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陕西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陕西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陕西科技进步奖是为了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奖项。
申报陕西科技进步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科研项目需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并取得显著的科技进步成果。
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 申报的科技进步成果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创新性指的是在技术、方法、理论等方面具有新的突破和贡献;实用性则是指该成果在经济或社会领域有实质性的应用和推广价值。
3. 申报成果所涉及的科研人员需在陕西省内工作或居住,并参与到该成果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
科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资格,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和实践能力。
4. 申报材料需要详细描述成果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成果介绍和论证报告等。
5. 申报成果应具备较高的原创性和独立性,不能是其他已经获得奖励的成果或重复申报。
6. 申报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并按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组织。
申报系统通常会提供在线申报渠道,申报人员需要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提交和上传。
总之,申报陕西科技进步奖需要具备在陕西范围内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科研项目,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并满足相关的申报材料要求和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有望获得陕西科技进步奖的荣誉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1
【实施日期】200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陕政发〔2009〕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政府决定授予“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能量回收机组(BPRT)”等28项成果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优质丰产旱作小麦长旱58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等68项成果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养正合剂的产业化及推广应用”等107项成果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科技工作者以受表彰的同志
为榜样,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取得更好更多的科研成果。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继续实施好“13115”科技创新工程,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8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共计203项)
一等奖(28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陕政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陕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实施方案与指南编制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课题)验收第七章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八章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第九章评估与监督第十章附则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规范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由省政府统一领导,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导并组织实施。
每个重大专项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各课题围绕项目总体目标承担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
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同步跟进。
根据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一、概念1、工龄的分类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记录,是用以考察劳动者向社会尽劳动义务、贡献大小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确定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退休待遇和其它待遇的主要条件。
2、工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
二、联系与区别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区别:两者规定的内涵不一样。
一般来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三、几种类型的工龄计算1、临时工连续工龄计算:一般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则分为几种情况:----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原固定工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规定办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七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删去第二款中的“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款修改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删去第三款。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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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531(颁布时间)20120901(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七号(文号)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创新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和科学技术发展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方针目标]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和创新型陕西。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计划,提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科技顾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发展决策的顾问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与科学技术进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应当咨询论证和组织评估。
第七条[社会支持]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弘扬探索创新、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爱护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第二章科学技术创新第九条[重点领域]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围绕资源主导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等重点领域,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十条[专项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推进专业领域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军民融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军民科学技术创新协调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和军民科技资源信息服务平台,采用股本投入、贷款贴息、科研投入、奖励等综合措施,、支持军工单位兴办军民融合型创新企业、民用单位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加快军转民高端产品产业化,促进军民融合科技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设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推动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
第十三条[科技园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优势,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发展特色产业基地,发挥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工研院]省人民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整合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资源,优化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运行机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就地转移转化。
工业技术研究院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可以将研发团队、研发资产、研发成果等整体孵化为科技企业,并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引进提高]鼓励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和技术贸易。
引进重大技术和装备,应当对其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论证,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科技资源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政策服务咨询、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七条[创新认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每年公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
本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研发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在满足性能、技术等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发,并予以订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科技公共服务购买制度,根据公共管理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购买科技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发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的作用。
第二十条[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应当保证必要的技术研发投入。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按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
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给予所得税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规定,对研发项目认定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
企业列支的研发经费未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的,税务部门对本部分经费全额征税。
第二十一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付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组织承担。
省内企业成功转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省、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企业创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资助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奖励获取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的专利发明人,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二十三条[国企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将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新产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收益、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等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农业科技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发展涉农新兴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第二十六条[农业创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业科技资源,推进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培育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农业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扶贫,发展农业技术交易市场,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
第二十七条[杨凌示范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围绕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强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研项目研究,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产业化示范、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和交流,创新现代农业产学研结合模式,引进吸收国外先进农业技术,研究培育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的新品种,建立农业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交易和推广,发挥农业科技创新、试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农业科技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农业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发挥现代农业、特色农业、涉农新兴产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第二十九条[农技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培训农业科技人才,完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