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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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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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问答(36-58)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答:组织。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

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报名参训有什么限制性条件?答:对于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职的,以及已稳定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加培训。

对下列因犯严重错误或精神病患者不予批准参加培训:(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39、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

从培训制度建立起,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都可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

(2)自主选择,技能为主。

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培训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填报志愿,申请参加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

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辖市、区及镇江市范围内的招生院校参加培训。

一般不跨地级市范围报名培训。

40、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入学考试吗?培训任务由谁承担?答:参加中、高级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不需要考试入学。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需要参加全国(省)的统一考试。

培训任务主要由各地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承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发放举措

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发放举措

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发放举措
1. 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退役士兵的培训。

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2. 制定经费标准:根据培训项目的类型、难度和时长,制定合理的经费标准。

确保培训经费能够覆盖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设备等费用。

3. 建立经费申请与审核制度:退役士兵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培训经费申请。

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审核申请,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4.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或浪费。

定期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经费分配。

5. 提供经费补贴或奖励:对于表现优秀的退役士兵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或奖励,以激励他们在培训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6. 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优秀的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同时,鼓励培训机构降低培训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7.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

让退役士兵和社会公众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增强监督力度。

通过以上举措,可以确保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合理发放和有效使用,提高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浙财社〔2010〕298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29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属地管理、就近培训、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由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自愿报名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二)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是指按照《广东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用于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伍士兵其资格由省民政厅审核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职业院校。

第五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对每名退役士兵分两年每年补助7000元。

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安排3年补助资金。

其中40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3000元用于对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职业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饭卡。

第六条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退役士兵的报名情况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下达。

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共同下达。

第八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一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职业院校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本校按计划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花名册和资金申请报告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同时报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各职业技术院校实际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所学专业、学制等汇总和编制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申请方案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送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三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人数将退役士兵培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下达拨付到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冀政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2011年8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自愿参加,免费培训。

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选专业,技能为主。

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

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市、县(市、区)参加培训。

若所在县(市、区)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由所在设区市民政部门就近协调到其他县(市、区)参加培训。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对象和种类第三章承训机构认定第四章制定培训计划第五章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确定第六章报到入学第七章培训实施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九章资金保障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时代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普惠+优惠”原则,采取政府购买培训和就业成果的方式,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让更多退役军人成为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促进他们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新创业。

第三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在本办法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象、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绩效考核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级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1.09.07•【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政治工作局,军事科学院科研部、政治工作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政治工作部,国防科技大学教务处、政治工作处,武警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力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

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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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
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预测的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 75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 40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元。

,二,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 90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 元。

符合复学规定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内的补助经费按此
标准执行。

,三,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 75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 4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 元。

第四条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训学校将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行政主管部门。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民政局和承训学校,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的参训
人数,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在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核实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五,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参训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
行资金结算,下达年度全部补助资金。

,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第五条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复学的,由就读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级申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

省补地区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其他地区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
由承训学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 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
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全额返还。

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将相应扣减。

第九条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民政厅和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

第十条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
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份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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