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调解工作有关制度精品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
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社区内部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社区基层组织通过调解员等方式,依法协助解决社区内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等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平等、公正、忠实、保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宗旨是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区发展。
第五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由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注重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调解员的产生和管理第九条调解员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参与者,由具有良好声誉和道德品质的社区居民担任。
第十条调解员的产生可以通过公开招募、居民推荐、竞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调解员的岗位经过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秘书处确认,签订工作责任书,并报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接受培训,提高法律、心理、沟通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调解员由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出色的调解员给予嘉奖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处理。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机构设置第十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依法程序和依法机关进行。
第十七条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并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充分了解纠纷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的意愿,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几方协商、调节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一、学习及例会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2、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二、纠纷接待登记和受理制度1、设立案件登记薄2、登记的内容:来信来访的日期、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事由、记录人签名,记录日期。
3、对于当时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或濒临激化的纠纷,可以先调解,再补办登记手续。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说明原因,并注明移交部门或承办人。
5、调解纠纷统计表每月上报市司法局。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1、预防机制。
一是坚持信息预防。
各乡镇、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
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调处机制。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
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镇、跨行业重大纠纷由县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一、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各类民间纠纷,二、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调解小组。
一般纠纷不出网格片,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社区)调委会”。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和制止矛盾纠纷发生。
四、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自觉遵守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学习制度一、调委会每月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1.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三、调委会应通过一会代调、观摩学习、案例讨论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回访制度一、调委会对调解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解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时间进行回访。
二、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审查结果等。
三、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对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
四、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调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二、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在调节事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装订人民调解卷宗,做到一事一卷。
三、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据材料;8、调解笔录;9、人民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其他材料。
负责人:XX联系电话:XX办公地址:XX区XX路XX号一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邮编:233000。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例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例文前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负责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协调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构。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委员和工作人员等构成。
1.理事长:主持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具体实施调解事务。
2.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委员会工作的统筹协调。
3.秘书长:负责日常文书收发、资料归档、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处理委员会文件。
4.委员: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具有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
5.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和协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委员处理具体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1.实行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协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2.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该案件的调解工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文书。
3.尽快处理好委员会收到的调解案件,并实施好来访、来信、来电的调解工作。
4.了解当地的法律政策,宣传法律知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5.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当地的社会矛盾,打造和谐社会。
三、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任何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于7日内受理。
2.安排调解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班子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委员。
3.调解程序委员会通过调解,协助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原则下,在原有约定的基础上调解。
4.达成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委员会制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签署。
5.履行协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履行,如未履行经双方协商调解无效,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工作纪律所有人员都须严格遵守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否则将由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惩戒、问责。
五、工作效果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达到调解双方的意愿。
2.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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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有关制度
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安置帮教工作有关制度
村安置帮教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
(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日常工作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帮教结对对象,落实帮教任务,做好“帮”字文章,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困难。
(2)排摸情况,掌握底数,做到对本村(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3)落实帮教制度,建立好刑释解教人员档案,一人一册,每周进行一次帮教见面交谈,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相结合;普通帮教和重点帮教相结合;组织帮教和家庭帮教相结合。
(4)认真做好帮教情况记录,及时向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帮教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制度
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1、社区矫正的性质。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
(1)社区矫正责任人应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映;
(2)每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措施;
(3)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4)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交书面汇报一次;
(5)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开展一次公益劳动;
(6)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7)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村“两委”成员每月利用村集体办公组织学法不得少于2学时;定时利用村有线广播向村民宣传有关实用法律一次以上;年内组织党员、村民代表举行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
(二)根据乡镇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本村年度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本村公民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四)协助乡镇做好本村普法教材、宣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
(五)做好本村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经验总结并上报;
(六)认真完成普法办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七)有专人负责普法学习的记录和普法资料的收集、组卷、归档。
法律援助工作有关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并且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老年人;
(三)妇女;
(四)残疾人;
(五)下岗职工;
(六)现役军人;
(七)城乡低保户;
(八)农村“五保户”、“病灾户”;
(九)农村优抚对象;
(十)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
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二)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宣传。
(三)了解、掌握本行政村经济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他们提供申请法律援助的信息,并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四)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五)业务上服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和指导。
公证便民服务有关制度
公证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为方便群众,需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群众可以直接与村专职司法协理员或本乡镇司法所联系,也可直接与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根据情况确实需要,公证处可上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