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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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
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管理要求来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会计核算方面,《规范》强调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填制、登记和编制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和审核。
原始凭证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记账凭证则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应当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同时,会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敢于坚持原则,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下列明细分类账中,适合采纳数量金额式账簿的是()。
A.实收资本明细分类账B.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C.原材料明细分类账D.治理费用明细分类账A B C D【正确答案】: C【解析】:数量金额式账簿是反映财产物资和实物的数量与价值量双重指标的账簿,原材料明细账适合采纳。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最长期限的是()。
A.5年B.10年C.15年D.25年A B C D【正确答案】: D【解析】:1999年实施的《会计档案治理方法》规定,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3.简单的讲,会计电算化确实是()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
A.会计理论B.会计准则C.运算机技术D.会计法规A B C D【正确答案】: C【解析】:选项C符合会计电算化的含义。
4.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能够承担的工作是()。
A.登记费用账目B.登记债权债务账目C.保管会计档案D.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A B C D【正确答案】: D【解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因此,选项A、B、C均不选。
5.下列各项中,属于用以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是()。
A.收款凭证B.付款凭证C.转账凭证D.通用凭证A B C D【答案错误】×6.记账后发觉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有错误,应采纳()更正。
A.划线更正法B.红字冲销法C.补充登记法D.差额法A B C D【正确答案】: B【解析】:记账后发觉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有错误,应采纳红字冲销法更正。
7.下列各项中,属于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是()。
A.出纳人员B.会计人员C.经办人或会计人员D.经办人员A B C D【正确答案】: B【解析】:记账凭证一律是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填制的,它与原始凭证填制人不同。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绪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提高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遵循本规范对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的原则第一节会计核算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部门的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实际情况。
2.收支平衡原则:会计核算要保持收支平衡,确保财政部门的经济活动符合财政预算安排。
3.独立性原则:会计核算要独立进行,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4.时段性原则:会计核算要按照一定的时期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二节财务管理原则1.预算控制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按照预算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安排和利用。
2.规范管理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规划性。
3.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正合法。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的职责第一节会计核算职责1.财产权责:负责财政部门资产和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2.收支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收支的核算、登记与审核。
3.费用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费用的核算、登记与统计。
4.成本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成本的核算、登记与分析。
第二节财务管理职责1.预算责:负责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2.审计责:负责财政部门财务核算的审计工作。
3.内部控制责:负责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报表责:负责编制和报送财政部门财务报表。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的方法与要求第一节会计核算方法1.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
2.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保证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3.会计核算要注意事项的分类和归集,确保财政部门的账务结构清晰和准确。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法1.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机关。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财会字[1996]20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财会字[199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b5b1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c.png)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20号)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会计工作逐步受到重视,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和单位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会计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会计基础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一)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既不设会计机构,又不设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允许(代理记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是(财政部)。
4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5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6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7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8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的是(财政部门)。
9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10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1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工作的监督(很有必要)。
12高级会计人员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
13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14以下关于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按需设岗)。
15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16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17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8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19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应该(吊销其会计证)。
20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22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23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凭证第二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条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条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具体要求如下:(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020年(财务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
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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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秩序,巩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和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不定期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开展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应遵循精简、高效、制衡原则,既满足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需要,又避免岗位设置交叉、重复。
第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应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财政资金收入管理岗位、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岗位、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信息系统管理岗位等。
第八条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第九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和指导执收单位收缴管理工作,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信息。
第十条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岗位,主要负责核定用款计划,并且对用款单位提出的支付或拨款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入缴库进度等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十一条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岗位,主要负责预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现金流量,分析库款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科学调度库款资金;负责用款单位印鉴的预留备案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根据用款单位报备的预留印鉴信息,对支付或拨款申请中的账户信息、科目、印章等要素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开具支付或拨款凭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记录、核算和报告;负责做好日常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监督财政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对发现的违规支付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管理会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设置、变更和注销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
第十六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除下列三种情形外,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初审和复审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人员不得兼管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操作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岗。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具体分工,以及对各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总预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交接,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账户管理岗位、财政资金收入岗位、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岗位、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岗位和会计核算岗位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限期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 不得从事上述岗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各有关方面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财政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政总预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财政总预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工作。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七条账户管理人员应依据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以及备案管理、年检等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经办人收到预算单位报来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备案或年检材料后,应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视情况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对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报材料,要及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账户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账户管理负责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备案或年检材料,以及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账户管理经办人对经审定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 应及时向预算单位签发银行账户开立批复书;对经审核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 应责成预算单位及时纠正。
对经审核无误的账户备案材料,应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对经审定同意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应及时向预算单位签发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预算单位,应责令和督促其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账户管理经办人对财政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变更或撤销申请,应依据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及时形成审核意见, 上报账户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账户管理负责人对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变更或撤销申请,以及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审定。
第三十三条账户管理经办人对经审定同意开立的财政资金专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户事宜,开立的财政资金专户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对经审定同意变更或撤销的财政资金专户,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撤销事宜。
第三十四条账户管理经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基础信息,并定期形成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第三十五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退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应开设财政汇缴专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收到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报来的开立、变更或撤销财政汇缴专户申请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材料,视情况要求部门或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对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材料, 要及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财政资金收入管理负责人。
财政资金收入管理负责人对主管部门或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财政汇缴专户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审定。
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对经审定同意开立的财政汇缴专户,应按有关规定为执收单位办理财政汇缴专户开立事宜;对经审定同意变更或撤销的财政汇缴专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汇缴专户变更或撤销事宜。
第三十七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应严格监控各类用于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及时分析收入来源、属性、进度等信息;发现性质不明资金时,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相应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应督促代理银行及时清算用于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账户中归集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对因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非税收入,应依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收入退付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收入退付项目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上报财政资金收入管理负责人。
第四十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负责人对收入退付申请材料和经办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经办人对经审定同意的收入退付事项,应及时办理并将结果通知执收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财政资金收入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收缴票据的使用, 对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实行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票号管理的,应严格电子票号认证管理。
第五章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第四十三条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经办人收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拨款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等财政资金请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审核请款凭证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用款计划、收入缴库进度,以及相关审批文件等,有关申请的附件是否齐全、相符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第四十四条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核负责人对各类财政资金请款凭证及其附件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字并转给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人员。
第四十五条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经办人收到通过复审的财政资金请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审核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是否填制齐全,凭证上填制的账户信息、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等。
经审核无误签字后,交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负责人复审。
第四十六条财政资金调度及拨付负责人对财政资金请款凭证及其附件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经复审无误签字后,交具体经办人员开具相应的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
第四十七条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必须有财政部门领导、总预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专用章。
实行电子支付或拨款凭证的,必须有财政部门领导、总预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的电子认证,并加盖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专用电子印章。
第四十八条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应由指定专人传递给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并实行票据交接登记。
第四十九条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的银行回单应由指定专人传递给会计核算人员,并实行票据交接登记。
第五十条拨款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单位印章与人名印章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负责开具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的人员不得管理拨款单位印章。
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电子印鉴的,不同电子印鉴要授权不同人员操作使用。
第五十一条各联次的财政资金支付或拨款凭证必须套写或套打,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存联一起交给票据保管人员,定期销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监督管理人员应按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监控,实时查看国库动态监控信息系统预警的疑点问题,并进行人工筛查。
对筛查出的疑点问题,及时与预算单位联系,进行电话核查。
对查实的问题,要求预算单位及时纠正。
第五十三条监督管理人员对经电话核查确定为重大疑点的问题,应到预算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结束后,对预算单位下发核查通报,要求预算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