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PPT课件

GCP要求临床试验结束后,研究者需 撰写试验总结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 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并按照相关法规 和伦理要求进行数据披露和报告。
试验的质量控制与保证
质量控制
GCP要求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质量 控制措施包括对研究者培训与考核、对试验设施进行检查与认证、对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等 。
国际发展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全球化,GCP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和实施。目前,许多 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自己的GCP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本国的药物临床试验中。
国内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GCP概念,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GCP法规 。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GCP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GCP的实施力度 也不断加强。
GCP的基本原则
01
伦理原则
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GCP的首要原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伦理原则,尊重受试者的意愿和尊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个
人信息。
02
科学原则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这包括制定科学的试验方案、采用可靠的试验方法和统计分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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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GCP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质量控制、持续改进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不 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试验结果 的可信度。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内 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试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案例二
总结词
风险控制、及时处理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了一起严重不良事件 ,涉及到受试者的安全。试验负责人立即暂 停试验,按照GCP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 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加强受试者安全监测
GCP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执行,检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
ICH GCP全称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是全球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在内共同认可的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ADR)不良反应:新药品临床试验阶段,指与任何剂量有关的危害人体和与治疗效果无关的反应;已上市药品,指在正常剂量出现的又危害和与治疗效果无关的反应(AE)不良事件: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利的反应.不一定与药物有关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要符合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实验管理规范(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CRF)病例报告表:需要报告有关每一例对象的全部信息的文字或电子文件临床试验/研究:证实药品临床、药理、作用,确定不良反应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临床试验/研究报告:对试验者进行的任何治疗和研究过程中的临床表现,统计数据和分析的书面描述文件:描述或记录试验方法,实施和结果,影响因素等的记录(不限书面,X射线,心电图等)(QA)质量保证:为保证试验进行和数据产生,记录以及报告都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所建立的又计划的系统活动,主要是现场(Qc)质量控制:在质量保证系统内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主检验商品的编码吧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ICH GCP)原则:1临床试验的实施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GCP和适用管理要求,2开始试验前,权衡试验对象和社会的可预见奉献,不方便和预期受益,当受益大于风险,才开始3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健健康最重要考虑4试验用药品可得到临床和非临床资料以支持所提议试验5临床试验应由坚实的科学基础有详细的试验方案6应得到研究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批准7参与实施临床试验的每个人都应在受教育和培训方面有资格8试验前每个对象获得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书9可能鉴别对象身份的记录和保密性应得到保护10试验用药品应符合GMP生产11应建立保证试验个方面质量的程序系统必须文件:1 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手册,方案,试验对象同意书,财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其中一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4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实验
数以千计的犹太人被强迫参加非人道的实验; 在儿童受害者身上进行了实验性烧伤和实验性创伤实验; 实施饥饿实验以观察饥饿的症状 。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5
纳粹实验的特征
实施前未获得参加者的同意 导致了不必要的疼痛、痛苦和死亡 对参加者未带来任何益处 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9
反应停的悲剧
反应停 (酞胺哌啶酮 )在1954年 WHO做为催眠药物注册
由于在妊娠期服用酞胺哌啶酮导致 的先天畸形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0
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 1964 年,芬兰
最著名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管理规范; 规定了在人体进行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提出了以下概念: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5
在人体中使用研究药物的管理规定
1906
完全食品与药物法
1938 1947 1962 1964 1977 1978 1990 1993 1996
FDA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纽伦堡法典 Kefarver-Harris 修正案 赫尔辛基宣言 FDA 联邦管理法典 – GCP Belmont 报告 ICH 和 GCP 的开创 国际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国际协调会议 – GCP 生效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3
1938 年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
1938 年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 1937 年,由于使用了一种含有磺胺和乙烯乙二醇的,名为抗链 球菌奇药( strep elixir )的药物,美国有 100 多人死亡; 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的法案。这项 法律要求,任何药物在上市前应有安全性的科学证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试验文档和数据管理
文档管理
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确保试验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得到妥 善保管和归档。文档管理需遵循相关 法规和伦理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数据管理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试验数据进行 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确保数据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处理 异常数据。同时需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04
GCP的监管和审核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伦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修订GCP,并监督其在全 国范围内的实施。
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问题进行 审查和监督,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审核和检查程序
申请和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向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
方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伦理审查
药物临床试验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 审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和法 律法规。
检查和监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 会将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和监督,确保其符合GCP要求。
不符合GCP的处理和处罚
试验方案和试验流程
试验方案
制定科学、严谨、可行的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目的、研究假设、样本量、试验设 计、方法、评价标准等关键要素。试验方案需经过伦理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验流程
制定详细的试验流程,包括受试者筛选、知情同意、随机分组、试验实施、数据 采集和分析等环节。确保试验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
GCP在医药产业的应用前景
1 2 3
创新药物研发
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GCP在创新药物研发 领域的应用将更加广泛,为新药的研发和上市提 供有力支持。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粹实验这类暴行的再现; 受试者的参加必须出于自愿 ( 知情同意 ); 实验的进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或伤害 (do no
harm ); 在试验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受试者有权退出 。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8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3
1992年我国派员参加WHO组织GCP定稿会并酝酿起 草我国GCP; 1993年至今卫生部修改并颁布了28类药物的临床试 验指导原则; 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派员参加ICH大会,并参照 ICH-GCP修订形成我国GCP试行稿; 1998年3月卫生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 行)》; 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成立;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5
在人体中使用研究药物的管理规定
1906
完全食品与药物法
1938 1947 1962 1964 1977 1978 1990 1993 1996
FDA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纽伦堡法典 Kefarver-Harris 修正案 赫尔辛基宣言 FDA 联邦管理法典 – GCP Belmont 报告 ICH 和 GCP 的开创 国际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国际协调会议 – GCP 生效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2
1983年、1986年和1990年,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 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包括114个专业科室。 1998年对原有的临床药理基地进行评估后,重新确认 和批准了临床药理基地(化学药)83个,包括379个 专业科室;先后批准了中药药理基地32个,包括164 个专业科室。总计115个临床药理基地,543个专业科 室。 2004年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临床研究的计划与组织2.1 研究设计2.2 受试者选取和招募2.3 研究人员的资质和责任2.4 研究场所的选择和评估3:伦理委员会和审批3.1 伦理委员会3.2 受试者知情同意3.3 研究计划审批4:数据管理和记录4.1 数据管理计划4.2 数据采集和记录4.3 数据监测和审核4.4 数据统计与分析5:试验药物的质量管理5.1 试验药物的质量标准 5.2 试验药物的制备和配送 5.3 试验药物的保存和运输6: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6.1 试验前培训6.2 试验过程的监测和评价 6.3 试验过程的记录和报告 6.4 不良事件的处理7:数据安全和保密7.1 数据安全管理7.2 试验过程保密性8:试验结果的分析和报告8.1 数据分析计划和统计方法8.2 试验报告的编写和审核8.3 试验结果的解释和评价9:参考文献附件:- 附件一、伦理委员会审批表格- 附件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附件三、数据采集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伦理委员会:指依法组织并负责监督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机构。
- 受试者知情同意:指在试验前,试验人员要向受试者详细介绍试验目的、方法、风险和收益等信息,并取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
- 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其他意外事件。
- 数据监测和审核: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和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数据统计与分析: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得出试验结果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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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司匹林 Felix Hoffman 1900 青霉素 Alexander Fleming 1941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7
总结
在 1906 年以前对药品没有相关法规; 纳粹所做的实验警示了科学界需注意不符合伦理 道德的研究; 纽伦堡法典确立了人体研究需有受试者知情同意 的概念; 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研究方案获得独立的伦理委 员会批准的概 念; FDA 提出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念; ICH 提供了临床研究中的全球性指导原则。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3
1938 年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 1938 年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 1937 年,由于使用了一种含有磺胺和乙烯乙二醇的,名为抗链 球菌奇药( strep elixir )的药物,美国有 100 多人死亡; 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的法案。这项 法律要求,任何药物在上市前应有安全性的科学证据。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4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实验
数以千计的犹太人被强迫参加非人道的实验; 在儿童受害者身上进行了实验性烧伤和实验性创伤实验; 实施饥饿实验以观察饥饿的症状 。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5
纳粹实验的特征
Βιβλιοθήκη 实施前未获得参加者的同意 导致了不必要的疼痛、痛苦和死亡 对参加者未带来任何益处 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WHO关于GCP的定义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 实施、终止试验、监查、记录、分析、报告和文件。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和伦理性,并保证试验文件的 妥善保存。
ICH关于GCP的定义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科学及伦理的标准规定、包 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记录、分析和报告。为保 证试验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及 隐私。
来自不同国家的 150 名代表审核了这份文件(包括卫生部长、 科学家、医生、伦理学家、哲学家、律师等) 为发展中国家如何进行临床研究提出建议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4
国际协调会议 (ICH) – 1996 年
临床试验规范的国际性指导原则为欧盟、日本 和美国的临床 研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以促进相互间接受临床研究的结果 其制定考虑到了不同组织和地区的现行标准,包括欧盟、日 本、美国、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ICH-GCP 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
1974 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国家委员会,以保护参加临 床研究的受试者 审核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 :
自主性 受益性 公正性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3
WHO 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导原则 日内瓦, 1993 年 15 项指导原则 ,涉及广泛,包括 :
受试者知情同意 选择研究对象 资料的保密 意外伤害的补偿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申办者及所在国的义务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3
1992年我国派员参加WHO组织GCP定稿会并酝酿起 草我国GCP; 1993年至今卫生部修改并颁布了28类药物的临床试 验指导原则; 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派员参加ICH大会,并参照 ICH-GCP修订形成我国GCP试行稿; 1998年3月卫生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 行)》; 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成立;
SDA、WHO及ICH GCP的比较-1
适用范围
SDA-中国实施临床试验的规定。 WHO-全球药品临床试验通用规定。 ICH-欧共体、日本、美国实施临床试验的规定,以求各国临 床试验资料共享,用于药品临床注册。
SDA、WHO及ICH GCP的比较-2
目的
SDA-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 则,指导中国临床试验。 WHO-是在承认各地区文化、法律、经验和资源差异的基础 上,力求制定全球可实施的规定。 ICH-用于欧共体、日本、美国注册的需要。
反应停的悲剧
1950 ~ 1960 年间,在欧洲、加拿大和拉丁美洲的数千名 儿童出生时患先天发育异常; 他们的母亲在妊娠时服用了酞胺哌啶酮(反应停); 在 300 个人中进行了上市前研究,研究者并未发现毒性作用; 消费者对此事件的关注影响到美国国会,在 1962年颁布了 一项新法律, Kefarver-Harris 修正案,对新药物的批准制 订了更严格的安全与疗效方面的要求。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
20 世纪初叶的医学
在美国,药品在一个个城市的 “药品表演会 ”上做广告和销售;
这些药物来自植物、动物、矿物等天然物质,根据经验选择; 对安全性或疗效没有控制; 上市前不需要验证; 只有少数几种药物在后来被证明有效 (如 吗啡、洋地黄和奎宁 等 )。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2
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的诞生
1906 年, Upton Sinclair 出版了一本名为 “ 丛林 ” 的书,揭露了芝加哥肉类加工时恶劣 的卫生环境; 公众到美国国会群起抗议示威; 1906 年,通过 “完全食品与药物法 ”,食品与 药品管理局 (FDA) 诞生; 要求每种药物的标签必须准确; 未要求检测安全性。
研究方案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 研究者应对受试者的医疗照顾负责; 书面知情同意。
1975 年在东京,1983 年在意大利,1989 年在香 港 ,1996 年在南非,2001 年在爱丁堡曾对内容做 了多次修订。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1
在美国科学研究的不当行为案例
Willowbrook 州立学校:患有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被接种了 肝炎病毒 (1957) 犹太慢性病医院:终末期的患者给予活癌细胞 接种 (1963) Tuskegee 试验:阿拉巴马的一组美国黑人患了梅毒后多年 未予以治疗 (1930–1970)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5
其他相关法规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 (局令第7号)2004。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 号) 2005 《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200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2004
保护受试者 试验的科学性 数据完整真实性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5
在人体中使用研究药物的管理规定
1906 1938 1947 1962 1964 1977 1978 1990 完全食品与药物法 FDA 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纽伦堡法典 Kefarver-Harris 修正案 赫尔辛基宣言 FDA 联邦管理法典 – GCP Belmont 报告 ICH 和 GCP 的开创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9
反应停的悲剧
由于在妊娠期服用酞胺哌啶酮导致 的先天畸形
反应停 (酞胺哌啶酮 )在1954年 WHO做为催眠药物注册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0
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 1964 年,芬兰
最著名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管理规范; 规定了在人体进行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提出了以下概念:
遵循GCP的重要性
GCP确保
临床试验受试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试验具有良好的科学性、缜密的设计及恰当的分析; 试验操作规范且有记录。
违背GCP
受试者不能得到保护,且处于危险之中; 收集的资料缺乏可信性; 药政管理部门会否决该试验。
中国SDA关于GCP的定义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 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为 保证药品临床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 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1948 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
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粹实验这类暴行的再现; 受试者的参加必须出于自愿 ( 知情同意 ); 实验的进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或伤害 (do no harm ); 在试验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受试者有权退出 。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8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6
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必须严格 按照GCP进行。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 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
所有承担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全面地掌握 GCP所要求的内容并在研究工作中严格遵循。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1
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是我国最早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 1965年卫生部、化工部《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规定》; 1978年国务院《药政管理条例》; 1979年卫生部《新药管理办法》;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5年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标志我国的新药管理进入法制 化时期; 1988年卫生部《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同时颁发 了15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2年卫生部《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2
1983年、1986年和1990年,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 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包括114个专业科室。 1998年对原有的临床药理基地进行评估后,重新确认 和批准了临床药理基地(化学药)83个,包括379个 专业科室;先后批准了中药药理基地32个,包括164 个专业科室。总计115个临床药理基地,543个专业科 室。 2004年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