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
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的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的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是指交通事故前后车辆市场交易价格之差,一般用贬值系数来确定车辆的贬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价格评估值=交通事故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X贬值系数
一、交通事故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可用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方法同前。
二、贬值系数一般选用车辆修理项目分析法确定,评估步骤为:
1.收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修理方案、更换配件目录、修理厂资质、维修明细及总费用;
2.现场勘查:包括性能检测、取证、试验等;
3.技术分析:包括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维修工艺、配件质量、维修作业质量水平;对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舒适性、使用寿命的影响;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
4.确定贬值系数:根据受损总成或部件的重要程度确定受损系统或部件在整车的权重,对受损系统或部件修复后与事故前的技术状况对照比较,分别确定贬值系数,并将各分项贬值系数加总。
确定贬值系数时可参考《附录2:事故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条件参考标准》;
5.贬值系数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前整车价值的30%o。
交通事故人民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民财产损失赔偿标准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繁忙,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除了受伤或丧失生命的悲剧,人民财产损失也经常发生。
因此,确立明确的人民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人民财产损失范围人民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导致的财物损毁、财物丢失和财物减损等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住宅、商业建筑、耕地、农作物、家庭设备等。
二、人民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车辆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不同,车辆受损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赔偿分为全责赔偿、主要责任赔偿和次要责任赔偿。
全责赔偿:对于全责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车辆的实际损失价值,包括车辆修理费用、维修费用、残值等。
主要责任赔偿:对于主要责任一方,应根据其责任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价值和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次要责任赔偿:对于次要责任一方,应根据其责任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价值和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2. 房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导致的房屋损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赔偿: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对于可以修复的房屋损毁,赔偿金额应包括房屋修复所需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市场价值赔偿:对于无法修复的房屋损毁,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情况,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市场价值是指房屋在交通事故前的正常销售价格。
3. 农田和农作物赔偿标准针对交通事故对农田和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农田损毁和农作物死亡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包括农作物的实际产量损失和农田的实际经济损失。
市场价值赔偿:对于农田和农作物无法计算实际产量损失的情况,可以按照农田和农作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市场价值是指农田和农作物在交通事故前的正常销售价格。
辽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辽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肇事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下,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规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对辽宁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导致的人身伤亡,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同时还包括因伤残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辽宁省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肇事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交通肇事也可能导致车辆、道路设施等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导致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道路设施修复费等。
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肇事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依法进行,肇事者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受害者来说,也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辽宁省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 —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四类:1. 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2. 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3. 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4. 第三者损失, 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
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0]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
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会对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是一个重要的损失范畴。
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车辆损失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一、车辆定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需要进行车辆定损,即找到专业的车辆评估师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
车辆评估师会综合考虑车辆品牌、型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维修状况等因素,评估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
车辆定损是确定车辆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二、全责事故下的赔偿1. 全损车辆赔偿如果一辆车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损坏,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被定性为全损车辆。
在全责事故中,全损车辆的赔偿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实际价值是指车辆损毁前的市场价值,通常根据车辆品牌、型号、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
2. 部分损失车辆赔偿对于部分损失的车辆,赔偿标准则会根据车辆修复所需费用的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包括维修费用、人工费用、更换零部件费用等。
维修费用的计算通常基于相关维修标准和市场价格。
三、部分责任事故下的赔偿如果事故中存在多个责任方,各方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在部分责任事故中,各方的赔偿标准会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责任比例是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可以是相等分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保险赔偿标准许多车主在购买车辆时会购买车损险,车损险是保险公司为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损失提供赔偿的一种险种。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购买的保险金额和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保险赔偿中,通常会按照车辆实际价值和保险额度的较低值进行计算。
五、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车辆损失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被盗抢,可以根据车主购买的盗抢险进行赔偿;如果车辆发生火灾,可以根据车主购买的自燃险进行赔偿。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318号)、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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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价格评估机构发出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
第五条评估机构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在收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价格评估的进行。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对车物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并将图片资料保存至该起道路事故处理终结后1年。
属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评估机构完成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并将评估结论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由市价格评估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对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或知道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评估结论的机构申请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
对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有异
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
第九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事故当事人认为价格评人员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可以申请评估人员回避。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市物价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评估费由车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预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经价格评估后,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车辆所有人委托的人员自行选择具有维修肇事车辆资格的企业进行修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受损车辆修复企业。
第十三条负责修复受损车辆的企业,应事先了解受损车况和价格评估结论,按评估的价格及时修复车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秉公评估。
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由物价部门宣布评估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人估价资格证;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