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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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 率,增强企业满意度。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制定优惠政策
出台税收减免、租金补贴等政策,吸引企业 入驻经济开发区。
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
主动对接国内外企业,了解企业需求,提供 个性化服务。
拓展招商渠道
教训三
06
未来展望
经济发展趋势预测
1 2
全球经济复苏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各国经济开发区将迎 来新的发展机遇,国际贸易和投资将进一步活跃 。
技术创新驱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加速发展,为经济 开发区提供新的增长动力和竞争优势。
3
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经济开发 区应加强绿色产业发展和环保技术应用,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高速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传输设施 ,提高信息化水平。
建设医院、学校、文化中心等设施,提升 居民生活品质。
04
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政策支持体系
制定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政策
01
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投资审批简化等,以
吸引企业入驻。
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02 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地,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梗阻和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经济开发区在产业集聚、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具备优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 供了有力支撑。
经济开发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区域 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经济开发区面临着产业结构单 一、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赣州经开区工业用地政策(视项目情况给)企业依法按程序摘牌后,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2、赣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投资政策(视项目情况给)(1)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者(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限10人)年薪(工资)所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1)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赣州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1)自企业总部在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由区财政给予5年期纳税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内年薪纳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3)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资金按企业完成基建投资比例分4次返还,即:开始基建时奖励20%,完成基建时奖励20%,有企业入驻总部大楼且开始纳税时奖励30%,总部大楼入驻企业(公司)年度纳税达到3500万元/年时再奖励剩余的30%。
5、赣州经开区电子商务政策(1)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潍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
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
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关于促进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也就是说,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
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
+{5D/Q/S"i3C+A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效率。
三是在土地报批、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
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和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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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
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
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
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
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
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
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
政补贴5个点)支持。
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
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
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
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
对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税收奖励根据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对月均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
本意见由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