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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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在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撤换公司网站已经公开引用的非协会会员所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停止印发含有非协会会员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的宣传材料。

二、基金评价机构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或完成备案程序后,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评价结果,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开始受理基金评价业务相关申报材料。

符合《暂行办法》和《自律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入会或备案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的规定向协会报送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材料;拟申请入会的评奖媒体,应当根据《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3)向协会报送基金评奖业务申请材料。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以下是《指引》发布通知及《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为配合新《基金法》的买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受托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三)权责匹配原则。

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四)一致性原则。

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五)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2018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估值原则三、估值方法(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2]13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3号)各基金销售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9年11月23日颁布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以发布。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保证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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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
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
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原有途径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私募证券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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