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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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税]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论,中国,税]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1. 税权划分的类别及决定因素1.1税权划分的类别税权划分指的是税权在有关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和配置。

包括税权的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两部分。

就税权的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之间的关系来看,横向划分是纵向划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横向划分,纵向划分就要被截留,就会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

因此,研究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也不能忽视税权的横向划分。

1.2.1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制条件下,由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税权在政府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就不同。

市经济体制国家较多地倾向于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混合型税权划分体制。

1.2.3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确定税权划分模式最基本的依据。

它分为联邦制和共和制两种类型。

由于政体是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体对税权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2. 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税权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法律保障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最高法律明确规定。

而我国税权的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

相对于成熟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国家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划分的法律权威性,我国的税权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印记,导致税收法律关系变动的不稳定性特征。

2.2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第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不尽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立法主体之间不尽合理。

一方面,从横向划分的角度来看,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着“越位”问题。

另一方面,从纵向划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缺位”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但我国税收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拥有的税收立法权极为有限。

第二,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

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的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和企业的平等竞争”。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国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的:中央税: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7、房产税,8、车船税,9、印花税,10、农牧业税,11、耕地占用税,12、契税,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等。

目前,地方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在极小的范围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和征税办法。

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过小,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缺位,使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政策,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当地经济运行。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

【推荐下载】浅析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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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

下面是为各位朋友准备的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希望能为广大朋友带来帮助。

 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

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

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

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
1。

我国目前政府间税收划分中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我国目前政府间税收划分中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财税广场我国目前政府间税收划分中的问题与改革对策白恩来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政府间税收划分中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分税制的经验,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划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划分;税收结构;分税制一、我国政府间税收划分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现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在省、市之间的税权划分的形式上各地进行了不断地的尝试和改进,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了相对稳定的且彰显各自特色的税权划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划分主要采用分权模式,然而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主要呈现出下面三个特点:1.各地区各具特色,没有形成统一模式我国的31个行政区对于地方政府税权的划分,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模式,总的来说能分为下列三种模式:(1)省、市一级政府具有比较独立的税收来源。

目前只有北京采用这一模式,是把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划为市级固定收入。

(2)省委省政府拥有的比较独立的税收来源,地市级却没有。

现阶段,只有上海采用这一模式,而且上海除了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作为省级的固定收入以外,其他的属于共享税。

(3)城市的税收相对独立于省一级。

这是地方政府目前税收收益权采用的主流模式。

除了北京和上海之外的其余的29个地区都属于这一模式。

2.我国政府财权与事权制度安排的变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每次财政体制的改革都是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关系的变动,同时预示着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重新分配。

纵观60多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政府财权与事权制度的变化过程就会清楚的呈现出来。

我国的财政体系在分税制改革以前就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整改,表现为从高度集权渐渐地到分权体制变化的过程。

通过对这十多次调整成效的概括和对比,得出了: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呈“双下放”,但是财权下放程度略高于事权下放程度的结果。

(1)从1951年起,我国将国家财权下放,渐渐地开始变革“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

1953年起实行“一五”计划,地方政府能否将结余自行留用决定权完全由中央掌握。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宪法赋予的税收权力,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职责。


央和地方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对税收进行划分和分解,
使二者各司其职,协同发展。

2. 坚持以中央税收为主,地方税收为辅的原则。

中央应负责重
要的税种和税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应负责地方
性税种和税收管理,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 确定税种的分配原则。

根据税种的性质、适用对象和税收功
能等因素进行划分。

4. 合理分配税收收益。

中央和地方应根据各自为民服务的实际
需要,分别分配税收收益。

5. 不断完善税制,提高税收负担的公平性。

对于不同社会群体,要有相对公平的税负水平。

6. 加强税收管理。

加强现代化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

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会员资料)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摘要: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我国现行税制税权划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构想和其他应解决好的问题。

关键词:分税制税权划分公共产品1994年,分税制在我国正式实施,经过7年的实际运行,效果是显著的,首先它保证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使我国初步建立了税收的分级征收和分级管理的制度;使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由中央高度集权制逐步地向地方适当分权的方向发展。

它从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纪80年代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

但是,由于它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的早产儿,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和世界经济向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它的机能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着的经济环境,最突出的表现是税权划分不合理、不科学。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我国现行税制税权划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构想和其他应解决好的问题。

一、现行税制在税权划分方面的弊端分析1.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这是我们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要求,我们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权的划分也应该有利市场经济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即中央企业向中央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向地方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

从动态上看,这种安排,客观上鼓励地方保护行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销本地企业产品、排斥外来企业产品的行为倾向,甚至导致一些行业中中央属企业在一些地区面临不利的竞争局面,全国市场一体化进程遇到妨碍。

它有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分税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

按照目前的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

这种不平衡的财力分配导致了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对策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度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

可以考虑将部分税收收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发展能力。

对策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除了调整税收分配比例,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

问题二:财政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财政权力分散、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存在着各自独立运作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分权不明确、财政运作效率不高。

对策一:建立财政协调机制为了加强财政分权的协调性,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定期会商税收分配、财政支出等事项,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财政的合理分权和协调运作。

对策二: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建立财政协调机制,还应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财政编制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等措施,加强对财政运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问题三: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摘要】税权划分是税收制度中的重要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资源配置。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从实现税权划分的必要性、如何合理划分税权、影响税权划分的因素、国际经验和借鉴以及税权划分的现实挑战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建立完善的税制体系、推动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通过对税权划分的深入思考和研究,可以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税收制度的更加合理、公平和高效。

税权划分不仅是一项技术性的改革,更是一项政治性的改革,需要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取得长期稳定的效果。

【关键词】税权划分、理性思考、必要性、合理划分、影响因素、国际经验、税权划分、现实挑战、税制体系、税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1. 引言1.1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税权划分是指在国家税制中,各级政府对税收的权责进行划分,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权限和税收分配。

税权划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制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可持续性。

在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对税权划分进行理性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是指在坚持国家统一税制的原则下,根据各级政府的实际财政需求和能力,合理划分税收的权责,促进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协调与合作。

在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的平衡,避免出现权责不清、收支不平衡、责权不对等的现象。

在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中,需重视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体制改革、税收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需求,推动税制建设和完善,增强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只有在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下,税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实现税收的均衡分配和有效使用。

2. 正文2.1 实现税权划分的必要性税权划分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的目标。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税收权责不清晰,容易造成一些税款的漏税或逃税行为。

通过合理划分税权,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性,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权划分有利于地方财政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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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摘要】税权本文主要是从税权的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分别论述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收入归属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现行不足以及改革的思路,对建立和健全我国税权划分体系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税权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司法权
1.税权划分的类别及决定因素
1.1税权划分的类别
税权划分指的是税权在有关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和配置。

包括税权的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两部分。

就税权的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之间的关系来看,横向划分是纵向划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横向划分,纵向划分就要被截留,就会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

因此,研究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也不能忽视税权的横向划分。

1.2税权划分的决定因素
1.2.1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制条件下,由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税权在政府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就不同。

市经济体制国家较多地倾向于建立集权与分
权相结合的混合型税权划分体制。

1.2.2税收体制。

在单一税制情况下,由于单一税缺乏弹性、无法保证各级政府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和公共务的需要,不须建立独立的税权划分体制。

而在复合税制情况下,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由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要素不同,相关税种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1.2.3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确定税权划分模式最基本的依据。

它分为联邦制和共和制两种类型。

由于政体是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体对税权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2.4法律制度。

注重法治的国家,都基本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财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做出具体的规范,形成国家确立权划分体制的重要依据。

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社会综合管理水平越强,才具备向地方放权的条件,向地方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实践才可以收到满意的效果。

2.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权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法律保障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最高法律明确规定。

而我国税权的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

相对于成熟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国家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划分的法律权威性,我
国的税权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印记,导致税收法律关系变动的不稳定性特征。

2.2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不尽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立法主体之间不尽合理。

一方面,从横向划分的角度来看,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着“越位”问题。

另一方面,从纵向划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缺位”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但我国税收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拥有的税收立法权极为有限。

第二,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

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的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和企业的平等竞争”。

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管理体制难以符合目前我国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不
同地区的税源状况,极不利于地方将部分资源优势以及经济发展成果及时转化为税源,严重影响了税收的聚财功能以及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

2.3税收执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立法权的不完善对税收执法权的影响。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执法权的基础。

目前为止我国的宪法并没有对税收执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现行的税收
法律体系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属于法律,其余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层级较低,税收执法权在积极效应上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第二,税收执法被地方干预的现象严重,税收执法权缺乏相应的保障。

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就是税收立法权的集中和地方利益的诱导。

此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部门在税务执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导致税收执法权行使的阻力极大。

2.4税收收入归属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在事权划分之前。

通过事权与税权的有效结合,以事权为基础来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归属权,是建立高效的、明晰的税权划分模式的基础。

而在我国,无论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是2002年所得税制的改革,基本上没有涉及事权划分问题,而是着重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由于各级政府事权的界定不清晰,导致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界限不明。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不清,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也显然缺乏科学的依据。

第二,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诱发税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

虽然现行地方税种达10多个,但这些税种所带来的税收收入规模不大。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地方税的
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与日益增长的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地方政府通过收费解决收入不足困难的情况,这样不仅扭曲了地方财政收入格局,而且对税费改革造成了不利影响。

3.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
3.1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并纳入法制化轨道
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
分财权,进而进行税权纵向划分的基础。

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间职能分工的需要,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国防、司法、外交等纯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基础设施等准公共产品,以及履行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等职能,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地方政府应该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其主要的目标,做好本地区行政、基本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及其它涉及地方政府职能分工的公共服务提供工作,进一步淡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职能。

政府事权划分明晰之后,还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3.2健全税权划分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和法律等形式来明确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税收
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对当前中央以政策规定代替法律和地方越权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进行监督约束。

我们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认真研究适合我国国清的税
收管理体制,在国家宪法中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进行适当的界定;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在宪法中体现,以提高税收基本法的层次。

3.3规范和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
目前各个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税收立法权应当在不同机关以及不同的层级之间规范和合理划分,否则,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在横向分权方面,应当奉行权力机关中心主义。

其二,加强事后监督和制约。

其三,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将授权立法上升为法律。

其四,强化权力机关的立法力量。

3.4逐步理顺税收执法权
第一,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立法进程。

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合理分工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应明确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拥有税收执法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此项权力。

同时要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各征各税。

第二,应明确国家税势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权限,使两者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互相协调;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管辖。

第三,在税收稽查权方面,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稽查。

第四,明确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3.5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3.5.1按照事权划分财权与税权
应该在遵守事权与财权以及税权的统一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

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范围划分税收收入,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也是税权划分的核心内容。

3.5.2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
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归属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只有合理的机制和明确的职责,才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生财聚财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财政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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