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产证券化自律规则介绍--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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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在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撤换公司网站已经公开引用的非协会会员所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停止印发含有非协会会员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的宣传材料。

二、基金评价机构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或完成备案程序后,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评价结果,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开始受理基金评价业务相关申报材料。

符合《暂行办法》和《自律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入会或备案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的规定向协会报送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拟申请入会的评奖媒体,应当根据《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3)向协会报送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活动。

2.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自身的信用资产、债权资产等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产品进行融资或投资。

3.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选择和审查1. 证券公司在选择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查时,证券公司应当对项目的资产质量、流动性、抵押物评估等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有合规性和可行性。

三、证券产品的发行和销售1. 证券公司在发行证券产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2. 证券公司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风险揭示和产品说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投资者保护1.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或操纵市场等行为。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风险管理1. 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内部控制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分工和权限,并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七、监督管理1.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资料。

以上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业务。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以下简称"证监会")直接监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制定行业规范和指引,以引导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基金经理的投资效益、增加市场投资工具的多样性并降低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了基金管理人的一种重要投资策略。

协会于2016年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主动管理偏离指数类基金的新增细则》,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指导。

首先,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应遵循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投资策略的透明度、风险管控的合规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并确保投资策略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协会的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资产证券化投资的最高比例限制,以控制基金的风险。

同时,指引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投资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

这些规定确保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的风险可控性和专业性。

此外,协会的指引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指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应建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并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加强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进行监督的能力,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总体来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其在资产证券化投资方面进行合规性和透明度的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解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解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解读一、引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旨在提高行业规范化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背景、具体规定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二、背景介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部分,是2019年协会发布的重要规范文件。

这一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范水平,是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

三、规则内容解读1. 规则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

规则内容涵盖了会员单位的自律检查程序、自律检查内容、自律检查报告等方面内容。

2. 自律检查程序规则对自律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自律检查的周期、自律检查的目标和内容、自律检查报告的提交等方面。

在自律检查前,会员单位需制定自律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3. 自律检查内容规则明确了自律检查应该包括的内容,涵盖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的检查,将有助于揭示会员单位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4. 自律检查报告规则要求会员单位制定自律检查报告,并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自律检查报告应包括自律检查的程序、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

协会将对自律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四、影响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实施后,将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 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范水平规则要求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检查,有助于提升机构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五、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处罚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资产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等。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资产证券化。

3.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境外资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资产证券化应以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原则为基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充分披露资产池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现金流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应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2.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应在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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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自律 创新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 资产
(三)风控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基础资产界定的法律依据 •基础资产权属清晰 •基础资产合法有效转让 •基础资产估值及现金流预测 •现金流的转付、账户监管和混同风险的控制 •现金流的使用和合格投资 •不动产证券化的负债经营 •资产管理和后备服务安排
小额贷款


物业收入


小额贷款

收费收益权

租赁债权

小额贷款

合同债权
目前已备案产品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产品名称
管理人
挂牌场所
中新集团物业租金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
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
银河金汇-瀚华小微信贷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号
东证资管-安吉租赁1号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一)备案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日常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
,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 告、年度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认购协议书
服务 自律 创新
服务 自律 创新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情况
目前已备案产品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产品名称
管理人
第一创业金通小贷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
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 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
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
狮桥一期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
(一)备案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备案确认
管理人应当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 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 案材料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 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 个工作 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
服务 自律 创新
(三)风控指引
服务 自律 创新
•循环购买资产的要求 •资信评级机构评估 •收益分配基本要求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持续关注与监督 •违约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现场检查:管理人应当保留专项计划设立至存续期内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自专项计 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合同范本
备案时点: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业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一)备案办法
备案路径: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备案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备案流程
专项计划管理人
如需挂牌
与交易场所沟通
成立专项计划 给予无异议函
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专项计划备案
(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服务 自律 创新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 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 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 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对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或引发风险外溢的行为,必须明确基本规则,实施底线 监管:
只能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基础资产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对促进保护投资者和防范风险外溢的制度安排,只宜明确基本原则,给予必要 引导:
对风控管理的要求 对管理计划合同的要求 对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资料保存的要求



协会办理
备案完成并公示
专项计划备案信息包括: • 备案登记表 • 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
告 • 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
转让 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
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 议(如有) • 法律意见书 •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 3 年(未满 3 年的自成 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 况说明 •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 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 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 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 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 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 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 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起草依据
服务 自律 创新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赋予协会的备案和自律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 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 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明确规定: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 5日内进行备案 自律管理的主要职责体现为: 强化事中事后监测、强调信息披露、引导建立健全销售适当性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市场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外溢
7
2.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相结合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起草依据
服务 自律 创新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与协会有关的要求:
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 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 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
服务 自律 创新
资产证券化 自律规则介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管产品部 陈春艳博士 2015年2月
服务 自律 创新
目录
资产证券化自律规则的起草背景 资产证券化自律规则的主要内容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情况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资产证券化自律规则的起草背景
2
(一)起草依据
服务 自律 创新
东证资管—蚂蚁微贷 (SZ)1号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
长春供热集团供热合同 债权1号资产支持计划
第一创业证券
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民族证券
长江证券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
挂牌场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是否取得 无异议函

是否取得备 案确认函
基础资产类 型规则的主要内容
9
自律规则体系
服务 自律 创新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及格式指引等相关文 件
2015/2/9
(一)备案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备案主体: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服务 自律 创新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 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 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 类型资产。
(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备案办法
服务 自律 创新
自律管理

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
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
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
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
• 管理人、托管人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
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相关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
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
、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服务 自律 创新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 总则 二、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三、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 第四章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 第五章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 第六章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第七章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第八章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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