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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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皖政[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经济与财政良性互动机制,认真解决收入增长有限性和支出需求扩张性的矛盾,切实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的观念,克服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防止发生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跨越式发展、加速奋力崛起为主题,以资产管理为基础,以预算编制为龙头,以预算执行为关键,以支出效益为导向,以法治监督为保障,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全面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安徽”服务。

(二)基本原则。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关键要把握以下原则:公共性原则。

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财政供给范围。

保障社会基本公共需要,营造市场运行良好环境。

着力解决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建设发展财政、协调财政。

公平性原则。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让全省人民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民生财政、和谐财政。

规范性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完善预算决策与管理制度。

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着力解决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建设透明财政、法治财政。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理 办 法 ,合 理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二 )提 高 间接 费 用 比重 ,加 大 绩 效 激 励 力 度 。 人 员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对 于 难 以
中央 财政 科技 计 划 (专 项 、基 金 等 )中实 行公 开 竞 争 取得住宿费发票 的,中央高校 、科研 院所在确保真
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


坚 持 以人 为本 。 以调 动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中共 中 央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和创造性为 出发点 和落脚 点 ,强化 激励机制 ,加大
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和《国务 院 激 励力 度 ,激 发 创 新 创造 活 力 。
理 和运 行 机 制 的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财 政 科研 项 资 金 、差 旅 会 议 、基 本 建设 、科 研 仪器 设 备 采 购 等方
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 ,现提 出以下意见 。
面 的 管 理 权 限 ,为 科 研 人 员 潜 心 研 究 营 造 良好 环
境 。 同 时 ,加 强 事 中事 后 监 管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理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发 展 观 为 指导 ,深 强科 研 人 员 改革 的成 就感 和 获 得感 。
人学 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
党 中央 、国务 院 决 策 部 署 ,牢 固树 立 和贯 彻 落 实 创
二 、改 进 中 央 财政 科研 项 目资 金 管 理
申请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项 目 ,由 中央 高 校 、科 研 院所 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 目预算编制和调剂 、经费支 出、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宁政〔2004〕8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监管,针对近年来省、市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宁政办[2003]6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历年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分期分批的拨款计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情况上报。

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要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对资金额度较大的支出项目,特别是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救灾救济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从2005年起,要对大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做出客观评价,要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进行通报,并减少乃至取消财政资金扶持。

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被截留、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定资金拨付到位时间,超过整改期限,资金仍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减少,乃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11〕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7•【字号】浦府[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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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共性、绩效性,降低和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就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部门预算执行刚性
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部财力保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下达的各项资金额度内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资金,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增资因素外,一律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

对因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而确需追加的专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追加项目支出预算。

对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因工作任务变动或调整,需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
对中央、省、市下达以及本市财政安排的经济建设类和社会事业发展类的切块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按项目申报、项目筛选、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程序规范操作。

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制订出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申报。

在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及实施该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并制订项目申报文本,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筛选。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项目筛选确定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

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资金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的原则,由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对“以奖代补”性质的项目资金,必须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后续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终止拨付资金或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绩效考评。

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考评。

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在第一笔资金拨付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书面提出项目实施的明细预算及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明细预算抄告会计核算中心。

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要根据明细预算管理拨付资金,在后期资金拨付时,要加强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暂停拨付后续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纠正后再按正常程序拨付资金。

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明细预算进行报帐核算管理。

四、严格报帐环节的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报帐核算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核算中心要对部门和单位报帐的发票,按实际发生支出的性质进行严格分类把关,按照预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对不属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内容的发票,必须拒绝报帐支付。

违反上述规定报帐核算或与相关单位串通做假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到:一是凡预算中安排的设备购置或建设性的支出预算,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内容。

二是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公用类项目(如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等等),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是专项资金结余数额,必须要
与相应的存款余额对应,不得出现专项资金有结余,基本支出有赤字,基本支出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

六、加强单位结余资金管理
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归单位包干使用。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两部分。

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或由于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净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

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专项结余资金仍留在单位继续用于未完成的项目。

七、实行非税收入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排污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年度综合预算的收支平衡,从2008年起对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下达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实行专项考核(考核任务及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对完不成征收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扣减公用业务经费支出预算。

八、统一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作如下统一:医疗保险金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项目为:基本工资、九三工改保留津贴(125元/人.月)、误餐补贴(80元/人.月)、浮动物价补贴(86元/人.月)、浮动工资(30元/人.月)、职务岗位津贴、省标补贴、新职务津贴、职务补贴和月考核奖(110元/人.月);缴费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费7%,公务员医疗补助%。

住房公积金一律按嵊政办〔2007〕8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12%的缴存比例执行。

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核定各单位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预算,各单位实际缴费数要与预算安排数一致,不得自行提高缴费基数和比例。

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心须拒绝报帐支付,社保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收取。

九、规范临时机构补贴福利
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从部门借用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一律在原单位发放,临时机构不得自行巧立名目再发放津贴、奖金、补贴,如确需单独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的,须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机关干部有兼职情况的,按照“兼职不取酬”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兼职单位的奖金福利等经济待遇。

临时机构需招收的临聘人员,按照嵊市委办〔2007〕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规范部门会议的表彰奖励
今后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表彰奖励,除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的奖励外,一律不准发放现金及其他物质性奖励,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奖励资金。

十一、规范单位帐户管理
根据《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乡镇(街道)补贴福利的意见(试行)》(嵊市委办〔2007〕53号)精神,除允许按规定保留的工会、协会和专用账户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一律取消。

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对单位帐户开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清理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和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负总责;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三年轮审制度。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乡镇(街道)补贴福利的意见(试行)》(嵊市委办〔2007〕53号)及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有关资金或相应扣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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