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补偿不到位政府不能收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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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省土地流转补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允许以补偿的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农村土地经营主体,以达到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以下是山东省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1. 土地流转方式:政府招拍挂、协议转让、托管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均可,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补偿标准:按照土地评估价值的50%~70%进行一次性支付,同时还要依照流转土地的性质、位置等情况,给予必要的转移费用、搬迁补助、安置补贴等资金支持。

3. 补偿计算方法:按照土地出让承包年限、土地评估价值、土地流转对象、土地流转方式等因素进行计算,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4. 补偿支付方式:除了一次性支付外,还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分期支付、股份转让、利益分成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

5. 应获得补偿的人群:包括被征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等群体。

总体而言,山东省在土地流转补偿政策中,强调合法合规,确保农民利益。

同时,也兼顾了土地流转方的需求,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以促进土地流转发展,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4年8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改名工作;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

到2005年,基本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率达到100%,拆迁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强制拆迁率控制在1%以内。

二、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一)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山东省土地流转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具体政策如下:
一、流转补偿标准
1.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以每亩每年租金为基础,实行年租金的补偿标准。

2.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与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3.对于非耕地流转,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用途、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二、流转补偿方式
1.直接补偿:即以资金方式向农户支付流转补偿款项。

2.间接补偿:即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等形式进行补偿。

三、流转补偿对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因合法流转土地而受到影响的,均可享受补偿。

2.流转方与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明确补偿方式、标准和对象等事项。

四、补偿资金来源
1.根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从财政资金中列支流转补偿资金。

2.对于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流转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从土地征收补偿金中提取流转补偿资金。

五、其他规定
1.流转方应在流转前向农民做出详细的流转计划和补偿方案,明确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补偿标准等。

2.对于违法流转土地的,不予补偿,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流转后发生的土地矛盾纠纷,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流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以上是山东省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鲁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征地价格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mod},省{mod}。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30日印发4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土地。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上述内容为虚构的示例文本,并非实际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实际的法规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山东颁布土地管理新规 征地补偿金先落实再报批

山东颁布土地管理新规 征地补偿金先落实再报批

山东颁布土地管理新规征地补偿金先落实再报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今天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土地管理出台新规。

刚刚以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可要求举行听证。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傅晓峰)今天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土地管理出台新规。

刚刚以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各界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可要求听证据了解,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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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纳入 国有土地储备 。 ”
库, 不 能流 人别 处 。 因为 这是 国有 资产 产 生 的收 益。 ” 国土资 源厅上述工 作人员说, “ 新 办法要求, 临
时利用储备 土地 的, 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 并不得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 。 ”
省国土资源厅上述工作人员告诉笔者, 现行《 山
续。 ” 有偿 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 应 当 由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会 同有关 部门制订补偿方案 , 报经原批准
进行前期开发 、 储存 以备统一供应 的行为 。
省 国土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 几种土地 用地 的人 民政 府或者有 批准权 的人 民政 府批 准后 储 备方式 中 , 征 收农 用地是量 大面广 、 对群众 利益 进行补偿 。
影响最大 的一种 。新办 法规定, 政府依法 批准农用
理 土地注销登 记手续后 , 可 以纳入 国有 土地储备 。
“ 各 地 的储备程 序可 以更详 细, 但 这些必 备程
” 省 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介绍说 。 地 转用 、 征收 的土地 , 由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依 法办 序必须有 。
说, 这些地 块已经被 “ 预收储” 了, 和百姓签 了征收协 储 备取得 的收入应 当全 额上缴 国库, 纳入 预算 。土
议, 但还 没给补偿 , 什 么时候项 目来 了, 用 地企业 确 地储 备资金应 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专项用于 定 了, 再拿企业 的钱付给百姓“ 正式收储” 。
新办法规 定 了6 类储 备范 围, 对每类 都规定 了 况, 经财政部 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为 了更 好地落 实国家和 省关于土 地储备资金
新 办法 规定, 土地储备 需要 融资 的, 必备 的储 备程序 。如通过 收购国有 土地 使用权取 和 融资 的规定, 得土地进行储备的, 规定应 当按 以下程序进行: 由土 应 当纳入地方 政府性债务 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 资 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 构筑 金不 得用于城 市建设 以及其 他与 土地 储备业务无 不得 以任何形 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物等权属 和现状进 行实地调查, 调查 结果应 当由土 关 的项 目,
新办法将 资金监管置于 土地 储备全过程: 储 备
要 编制 土地储备 资金 收支 预算 , 经国土资源主管 东省 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对储备范 围规定得详细, 对 前,
报财 政 部 门审 定 , 调 整预 算 也 要 报 程序规定得则较少。对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的规定散 部 门审 核 后, 列 明宗地支 出情 见于近年来 的国家 、 省各级规范性文件, 各地执行起 批 。储 备后要编制资金 收支 决算 , 来五花八门存 在风险, 急需统一的程序规范。
记手续。
通过 收回 国有土地 使用权取 得土地进 行储备
的, 还 应 当“ 经原 批准用 地 的人 民政府 或者有 批准
权的人 民政府依法 作出 国有 土地使用 权收 回决定,
新 办法所称 的国有 土地储备, 是指 县级 以上人 并 由国土 资源 主管 部门依法 办理土地注 销登记手 民政府通过收 回、 收购 、 征收等方式依法取 得土地,
但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的 , 不得纳入 国有土地
储备 。
笔者 曾到我省某县城采访, 当地展示 了一 个颇
收储土地 、 出让 土地, 都 不是 小钱 。新办 法规
具规模 的“ 项 目区” , 地上 物保持着原状 0当地 群众 定 , 土地储 备资金实行预决算 管理, 专款专用。土地
口 综
科 技 致 富 向 导2 0 1 5 年 3 月 园
入储 备的 国有 土地应 当符合 规划 、 来源合 法 、 权 属 收回 、 收购 、 征收土地 以及储备土 地的前期开 发等 “ 不光 是土地 出让金 。储 备土地 供应前, 临时
而按新 办法, 这 种做法 违法 。新 办法Leabharlann 定: “ 纳 支 出。 合
明确 、 补偿到位 。 ” “ 未依 法进 行征地补偿安置 的, 不 租 给烧烤 摊 、 驾校等 取得 的零 星收入 也得 上缴 国
山东 : 补偿 不到 位 政府 不能收

地使用权人 确认; 双方协商 选定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
办 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 构筑 物价 办 值进行评估, 拟定收购方案; 收购方案经本级人 民政


府批准后, 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 用权人签订 收 购合 同;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 法办理土地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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