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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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故意的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 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手 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 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 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 ,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 ,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 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 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 很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 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 睛,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 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 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 ,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 后被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 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 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加重结果 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故意的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 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手 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 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 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 ,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 ,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 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 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 很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 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 睛,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 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 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 ,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 后被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 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 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加重结果 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出现间接故意的情况: ◆出现间接故意的情况: 追求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追求非犯罪结果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突发性犯罪中, 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内容(对事实的认识): 认识内容(对事实的认识):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认识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行为人对客观要件中选择因素的认识 明知的程度(可能会、一定会) 明知的程度(可能会、一定会)
、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 准之一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是犯罪故意。 度,是犯罪故意。 注意: 注意: 犯罪故意不等于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不等于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不等于“犯意” 犯罪故意不等于“犯意”。 犯罪故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故意” 犯罪故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故意”。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4.过于自信过失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 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 自信的过失。
第二,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 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虽然存 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 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 故意。
分析
w 由于信赖有权机关的解释,无法认识到自 己行为具有违法性,连这种认识的可能性 都没有,所以不构成犯罪。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中,“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 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 能发生+希望发生”型
(二)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 2.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 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不存在“必然发生+放任发 生” (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 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犯罪故意内容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一种主张:应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别认定。
故意犯罪的成立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现实的认
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再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发生死亡或伤害的 危险,虽然,其中任何一种结果出现都不是他的目的, 但他又不积防止其任何一种结果发生。例如,钱× 驾驶卡车去山上盗伐林木,在返回途中被检查站工作 人员人员周×拦住,要其将木材卸下。钱×不听,将 车启动,欲强行开走。周×遂登上驾驶室旁的踏板, 命令其停车,钱为将周甩到车下,时而加速前冲踩刹 车,时而使车走蛇行路线,让车身连续左右猛列摇摆, 终将周甩到马路上,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抢 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钱×目的只是赶快开车逃跑, 逃避制裁,并无伤害或杀害周×的目的,但是,他采 取的手段包含了致伤或致死的危险,他不是不了解的, 只是为了能逃避制裁,而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由于 其造成了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马某行医过程中病人过敏死亡案
被告人马某,属于一村医,1990年代以来一 直为本村村民看病,其中,一女村民患风湿性 关节炎,,曾多次找马某看病。被告人马某在 未作皮试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注射青霉素,均 未发生过敏反映。一天,被害人再次要求马某 注射青霉素。因以往都没有过敏反映,于是马 某给其注射了一支,注射后,发生过敏性休克, 被告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因抢救无效,被 害人当日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 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属 于意外事件,无罪。大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二、特征 (一)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三、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的一些表现情形
某单位会计贪污巨款后,为湮灭罪迹,深夜对 其会计室纵火,他明知室内有人在睡觉,可能 跑不出来被烧死在里边,仍不设法避免,结果 该人被烧死了。这种案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 名,但只能按一重罪处理。单就对死亡的态度 而言,应视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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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2.意志因素: 不希望 放任
3.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 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 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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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 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 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
(1)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
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客观实际情况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 过失。
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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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特点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的情形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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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
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
罪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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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义务: • 1.旧过失论:结果预见可能性或结果预见义
务。
• 2.新过失论: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 • 产生依据: • A.被容许的危险 • B.依赖原则 • 3.新新过失论(危惧感说):对结果预见可
能性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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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意志因素 希望发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 生危害 知的那种结果
社会的 (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
结果。
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 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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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可能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并且放 任这种 结果发 生的心 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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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 、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 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以及犯 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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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过失
2.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 保护的侵犯态度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_2

3
课前案例三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甲发现猎物 旁边有一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 站的位置很危险,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 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
课前案例四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猎物旁边突 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但甲没有 发现猎物旁边出现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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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意志因素的不 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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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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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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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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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 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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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①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丈夫毒妻害子 ②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突发性捅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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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课前案例三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甲发现猎物 旁边有一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 站的位置很危险,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 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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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案例四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猎物旁边突 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但甲没有 发现猎物旁边出现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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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意志因素的不 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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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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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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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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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 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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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①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丈夫毒妻害子 ②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突发性捅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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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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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类 • 1.法律认识错误 •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 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何种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 解。 • 一是假想的犯罪; • 二是假想的不犯罪; • 三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 2.事实认识错误 •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是 否影响刑事责任,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一是客体的错误; • 二是对象的错误; • 三是工具的错误; • 四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 五是因果关系的错误。
• • • •
1.认识因素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2.意志因素 放任,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听之任之, 自觉自愿地听任危害结果发生。 •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几种表现情况: • 第一,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 第二,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 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第三,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 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 的发生。 • 第四,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 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 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或不发生。
•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 • 第一,客观基础——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结果。 • 第二,主观根据——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认识一 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 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他却在 自己意志支配下,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严 重危害社会结果。 • 主客观相统一。
• • • • • • •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基本分类方法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应当预见——前提; 2.没有预见——事实。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 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以主观标准为 根据、以客观标准做参考。(通说观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 •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 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 其他类型
• 基本特征: • 一是行为目的与针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之间 的非重合性;二是犯罪态度的模糊性。 •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 典型类型 • 分类标准: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 (一)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 • 1.认识因素 • 认识内容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对 象、结果和意义。 •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 四、认识错误 • (一)概念 •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 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可能影响刑事责任 • (二)特征 • 1.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之间的不对称; • 2.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 • 3.基本内容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歪曲反映; • 4.是对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范围限定)
• • • • • •
所以,犯罪故意是……主观心理态度。 理论学说: 1.预见说(认识说、表象说) 2.意志说(希望说、意欲说) 3.折衷说(容认说) 我国刑法第14条采折衷说。
•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 (一)认识因素——前提条件 • 刑法第14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属于对认识因素的要求。 • 1.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 包括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 关系的认识。 • 2.认识程度 • 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主观认识)
•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 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 • 行为→行为的相关因素→不能简单使用效 果逆推动机。 • 何谓犯罪动机? • 即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 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 • 无后者即无前者,但二者并非等同。后者 是心理态度(罪过心理),前者是这种罪 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
• 2.意志因素 • 行为人积极希望此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 因此,直接故意依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可以用公 式表示(1)必然发生+希望发生;(2)可能发 生+希望发生。案例 • (二)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 公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 (二)意志因素——核心概念 • 希望﹢放任 • 1.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决定以 危害结果为目的,并积极努力创造条件, 追求危害结果的实现。(典型形态) • 基本特征:一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 二是希望具有积极性;三是希望具有坚决 性;四是希望的持续性。
• 2.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在追求 某一目标的活动中,置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的现实危险于不顾,执意实施该行为,认 可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 换言之,行为人虽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 止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是否 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 (五)犯罪目的与动机 •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 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意义: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其一,在法律明确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其二,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 犯罪目的也是犯罪故意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 立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 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二)特征 • 1.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 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 2.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的心理态 度。(它是刑法语境当中人的特定心理活 动,因而它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 3.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犯罪行为和结果为指 向的。(主要是说明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 要件的关系,即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 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和客观要件,我国刑法坚决摒弃“主观归 罪”,也反对“客观归罪”。不仅如此, 犯罪
• • • • • • •
二、犯罪过失的构成 (一)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 或者,“已经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 1.认识内容 2.认识程度 3.认识能力
• (二)意志因素 • 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疏 忽大意的过失; • 轻信能够避免(甚至出现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的行为倾向)——过于自信的过失; • “应当”: • 1.注意义务法源的界定; • 2.注意义务的内容; • 3.注意义务的履行。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 无主观要件——不被作为犯罪处理——无 罪过事件 • 1.期待可能性 理论渊源:德国“癖马案” • 2.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 • 3.不可抗力 刑法第16条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之间需存在着有机联系。 一方面,人的客观上危害社会的活动,只 有受到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 定时,才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 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心理 态度,永远表现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当中。)
• • • • • •
4.犯罪的主观要件具有特定的时间维度要求。 即行为时的心态度。 注意区分: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 犯罪动机,即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 意义: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 • 其一,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 其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 有一定的意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概念 • 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与犯罪故意 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 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