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储备粮轮换竞价挂牌销售交易细则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甲方通过竞价方式购买乙方的地方储备粮轮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次交易为地方储备粮轮换,交易粮食品种为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吨,质量等级及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竞价规则1. 竞价方式: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甲方出价最高者得。
2. 竞价时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
3. 竞价保证金:乙方需在竞价前缴纳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由甲方通过竞价确定,竞价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
2. 支付方式:甲方在竞价成功后,按照约定时间将全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在收到全款后____日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3.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4. 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如有异议,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结果为准。
五、品质保证及责任承担1.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粮食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标准。
2. 如因乙方提供的粮食品质问题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时交货或提供的粮食品质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

2024年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
根据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甲方为储备粮管理单位,乙方为竞价购买单位,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品描述
1. 产品名称:地方储备粮。
2. 类型:以大米、小麦、玉米等为主要品种。
3. 数量:甲方将向乙方提供500吨地方储备粮。
4. 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符合质检合格标准。
5. 成色:全面符合粮食卫生标准,无霉变、异物等情况。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单价:竞价底价以市场价为基准,甲乙双方在竞价环节中达成协议。
2. 支付方式: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货款,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三、交货及过户
1. 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的仓库进行交货。
2. 过户程序:乙方需提供相关手续,经过货物检验合格后,由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合同解释权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交付货物并付清货款后终止。
2. 本合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吉省价综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粮食粮食定购价格,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省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省定购范围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两减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4部分生产资料玉米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市州定中准价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农药(不含小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5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吉粮仓〔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粮仓〔202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5月12日吉林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结合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推动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为主线,以保障粮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聚焦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能力提升,着力构建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体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配置。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合理配置粮食仓储物流资源。
统筹整合、融合发展。
坚持以存量设施整合提升为主、以增量设施补短板为辅,有效整合盘活资源,提高粮食仓储设施整体效率和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加快推进仓储物流与粮食产业联动融合,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
国储玉米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跨省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4年6月5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跨省移库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以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跨省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或授权货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代行签订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
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吉市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用于保障吉林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油)需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作为吉林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和管理权。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俊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服务合同(二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服务合同甲方:(出售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购买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1. 根据国家有关储备粮的政策,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储备粮需要进行轮换销售;2. 乙方有意向购买甲方的储备粮,并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和资金实力;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将其拥有的储备粮,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乙方,乙方按照竞价结果支付相应款项,并由甲方按照约定将储备粮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和质量1. 储备粮的品种和数量以甲方在轮换销售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为准;2. 储备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甲方在交付储备粮时应提供质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竞价程序1. 乙方在竞价开始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2. 竞价的方式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约定;3. 乙方提出的竞价应包括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4.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竞价情况选择合适的买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竞价结果;5. 竞价成交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款项。
第四条交货时间和地点1. 甲方应在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粮交付给乙方;2. 交货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按时将储备粮送达至指定地点。
第五条价格和付款方式1. 竞价结果中确定的价格为本合同的约定价格;2. 乙方应按照约定价格在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90%的款项作为预付款;3. 甲方交付储备粮前,乙方应将剩余10%的款项支付完成。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双方应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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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挂牌销售交易细则(2017新系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粮食流通,更好地为广大粮油企业服务,维护各交易商和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挂牌竞价交易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中心电子挂牌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所有相关各方凡在本中心从事电子挂牌交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通过本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平台将所包含得交货地点、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标的商品挂牌出售,买方会员在挂牌出售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标的商品进行买入,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挂牌分挂牌采购和挂牌销售两个方面。
第四条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与交易相关的一系列服务。
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五条参加交易的出卖人在交易之前应向本中心提供:(一)出卖人的交货能力证明;(二)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三)卖方交易商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交易具体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委托书》、《挂牌交易清单》,出卖人还需提供所卖粮食标的卖方承储库、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并出具有国家或省级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卖方交货仓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等情况。
卖出数量不得不得超过交货能力。
第六条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粮食竞买人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和出卖人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交易中心审验交易商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八条买卖双方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元/吨和履约保证金*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中心在**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销售挂牌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一周在有关网站()发布《公告》、《交易授权书》、《交易合同》(样本)、《验收确认单》(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竞价交易细则的解释。
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吉林粮食市场(/)公示《交易授权书》、《挂牌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二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买方交易商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交易地点: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长春市建设街1249号),或选择场外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品种、计量和计价单位第十五条出卖人如需将本企业的粮食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的,提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交易中心,由中心以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交易品种一般为:粳稻、大豆、玉米、小麦。
若超出该交易系统范围的挂牌商品,卖方交易商应向本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本中心在挂牌交易品种范围内,指定若干挂牌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的,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予以显示。
第十八条电子挂牌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五章交易秩序第十九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商代表凭相关证明按时入场。
参加网上挂牌交易的买方交易商要按时登录网上挂牌竞价交易系统(/)。
第二十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六章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挂牌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出卖人应积极配合买受人查验货物,双方应就仓内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后续一切运输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时,应给买方交易商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将出卖人所需挂牌交易商品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输入挂牌商品相关内容及卖出指令,并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输入买入指令,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六条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撮合配对成交;第二十七条挂牌时间内,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买入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时,交易系统自动禁止继续购买。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交易商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须在交易系统上签订《交易购销合同》,成交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供会员查询、导出、打印,电子成交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挂牌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七章交割和结算第三十二条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监督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督促买方按时缴纳货款、及时验货和收货、按时与卖方进行收货确认等事宜,监督卖方所发货物的质量、数量、督促卖方保质按时发货、与买方进行发货确认、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买方必须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买方按照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卖方出库的粮食质量以交易合同为准。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等规定执行。
卖方出库的粮食数量以买方验收时的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第三十六条在提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发货并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交易中心提交调解申请。
交易中心接到商务调解申请后,积极进行协调,同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资质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如中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七条卖方在货物发出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后,通过电子系统一次性签署《验收确认单》,由交易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八条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仍未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确认盖章,且交易中心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
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第四十条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
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退回预交的保证金。
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八章违约处罚第四十一条合同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第四十二条买受人不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未交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已按期缴纳货款,未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全部货物发运完毕的,如属买受人原因,未发运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
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如发生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对方,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待卖方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执行合同。
(三)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交易细则由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