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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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及风险控制

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及风险控制
囊团经济研究 20 1 月中司刊( o6,1 总第2 2 押物虽然通过特 殊方 式取得 了所有权 际性质和用途界定不清,造成 了相应 把好“ 四关” 。一是严把 土地贷款准入 证, 但没有相应完善的程序和手续 二 的金融风险和行政风险。有 关政府部 关 ,放款时严格审查借款人 的开发资 是抵押物存在产权 纠纷 或债权债务纠 门的违规行为 , 如越权批地、 按领导意 质和能力等准入条件 ,二是严把土地 纷, 三是 占有形式不合规。 优先权 。 按照 国务院相关规定 , 对于纳 6 优先权不优。一是职工安置费 款风 险和行政风险。 、 图办案等 ,也会引起房地产抵押 的贷 价值 关 ,严格 审查 中介评估机构对抵 押土地的评估价值 与市场价值是否相 7 抵押权难以实现。 、 根据 ( c 喊市房 符,在详细调查和科学预测土地价值 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 照出让合 同的约 把土地地理位置关 , 对地理位置偏僻 , 定进行投资开 发,达 不到法定转让条 不易变现的土地最好不应发放抵押贷 件的均不得转让 。 显然 , 面对这样的土 款 , 四是严把贷款期限关, 不应发放贷 地使用权 , 银行 即使维权成 功 , 也只能 款期限长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l地 抵 十 够以折价形式受偿 ,但 问题还在于受 押贷 款。 偿以后抵债 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3 加 强对 “ 土地 ” 押贷 款 管 、 纯 抵 理。对已发放 的土地抵押贷款银行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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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银行贷救中 .有超过一 价格的巨幅波动。同样 的土地作抵押 加处置成本 . 削弱还赞能力 . 更为严重 半的贷款足 以房地产土地作抵押的贷 物 . 有时可以以 50 0 0万作抵 押 . 有时 的是, 旦闲置期届满两年 , 一 土地使用 临着被政 府无 偿没收 的政 策风 款 .土地抵押贷款 已成为银行业贷款 可以以 5亿作抵押。通过土地抵押来 权面 I 的主要 形式 。如今房地产与中国金融 套取贷款 巳经形成了一个新 的金融学 险。抵押物就 不复存在 。 业的关联度过高 ,土地逐渐成为金融 概念——土地货币.这个土地货 币是 3 抵押物高估 。 、 一是评估风险。 以 业的 风险货 币 土地抵押贷款 风险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意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金融行为。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可以帮助农民拓展经营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存在的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民只能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但由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较短,且存在转让、继承等问题,导致土地抵押权不清晰,难以落实。

问题二:债务风险增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常用于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土地被拍卖,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

问题三:政策不明确。

目前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还不够明确,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导,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和农民在操作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问题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还比较欠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乱象出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利益,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发展。

2. 正文2.1 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不明确。

防范土地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防范土地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防范土地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性,土地风险成为了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土地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下面将从土地资源利用、土地管理和土地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防控措施。

1.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农田、林地、草地、城镇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

2. 推行土地节约利用政策,鼓励农民集约化经营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4. 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农田灌溉和排水能力,降低因水灾导致的土地风险。

二、土地管理方面的防控措施。

1. 完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土地监测和评估,建立土地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土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土地风险隐患。

3. 建立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土地交易行为,减少土地市场风险。

4. 推进土地整治和复垦工作,加大对荒地复垦和土地整治工作的投入,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土地保护方面的防控措施。

1.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建设活动,保护好农田、林地、草地等生态环境,减少土地生态风险。

2. 推动土地生态修复工程,加大对土地退化和荒漠化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减少土地退化风险。

3. 建立土地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环境监测网络,对土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土地环境污染风险。

4. 推进土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土地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受损的土地进行补偿,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生态保护工作。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分析了其存在的风险,包括缺乏监管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监管措施和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结了这些问题,并展望了未来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对策的实施能够改善这一领域的状况。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风险、监管、信息不对称、对策、总结、展望、改善、实施情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用于取得贷款的行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将自己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或进行其他投资。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农民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就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较低,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求。

农村土地市场不够规范,土地流转不够顺畅,导致抵押贷款存在较大风险。

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给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有效的监管和对策建议,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等多重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其有效运作和发挥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需求也不断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和使用。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优势与风险,并对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介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的资金来源,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优势1. 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农民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农民在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促进农村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的土地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3. 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领域,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1. 外部环境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如天气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可能对农户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2. 内部经营风险:农民可能因经营不善、技术不过关、市场营销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经营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

3. 政策风险:土地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重要影响,政策性风险需要农民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

四、相关政策和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关权益和责任,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提供更多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

3.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土地抵押融资中的风险防范

土地抵押融资中的风险防范

保护购买权还是抵押权?——银行在土地抵押融资中的风险防范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7年3月,某银行对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约50亩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了以下事实:1、该住宅小区的房屋早在数年前就销售给了大约200户购房人,并且这些购房人已经通过按揭贷款或者其他方式付清了房款。

2、大约160户购房人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另有40多户购房人采取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了购房款。

3、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银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了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证明。

但是,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开发商却未告知购房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事实。

4、该小区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手续。

5、银行与开发商在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二:2007年5月,甲银行与乙开发商签订抵押贷款协议,乙开发商将正在开发的某公寓1-4层作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双方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银行根据乙开发商的请求,向房管部门出具了同意乙开发商预售公寓1-4层的证明文件,甲开发商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

凭房屋预售许可证,乙开发商销售了公寓1-4层部份房屋。

但是,开发商并未告知购房人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2008年10月,贷款到期,乙开发商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甲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乙开发商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上述两案在处理过程中均遇到了相同的法律问题,法律应当保护抵押权还是房屋购买权?对这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和澄清,不仅有利于帮助银行规避开发土地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而且也有利于保护购房交易关系。

二、开发商预售已经抵押的在建工程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对银行的风险《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摘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种抵押方式也存在一定风险。

风险一是权属不清晰,可能导致担保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风险二是政策法规变化,可能使抵押权受到影响;风险三是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务风险增加。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权属清晰、及时了解政策变化、进行准确评估,并规范抵押担保操作流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风险、权属不清晰、政策法规变化、评估不准确、防范措施、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抵押担保操作流程。

1. 引言1.1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重要性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在农村土地经营和农民市场化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创收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

通过抵押承包地、宅基地可为农民提供融资渠道,支持其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有助于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帮助其扩大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还有利于引导土地有效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加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工作,提升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权属不清晰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因素。

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于村集体或个人,而不是抵押人本人,容易导致资产权利的争议。

政策法规的变化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政府对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代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调整,这就需要借款人在选择抵押方式时要格外谨慎。

评估不准确也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名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农民缺乏抵押品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因为土地的流转和承包权的不明晰,部分农户存在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现象,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农户信用记录不良,难以获得贷款,造成资金难以流入农村经济。

监管缺失和政策不够完善也给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带来了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加强监管和完善政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已达200字,符合要求】。

1.2 问题意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

在许多农村地区,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集体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

由于缺乏土地确权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面临一系列隐患和风险。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完善,土地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导致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

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保障性,使得抵押土地产生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农村贷款主体多为农民群体,他们对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抵押贷款的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可能忽视了抵押贷款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给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急需从多方面出发,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存在的问题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部分农民缺乏足够的信用记录,导致银行难以评估其信用风险,从而影响贷款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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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业务经办银行所取得的贷款。

土地抵押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来套取贷款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金融学概念——土地货币。

由于政府对土地环境、用途的变更直接会导致土地价格的巨幅波动,这个土地货币是一种风险货币,银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风险。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

如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有的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评估机构是各地国土部门的附属机构,他们的评估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大部分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其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很不公平公正,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纯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

二是地理位置风险。

目前客户到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土地,多数是处于城市规划而尚未实际开发的土地,有的地处城市边缘地带,有的虽处城市开发区,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

三是规划变更风险。

当前城市尚未开发的土地,在规划问题上许多地方存在较大的变更性,特别是中小市县城镇尚未开发的土地,其变更频率更高,许多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的土地,常常因城市规划及某些布局变更。

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从紧调控、对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调整和对部分地区工业园区的整顿及关停,陡增了部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四是开发风险。

据调查,当前开发商贷款购买的土地,除一部分无力开发形成闲置不能按期收回外,有相当部分存在投机性质,有的等待土地价高后出让,有的等待房价上涨后再开发,抵押贷款土地“长闲不用”,在少数地方形成了“圈地运动”,并使一些土地被“搁荒”。

五是回收管理风险。

一些土地开发商在银行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之后,不按约定归还银行土地抵押贷款,而是把土地抵押贷款挪作他用,重新去开发新项目。

目前银行应对发放“纯土地”的抵押贷款要慎之又慎,其中除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等条件外,当前重点要把好“三关”。

一是土地价值关。

二是土地的地理位置关。

三是时间关。

银行还需加强“纯土地”抵押贷款管理。

除要全面清理,通过多种手段,确保所抵押的土地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开发使用外,对超过规定开发时间的贷款,各基层行要采取措施加紧收回,避免因逾期使用开发而遭没收之尴尬。

银行要加大力度做好土地抵押贷款的回收。

要采取银行与银行之间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等多种手段,防止土地抵押贷款长期体外循环,做到担保抵押的土地一旦开发,就要立即从开发贷款或其开发收入中收回土地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之风险防范一、以土地抵押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目前银行与开发商合作的理想模式大多是,开发商取得土地证,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房屋销售时银行发放按揭并逐步收回贷款。

这一模式看似合理,其实银行也存在着较大风险。

一是作为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开发前是有实在价值的,但一旦开发以后,则其价值事实上已随售房行为逐步转移到房价之中。

二是已开发土地在实践中是无法执行与拍卖的,实际担保价值基本丧失。

一旦开发商恶意不还贷款,银行就土地担保其实是无法变现的。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应控制住开发商的资金回笼,在销售达到一定比率(如30%)后应逐步收贷款,在销售过大半时(如70%)应收清贷款。

在操控上,银行可在土地抵押后,先发放部分贷款,待开工逐步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再陆续放款。

这样一来,开发商每买一套房屋,都必须先取得银行同意,方可在房管部门备案销售,银行可完全控制住销售回笼,也避免了已开发土地难以变现的弊端。

二、划拨土地抵押应注意的问题涉及划拨土地抵押的规定比较多。

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部分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001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从上述有关文件的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要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后必须先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支付金额不菲的过户费用。

因此在办理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时,银行应充分考虑处置抵押物的费用,适当降低贷款成数,以控制风险。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普遍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这一点,在2006年1月13日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被进一步规范。

《通知》指出: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以往商业银行一般不承担评估费用,由借款人作为委托人来承担。

今后商业银行必须就评估一事与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哪一方作为委托人,即付费方。

另外在银行内部决策部门和审核人员上也应调整,即不能由信贷决策部门选用评估机构,按《通知》要求,审核人员还应当是具备房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资格人员,并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形成两股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构。

四、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查于2005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有较大影响。

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必须要做好主体审查,对以前有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督促借款人、抵押人将这部分合同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追认。

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鉴于此,金融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审查土地出让金的实际缴纳情况,以及出让金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是否已及时足额缴纳。

三是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注意关注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条件进行开发。

若有改变,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也要防范“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二年后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

五、土地储备贷款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土地储备机构风险较低。

但从法律上分析,土地储备贷款也存在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1、土地收购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

目前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资金筹措上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很多地区达80-90%左右。

一旦经济形势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土地市场不活跃,储备的土地供不出去,土地储备机构无法还款时,即使银行抵押了大量土地,亦难以处置。

过高的贷款比例也给土地储备中心带来了沉重的利息负担,其发展前景将受到影响。

2、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由政府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机构,按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使一些特定的职能,形式上主要有事业单位、土地开发公司两种,但它们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是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一个代理机构。

因此,在法律上尚未解决土地储备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定位问题。

3、土地储备机构只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储备机构名义上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否有偿还能力,其储备的土地是否就是它的财产,是否有权处分等都还不确定,其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也是有限的。

如果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就等于储备中心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这从当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现有的土地储备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已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且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来规范。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能定位、收购范围等,导致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土地储备机构一般是将收购、收回的土地先办证到自己名下,再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但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在法律上尚无定论。

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通过征用、征购、收回等方式储备后,原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在其被重新出让、划拨及出租前,土地使用权处于虚置状态,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出让、出租及划拨等方式才能重新设置土地使用权。

但土地储备机构并不是实质上的土地使用者,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职权的代理机构,因而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使用权。

当前国家对国有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处置等环节来实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处置是规划、土地管理、计划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是通过《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来确定的。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因此从职权法定认定,土地储备机构代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还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抵押的地块,将来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会与收购前会有较大差异。

可见,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收购具体地块抵押贷款时,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价值都是不确定的。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办理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过程中,应留意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贷后管理方案,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应优先选择经济发展前景好、土地市场活跃的地区开展土地储备贷款并通过城市规划等有关信息尽可能确定抵押地块的未来价值,选择升值潜力大或预期收益高的地块作抵押。

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探讨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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