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调动、离职、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2. 真实性原则:交接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责任明确原则: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
第二章交接程序第四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交接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电子数据等。
2. 移交人应将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向接收人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交接流程1. 移交人向接收人提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列出应交接的资料和物品。
2. 接收人对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 监交人对交接的资料、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4.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监交人填写交接意见。
第六条交接后的工作1.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 接收人发现移交的会计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移交人沟通,要求更正或补充。
3. 移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接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无遗留问题。
第三章责任第七条移交人的责任1. 移交人应保证交接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会计工作,解答接收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接收人的责任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的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监交人的责任1. 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完整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移交人负责基准日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负责对基准日(包括本日)之后的会计事项以及前任会计移交的未了的会计事项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农场计财科派人监交,必要时农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监交小组进行监交。
第四条移交前准备工作:一是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员名章;二是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三是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四是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五是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材料;六是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秘密及存储数据的相关资料、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及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接双方应当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逐项移交。
应符合以下要求: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启动页交接记录规定栏内签名或盖章。
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交农场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八条移交人员因病获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农场场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其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场长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并不能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会计人员由于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交接遗漏等问题,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工作交接的条件和要求(一)会计人员离职、因病休息或工作调动,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将本人所经手的工作全部办理移交,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移交人员因故或者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调动或离职的会计人员应接受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会计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及其他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6.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出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财务部经理、会计主办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新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继续办理移交的待办事项。
二、会计工作移交程序(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在场。
一般会计人员和会计主办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交接时由审计部监交。
(二)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若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

标题: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定了财务人员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交接清单、监交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交接第四条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等原因,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第六条移交人应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移交人应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三章:交接清单第八条交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分析报告等财务资料;2. 税务申报表、税务凭证、税务资料等税务相关资料;3. 工资表、福利表、社会保险表等人力资源相关资料;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资料等银行相关资料;5. 各类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合同相关资料;6. 其他与财务工作相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九条交接清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交责任第十条监交人应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第十一条监交人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第五章:工作交接要求第十二条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通过制定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的责任明确,防止账目混乱,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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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好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会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总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章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其有关资料、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章移交、监交及移交清册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部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允许交接。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编制银行存款应当如不一致,、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3.
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七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八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九条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章、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第四章临时移交
第十二条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经理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第五章移交后的责任
第十五条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接受单位和移
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