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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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自然法抑或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基础探析

自然法抑或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基础探析

洛克认为人类原初处在一种完备无钦 的自然状态 中, 在 自然法的范围 内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 除 了自然法外无须得到任何人 的许 可或听命 于 任何人的意志 , 而 由于 自然法的存在 , 自然状态也是 自由、 平等、 和平 的。洛
克对 自 然法的描述很容易使人误 以为他 的 自然法与西塞罗、 圣托马斯直至 胡克所代表的古典斯多葛和基督教传统一脉相承, 他的 自然法就是传统意 义上的自然法 。然而洛克的 自然法是传统意义上 的自然法吗?这种 自然 法真的存在吗?文章通过分析《 论 自然法》 中的五个论据 , 得出了这样的结

然法 的政 治 论 文——《 论 自然 法 》( 1 6 6 3— 1 6 6 4 ) ④, 尽管这篇论文 “ 不能厘清人们可能希 望提出的关于洛克论 自然法的每个 问题 , 但它
确 实有助 于补 救在 他 已 出版 作 品 中显 而易见 的 漏洞。 ” ④
告 自然法。在后面第五篇子论文 中洛克再次明 确宣称 自然 法 “ 在 每一个 人 的心 中都是相 同 的, 他们的创造者仅是上帝和 自然 , 除此之外没 有其 他 的创 造 者 。 ” ⑨因此 , 洛 克 的第 一 个 论 据
法吗?这 种 自然法真的存在 吗?文章 以洛克早期关于 自然法 的著作《 论自 然 法》 为 基础 , 通过层 层分析 , 得出 了这 样的结论 : 洛克 的 自然法 与传统 自然 法截然不 同, 他的 自然法背后 隐藏 的是 自然权利 学说 , 自然权 利才是洛克政治
哲学的基 础。
[ 关键词] 洛克 ; 自然法; 自 然状 态; 自 然权利 [ 中图分类 号] B 5 6 1 .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 8 0 9 1 ( 2 0 1 3 ) 0 1 — 0 1 0 5— 0 5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近代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自然权利思想是他的重要成就之一。

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府的职权,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以其深刻的思想内涵、广泛的影响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而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们在天生之时就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洛克强调了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人们自然拥有生命。

自由权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即人们应该在自己的意志下自由地行事,不受任何外部强制力的干扰。

财产权则是人们劳动的结果,这些劳动产生的财富是人们天生就拥有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人们自愿地放弃了部分自由权利来换取其它权利。

洛克认为,这种契约关系是基于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政府应该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然权利。

二、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背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是在17世纪的英国环境中孕育而生的。

那时,英国的君主制度已经开始走向瓦解,议会制度开始兴起,市民阶层的力量也不断增强。

人们开始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政府保护人民的权利。

同时,17世纪初期的英国经济发展迅速,新兴资产阶级对自由经济和财产权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这些历史背景使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得以充分发挥和推广。

三、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影响了18世纪的欧洲思想界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市民革命、人权运动、法治社会和自由经济的基础。

洛克的思想要求政府不仅要保护市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要保证公正的司法制度、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民主的自治。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

洛克自由主义自然法治哲学思想一、自然自由在洛克的思想体系内,其理论的重要预设的关键就在于人类自然自由。

其从理论上预设了人类原始自然状态。

他表示,完美自由状态是人类生活的原初状态,人类以自然法则为依据来进行其自认合适的生活与生存方式选择,而不必听从他人,更无需以获得他人同意为前提,对个人行为、人身、财产而言,每个人都有权独立处置①洛克的“自由观”和“放任式自由”(罗伯特)有本质不同,后者以为,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人的天赋自由仅受制于自然法则,没有任何人为法律可以对个人选择加以约束②。

《人类理解论》(洛克)清晰界定了“自由”概念,即某人一旦具备了某种能力,能够依据其个人的内心来指导与选择自己“运动或不运动”、“思想或不思想”,这就是自由③。

笔者以为,洛克理论中的“能力”、“自然法”等均指人的理性由上帝赋予。

人类在原初状态时,能凭借自身理性来对相互之间的财产、自由、健康、生命加以尊重,也能倾其所有对其他人自然权提供帮助,把自然范畴内的“自由”状态实现。

本质来看,人类天然自由必须以后天引导为基础来加以完善,而非全部与生俱来。

比如幼儿的理性还没有发展成形,父母有权对幼儿实施管理、统治。

洛克表示,“父亲权威”这类《先祖论》(罗伯特)特别强调内容并非其所说的父母权,其对于父母管教、照顾其子女的职责更加看重。

他认为,父母在孩子幼儿时期,必须对孩子的行为加以约束、对其智力进行引导,直至孩子的理性发展成熟,把父母位置替代,孩子将会就此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

④理性元素一旦具备,人方具有获得自由的前提与可能。

针对君权神授论(罗伯特),天赋自由论(洛克)对其所谓的“绝对君主制(以父权为基础)”进行了本质性的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就此构建了洛克个人的教育、宗教、法律、政治等思想体系。

二、政治自由看上去相对完美、自由的人类自然状态,其实其诸多的不便、不足也依然存在。

其一,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不能只倚靠本身力量进行充足的生活物资保障,这就让和人类尊严相适应的生活状态无法实现;其二,周知的、公正的、固定的权威与文明法裁判人在自然基础上并不充分,比如,身逢战争时期,公众通常无法获得请求、申诉救济。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

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

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李德嘉摘要自然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假定在人类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然法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准则,维持着社会秩序。

“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的早期形态。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即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都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

人人都可以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惩罚。

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交托给社会结束自然状态,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组建政府以保护人们的权利。

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本文通过对洛克自然法学的简述及对其他自然法学家的观点进行比对分析,窥斑见豹,希望能对整个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的探究和反思。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政治社会政府财产权国家一、引言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17世纪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原理,成为自然法思想在启蒙时期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对整个自然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序言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

“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

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

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

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

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内容摘要】英国人约翰·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笔者试图从洛克的人性本善假设出发,以追问的形式引出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精髓,并对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稍加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学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当社会发展到了17世纪的时候,有一个名字——约翰·洛克定格在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

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洛克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及对国家和政府的阐述等理论对法学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得到了充分说明,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即每个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

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进入一个由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正是基于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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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构成了洛克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核心和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论》下篇,用自然权利来规定洛克的自然法概念,将其局限于洛克所说的个人与人类的自我保存。

这种理解一方面限制了我们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全面理解,另一方面也使一些研究者走向极端,把洛克看做一个霍布斯主义者,进而否认自然法对于洛克的重要性[1]224-5。

在《政府论》下篇,洛克把与个人和全人类的保存称为“根本的自然法”,它对于洛克的政治哲学当然是重要的。

但是,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仅仅把自然法假定为理论前提,并没有作具体探究。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洛克早期著作《自然法论文集》为基础,对其自然法思想作一初步讨论,以期深化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认识。

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一是对自然法的本质的探究,另一个是,如何获得关于自然法的知识。

本文前两节将分别探讨这两个问题。

另外,洛克对自然法的关注与他试图确立一门道德科学密切相关,但也与他强烈的政治关注有关,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问题构成他探究自然法的一个内在动力,这构成本文第三节的内容。

一、自然法与义务在《自然法论文集》第一篇论文中,洛克对自然法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规定:“自然法可以被规定为由自然之光所认识的上帝的意志的命令,它表明什么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什么与理性本性不相符合,并且因此它命令和禁止。

”[2]111洛克认为,自然法的规定包含了三个条件:第一,“它是一种在上位者的意志的命令,一种法的形式因就存在于这种意志之中”,任何严格意义上的法都假定了一个立法者,立法者的意志构成法的形式因。

自然法的形式因就是上帝的意志。

第二,“它规定了要做什么或不要做什么”,这是法的内容或质料。

自然法的内容或质料就是上述定义中所说的与人的理性本性符合或不符合的东西。

第三,“它对人具有约束力”,即它对人施加一种义务。

[2]113由此可见,洛克从形式因、内容或质料以及义务三个方面规定了自然法的本质,我们下面就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自然法从内容上看是与人的理性本性相符合的法则。

在洛克看来,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遵循一种与其本性相符合的法则及存在方式,“在万物的整个组织中,没有任何事物如此不确定不坚固以致不存在某些与其本性相适宜的有效的和确定的活动法则。

”[2]109因此,人作为一种具有理性本性的存在者也有与这种本性相符合的法则,这些法则就是自然法的内容或质料。

人的理性本性也被洛克称之为人的本性或人性,我们可以从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分析它与自然法的关系。

首先,洛克追随亚里士多德的传统,把人的本性与人的理性能力联系起来,认为,人的理性本性是由他的理性能力决定的。

其次,自然法可以从人的理性本性推导出来,具有类似几何学上的命题一样的必然性。

“自然法是一种由理性所宣示的确定的和永恒的道德法则,它作为牢固地植根于人的本性的土壤的事实而存在。

”[2]199洛克甚至认识到自然法从内容上说并不依赖一种任意的可变的意志。

正是因为自然法与人的理性本性相始终,而理性本性为一切人所具有,是普遍的和永恒不变的,所以自然法收稿日期:2009-11-04作者简介:张双龙(1978—),男,博士研究生。

E-mail :zhangslqk@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初探张双龙(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摘要: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是现当代西方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

与一些学者主要以《政府论》下篇中个人与人类的保存来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不同,文章立足洛克早期著作《自然法论文集》,从自然法的本质、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自然法与政治社会的实证法的关系等三个方面,对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加以澄清。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深刻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自然法;义务;自然之光;上帝;实证法中图分类号:B56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10)03-0110-04第12卷第3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2No.32010年6月JOURNAL OF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un.2010也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第三,自然法与人的理性本性的这种必然联系是以上帝以一种确定的方式创造了人类为前提。

[2]201洛克实际上认为,上帝之所以创造了现在这样的人类,是由于上帝认识到,这是最好的。

这种对最好者的认识决定上帝的选择和创造。

总之,自然法从内容上说就是与人的理性本性相适应的法则,它规定了人的行动的方式、尺度和准则,并且假定上帝所创造的现在的人类,它就是普遍的、永恒不变的。

自然法的内容或质料仅仅指出什么东西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什么东西与理性本性不符合,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包含命令和禁止的含义,也即并不具有法的约束力或义务。

在洛克看来,法的这种约束力或义务只能来自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的意志构成法之为法的一个本质因素,即法的形式因;它只能来自立法者上帝的意志,因此上帝的意志构成自然法的形式因[2]187。

而且洛克还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美德只有被理解为上帝的意志的命令时,才具有法的力量[3]287。

在《自然法论文集》开首部分洛克曾谈到人们用来指称自然法的其他名称,其中之一便是美德,所不同的是自然法特别强调它作为法的约束力或义务,强调它与一个立法者的意志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洛克从一般意义上区分了义务的两个方面。

首先是服从的义务,其次是接受惩罚的义务,其基础仍然是上帝[2]183。

洛克的自然法的理论非常重视惩罚或制裁的重要性,他始终认为自然法如果没有与之相伴随的惩罚便失去意义。

不过,洛克虽然指出惩罚对自然法的必要性,但他并不认为单纯的惩罚或对惩罚的恐惧构成义务的根据。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洛克引入“良心”和“对惩罚的恐惧”的概念,这可以说是洛克自然法理论引入的一个新的维度,即区别于自然法的立法者的自然法约束的对象、主体,这是理解他的自然法和义务理论的重要的一极。

有学者指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道德学说作为一种义务理论并不关心个人动机问题,甚至认为与主观动机无涉。

其实并非完全如此。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受自然法约束的个人的动机、意志等并不是义务的根据,自然法的义务并不因个人的动机、意志和认识而改变。

这涉及到个人对法及其义务的理解和认识,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判断,也即洛克在这里所说的良心。

实际上,无论是良心还是对惩罚的恐惧,都是从个人动机的角度探讨义务问题,洛克强调是良心而不是对惩罚的恐惧将人置于义务之下,也即是对正当的东西的认识而不是一种功利的动机将人置于义务之下。

虽然良心同样不是义务的根据。

真正说来,洛克自然法研究中的许多难点,通常是由于混淆其义务理论中的这两极引起的。

可以肯定,上帝是立法者、上帝的意志是义务的根据,这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因此,洛克反对把理性看做立法者,甚至反对把自然法称为理性的命令。

但是要使我们现实地置于自然法的约束之下,无论是服从的义务还是惩罚的义务,都离不开良心的判断。

这是义务理论的另一极,即义务在个人动机中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的起源和根据。

自然法的三个要素是内在统一、缺一不可的。

不过,洛克早期关注是义务以及作为义务的根据的上帝的意志,这集中表现在洛克关于通过自然之光认识自然法的思想中。

二、自然法与自然之光我们如何获得关于自然法的知识?这是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并且直接推动洛克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的创作。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通过自然之光被认识的。

但是,洛克对自然之光的理解带有极强的经验论色彩。

同时又强调了认识上帝对认识自然法的根本意义,在他看来,自然之光要认识自然法,最重要的是对上帝的认识。

当洛克说自然之光或理性之光可以认识自然法时,他所指的首先是通过自然之光获得对作为立法者的上帝的存在的证明。

因此,对上帝的认识构成洛克探讨关于自然法的知识的核心内容。

在洛克看来,自然之光指人的感知觉和理性两种能力,“因为只有这两种能力能够教导我们并且提供那些标志自然之光的特征的东西。

”[2]147在这两种能力之中,洛克把感知觉称为“所有各种知识的首要的原则和来源”,因为正是通过感知觉“知识的原初观念进入心灵”。

理性是心灵的推理能力,“它从已知的事物前进到未知的事物,并且在由许多命题组成的一个确定的序列中进行论证。

”[2]149感知觉不能推理,理性则不能提供认识的材料。

二者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感知觉和理性共同构成自然之光,它应该成为我们的知识和生活的唯一向导。

洛克的上帝存在的证明正是建立在这种认识论原则之上。

根据自然之光的认识论原则,洛克首先从整个世界的存在推出作为其创造者的上帝的权力。

不过,洛克特别地从人作为宇宙中一种特殊的创造物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上帝作为在上权力的存在,因为自然法毕竟是仅仅与人相关的法。

“在感觉的证据之上推出这一点之后,理性便确认必然存在某个在上权力,我们正当地从属于他,这就是上帝,他对我们具有一种正当的和不可避免的统治权。

”[2]153不难看出,洛克在此关注的是上帝作为一种在上权力,一种合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初探法的立法者的地位和功能,在他看来这是认识自然法的第一要务。

要认识自然法,我们还必须认识上帝的目的和意志。

他直接从上帝的智慧推出上帝创造世界的目的,他给出的理由只有一点:“没有目的的行动同这样伟大的智慧是不相容的。

”具体到人而言,既然上帝赋予人心灵和身体,赋予他各种能力,因此不能认为上帝这样做是毫无目的的。

洛克由此得出结论:“在这种权力方面存在某种意志,上帝意愿人做某些事情。

”[2]157显然洛克在此把神创论的宇宙观、世界观,嵌入到他的自然法的理论框架之中。

三、自然法与实证法在洛克的法学思想中,有两种实证法:神圣实证法和政治社会中的实证法。

自然法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在洛克法学思想的发展之中,而这两种实证法则始终与之交织在一起,并且在洛克的中后期思想中占据了突出地位。

在《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明确地说:“上帝的意志是就其自身和通过它的内在力量而是具有约束力的,并且它或者是通过自然之光而被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我们正在探讨的自然法,或者是上帝给予灵感的人以某种方式所启示,在这种情况下它是神圣实证法。

”[2]187洛克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自然法与神圣实证法的联系与区别:第一,二者都是上帝意志的命令,它们在形式因、内容和义务的性质上是相同的或一致的,正因此洛克一般把二者统称为神圣法而与人类法相区别。

第二,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它们的颁布方式不同,自然法通过自然之光或理性为人所认识,神圣实证法则是通过超自然的和神圣的启示为人所通达,并且,这仅仅发生在上帝给予灵感的人身上。

除了神圣实证法之外,自然法与政治社会中的实证法的联系与区别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特别关注的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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