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垄断纠纷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探微

收稿 日期 :20 — 5 1 090— 8
作者 简 介 : 万 宗瓒 (9 D ) 男 ,重 庆人 , 西 南政 法 大 学诉 讼 法 学 专业 博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 为 民事 诉 讼 法和 市场 竞 J8 一 ,
私 人 主 体 发 动 民 事 诉 讼 . 垄 断 纠 纷 民 事 诉 讼 。 我 国 即 ① 反 垄 断 法 中设 置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必 要 性 .源 自于 该 项 制 度 的运 行 机 理 与 中 国 现 实 需 求 的 有 机 契 合
( )节 约 政 府 资 习 一 襞
在 执 法 资 源 非 常 有 限 时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关 会 更 多 地 关 注 公 共 利 益 .垄 断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可 能 无 法 进
人其 视 野 . 害者 因此就 无法 得到 合理 的赔 偿 。 事诉 受 民
讼 的 最 主 要 功 能 就 是 赔 偿 受 害 者 .这 也 是 私 人 主 体 愿
( ) ̄ T 受 窖 者 三 8" m
,
民事诉 讼制 度 的功 能 性考察
根 据 发 起 者 身 份 的 不 同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施 机 制 可 以分 为 公 共 实 施 与 私 人 实 施 两 类 公 共 实 施 由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关 对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采 取 执 法 措 施 .私 人 实 施 由
起 . 容 被 剥 夺 或 者 用 其 他 的方 式 代 替 。 过 民事 诉 不 通
讼 .允 许 原 告 就 其 由 于 不 当 的 垄 断 行 为 遭 受 的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使 得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则 与 私 人 受 害 者 的 利 益 直
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大量 人力 和财 力 , 受害 人宁 可放 弃 : 其次 , 受害人 较分 散, 推 选代
4 . 私 人诉 讼可 以减 少违法 者 的不 良影响 。首先 , 能减少对 执 表人 很 困难 : 第三, 众 多当事 人逐 一签 订授 权委 托书 也是不 经济 法人 员 的贿赂 。其 次 , 是 反垄 断立 法不 被产业 所获 。
一
、
反 垄 断为什 么需要 私 人诉讼
诉讼, 民事 诉讼在 承担举 证责 任方面 依循 的原则 是“ 谁主张 , 谁举
反垄断 法有两 种实施方 式 , 一是 公共实施 , 二是私 人实施 , 公 证 ” , 而 反垄断案件 和一般 案件 不同 , 它需要 当事 人提 供证据 证明
共 实 施是 指反 垄断执 法 部 门动用 权力 资源 和公共 财产 对 垄断 行 “ 签 订垄断 协议 、 滥 用市场 支配权 力 、 原告受到 损 失” 是否属实 , 这 而私人 也 自然 没有提起 诉讼 为施加 行动 , 如工 商总 局 、 发 改委 和商务 部所采 用 的措施 都是 公 就 意味着 当事人几 乎没有 失望成 功 ,
费者 受到 的利益损 害是 巨大 的, 但每 一个 消费者 的损失可 能就几
人发 现 自身权益 遭受侵 害时 , 可直接 提起诉 讼 , 经法 院审理 、 国家 毛钱 。一般情 况下 人们 也不可 能 为这 几毛 钱去 打官 司。
强 制 力保障 , 以实现 其请 求 。如此 , 私人诉 讼要 比公 共执行 快捷
权的, 尤 其对消 费耆来 说 , 他 们是最 终受害 者, 反垄 断执法 部 门虽 再加 上成 功率低 , 三种 因素共 同施压 , 当事人 也就 不愿再起诉 了 。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垄断行为极易出现,而垄断又极易引发不公平竞争,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因此,各国政府与监管机构积极建立反垄断机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推行反垄断政策,以及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反垄断诉讼是一种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其价值定位和制度建构至关重要。
一、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不公、商品供应减少或没有多样性、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反垄断诉讼正是通过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公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横盘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市场失真,垄断者挟势自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诉讼则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者福利,保障公众权益。
反垄断诉讼表述了对制约市场垄断的命题和要求,为弱化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与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裁判实践和规则的完善不仅拉近了违法者与受伤者的距离,更展示了法律、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通过反垄断诉讼,实现市场的平衡与公正,使经济活动更为健康,可持续。
二、反垄断诉讼的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制度建构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裁判实践的推进。
监管机构的建设:监管机构是反垄断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监管机构应当确立决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制裁。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领域涵盖了垄断反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加强在市场监管、公平竞争领域的协调合作,完善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行操作规程,更好地约束市场垄断行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反垄断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应当建立从经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维度切入、追踪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审视体系。
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2 .原告资格 :法 院通过判例确定的原告 资格 的标准 ,主要
3 .举证 :联 邦民事诉讼法 同样适用于反垄 断法 的适用 。证 所以在构建 我 国反垄 断私人诉讼 制度 的时候 ,不 能盲 目照搬 , 应 当分清楚它 的益处 、经验和教训后 ,再依据我国 的国情准确 据开示制度 的存在为双方当事人 举证 提供 了便利。
3 .时效 : 止垄断及 确保公正交易} 第2 条规定 出受 ; 6 1 .管辖法院 :克莱顿法规定任何因反 托拉斯法所禁止 的事 项 而 遭 受 财 产 或 营业 损 失 的 人 ,可 在 被 告 居 住 的 、被 发 现 的或 害人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能在判决 之后 才能行使 ,并在判决确 有代理机构 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 ,也 可在公司违法行为 定 之 日起 三 年 内时 效届 满 。
2总第 142 ) 0 年第 期 0 ( 9 43 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ERP SE CUL RE RI 1
NO.2, 0 9 3 20
( u l ie N . 4 C mua vt O 1 ) t y 4
论反垄 断法私人诉讼
杨旭 东
(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 郑 50 4 ・4 01) m , 1
( ) 日本 反 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5 (0 9 3一 10 O 4 1 2 0) 2 O 一 2 6 1 4 1
公 正 交 易 委 员 会 作 为 日本 的 反 垄 断 法 执 行 机 关 ,可 以 对 反
5 .集团诉讼 制度 :针对一些受害范围大 ,但每个个体受 到
行 的情况下设计 出了集体诉 讼制度来促进私人诉 讼的发展。 6 .损害赔偿 制度 : 《 谢尔曼法》 规定了三倍 的损 害赔偿制 度 ,体现了美 国对垄断行为处理严厉 的态度 。 ( )欧 盟反 垄断 法私 人 诉 讼 制 度 二 欧盟的反竞争法立法是通过一系列 的以条约为基础 的规定 、
关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执行制度的探究

( 总第 l 1 3期 )
边疆 经济 与文化
T HE BOROER EC 0N0MY AND CU姗 R E
N仉 5 . 2 0 l 3 Ge n e r a 1 . No . 1 1 3
关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执行制度的探究
李哲漫
( 海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海 口 5 7 1 1 5 8)
权等。 关 键 词 :反 垄 断法 ;私人 执 行 ;损 害赔 偿 中图 分类 号 :D 9 1 5 . 2 文 献标 志 码 :A 文 章编 号 :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0 5 - 0 1 8 3 - 0 2
通 过 对 主要 反垄 断 立法 国 家 的考 察 可 以发 现 , 反 垄 断法 的执 行 机 制一 般 包 括 公共 执行 和私 人 执 行。 [ t 私人 反垄 断诉讼 是指 私人针 对违 反反垄 断 法的行 为 ,向法 院依法提起诉 讼 ,要求 给予救 济 。
摘
要:我国 《 反垄断法》 第 5 0 条正式确立 了反 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 ,填补 了我国反 垄断法私人执行制
度在法律规定方பைடு நூலகம்的空 白。但仅仅一个法律 条文的规定使得私人执行制度显得很薄弱,在该 制度的具体实施 中
将会遇 到很 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提 出了几点设 想:即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原则;建立豁 免制度和确立管辖
一
1 . 反垄 断私 人 诉 讼 的原告 特殊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5
作者 简介 :李 哲漫 ( 1 9 8 6 一) ,女 ,海 口人 ,助教 ,硕 士 ,从 事财税 法研 究 。
l f l A N J I A N G J I N G d l Y ( J W E N H U A 囤
对《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从一 定意义上 来说 , 法律 的实施机 制就是法律 的生命 。
垄 断行 为引发的 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第
诉讼 , 这种 隋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 , 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 根据
该条 的规定 , 在垄 断 民事诉讼 中 , 只要原 告有证 据证 明因垄 断行 为受 到损 失 , 或者 因合同 内容 、 行业 协会 的章程 等违反 反垄 断法而发 生争议 , 均 可以提起诉 讼 , 要求垄 断行 为人承 担 民事责任 。 另一方面 , 适 当减轻 了原告举证责任 。据最 高院新闻发
2 0 1 4 年 第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C RES EARC H GU I D E
No . 7, 2 01 4 S e r i a l No. 225
总第 2 2 5 期
对 《 关 于 审 理 因 垄 断 行 为 弓 I 发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的 思 考
2 0 1 2年 6月 1日起施行 的《 关 于审理因垄断行 为引发 的民事 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明确规定 : “ 受垄 断行 为 损 害的 民事 主体有权 向法 院就该 垄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讼 ” 。
《 关 于审理 因垄 断行 为引发 的 民事 纠纷案 件应 用法律 若 干
关于 举证 问题 , 《 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基 本 原则 为 “ 谁
主张 , 谁举 证 ” 。 但 考虑 到对 于垄断 案件原 告举证 十分 困难
我国反垄断诉讼:困境与突破

定》 ( 以下简称 《 解释》 ) ,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对我 国
反垄断法 中关于 民事诉讼规定的缺失问题 进行 了一定 程度 的补 充 。在理 论和 实践部 门为 之欢 欣鼓舞 的同 时 ,应深刻认识到 ,反垄断诉讼在我 国仍面临一些困
境 ,现有 的立法虽规定 了反垄断 民事诉讼 ,但 内容稀
从 制度设计 上看 ,判断一个 国家 的反垄 断诉讼制
度 ,是否为真正意义上 的反垄 断民事诉讼 的重要标准 是 ,当事人可以 向法院提起反垄 断诉讼 的对象 和具体
证 明责任等问题加以规定 ,导致实践 中因垄断行为受 到损害 的当事人无所适从 ,所提起 的赔偿诉讼难 以获
得法院的支持 。如 ,截至2 1年年底 ,全 国法 院共受 0 1 理垄断 民事纠纷 6 件 。从审结的案件来看 ,原告胜诉 l
并不能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 营者 的合法权益 。原 因在于 ,该制度在实践层 面存在一个 困境 :垄断行为 和事实是否成立 ,只是法 院在审理反垄 断民事赔偿案 件过 程 中一个需要 附带审查 的前 提性事实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垄断行为本 身不可 以直接提起 民 事诉讼 。这就导致一个后果 ,法院在审理反垄 断民事 赔偿诉讼过程 中,若不能解决前提性事 实 ,则 无法满
少 ,远不 能满足实践需要 ,反垄断行政和刑事诉讼制 度在立法 中缺失 。为实现对垄断行为 的有力打击 ,保
足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对垄 断行 为是否可 以提起诉 讼 ,牵涉其概 念的确 定 ,而我 国反垄断法并没有 对垄断 的定义加 以规 定 , 只是对 经济垄 断和行政垄断 的行为表现进行 了概括性 的 ,而要经过一定 的时 间过程 。这个 问题
一
旦在诉 讼 中形成 争议 ,无 论是 对原 告还 是被 告而
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初探

a tt us ut rt n t is t ge n ir ta ho iy i he fr ts a .
Ke r s: rv t ntt u t cv la ton;e c u a n o e ;r s rc e o e y wo d p i a ea ir s i i c i n o r gi g m d l e t it d m d l
一
、
引言
了我 国的反垄 断 法行 政 执 行 机 构 ; 六 章规 定 了 第
反 垄断 法行政 执 法 机构 对 垄 断 行 为 的调 查 权 ; 第
经过了 1 3年 的争论 , 国 于 2 0 我 0 7年 8月 3 0 日通过 了反垄 断法 。但反 垄 断法 律 制度 的健全 不
七 章法 律责任则 规 定 了反垄 断行政 机构 对垄 断行
20 0 9年
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会科 学版) 社
J u n l fHe e n v r iyo ce c n c n l g ( o il ce c s o r a b i o U i e s t fS i n e a d Te h o o y S ca in e ) S
LU O — U Xu X
( w c o , a ioUn v riy, a z o 6 0 1, ia La S h olHu qa ie st Qu n h u 3 2 2 Ch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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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摘要】《反垄断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但尚有许多不足有待改进。
在诉讼主体方面,原告资格应以直接损失原则为原则,至于集团诉讼应限制在消费者代表,并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
在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应将被告过错作为证明要求,另应规定在损害方面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并积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应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引入三倍赔偿和律师费用。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诉讼主体;证据规则;赔偿范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诉讼程序保障的反垄断法充其量也只能是精美的玩具。
而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私人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的成败十分关键,其具体形式就是反垄断民事诉讼。
故有必要以反垄断的民事诉讼为突破口进行深入研究,以求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设计。
一、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或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远未完善,有关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以行政监管还是私人诉讼为主远未形成共识,故以下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一阐述。
(一)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主要以公共实施尤其是行政监管体制为主,相关执法机关为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这并不说明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并不重要,相反,即使不能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行政监管同样重要,也必须承认反垄断民事诉讼是行政监管的必要补充。
不可否认,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拥有国家权力的支持、充足的预算保障、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储备、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等诸多优势,但这些都无法掩盖其本身的不足。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官僚机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效率低下、本位主义、追求政绩、的倾向,加之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损害分散、数量巨大、调查取证相对难度较大的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在执法机构所处理的垄断案件必然远远少于实际发生的案件,其中的空白必须有一种方式来弥补,而民事诉讼就是唯一可行和现实的选择。
此外,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偏见难以避免,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的形式审查特性决定了其并不是一种完美的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却具有门槛低、地位平等、实质审查的特点,应该说是争议的最后一道门槛,当仁不让的成为补充和制约反垄断行政监管的重要形式。
(二)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反垄断民事诉讼在中国是否可能,取决于是否具备包括相应法律制度环境、社会现实和相关配套理论等条件。
首先,在中国现行反垄断法中给民事诉讼保留了一席之地。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规定比较简略,但毕竟为法院受理和审判垄断侵权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从社会环境来说,我国广大消费者和中小尤其是民营经营者饱受垄断之苦,对各类垄断特别是价格垄断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害切身感受,可以说社会不但能够容纳反垄断民事诉讼,甚至可以说是热切期盼其出现。
最后,实务界已广泛开展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构建,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序号为162的“垄断纠纷”案由,此前不久制定发布了相应司法解释,这一切为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回到具体程序,作为一个诉讼程序来讲,“谁能告”、“谁来审”是最基本的问题,而在反垄断诉讼领域更是充满争议。
下面就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相关问题,即原告资格、集团诉讼、审判组织这三个问题分别探讨。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但“利害关系”是一个含义弹性极强的词。
而根据最高院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应为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人或就合同或章程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产生争议的人,这一规定仍然不够明确,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受理。
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存在滥用诉权的实际情况,故应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借鉴上述标准,将原告限制在直接受到垄断侵害的范围内。
但应适当允许例外,如对于事关众多消费者利益且直接购买者未起诉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介入的情况,也可适当结合具体案情突破该原则,但应设置严格的批准程序。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与集团诉讼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原告团体的资格和形式上,美国对原告集团成员的资格和组成并无过多限制,而欧盟国家则严格将起诉团体限于经有关机关或立法特许的消费者团体。
就我国而言,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有共同诉讼的制度安排,但该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在现实中的执行效果也并不理想,故应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以代表消费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起诉的权利。
(三)审判组织问题乍看起来这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审判组织当然应该是人民法院,但实际上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由法院的那一个庭室审理在实务中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鉴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专业性较强,故有必要参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级别管辖的惯例,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最高院规定中也采纳了这一做法。
在当前的法院内部分工安排中,反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应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或民四庭)来审理,但实际上反垄断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本质的不同,由该庭审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作为权宜之计固无不可,但若长此以往实为不妥。
这正是一个恢复被撤销的经济审判庭的大好机会,被撤销的经济审判庭在当时审理的事实上也都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所以那个经济审判庭名不副实,撤销并无不当。
但现在有了反垄断诉讼这一真正的经济法案件类型,常规的民事审判组织对此显然力不从心,是时候广泛招募、培养经济法审判人才,组建专业经济审判队伍和组织,真正发挥国家经济司法职能了。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反垄断诉讼原被告之间存在悬殊的力量对比,让其在传统民事诉讼规则框架中公平对抗才是真正的不公,关键就在于证据规则的采用,下面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举证责任、专家证人等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案件的证明要求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大多是通过追究垄断者的侵权责任来实现赔偿,而普通的民事侵权一般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同时也是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明要求,但如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采取这一证明要求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应对此进行相应修正。
反垄断民事诉讼和普通侵权诉讼的证明要求的关键的区别出现在过错和损害方面。
过错是否作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证明要求,各国做法各有不同。
归纳起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首先是否定模式,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5条第2款①明确规定,“事业者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亦不能免除前款规定的责任”;其次是拟制过错模式,如美国认为反竞争行为几乎完全是故意行为,无须专门证明;最后是过错加重模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不是将故意作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而是加重条件,也就是说,若无故意情节,则仅能适用单倍损害赔偿,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在三倍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再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未提及垄断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须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见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过错不应作为证明要求的内容。
至于损害结果,民事侵权强调实际损失,但垄断造成的损害很难说是实际损失还是预期利益,故对证明要求也有所区别,此问题待下文赔偿数额确定部分具体论述。
(二)反垄断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反垄断案件证据一般掌握在垄断者手中,要求原告证明垄断行为的存在及其造成损害和损害数额极不现实。
针对这一情况,应相应改变反垄断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而最高院规定已经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包括垄断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等,但仍有不足,还应进行以下两项修正。
首先,对于损害数额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所受损害数额,若被告未对此举证或举证未被认可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等。
其次,借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迫使被告提交证据,最高院规定中提到了证据展示的保密,但很遗憾并未对于强制提供证据及不提供的后果做出规定,应予以修正。
(三)反垄断案件的专家证人的问题如前所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行为性质认定及损失计算,涉及复杂的经济学了理论,主要依赖于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证言来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间题的规定》第61条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提供了基础制度框架,最高院规定即引入了这一做法。
四、反垄断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通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救济制度,最终法律责任的落脚点都在赔偿上,但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计算往往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所在。
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不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不但要体现损失填补的功能,更要反映惩罚和威慑的内容,所以应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损害数额基数计算方法及赔偿倍率作出特殊规定。
(一)反垄断民事案件中损害数额基数的计算方法在反垄断法颁布施行前有这样一个案件,某次工程招标中的评标第二名投标者发现第一名中标者与招标者串通一气而使得自己未能中标遭受损失,故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确实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违法行为,但在确定具体数额却遇到了困难。
原因在于原告主张要求赔偿其投标报价减去其如中标施工的成本后所本来应得的利润数额,但法院认为毕竟原告未参与施工,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一种可得利益而非实际损失,但又没有更合理的计算方式,法院一时骑虎难下。
实际该案所反映的问题在反垄断索赔案件的审理中普遍存在,即如何认定、计算原告因垄断行为所受的损失。
对此问题美国法院已发展出一系列可行的计算方法,可供我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包括标尺比较法,前后比较法,市场份额法和持续经营法。
②标尺比较法,即如果能找到一个与原告情况相似但没有受到垄断影响的人,以此作为“标尺”,将原告的收益与“标尺”在同期的收益进行比较,就可以计算原告损失。
前后比较法,即把原告自身在垄断侵害实施之前或结束之后的经济收入,与受到侵害期间的经济收入进行比较,以两种状况之间的差额作为垄断损失。
市场份额法是以原告因垄断丧失的市场份额计算损失金额的一种方法,即把原告减少的市场份额换算成相应的产品销量,然后按照单位产品的利润率计算出损失的利润总额。
持续经营法,即假定原告一直未受到垄断侵害计算其在市场上出售时的公平价值(持续经营价值),该价值相当于一个理性的收购者在收购该持续经营的营业时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后计算原告营业在目前的实际价格,最后将两个价格相减,差额即为原告所受的垄断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