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灾害的预防和处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灾害预防、处理和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等因素。

第二章灾害预防计划的制定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应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原因和预兆;(二)灾害预防和处理的具体措施;(三)灾害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四)灾害预防和处理的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五)灾害预防和处理的培训、演练和评估;(六)灾害预防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应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并根据矿井生产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第七条矿井应急救援计划应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矿井应急救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职责;(二)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三)应急救援行动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四)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和评估;(五)应急救援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矿井应急救援计划应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并根据矿井生产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计划审批和管理第十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计划应报请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矿井实际情况,对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计划进行修改,并报请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六-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六-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六-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前言矿井是固体矿产资源的常见获取场所,工作环境危险,容易发生灾害事故。

其主要灾害类型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矿山地面沉降和断层活动等。

矿井灾害的发生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矿井运营效益,制定和实施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灾害防控目标及原则1. 目标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山环境,提高矿山生产效益。

2. 原则(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做到专人专岗,责任到人。

(4)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三、制度内容1. 灾害预警机制针对矿井的主要灾害类型,建立完善的灾害预警机制,确保在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后能够及时地给予相关人员有效的预警,为灾害抢救做好充分准备。

2. 灾害评估制度在矿井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对矿井生产环境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危险源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者处置,确保矿井生产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 灾害防治措施针对具体灾害,建立对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执行。

如煤尘防治措施,建设煤尘控制系统,对矿井内部空气和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及时对矿井内的煤尘危害进行防治。

4. 灾害应急处置建立矿井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矿井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5. 培训教育矿井生产安全培训和教育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基础保障。

制定相关培训教育制度,对矿井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矿井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6. 灾害事件调查与分析建立灾害事件调查和分析制度,定期开展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对矿井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和改进。

四、制度实施及监督管理1. 实施制度的实施需分阶段,先进行试点或者推广,再逐步推广到全部矿井。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和《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和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在每月瓦斯测点计划中安排,根据需要,及时变更。

施工地点变动,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通防监区提出书面申请,通防监区增加新的瓦检点。

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1、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治瓦斯的需要,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2、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作面上下顺槽发生高冒区要及时处理,防止瓦斯积累,否则追究事故责任。

3、回采工作上下安全出口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进回风道要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70%)。

4、维护好本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保护好安全监控设施,损坏安全监控设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采煤机上都要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采煤监区应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超前放顶、设导风帘、局扇处理等措施。

6、巷道掘进在贯通、过溜煤眼、揭露煤线、地质破坏带或透老空、老巷等危险区时,及时编制如加强瓦检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回风隅角密集支护不能拖后,综放面支架后部浮煤不能太多,影响风流畅通,由上述原因造成瓦斯超限,追究采煤监区责任。

8、掘进迎头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停电停风要立即撤人,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首先,安全管理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核心。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其中包括矿井安全运营管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此外,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的安全隐患。

其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包括矿井事故的报警、应急疏散、事故现场的救援措施和伤员的救护等。

此外,还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第三,职业卫生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保障。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内各种有害物质的防护和处理方法。

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此外,还要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卫生问题。

最后,环境保护制度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重要措施。

该制度规定了矿井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包括矿井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和标准。

此外,还要加强对矿井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矿井的发展与环境的和谐。

总的来说,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矿井企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矿井的整体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矿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矿井的主要灾害,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顶板事故、地质构造事故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预防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制定矿井内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井内煤与瓦斯的积聚。

第八条矿井出风巷和进风巷应当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情况进行布置,以保证瓦斯的有效排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矿井内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矿井内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立警告设备,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一条知晓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人不得进入瓦斯超限度的区域工作,发现瓦斯突出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上级报告。

第三章煤与瓦斯爆炸预防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煤与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煤与瓦斯不积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等。

第十六条矿井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设施,如防火墙、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对矿井内的进风井、出风井等必要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顶板事故预防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护顶板,防止顶板松动导致事故。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引言一、责任制度1.矿井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灾害预防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包括矿井所有制者、矿井负责人、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等。

2.矿井所有制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井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制度,并且确保其有效实施。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和预防工作。

二、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水位等。

2.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当得到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3.矿井应当制定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当监测设备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将安全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报告给上级部门。

三、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撤离、救援救助等。

2.矿井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矿井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救援队伍的合作机制,确保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四、培训与教育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培训与教育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包括灾害预防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

3.矿井应当安排安全教育课程,让员工了解矿井主要灾害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矿井应当确保员工参与培训与教育的时间和机会,保障其权益。

五、安全设施与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通讯设备等。

2.矿井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3.矿井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随着中国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对煤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

这种预防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和潜在的灾害,保障煤矿和煤炭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一、煤矿矿井主要灾害煤矿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炭层底板破裂、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井水害、矿井火灾等六大灾害。

1、煤炭层底板破裂煤炭层底板破裂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采空区域下方的岩层松动破裂导致上方的煤层底板发生断裂。

这种灾害会引起采区失稳,崩塌随之发生,致使煤矿生产中断,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2、冲击地压冲击地压是由于岩层变形引起矿压释放,导致矿井巨大应力下的塌陷或是冲击。

这种灾害会导致煤柱破碎,采空区过大,物质来回移动,严重危害采煤安全和瓦斯抽放设备稳定性。

3、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采煤过程中,由于煤层内高压瓦斯的扩散和渗透,使瓦斯在某些地点突然大量涌出。

这种灾害会引起煤炭生产中断和煤炭从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4、煤尘爆炸煤尘爆炸是指煤炭开采过程中,煤尘与瓦斯混合在空气中并遇到火源而发生爆炸。

这种灾害具有危害性高、扩散快且瞬间冲击强度大等特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

5、矿井水害矿井水害是指矿井地下众多水源渗入矿井后,严重影响矿井的通风、掘进和排水等工作,同时也会使石灰岩降解,加速开采过程中坑道的破裂,并导致煤炭从业人员伤亡。

6、矿井火灾矿井火灾是指矿井内因煤炭自燃、瓦斯爆炸等引起的火灾。

这种灾害往往给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停工等方面带来极大影响。

二、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了避免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和潜在的灾害,我们必须加强煤矿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制度,以有效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安全规范制度建立了煤矿矿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每班开采前,必须将矿井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瓦斯超标的地方必须及时治理,确保矿井内无瓦斯泄漏点。

2.每班开采前,必须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畅通,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3.所有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爆电器,并且定期检查防爆电器的有效性。

4.在井下作业期间,瓦斯浓度超过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5.在矿井内设置瓦斯抽放装置,并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二、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在进行井下开采作业前,需要对矿井顶板进行详细评估,确定底板的稳定性,保证开采作业的安全进行。

2.在矿井内设置支护系统,包括钢架支护、锚杆支护等,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性。

3.定期对矿井顶板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4.对于预示有顶板塌方的异常现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三、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1.矿井内禁止明火作业,并严禁吸烟、点火等行为。

2.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防止煤尘积聚导致火灾。

3.在矿井内设置灭火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4.为所有井下人员提供灭火培训,使其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应急措施。

四、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2.设置辅助通风系统,以保证井下作业区域的通风效果。

3.确保通风系统的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4.对于通风系统异常的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综上所述,布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以及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第2条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

在每季开始前15日,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条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

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4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6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7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8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9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11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12条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帮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

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可靠,导排管路严密。

第13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

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14条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15条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16条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衡
第三章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16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17条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8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1条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23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24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26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7条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四章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28条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29条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

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30条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

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31条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32条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

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
气样分析。

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33条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34条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条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36条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第37条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条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39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和观测孔。

第40条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41条内因火灾事故的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五章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42条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43条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44条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45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46条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喷浆时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47条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48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钻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59条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50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51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52条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