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贯彻落实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利用、管理好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好监测系统的监控效能,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认真仔细落实。
一)、管理安排机构:矿成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管领导: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二)、管理规定(一)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持及回收第1条有瓦斯涌出的每一个采掘头面都务必安置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串联通风的被串回采面进风巷,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巷侧务必设置甲烷传感器。
矿井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巷传感器。
主扇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自燃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主要扇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务必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务必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有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监控系统务必具备甲烷断电仪与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务必保证甲烷断电仪与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务必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第3条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响行人行车,安装维持方便,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煤矿各类标志牌板管理规定

统一用白色自喷漆喷设在管路上,标明流向。
(二十一)“禁止送电、有人工作”牌板
1、外框规格:350mm×550mm
2、牌板吊挂:掉挂在检修或停电开关上。
(二十二)水灾避灾线路牌板
1、外框规格:350mm×550mm
2、牌板吊挂:用射钉固定在巷道的帮部。
(二十三)栅栏处严禁入内牌板
1、外框规格:350mm×500mm
1、牌板规格及材料
外框规格:400mm×300mm,材料为铝板反光喷绘。
材料为铝板,内容材料为喷绘,底色为黄色、黑字黑框、红色箭头。
2、牌板吊挂:固定在巷道的帮部主要在井巷交叉点,指明避灾方向,距巷道底板高度为1.5m,牌板上下边与巷道底板平行。
3、巷道避灾路线牌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
4、主要大巷的避灾路线牌板,轨道井运输队负责管理。其它主要巷道通风队负责管理。
红自喷漆直接喷在过桥上。
(八)消防器材管理牌板
1、数量:根据灭火器材数量制定牌板数量
2、牌板规格及材料
外框规格:535mm×435mm,铝合金外框。
3、牌板吊挂:制作牌板架固定消防器材的后方。
(九)测风牌板
1、根据现场测风点需要制定牌板数量
2、牌板规格:350mm×550mm,铝合金外框。
(十)密闭检查牌板
2、牌板吊挂:固定在栅栏上。
(二十四)通风设施管理牌板
1、外框规格:350mm×550mm
2、牌板吊挂:用射钉或制作框架固定在巷帮上,距底板1.5m。
(二十五)文明生产责任区管理牌板
1、外框规格:350mm×550mm
2、牌板吊挂:用射钉或制作框架固定在巷帮上距底板1.5m。
(二十六)局扇管理牌板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热导元件检测时(4%---40%CH4) 4-------40%CH4 真值的±10%CH4 热导元件检测时(4%---100%CH4) 4-------40%CH4 真值的±10%CH4 大于40%CH4 测量上限的±10%CH4 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检查: 通入标准气体过程中达到预设值时实现报警、断电。 断电功能: 断电范围 断电时间(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 2s。 )
是否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现场试验声光报警功能) 双机热备功能。(现场实现主、付机自动切换,数据同步) 杀毒软件安装情况。(病毒库更新日期) 电话录音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数据库备份情况(本地备份、异地备份) 数据上传 (3)机房设备: 监控主、付机,网络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后备电源、声光报警装置、 电源防雷装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防火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机房环境 监控、视频监控等。 (4)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 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 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6、分析报告 (1)瓦斯超限分区回风巷达1%,总回风巷达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达0.5%,由矿总 工程师主持。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有安监处长、机电矿长主持分析。发 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或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由集团(区域)公司主持 分析。 (2)CO超限分析 发生 CO超限,必须组织分析,查明原因。50PPm以下的超限,由通风区长 组织分析,50PPm以上的超限、原因工作面异常升温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 析,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区域)公司。 (3)监控系统故障分析 (4)上传集团公司监管系统中断分析
4、井下现场检查
煤矿管理规定牌板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2重伤事故率;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6设备完好率;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安全奖惩制度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一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第10条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二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第17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18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19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第20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三违”处罚制度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第3条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4条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第5条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第6条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第8条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第9条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第10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臵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臵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管理制度煤矿矿井安全监测装置治理制度第一节一般治理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测系统及各种传感器或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两用仪等)。
备用量不少于20%。
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当设在调度室内,必需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其次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需24h连续运行,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23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三条矿井应有通风安全检测机构,配齐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员和专职修理人员。
瓦斯便携仪集中治理,专人负责充电、收发等工作。
安全监测工必需培训合格前方可上岗。
第四条矿井必需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2023)安装和使用各种监测装置。
(一)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有关规定: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需按下列图设置。
U形通风方式在上(下)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在T1和T2之间应设置甲烷传感器T3。
T1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T2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 T10.8%CH4;T20.8%CH4;T30.8%CH4;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0%CH4;T3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 T1.0%CH4。
(二)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有关规定: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需按下列图设置,并实现瓦斯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当掘进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在T1和T2之间应设置甲烷传感器T3。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T10.8%CH4;T20.8%CH4;T20.8%CH4;瓦斯断电浓度:T11.5%CH4;T21.0%CH4;T3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0%CH4。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隶属通防区管理;使用和安装中的技术问题由技术科负责指导;终端检测、工作人员和设施安全问题由安监处监督检查;数字传递,信息的反馈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
二。
通防区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标校和运行操作。
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安装:安装所需的设施、电缆、附件的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与系统主机相配套。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串联风等地点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的其它地点要安设安全监控探头。
特殊情况无法安装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安装瓦斯断电仪。
2.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探头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安设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送通防区和有关部门。
通防区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制定计划和组织人员按规定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申请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入井的安全监控装置必须在井上通电48小时,经调试合格能正常运行后方可入井安装。
瓦斯断电仪的安装使用按〈〈甲烷断电仪的安装与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3.安全监控装置中的甲烷监测装置的安装从主机到分站再到各使用地点的局部扇风机、泵站或移动变电站的主线路由通防区负责,由此向里传感器方向的线路、包括断电器和甲烷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中的衔接问题由双方共同解决,安装中的技术问题有通防区协助解决,安装后的调试问题由使用单位协助解决)。
所有线缆、接线盒、传感器由通防区统一管理,安装或需要延长电缆时统一到通防区领取;撤除或收缩电缆时要及时将不使用的电缆和接线盒等附件交回通防区;通防区要建立材料领用、交回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领交材料的型号、数量,对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要按原价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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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40*60共计4块
4、负压传感器标志牌
型号
报警值/KPa
断电值/KPa
责任人
规格:30*40共计2块
5、温度传感器标志牌
型号
报警值/℃
断电值/℃责Βιβλιοθήκη 人规格:30*40共计3块
6、瓦斯断电仪标志牌
型号
断电范围
关联设备
责任人
规格:30*40共计1块
7、风速传感器标志牌
型号
报警值m/s
断电值m/s
责任人
规格:30*40共计3块
8、一氧化碳传感器标志牌
型号
报警值/PPm
断电值/PPm
责任人
规格:30*40共计3块
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1、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
地点
安装时间
年月日
编号
调校时间
年月日
型号
调校单位
报警值
%
有效期至
年月日
断点值
%
断电范围
复电值
%
责任人
规格:30*40共计10块
2、正在检修
不准送电
规格:#17430*40共计2块
3、安全监控分站管理牌
地点
接入传感器情况
编号
类别
型号
数量
型号
安装时间
额定电压
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