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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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XXXX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海通证券:XXXX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1.09.16上海目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则 (2)议案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议案2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5)议案3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201111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2011年9月16日(周五)上午9:30会议地点:上海兰生大厦影剧院5楼(上海市淮海中路8号)主 持 人:王开国董事长一、报告股东大会出席情况二、宣读股东大会规则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四、审议以下报告和议案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3.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五、通过大会议案表决办法及计票和监票人员名单六、现场投票表决七、股东代表发言, 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八、休会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大会闭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1111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特制订以下规则: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力,同时,应遵守会场纪律,维护大会正常秩序,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议程。

股东要求发言,须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在征询表上,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递交公司有关人员予以解答,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多少排列。

电广传媒: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电广传媒: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 QIYUAN LAW FIRM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天麟楼9层电话:86-731-5540103传真:86-731-5164950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200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6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 12 月27 日—2006 年 12 月28 日。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展开全文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中信证券(600030)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修订)

中信证券(600030)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修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证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

中信证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公告编号:临2020-0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一)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31日(三)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二、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具体内容和原因(一)取消议案的说明1、取消议案名称2、取消议案原因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已将此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章程》尚需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原定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审议。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说明1、提案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提案程序说明公司已于2020年6月1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单独持有公司15.47%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关于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上述议案内容已于2020年7月28日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原因公司原定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章程》修订尚需进一步完善,考虑会议筹备需要,公司决定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8月18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三、除了上述事项外,于2020年6月1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2006]第0012号中银律师事务所TANG LAW GROUP北京·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12层 邮编:100086 Add: 12/F, Qingyun Dangdai Plaza,No.43 Western Road Beisanhuan,Haidian District,Beijing 100086 电话(Tel):(010)62122288 (总机) 62137301 传真(Fax):(010)62137361 网址(http):// 电子邮箱(E-mail):office@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2006]第0012号致: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焦维律师出席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光大证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光大证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光大证券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一零一零一零年年第一次临时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京天股字((2010)第010号致: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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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华都饭店召开,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月16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6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议案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申请发行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债券及确定相关事宜的议案;
2.关于增资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3亿元港币、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向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发行20%股权拟收购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
沈 林
北京市康博师事务所
律师
张 永 钢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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