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实用版
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职责分工1. 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应配备有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站的运行和操作。
2. 相关部门应配合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领导班子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应设立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副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管组成。
领导班子负责对中心站的管理和决策,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组织结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班子、综合部、技术部、网络部、值班部、安全监控部等。
第七条职责分工1. 综合部负责中心站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资料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
2. 技术部负责中心站的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工作,包括中心站软件的更新、设备的维修等。
3. 网络部负责中心站的网络运维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值班部负责中心站的值班工作,24小时监控煤矿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5. 安全监控部负责中心站的安全监控工作,包括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八条工作流程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的工作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报警处理、事件反馈。
第九条数据采集1. 中心站通过各种监控设备对煤矿进行数据采集,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等。
2. 数据采集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监控到的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煤矿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数据分析1. 中心站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煤矿的安全状态。
2. 数据分析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报警处理1. 中心站在监控到异常情况后,应采取及时的报警措施,包括声音报警、图像报警等。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____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____)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____]____号)、《____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____》(闽煤安监综合(____)____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
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
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
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
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煤矿企业:(1)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2)设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3)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4)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测和维修。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岗位:(1)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和运维;(2)协调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供应商之间的合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3)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范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1)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依法进行安装和调试;(2)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3)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安全需求。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维:(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连续稳定的运行,确保可以随时获取实时数据;(2)煤矿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确保故障可以迅速解决。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1)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使用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2)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启动、停止、数据录入、数据分析等操作流程;(3)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力。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1)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包括系统故障、设备损坏等情况下的应对措施;(2)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准确敏感、安全高效的功能,满足煤矿生产实际需求,提高事故预警、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煤矿生产工艺特点、设备布局及安全生产需要进行设计,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位置正确、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功能正常。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确保其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寿命。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保持系统的连续运行和信息完整性。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数据和报警记录应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有效治理。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评估依据包括系统运行数据、事故处理情况、设备维护质量等,要求全面、准确、客观。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系统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生产规模、灾害类型和特点,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监控系统。
第六条系统建设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系统功能完善、性能稳定。
第七条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靠性原则: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确保数据准确、传输及时。
(二)安全性原则:系统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防止误报、漏报。
(三)先进性原则: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求。
第八条系统建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进行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
(三)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四)施工安装,确保质量。
(五)调试运行,验收合格。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维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不得中断。
(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二)对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提高系统性能。
(三)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对系统故障进行排查,及时恢复运行。
第四章系统管理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以下内容:(一)系统管理组织机构。
(二)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职责。
(三)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是制定煤矿内部安全监控管理的基本依据,并适用于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煤矿的安全监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监控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监控视频的存储和处理;应急预警措施的制定;安全监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第六条煤矿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符合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稳定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的安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监控效果。
第八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设备日志,记录安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监控视频的存储和处理第十条煤矿的监控视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存储,保证视频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制定监控视频存储周期和存储设备的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对监控视频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监控视频进行分类和整理,便于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应急预警措施的制定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制定应急预警措施,包括煤矿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计划。
第十五条煤矿的应急预警措施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及时有效地预警和处置煤矿事故。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熟悉应急预警措施。
第五章安全监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和考核机制等。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提高矿井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责任-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更新;- 指定专人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负责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存储和备份。
2. 环境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的布局和设备配置应符合矿井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和电源设备的稳定供应;- 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能够及时监测和报警;-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报警和应急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对矿井危险情况进行报警;- 对矿井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和处理,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响应;-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5. 数据存储和保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定期的存储和备份;-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安全管理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分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以上是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完善。
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效果评估。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是矿山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监测矿井状况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定了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和建设流程,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矿井监测的需求。
2. 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与维护:明确了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流程和要求,包括系统的日常运行、故障处理和维修保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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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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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
制度。
2. 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 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 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 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
(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
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5 天必须将瓦
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 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3)设备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记录(6)监测日报表(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 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
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 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
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 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 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 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
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 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 U 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 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
3. 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
印报表功能。
4. 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测试记录可查。
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
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 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 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 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4. 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