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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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内容提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

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

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之一。

国家赔偿责任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受害人无过错或无负担损失的根据;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五种标准形式。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归责标准一、现行制度当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损失负担的归属问题,即应当由谁来负担这种损失?是由本人负担还是由他人负担?所有的损失都有人负担(无论是本人负担还是他人负担),这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按照法律规则确定的负担归属就是法律问题了。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损失负担归属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可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

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

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

如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6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欢迎阅读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20102003336摘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构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对归责原则的确认决定了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本文首先从世界上通行的几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着手,对违法归责原则进行损害发生的原因联系了起来,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

归责原则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标准将责任归于侵权行为人。

而作为国家赔偿法核心部分的便是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所谓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后,应依何种标准确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规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12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区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

4.符合了当时我国的国情。

专制主义和皇权至上的观念对公民影响较深,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较为淡薄,采用这一原则对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国情的使然。

三、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一)总则无法统筹分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该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归责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统帅整个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对于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法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国家不赔法”。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权力,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

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就是一种过错。

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所以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当公民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受到国家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侵害的是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

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二、国家赔偿的时间是怎么要求的?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

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 第二,它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便
于操作。
• 第三,它可以明确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国
家补偿责任。
(三)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如何认定? 对此,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 不同的观点:一是狭义说。二是广义说。 三是最广义说。我认为,最广义说值得赞 同,理由在于:第一,法律的滞后性要求 我们对“违法”作最广义理解。第二,法 律的不完备性要求我们对“违法”作最广 义理解。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法 律总是具有不完备性。
(即哪些职务侵权行为将导致国家赔偿的产生)。
➢第五,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赔偿中的举证
责任分配。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国法 • 法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以公务过错为主,危险责任
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 法国法上的公务过错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它与
“个人过错”相分离。其二,公务过错是客观过 错。
2 多元归责原则说。此种观点认为,单一归 责原则既不利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也 有悖于国际上国家赔偿责任多样化的发展 趋势。这些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主要有如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 违法与明显不当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 责任为辅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 以违法或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辅之 以无过错归责、公平责任等。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笔者的立场
我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应采违法 归责为原则,并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 归责为例外。参见虽然我认为,归责原则 应当是以主观心理状态为唯一的标准,而 且,应当以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 唯一的标准,但是,本书还是遵循了我国 学者在探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时的习惯 表达和一般路径。
➢(六)瑞士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很多人对于国家赔偿这一概念不熟悉,其实,国家赔偿指的都是国家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国家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很多人对于国家赔偿这一概念不熟悉,其实,国家赔偿指的都是国家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国家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认定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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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20102003336 摘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构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对归责原则的确认决定了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本文首先从世界上通行的几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着手,对违法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其合理性、影响因素以及实施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对国家赔偿法其他制度的影响,最后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归责原则,即以过错、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构建一个全面、严格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对布郎戈案件的判决,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

(一)理论上分析归责原则意义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使侵权行为人和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归责就是将损害的结果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联系了起来,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

归责原则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标准将责任归于侵权行为人。

而作为国家赔偿法核心部分的便是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所谓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后,应依何种标准确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规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国归责原则优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借鉴国外赔偿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其优点主要有: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过错归责原则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避免了在其认定方面的困难。

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便于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

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区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

4.符合了当时我国的国情。

专制主义和皇权至上的观念对公民影响较深,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较为淡薄,采用这一原则对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国情的使然。

三、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一)总则无法统筹分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该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归责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统帅整个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对于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体现的是结果归责原则。

由此导致违法归责的总原则不能涵盖国家赔偿的整部法律,同一部法律规范中存在矛盾不一的情形。

(二)违法归责原则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立法本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国家赔偿的意义首先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才是对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

而违法原则首先考察的是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才会去考虑如何赔偿。

所以违法归责原则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错误的,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缺失。

司法实践表明,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增加了受到损失的个人和组织获得赔偿的难度,使得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国家不赔法”。

(三)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1.难以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职务行为裁量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设定自由裁量权是因为“国家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应变性,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国家行为。

”国家机关在其自身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所作的行为有的会悖离立法的初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与形式下,可能出现懈怠、漫不经心或加重损害等情形,有的法律对行政处罚只规定应予处罚,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轻罪重判就是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这些情形同样会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这些行为却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所以在单纯使用违法归责原则的条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权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

有的外国学者将公有公共设施概括为:道路、河川、飞机场、港湾、桥梁、堤防、水道、下水道、国立和公立学校医院等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日本、韩国、德国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付赔偿责任。

”我国的台湾地区的赔偿法,其他国家判例法中对此也都有类似规定,然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中都没有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加以规范。

(四)赔偿适用标准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赔偿适用标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适用拘留即是正确的,国家就不应当赔偿;反之,就是错误的,国家才应当赔偿。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除了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之外,还必须具备诸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时发现、被害人或证人指认等其他条件,这就出现了《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正确与错误拘留标准规定的不一致。

四、我国国家赔偿归责体系的构建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际,必须重新还原“违法归责原则”的初衷。

在坚持违法归责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标准,从而形成一个科学全面、多元的归责体系。

笔者认为重构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必须以违法、过错为主导的归责原则,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结果归责、危险责任原则为辅助归责标准,从而作到赔偿归责体系的无漏洞化,最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分为两大类归责原则。

(一)一般、主导的归责原则我国现阶段应当保留原来对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把过错责任原则也纳入进来,把违法和过错作为一般、主导的归责原则同等对待,二者处于选择关系,地位平等。

通过双重标准的分别运用,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主观因素的要求,以弥补违法归责原则的不足,不但符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也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法。

1.违法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等行为之损害赔偿。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不能仅仅理解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而应当理解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目的等实质性的违法。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弥补性责任的基础上,设立惩罚性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报复、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扩大刑事强制措施的赔偿范围,将错误监视居住、错误取保候审纳入进来。

2.过错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军事行为等行为之损害赔偿。

对于这些事实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以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特殊、辅助的归责原则1.法院的错误判决适用于结果归责标准。

因为法院判决的错误与否,既要符合国家赔偿制度之原则,又不得违背司法最终性原则。

故对法院错判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结果归责原则。

同时对错拘、错捕等刑事司法行为也应当采用结果责任原则,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同时可解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困惑,保护其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2.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等涵盖危险责任和风险责任等公共行为适用于过错加结果责任原则。

在危险状态下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的前提下,同时也必须考虑设施设置或管理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

如果国家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已经尽到了相当注意,并且客观上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也采取了必要可能的措施,国家就应适当减轻责任。

五、重构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法其他制度的影响(一)打破了违法确认程序“违法确认”是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而重构的归责原则体系不再一味的适用违法确认程序,对于适用过错、无过错、结果归责原则的情形,“违法确认”不是必经程序,使得“确认难”不再是国家赔偿的阻梗。

这不但使得赔偿义务机关丧失了一个纠偏改错的机会,而且摆脱了国家机关自己当自己法官的束缚,通畅了获赔渠道,使得处理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客观。

(二)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归责,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赔偿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重构的归责原则可以明确举证责任。

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情形,依旧采用“初步证明规则”,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系某种行为所致初步举证,对于行为是否合法、之间因果关系等由国家机关负责举证。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适用新的归责原则,不但将滥用自由裁量权、公共设施致害、合法行为致害纳入赔偿范围,而且扩大了“违法”的概念,扩大了刑事强制措施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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