的继承制度,被称为“公法继承”。
随着封建社会的复辟和士族贵族的崛起,中国的继承制度再次回归到以家族为单位的父系继承制度上。
唐代以后,父系继承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的继承主旋律。
在这个时期,继承权通常由长子继承,其他兄弟则只有在长子没有儿子或者长子去世时才有机会继承。
尽管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男子是主要的继承对象,但是女性在继承制度中也有一定的地位。
从战国到秦汉时期,母系氏族的继承方式为女性继承提供了机会,而在父系继承制度下,女性则通常是在父系亲属中没有合适的继承人时才能继承。
女性的继承权通常受到限制,她们的继承份额较少,同时也受到地区和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
通过继承制度,可以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传承,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家族的连续性。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前言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也在不断地演变着。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过程,重点介绍了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和变迁。
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生活主要依靠狩猎和采集为生。
在这个时期,继承制度并没有出现。
但是,在人们之间已经形成了血缘关系。
因此,财产的分配主要还是依照血缘关系。
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的时期,人们已经开始有了私人财产的概念。
在这个时期,继承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按照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男孩是家族的传承人。
在这个时期,财产主要通过男性的继承进行分配。
如果男性没有子嗣,那么财产就会通过兄弟中最年长的人继承。
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继承制度得到了更加完善和系统化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财产,另一种是公共财产。
私人财产主要由儿子继承,而公共财产主要由国家或皇帝的家族管理。
此时,继承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
另外,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继承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在朝代中,女性可以继承一定的公共财产。
而在村里,女性不仅可以继承父亲的私人财产,还可以继承娘家的财产。
但是,女性的继承权还是受到了很多限制。
近代社会在近代社会,中国的继承制度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革。
特别是在20世纪初期,中国的旧家庭制度被推翻,儒家的封建思想受到了挑战。
由于社会的变革,中国继承制度也开始逐渐脱离封建制度,向现代制度发展。
在这个时期,人们已经开始重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继承人的选择权逐渐得到扩大。
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国的继承制度已经逐渐走向了现代化。
继承制度不再是简单的传统习俗,而是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
在现代社会,财产的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和公正。
同时,人们也更加尊重个人意愿和个人权利。
因此,在中国现代社会,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继承人,并且本着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结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历史悠久,也经历了很多的变迁和演变。
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总结

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总结法制史继承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如何演变和传承的过程。
下面是一个对法制史继承制度演变的总结:1. 人类起源阶段:在人类起源阶段,法律制度是通过口头传统来传承的。
部落、氏族或家族的长老负责宣布和执行法律。
2. 古代社会:古代社会常常以宗教或神权为基础,法律通常由神或神权者颁布。
这些法律规范了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刑法和民事法等。
3. 古代法律体系:在古代,一些文明世界如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建立了相对复杂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具有宪法、刑法、民事法、商法等多种不同的法律分支。
4. 宗教法与世俗法:在中世纪,欧洲国家主宰的制度通常具有宗教法和世俗法两种体系。
宗教法由教会颁布和执行,世俗法由国家政权颁布和执行。
5. 科学立法: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注重科学与理性。
启蒙时代,一些国家开始以理性和科学为基础制定法律。
6. 民法与刑法:19世纪中叶,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民法体系和刑法体系。
民法主要规范民事关系,包括合同、财产、家族关系等,刑法则规范违法行为和刑罚。
7. 民主法治:20世纪,许多国家追求民主法治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要公正、平等、透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符合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
8. 国际法与国内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国际法是不同国家之间相互交流和合作的基础,也影响国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总的来说,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口头传统到书面法律、从宗教法到世俗法、法律科学化和国际化的过程。
不同的国家和文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但都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即在保障公正与公平的同时,适应社会变革和全球化的要求。
02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02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从最早的家族继承制度逐渐向国家继承制度转变。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中,继承制度与家族制度密切相关,在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显著的特点和变化。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起源于家族制度,最早是由父系家族继承制度主导的。
父系家族继承制度认为只有儿子才能继承家族的财产和家业,而女儿则在婚后成为丈夫家族的一员。
这种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男权思想和封建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家族内的权力和财富主要由男性继承者掌握,女性地位较低,婚姻是服务于男方家族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开始有所变化。
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分权和经济区域发展,地方官员和地方士绅逐渐成为社会中的重要力量。
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地方家族,并通过继承制度来保持和加强其家族的地位和影响力。
这种地方家族的继承制度逐渐削弱了父系家族继承制度的影响。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儿子的地位逐渐提高,儿子继承家族财产的权利得到加强,对家族的管理和决策也有更多的发言权。
父系家族继承制度开始转变为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制度,允许通过遗嘱和其他方式继承家族财产。
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继承制度开始与国家的权力机构相结合。
在封建社会的统治下,继承制度成为统治者控制财富和权力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时期,国家对继承事务的介入逐渐增加,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和控制继承。
继承权的划定也开始涉及到国家的权益和国家财产的继承。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政策,逐渐确立了以儿子为主要继承人的家族继承制度。
此外,通过制定规定和限制来保护家族成员的继承权利,例如规定禁止婚姻和出嫁的女性继承家产等。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父系家族继承制度向国家继承制度转变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继承制度不断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相互影响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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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身份与身份继 承 E 4 5 ]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 因爵士在 《 古代法 》一书 中曾经描绘 过人 类法 律发展 的历 程 。 他认 为在人类 有
史 以来 的法律 发 展 过程 中, 有一 个 “ 从 身份 到 契 约”的运 动 。 应 该说 , 梅 因 爵士 的这个发现 确实 在
极 大丰厚 了 传统继承的文化底蕴。 在 国家法律与民间行为脱节的今 天, 如欲构建行之 有效的继承法制, 仍需
回采 历 史, 吸收儒 家继 承 文化 的精 华。 关键 词 :礼 法 宗法 传 统 继 承
作者邓长春 , 洛阳师范学院政 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 河南 洛阳 4 7 1 9 3 4 ) 。
政 治权力一起 , 都是 继承人 必须 继承 的 内容 。
除了贵族 的身份之外, 还 有平 民和 奴隶两大 阶层 。 平 民就 是既没有贵族特 权 , 也不 需要承担 责任 , 同时又有一定 人 身 自由权 的人 , 称为 “ 国人, ’ 。 而奴 隶 根本 没有 权利 , 只被视 为主 人 的私有财 产。 国人 和奴 隶基 于身份而产 生 的权利义务 也是可 以通 过世 袭 继承而传 给下一代 的。
中国传 统 社会 以礼法 维系 家 国天下 的运行 秩序 , 保 证文 明 的有序 传 承 。 在 中国古代 的礼法 传 统 中, 继承 不仅仅 是一册 白纸 黑字 、 有条 有款 的成 文法 律 , 也不是 一个只涉及物 质财富 的世俗 规则 , 而是 中华 法系特质 的典 型代表 , 是 中国文化 的高度浓 缩。 中国古代 没有今 天 “ 继承” 的概念 。 在漫长 历史 进 程 中, 中国传 统继承 制度始 终 围绕着身份和财产这 两项 内容而展开, 伴随着 社会文化 的变 迁而变 化 。
而在 族 内, 族长 因为获 得主祭人 的身份而 获得 了掌控 家族 的权 力, 对 外更 可 以祖先 名号 的代 言人
自居, 处理 族群 之 间的事务 。 如果 这种 依据 宗祧 制度而 确定 的族 内身份再 与王 权相联 系 , 便形成 宗法 分封 制度 下的复 杂身份 体系 。 这些 复 杂身份 的继 承便牵涉 众 多的利益 , 成 为继 承制度 的重中之 重 。 相 比起 来 , 由于财产只是身份 的附属 品, 随身份的继 承而继 承, 所 有财产 继承反倒 不十 分受人 重视 。 ( 二 )身 份继承 的方式 [ 4 5 3 传 说中, 夏朝 就 己出现父 死子 继 的身份 继承 制度 。 酋邦 时代公共 权 力的转 移, 原本遵 行 “ 天下为 公 ”“ 选 贤与 能 ” 的禅 让 制。 但 是大 禹的儿子启, 直 接 继承 父 亲的身份和权 力 , 改禅 让制 为世 袭制 。 王权继 承如 此 , 其他 身份的继 承也大体遵 循这个规 则 。 商朝 王位 继 承规则 较为 复杂 , 既有父死 子继 , 也有兄终 弟及 , 还有叔侄相传 。 据 统计, 商朝三十一
礼
法 传
传 统继承制度 的历史 变迁
统
与 法 治
巾
国
口 邓 长春
摘 要 :中国传 统继承制度以礼 法和宗法作为最高行为指南。身份继承叫 “ 承祧 ” , 遵循嫡长子制度; 物 质继承叫 “ 析产” , 遵循诸子均分制度。 在三代宗法时代 , 身份继承是继承的中心问题。 到了法家时代 , 则强 调财产继承而压制身份 继承 。 在儒家时代, 传统继承体现 出多 元包容的特 色, 而且加入了家风继承的新元素,
贵族 。 根据 周代 礼法制 度 , 自天子至士 的各级 贵族 都有 相应 负责的权 利和义务范 围 。 天 子负 责管理 天
下, 诸 侯 负责管理 好 各 自的诸侯 国 , 卿大 夫承 担着 更低 一级 的社会 组 织单位——家 的管理 职责, 士 则
在“ 家” 里具体办 事 。 这就是 《 礼记 ・ 大学 5 5 所 说的 “ 修 身齐 家治 国平天 下” 。 这些 责任 连 同贵族 身份 和
要, 一环套 一环的宗法 组 织必须 明确组织 内部 的身份 差别 与权 力等级 。 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确 定宗祧祭
祀中的主祭人 的人 选 , 承 担起 家族 祭祀之 礼 。 在 社会层 面 , 最 高统治 者 一般 称 为 “ 王 ”或 “ 天子” , 其下 有诸 侯 、 上 卿、 下卵 9 、 大 夫和 士等 各级
一
定程 度 上 揭示 了古代法 的特 质。 然而 中国古代法 律 与其他 国家又有所 不 同, 不 是从 “ 身份法到 契约
法” , 而是 从 “ 简单人 身法 到 复杂 人 身法 ” 。 在 数千 年 历史长河 中, 中国古代 法律 上 的身份 差 异 , 不
是越 来越 简单而是越 来 复杂 , 身份 的继承 也越来 越复 杂。 中国古代 的社会 身份 结构分 三层 : 最上 层 的是权 贵阶层 , 最 底 层 的是 奴隶 贱 民阶层 , 普 通 自由民 夹在 中间 。 这 些 社会 身份 往往 都 由各 自的后 世所 继 承 。 而 在另 一方 面, 大大 小小 的宗族 组织 构成了整 个社会 , 每 个人都 有一重 家 族 身份 。 并且依 据这 种族 内身份 承担 责任 , 行 使权 力 。 出于宗法 运行 的 需
一
、
宗法时代 以身份为重 [ 见 英 文 版 第 4 4 页 , 下 同 ]
夏 商周 三代 是宗 法家族 与宗 法制度 的开创 阶段。 天 下体 制、 分 封 制度与宗法制 度 , 这 三大政 治伦 理机 制被 先 民熔为一 炉, 彼此交 织 , 构 建 出最初 的宗 法 国家 。 依靠 族群力 量建 立起 来 的王朝 , 宗法 组 织 摇 身…变 成 为 国家 机 器 , 整 个 国家 的政 治运 行模 式带有 极大 的宗法 属性 。 正是在 夏商周这 样 的宗 法 时代 , 中国传 统继承确 立了两大 独特 要素: 身份 继承与嫡 长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