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的规划要求:(一)除非我司批准,地铁结构外边线四周的3m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二)未经许可,不得在地铁车站、区间隧道上方及周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注浆和抽水等影响结构受力形式的作业。
(三)严禁在车站及附属结构上方施钻;严禁在区间隧道上方施钻;地质钻探孔位置与地铁设施水平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四)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越、横穿或涉及地铁设施的,与地铁设施的垂直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五)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地铁工程设施的各方向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
(六)地面建筑距风亭的风口净距不应小于5m。
(七)工程基础与基坑支护应采用对地铁设施影响小的形式,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
(八)施工时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和地铁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安全保护监测控制指标(一)轨道安全保护监测绝对控制指标运营线路轨道静态尺寸容许变形值:轨道高低、轨向变形<4mm /10m,两轨道横向高差<4mm,三角坑高低差<4mm/18m;扭曲变形<4mm/6.25m;轨距+3mm,-2mm;(二)车站、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监测绝对控制指标1.车站、隧道结构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2.变形缝差异沉降≤10mm;3.隧道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m;4.隧道的相对变曲≤1/2500;5.建(构)筑物竖向荷载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车站、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2t/m2);6.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车站、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mm/s(对连续性的震动应按50%甚至更为严格控制)。
(三)由于现场施工的复杂性、监测误差以及其它因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的设计控制指标按以下方法确定:1.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时,若运营管理部门可测得以上(一)、(二)中已发生的变形量,则取绝对控制指标与已发生变形量之差再除以安全系数作为设计控制指标,安全系数由总工办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周边环境和地铁服役情况确定。
浅谈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浅谈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摘要】地铁建设是当前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三方测量监测在地铁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探讨第三方测量监测的管理意义、流程、技术手段、数据分析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揭示了其在地铁建设中的重要性。
加强第三方测量监测的管理能够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而推动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未来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监测的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数据分析,以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的需要。
通过这些措施,地铁建设的进程将更加顺利,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交通基础设施。
【关键词】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监测、管理、意义、流程、技术手段、数据分析、质量控制、安全性、可靠性、未来方向1. 引言1.1 地铁建设的重要性地铁建设不仅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还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地铁线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但长远来看,可以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地铁建设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其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更体现在其对城市整体发展和未来态势的引导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到地铁建设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2 第三方测量监测的作用第三方测量监测在地铁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可忽视。
第三方测量监测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数据信息,为地铁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测量,可以有效监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和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地铁建设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三方测量监测还有助于提高地铁工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避免因利益关系而造成数据的篡改和失真。
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地铁建设的可信度,也能提高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第三方测量监测在地铁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只有通过第三方监测机构的专业监测和评估,才能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出行提供更加稳定和便捷的交通系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渝建轨道〔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市级有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各有关单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有效管控。
控制保护区管理,事关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安全运行。
为切实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为目标,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监管体系,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别化措施,全面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高质量建设“轨道上的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构建“市区两级上下联动,设计到竣工环节前后闭合”的控制保护区管理格局,健全控制保护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风险分级管理,落实有关各方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对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的有效管控,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DBJ50/T-271等现行有关标准确定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结合建设项目类别,将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轨道(2023)18号)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联动,设计到竣工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压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牢控制保护区管理安全底线。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办理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设计交底。
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管理。
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相关隐蔽工程,应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
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应严格检查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拒不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专项备案手续,并将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
目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渝建[2013]1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的通
知
(渝建〔2013〕144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均要进行专项审查。
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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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工程 (2)2.1 一般规定或要求 (2)2.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2。
2.1 设计说明书 (3)2。
2.2 设计图纸 (7)2。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8)2。
3.1 设计说明书 (8)2。
3.2 设计图纸 (9)第三章道路与铁道工程 (9)3。
1 一般规定 (9)3。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0)3.2。
1 设计说明书 (10)3。
2.2 设计图纸 (13)3。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5)3。
3.1 设计说明书 (15)3。
3。
2 设计图纸 (16)第四章桥梁工程 (16)4.1 一般规定 (16)4。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7)4.2.1 设计说明书 (17)4.2。
2 设计图纸 (20)4.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2)4.3。
1 设计说明书 (22)4。
3.2 设计图纸 (23)第五章隧道工程 (23)5。
1 一般规定 (23)5。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4)5.2。
1 设计说明书 (24)5。
2。
2 设计图纸 (27)5。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8)5。
3。
1 设计说明书 (28)5.3。
2 设计图纸 (30)第六章管道涵洞工程 (30)6.1 一般规定 (30)6.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1)6。
2。
1 设计说明书 (31)6.2.2 设计图纸 (34)6.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5)6。
3。
1 设计说明书 (36)6.3。
2 设计图纸 (37)第七章边坡支挡工程 (37)7。
1 一般规定 (37)7.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8)7.2.1 设计说明书 (38)7。
2.2 设计图纸 (41)7.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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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9)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2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5)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是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时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的方案审订及日常监督。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测工作,作好现场安全监测控制、及时预警和提出安全建议,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分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第三方监测标段内的施工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施工监测方案、检查人员及设备状况、验收监测测点、检查监测过程及监测成果等工作,确保形成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的安全监测风险总体控制体系。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测,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测点埋设及保护,及时响应监测预警并开展抢险处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指导及监督,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指标等详细监测技术要求,设计概算中应包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专项费用。
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监测测点验收工作,对重要部位的监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
第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以上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良好的信誉,其监测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具有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的业绩。
第三章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前向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测、相邻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编制前,市轨道集团应提供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结合施工工法、施工监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风险识别及分析、目的依据、监测管理体系、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监测周期、监测预警、成果处理、信息反馈、监测人员及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监测内容章节中应有现场巡查重要部位的详细列表,对重大风险点应有专门章节对其测点布置及监测方法进行设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评审会。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监测方案纳入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报送市轨道集团。
市轨道集团应在收到安全保护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其中属重大风险项目的监测方案应由市轨道集团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它高风险复杂地段,须在常规变形监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应力应变监测手段,加大监测频率,并优先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运营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须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同时采用常规监测方法校核。
第四章监测实施第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实施前成立相应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应相对固定,确保监测仪器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向参建各方作技术交底,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交底还应邀请市轨道集团参加。
第十九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审批或审订的监测方案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遵守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其中,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协助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各参建单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还应同时提交给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原始资料及成果资料归档妥善保存,建设单位应汇总保管监测成果资料,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应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持续至竣工后两年,直至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可终止。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轨道集团提出监测终止申请,市轨道集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轨道集团回复同意后方可终止第三方监测。
第五章监测预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第三方监测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单位报送的预警信息实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预警的级别应根据监测技术要求、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分级见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预警应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快捷方式报送到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在随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预警通知单。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预警信息还应同时报送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施工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工作,参建各方组成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分析监测预警原因及其危险性,研究处治措施并及时实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市轨道集团组织处理,其中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其中橙色预警风险处理应报市轨道集团,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通过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研究确认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则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完成后,由施工方提出消警申请,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消警,其中红色预警的消警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督市轨道集团、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按其职责有效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
监督机构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市轨道集团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监督,若发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未按本办法实施第三方监测,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对拒不采纳的,市轨道集团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核实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采取BT融资建设总承包方式进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临近轨道控制保护区同时对轨道交通有安全影响的工程建设及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轨道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工程概况:介绍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特点及施工工法,沿线周边建(构)筑物及地质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