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食药监办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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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发〔2014〕23号)
局领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国才同志负责省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处、规划财务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张守文同志分管综合协调处、餐饮消费监管处、乳制品监管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李光伟同志分管办公室、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周建家同志分管食品流通监管处、科技标准与宣传处、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协助王国才同志分管规划财务处。
王忠理同志分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协助王国才同志分管人事处。
刘小妹同志分管法制处、食品生产监管处、应急管理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干部学校。
王忠江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
张树杰同志分管药品生产监管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王国才同志分管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二月八日
——结束——。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总结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黑食药监办械函[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总结的通知(黑食药监办械函〔2012〕19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总结我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研究制定此项工作今后工作重点,请各局报送本辖区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总结材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本辖区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与《登记表》内容的符合情况、注册标准复核情况、产品检验要求情况、注册审批程序等。
(二)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对今后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创新思路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一)总结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文字简洁,字数在1500字左右。
(二)请各局按附件填报效期内注册情况。
(三)上报时间: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联系人:王刚电话:0451-88313076传真:0451-88337419电子信箱:******************附件:黑龙江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情况报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黑龙江省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情况报表填报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填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企业的基本数据汇总、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完成省、市、县(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公自动化联网。
省局组织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和有效实施,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见附件)。
请结合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监管功能,提高办公效率,节约资源,推动办公信息化建设,我局委托黑龙江省绿盾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完成基础工作,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更好地做好该系统的启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省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数据、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改善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现状,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精神,省局制定《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以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工作。
设区的市(地)、省管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五)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自酿酒问题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中“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进行成品安全检验,出具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关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问题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要求,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时,若尚未聘用从业人员,可不填写。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黑药监人〔2024〕118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药监人〔2024〕118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中心,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4〕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标准受理省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标准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4号)中的《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查阅评审标准及其他职称评审政策文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现岗位年限须达到评审标准规定的受聘年限。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4年9月1日算起。
(三)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四)申报人员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黑食药监人[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黑食药监人〔2014〕13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黑编〔2013〕10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进行梳理和细化,经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办公室主要职责1. 组织实施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
2. 负责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3. 拟订全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政务事项督查工作。
5. 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
6. 组织重要文字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审核。
7. 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和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四防”安全工作。
8. 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9. 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和护照签证工作。
10. 承担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和行政审批受理大厅管理工作。
11. 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处主要职责1. 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工作。
2.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
参与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食药监药注[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药注〔2014〕99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包材的日常监管,切实保证药包材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活动工作方案》(黑食药监药生发〔2014〕76号文)精神,省局决定对全省药包材生产环节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黑龙江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黑龙江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了加强药包材质量监管,规范药包材生产和使用,保证药包材产品和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局第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省局决定下半年开展全省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指导,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为手段,以保障药包材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药包材生产环节的监管,增强药包材企业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严厉打击药包材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包材质量,促进我省药包材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检查,使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增强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包材的生产,确保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解决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的重点环节、多层共挤膜输液袋等高风险产品的风险隐患,保证药包材质量;完善药包材日常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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