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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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日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测试题科室:姓名:职务: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1、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4、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办、()办、()办”。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5、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标准、()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6、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或者()信用档案。

7、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的绿色城市。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的,取消当年()资格。

9、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10、“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化、()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

11、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0]3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29【实施日期】2000.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3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9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市、区)直属党政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重要经济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按其职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任何部门不得免除其经济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辽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流 、
森林 、
岭 山

草 原 、 荒 地 、 海 域 、 无 居 民 海 岛 、 滩 涂 等 自 然 资 源 , 建 立 明 晰 的 产
权 制 度 、 健 全 管 理 体 制 。 对 无 线 电 频 率 等 非 传 统 自 然 资 源 , 推 进 市
场 化 配 置进程 ,
完 善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登记 ,
区 分全 民 所 有 和 集体所 有 ,
明 确 国 家 对 全 民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 开 展 森 林 资 源 确 权 登 记 和 草 地 资 源 清 查 工 作 。
政 报 1 2 辽 宁 省 人民 府公
20 1 8 . 1 7


置 权 限 。 研 究 代 理 行 使 国 有 林 场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所 有 权 职 责 , 探 索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对 国 有 林 场 经 营 范 围 内 不 同 生 态 区 位 存 量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采 取 租 赁 等 方 式 , 满 足 发 展 森 林 旅 游 、 森 林 康 养 需 要 建 设 必 要 配
省 委 各部委 ,




直各单位 ,
各 人 民 团
体 :


宁省
创 新政府配置资 源

式的
实 施 领导同 志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辽 宁 省 委 办 公 厅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制 ,
逐步 推进农业 水价综 合改 革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辽委办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辽宁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有序原则。

将现有“暗补”的津贴补贴改为“明补”,实行全省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办法。

二是客观真实原则。

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要如实上报情况,杜绝瞒报漏报。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工资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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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4
【实施日期】2016.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
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4日
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通过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和手续等措施,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依法明确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推进公共服务法治化、规范化。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现公共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数据共享原则。

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的服
务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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