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论罗马法所有权的演变及对后世法学研究的影响

论罗马法所有权的演变及对后世法学研究的影响作者:李昕兰来源:《商情》2020年第32期【摘要】众所周知,罗马法是奴隶社会发展出来的最有借鉴意义的法律体系,著名的大陆法系萌芽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罗马帝国时期万民法与公民法有丰富的内容,《查士丁尼法》法理明晰、体系完整。
罗马法先影响了西方世界,之后传到了东方也影响了中国的立法,至今《民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到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内容的延伸。
德国曾有法学家对罗马法做出评价,认为罗马法律征服全世界,而这次征服是持久而平和的征服。
【关键词】罗马法 ;所有权 ;法典 ;影响一、罗马不同时期法典关于所有权的变化(一)《十二铜表法》的所有权全《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而不够系统具体,但它在罗马法的历史地位是不容小觑的。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人使用习惯法来规范社会生活,但是貴族总是对习惯法进行有利于他们的随意解释,这引起了平民的不满。
最终设立的《十二铜表法》的法条仍然有明显的保护罗马贵族利益的倾向,但它始终象征着当时罗马平民面对贵族压迫而争取的胜利的成果。
《十二铜表法》关于所有权的内容比较粗糙,但是很多内容对后世法学研究有启发作用。
《十二铜表法》中“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是在规定因占有取得土地包括房屋的所有权所需要的时间是是两年,其他物品因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一年。
罗马共和国时期是从一个奴隶制国家发展而来,罗马人的经济主要来源于农耕,而土地资源主要集中在贵族与富农手中,为了调节罗马时代土地资源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的权利的矛盾而设置,事实上是在为了保护贵族的权利。
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也是我国《民法》中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而在我国现代《民法》规定,普通物的取得时效一般为20-30年完成。
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取得时效可以确定为25年完成。
从此看出,《十二铜表法》虽然立法技术确实有很大的的不足,所有权的内容不够丰富,甚至对所有权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是大陆法系的源头的地位,足以对后世法学研究影响颇深。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欧洲法律的重要基础。
它不仅影响了欧洲的法律体系,而且对整个世界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罗马法是对社会规范的总结与归纳,它一方面体现了古罗马时期的社会意识和伦理观念,另一方面又从实践中得出许多通用的结论和原则,这些结论和原则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借鉴。
首先,罗马法深刻地反映了正义、公平、公正等基本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得到充分体现。
比如,古罗马的民法中强调对于合同要求双方自愿、等价交换,这就对今天的合同法规定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罗马法中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对待,这与现代法律体系存在共同点。
其次,罗马法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学说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罗马法奠定了法律文书撰写和审查的标准,同时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领域进行细致的说明,为今天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提供了基础理论。
此外,罗马法的法学家通过法学作品的著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学体系,为今天的法学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再次,罗马法的成文法体制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罗马帝国时期的成文法,以《菲尔桐法典》为代表,成为了古代最完善的成文法体系,奠定了今天成文法的发展基础。
二、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继承罗马法的成就,在其所在的欧洲文明圈内具有典范意义,而全球法律发展史上,又以若干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演变出最广泛的影响。
一方面,在欧洲大陆法系中,罗马法成为法律的主要源泉,影响了欧陸法律体系的所有方面。
在欧洲多个国家,罗马法管理商务、非牟利团体、继承、家庭等各领域,甚至成为宗教法律的基础。
而且,几百年来,欧洲的文章、判例、学理和法规都有罗马法脉络。
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中,虽然罗马法的影响不如在欧陆法系中明显,但仍有不少法律领域直接或间接受到其影响,例如,英国普通法中的合同学说,就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美国法体系中的诉讼程序、构成要件等也都有罗马法的痕迹。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是欧洲和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罗马法的演变史中,先后出现了早期罗马法、经典罗马法、后期罗马法等阶段,这些阶段的法律规范,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早期罗马法早期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主要是由宗教教义和部族传统规范所组成的。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主要用于解决宗教和家庭事务。
例如,对于罗马人而言,婚姻和家庭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
因此,早期罗马法中更加重视家族的权利和家族成员的义务。
此外,早期罗马法还在提倡对于强者的公正和人民的平等待遇上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经典罗马法经典罗马法是指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开始建立起来并得到了更完整的体系化。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除了对于家庭和宗教的事务有相应的规范外,主要用于解决个人财产、合同、私人权利等问题。
在经典罗马法中,出现了著名的《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法典,对罗马法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经典罗马法的影响下,罗马的商业和贸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罗马帝国经济和文化的繁荣成为可能。
三、后期罗马法后期罗马法是指公元3世纪到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和发展。
这个时期,罗马帝国内部的斗争和外部的崩溃,使得罗马法逐渐开始衰落和被替代。
然而,后期罗马法作为罗马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后世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中世纪,罗马法通过荷马和德意志图书馆的提倡,为封建法和教会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现代欧洲大陆法和法语国家法,更是深受后期罗马法的影响。
总之,罗马法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消失了,但是作为广义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的演变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仍然成为研究法律和历史的重要学科。
特别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罗马法的核心思想和理念,如契约精神、法治思想、公正和平等等,更是被看成是现代法律的灵魂和精髓。
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时代是古代欧洲最为辉煌的一个时期,这个时期不仅在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在法律方面也有着极为独特的体系。
罗马法成为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世纪,那个时候罗马城还只是一个小镇。
随着罗马城不断扩张,法律也逐渐发展。
最初的罗马法在当时主要分为两类:习惯法和成文法。
习惯法是指一些未经正式订立的规则,而成文法则是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
公元前451年,罗马成立了最古老的法典——《十二表法》,这是罗马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件法律事件。
这个法典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的成文化,它规定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行为的制度,是欧洲第一个成文法典。
二、罗马法的特点1、普遍性罗马法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律体系,它适用于全罗马帝国。
这个体系在欧洲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成为欧洲法律传统的基础。
2、系统化罗马法是一个非常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罗马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则之间彼此关联,并且有着相对固定的位置和顺序。
这使得罗马法成为当时最为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3、实用性罗马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实用性。
在罗马人看来,法律需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罗马法体系中,实用性与理论性并重,实用性也是罗马法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原因之一。
三、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1、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一直在欧洲的法律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在欧洲法律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罗马法都表现出了它的独特魅力,成为欧洲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2、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罗马法也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国际法是一种全球性的、以条约、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惯例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罗马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国际法许多基础性原则都是基于罗马法的体系建立的。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在其辉煌的历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对当时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具体影响,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古罗马法的起源与特点古罗马法(Roman Law)是指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形成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
最早的古罗马法可以追溯至罗马王政时期,随着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兴起,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古罗马法的特点包括:1. 法律体系完备:古罗马法体系非常全面,包含了私法、公法、刑法等多个领域。
它通过法律法规、习惯法和法官的裁决等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法律普遍适用:古罗马法普遍适用于所有罗马帝国的居民,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民族背景如何。
这种公平性和平等性成为后世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3. 基于公理和合理性:古罗马法注重正义和公正原则,奠定了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推理和判决方式,促进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二、古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直接影响1. 影响民法体系:古罗马法对现代民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洲大陆法系大部分源于古罗马法,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中的很多原则和条文都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并秉承了古罗马法强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的理念。
2. 普遍适用原则:古罗马法奠定了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的基础。
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强调人的平等和权利的保护。
3. 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古罗马法注重判决的一致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这一原则对现代法院的判决方式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官的判决应当依据过去的判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三、古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间接影响1. 影响刑事司法制度:古罗马法的刑法原则和程序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础。
审判过程中的诉讼程序、辩护权、举证责任等概念都源于古罗马法。
罗马法的现代影响--罗马文明下产生的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学研究 。在这样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氛围下 , 罗马法 的发展 和显 著成 果成 为历史 必然 。
三、 在 罗 马文 明之上 罗 马法 的发展 过 程与 法律
创 制
罗马法 ,是 指罗 马奴 隶制 国家 的全 部 法律 , 存 在 于 罗马奴 隶制 国家 的整个 历 史 时期 , 它 既包括 自 公元前 8 世 纪 罗 马 国家 产 生 至公 元 4 7 6年西 罗 马 帝 国灭 亡这 个 时期 的法律 , 又 包括 查士 丁尼 时期 东 罗马帝 国的法律 。 罗 马法 的发展 随着 罗 马社 会 的发 展 经历 了五 个 时期 的变 迁 。王政 时期 , 主 要是 古老 氏族 的习惯
关 键词 : 罗马文 明 ; 商品经 济 ; 法律 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5 ) 0 5 — 0 1 1 6 — 0 3
古 罗马 的强大 与辉煌 是 世界 历史 上 的传奇 , 伟 大 属于 罗马 。 强大 的军事 实力 使得 罗马不 断扩 张其
二、 罗 马 的 文 明 发 展 对 罗 马 法 的 发 展 的 影 晌
罗马强 大 的军事 实力 , 使 得罗 马有 条件 不 断 的 扩张其 领 土 。 从 一个小 国发 展为 一个 横跨 亚欧 非三 大洲 的强 大帝 国 。 在 罗马 的不 断扩张 中也 为罗 马法 的发展 奠定 了基 础和 条件 。 元首 制 的皇帝 欲享有 特 权维护巩固 自己的统治如此辽阔的疆土就要借助 法 律 的手段 。受 罗马 统治 的人 民的增加 , 从 市 民到 万民, 法律 的作 用 范 围也 发生 着 变化 , 要 求法 律 与 时俱进 , 必 然要 做 出改变 。 领土 的扩 张 , 商 品交换 的 1 3 趋 复杂 与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要求 有相 应 的法律 来 规 制 经 济 生活 领 域 以及 相 应措 施 对 私 有 财产 进 行 保 护 。在社 会 与生活 的各 方面 变化 与发 展 下 , 产 生 了对法 律 的诉求 。同时 , 罗马 繁荣 的文 化氛 围较 为 自由宽松 , 学者 辈 出 , 学说 著作 诸多 , 有 利 于罗 马法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无论其采用何种解释,其实质均在于对所有权的肢解。
这种肢解,改变了所有权作为一种最为完全、最为彻底的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
然而,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肢解所有权的,实际上并不是双重所有权理论,而是发展变化了的所有权制度本身,"双重所有权理论"不过是对于已经肢解的所有权进行客观肯认和对于因肢解而形成的诸种财产归属关系进行符合真意的梳理而已。
所以,"双重所有权理论"非但没有弱化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反而使归属关系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更加明朗。
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碎裂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它究竟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当代发展,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20世纪信赖原理在西方契约法中的产生,使19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独立的契约法体系受到了挑战,因此,美国私法学的泰斗吉尔莫在他极具煽动性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疾呼:契约不是正在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法的古老的范畴中。
然而实际上,契约并没有死亡,而仅仅是契约领域里发生了由信赖规则作为导火索的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同样,一直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石的绝对所有权理论也正在经历着这样一场深刻的变革,变革的方向则受制于绝对所有权的本质。
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
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
罗马法的传承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罗马法的传承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古罗马时期开始,罗马法就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基石,它的传承和发展对于现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的传承以及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传承古代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的长子,被认为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奠基石之一。
罗马法的传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历史持续性传承:罗马法从古罗马时期至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沿革。
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法学者探索和整理了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将其供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
18世纪以后,罗马法逐渐成为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学教育中的传承:古代罗马的法学教育为现代法律教育的基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欧洲的法学院以罗马法为核心课程,为后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德国法学传统的罗马法传承:19世纪的德国法典运动,使得罗马法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在这一时期,德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解读,形成了德国法学传统,对整个欧洲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古代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理念的传承:古代罗马的法治理念强调公正、权力制衡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些理念通过罗马法的传承,渗透到了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中。
现代社会法律的核心原则,如公正、合法性、程序正义等,都与古代法律的核心思想有着紧密的联系。
2. 基本人权的保护:古代罗马法强调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
这一观念通过罗马法的传承,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现代宪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都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影响。
3. 法律制度的建立:古代罗马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古代法律基础上进行发展和演变而来的。
从法典法到普通法,古代法律制度为现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借鉴。
4. 国际法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国内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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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
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著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
”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
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
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
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一)所有权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
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 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
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
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
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
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
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
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先占、生产、添附、没收等及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其规定的并不详细;相比较而言,罗马法对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规定的特别详细,按不同标准,可以分成:市民法取得方式、大法官法取得方式和万民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协议取得和非协议取得;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以上取得方式法律还进一步作了更详细的划分。
至于所有权的种类,物权法规定了三种,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是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适应的,与罗马法对物权的分类大相径庭。
在对所有权的限制方面,我国物权法与罗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规定了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而我国物权法是没有此类规定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消灭制度大致与罗马法相当。
(二)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及占有制度一起构成现代物权的基本体系。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整体上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权利。
它的基本规则是:役权不使用于任何自己的物,役权不得表现为要求作为,不能对役权行使役权。
役权在《民法大全》中被认为人役权和地役权。
5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便利或利益,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用益权、居住权、使用权和劳役权四种。
地役权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分为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
永佃权的概念最初是由“税收”而来的。
根据契约,只要地税被交纳,便可以享有土地,并对任何占有人,包括市政府本身提起对物之诉。
在古罗马,永佃权的出现要比地役权、用益权等被优士丁尼归进役权范围的类似制度晚得多,它在市民法中没有规定,也未被古典学说认为物权,后来,它一反役权的精神,在对物的享用方面成为优于所有权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可以看出,用益物权以对他人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用益物权人行使用益物权必须合法。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而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见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其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属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
因为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为了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分离获得最有利的法律形式,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维护,新物权法才确定了这一制度。
与罗马法地役权相比,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尤其是对地役权种类的划分。
(三)担保物权从担保物权的发展史来看,担保物权是伴随着债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债的发展而发展。
在罗马法史上,先后出现了信托、质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到查士丁尼时期,较为成熟的规定主要是质权和抵押权。
信托原为当事人一方用市民法转让的方式(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移转其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则凭信用,在约定的情况下,仍把原物归还物主。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给付未履行前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质物,并于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出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物件,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享有就其出卖的价金而受清偿的物权。
至于留置权,则以诉权制度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予以确定。
可以说,罗马法基本上形成了以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为主的担保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
抵押权又分为一般抵押权5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31页和最高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和罗马法规定的抵押权内容大致相同:债权人不占有提供担保之物;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对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低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同一物可设立多个抵押权。
但二者也有区别:其一,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得设立抵押权的,但罗马法规定可以;其二,我国物权法地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罗马法无相关规定。
其三,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最高抵押权制度,罗马法则无。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顾名思义,就是以动产作为质权的标的的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这与罗马法之规定有很大的不同,罗马法质权的标的只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质权与罗马法质权的相同点主要在于:均以交付质物为必备要件;质权只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出卖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同点主要在于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以及可以在同一质物上设立多个质权,而罗马法并无此规定。
罗马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隐约闪现在质权的相关规定中。
我国物权法以单章的篇幅规定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必须是债务人不旅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但也留置权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留置物,并在法定条件下返还留置物。
三、物权保护罗马法对物权保护的内容规定在每个物权之后,主要包括:(一)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1)物件返还之诉。
这是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之诉。
(2)所有权保全之诉。
又称禁止妨害诉或排除侵害诉,这是所有人在他人侵害其所有权时请求排除行为人妨害之诉。
(3)菩布利西亚那之诉。
又称回复占有诉。
这是指取得时效之前,善意而合法原因的受让人丧失对其物的占有时所提起的回复占有之诉。
(二)他物权的保护6役权的保护主要友役权确认之诉和准役权确认之诉,前者是由于原告人的役权遭到所有人的否认或其行使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后者是为补救不受市民法的保护的役权而提起的诉讼。
用佃权的保护也分为三种:债权之诉、物权之诉和占有令状。
担保物权的保护有占有令状和抵押诉之权两种方式。
占有的保护主要是占有令状,一种由大法官颁发的谕令,分为禁令和命令,为保护占有而颁发的则为“占有法令”。
我国物权法并未像罗马法那样在各种物权之后规定其保护的方法,而是单独设立“物权的保护”一章,足见其对物权保护的重视称度。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所有人对无权占有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的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布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这与罗马法的物件返还之诉是一致的。
(2)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即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