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第九章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三)制定法
2,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形式上区别大;其来源和缔造者不同; 制定法的比重比如判例法;效力上是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在社 会改革和法律改革层面的作用更大2,学说: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国王立法和国会立法 代表为:1215年《大宪章》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30年代)
1,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2,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确立 3,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4,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具有新的资产阶级意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1,工业革命的完成,最强大的工业国和殖民帝国地位 2,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世纪的法律改革: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公民权扩 大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局面,统一司法体系。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的发祥地
二、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形成:殖民扩张 (二)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0901

第九章英国法英国法是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中的一支——英美法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诺曼征服后形成于13世纪的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也奠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光荣革命后,英国在世界范围内最早确立了近代宪政制度。
议会主权和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是英国宪政的主要特点。
法官和律师在英国法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
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其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在本土习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只是在很少的一些方面受到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
13世纪英国建立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后,这一传统一直沿着自身的轨迹发展而没有中断。
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于演变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
自5世纪中叶起,在日耳曼人大迁徙的过程中,日耳曼人的支系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西撒克斯、南撒克斯、东撒克斯、麦西亚、诺森伯里亚、东盎格里亚和肯特王国。
除肯特王国外,前6个王国均为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
827年,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由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此为英国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1017年,丹麦人征服了英格兰,丹麦国王卡纽特(1012——1035)把英格兰与丹麦、瑞典、挪威都置于统治之下,形成一个不巩固的“帝国”。
卡纽特死后,盎格鲁撒克逊的贵族恢复英王统治。
新王爱德华(1042——1066)曾长期流亡诺曼底并曾与诺曼底公爵联盟。
爱德华死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借鉴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建立了英国的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
尽管如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也还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原因是盎格鲁撒克逊和裘特人皈依了基督教,不少熟悉罗马法的神职人员在王国担任要职,参与立法;大陆各日耳曼国家普遍开展的法典编纂活动也给不列颠带来影响。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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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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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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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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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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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PPT

遵循先例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 1、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是该原则公正性的基础 。 2、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 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 3、灵活性。由于先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而非制定法的条款,这个事 实本身就意味着当它们有问题时,既可被上级法院推翻,也可被审理该案 件的法官运用“区别技术”拒绝加以引用。 4、可预见性。法官需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很少有余地随意解释法 律,就能够使律师能够预测到一个案件的后果。
二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三大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2、普通法的形成 3、遵循先例原则 4、令状制度 5、程序先于权利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指英国13世纪左右由王室法 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重程序 而轻实体的判例法。 普通法的特点: 1、以习惯法为基础 2、重程序而轻实体 3、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是一种判例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与修正 从管辖权看,衡平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法院不予 管辖或虽管辖但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案件 从调整对象看,普通法调整全部法律领域,而 衡平法主要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 2、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概念 2、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制定法的概念
(一)职业法官
1、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2、法官制度 (1)法官任命制 (2)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3)法官高薪制
(二)职业律师
1、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与演变 2、律师制度: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思考:中国律师职业的现状与困境 中国律师职业发展面临七个不平衡: (1)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 (2)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发展不平衡 (3)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 (4)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 (5)律师水平的不平衡 (6)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职业环境不平衡 (7)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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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法的发 展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英格兰,他在镇压各地反 抗之后,加冕为英国国王,是为“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法律史学 家梅特兰称之为是“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革”。 1.普通法的形成 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12世纪中 后期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以后出现的、普遍适用于英国全境 的法律与司法规则。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Equity)是继普通法之后在英国出现的另外一套法律 体系,它由以大法官(the Chancellor)为首的衡平法院法官 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 为基础,目的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故而得名。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Statute Law)即成文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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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苏格兰法的形成与发展
1707年以前,苏格兰与英格兰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王国,苏格 兰有着独立的议会、政府组织与司法机构。 直到19世纪为止,罗马法一直是苏格兰最强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 响因素。 到11世纪时,阿尔班王国马尔科姆二世(Malcom II)通过战争、联 姻等方式统一了整个苏格兰。 到戴维一世(David I,1124~1153年在位)统治时期,苏格兰全面 确立了封建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爵位制度、郡长制度、自治市 制度等各项国家管理制度也逐渐得以建立。 自13世纪起,在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双重影响下,苏格兰开始出现 最早一批法学著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部:《君主统治》 (Regiam Majestatem)与《附属之法》(Quoniam Attachiaments)。 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逝世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 继位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詹姆斯一世”,自此,两个独立王国 处于同一国王的掌控中,形成“共主联邦”(Union of Crown)的独 特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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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有史以来不列颠岛上 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Celts)。1世纪前后,国势日盛的 古罗马帝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版图之 中,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行省,并委派总督对其 实施有效的治理,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 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 它具有各日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法律等同 于习惯,它只能被“发现”、被“宣示”,不能被“制 定”;法律的分散性与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因人、因地而 异;保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如“马尔克”村社与土地 制度,赎罪金制度,民众集会的政治组织形式,等等。 大约从7世纪开始,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早期以口耳相传 为传载方式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也开始了成文化的若 干尝试,编撰了《埃塞尔伯特法典》、《伊尼法典》以及 《阿尔弗烈德法典》等十一部粗俗的蛮族法典。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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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人运动风起云涌, 民主思潮得到广泛传播,福利国家的呼声 不绝于耳,欧洲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这 些都促使英国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一,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进一步上升。 第二,完善议会选举制度。 第三,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十一章 英 国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英国法的历史发展、基本渊源
及代表制度,掌握普通法、衡平法、“遵循先例”原则、 《大宪章》及英国宪法的特点、信托制、“约因”、陪 审团审判及律师制度等原则与制度。
【关键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遵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例”(Stare Decisis) 大宪章(Magna Carta) 占有 (Seisin) 信托(Trust) 约因(Consideration) 陪审制(Jury System) 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
【引导案例】 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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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 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在英格兰 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1066年诺曼征服以 及随后诺曼国王们的法律改革活动则为英格兰带 来了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经过近代化改造的普通 法传统得以继续发展,并随着英国在海外的殖民 扩张活动而被广泛地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
革命后,英国确立了以议会主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制原 则,制定法得到较大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 充实,并被赋予了资产阶级含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宪法领域。 根据1689年《权利法案》的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 得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征集和维 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以及其他一切特别法院,议 员应经自由选举而产生,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不受非法弹 劾或讯问。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则以议会法案的形式规定了王位 的继承顺序,并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同一时期衡平法的系统化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被称作 “衡平法之父”的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1621— 1682年)、哈德威克(Hardwicke,1690—1764年)、埃尔登 (Eldon,1751—1838年)等人的推动下,零散的、不系统 的衡平法被糅合成一个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