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合集下载

高中历史(1)最困难考点系列考点4 罗马法 含解析

高中历史(1)最困难考点系列考点4 罗马法 含解析

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共和国(前509~前27年)、罗马帝国(前27~395年)直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526~565年在位)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和法理的总称.(罗马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通行于罗马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则仅指罗马公民法)一、其形成条件:政治条件罗马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罗马对外扩张中强有力推行罗马法社会条件平民、自由民的不断斗争,迫使统治者不断调整法律经济条件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思想条件古罗马人崇尚“自然法则”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文化因素继承和发展了希腊等法律成果二、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一)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

该原则发展成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3.一夫一妻制度:与现在内涵不一样,但是至少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名词,成为后人战斗的武器。

4.物权法定制度: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范围和种类都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为自然权,为核心权利.后来该原则发展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5.继承制度:实行遗嘱至上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一)作用(对罗马的影响):维系古罗马国家的政治经济统治.(二)影响(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既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也表现在抽象的法律精神上。

1.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1)在私法领域,如契约、债务、继承和物权制度等。

拿破仑时期颁布的《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民法、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法,也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时期,对于现代法律在制定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更是对于现代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从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要件及占有的保护等四个方面,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作为罗马法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极其广泛的含义。

罗马法中,占有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某物的物理拥有或使用,这个使用有时候是暂时的,也可能是永久的。

占有所包含的权利,是指其他人不能干扰其对于物品的使用权利。

因此,占有在罗马法中具有双重含义,既指物品自身及权利的支配,又指占有者对于物品的支配权。

占有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团体等。

二、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性质主要有三个方面:合法性、优先性和保护性。

首先是其合法性。

在罗马法中,占有并不代表着拥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物理上的拥有或者使用权。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占有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占据而非占有。

其次是优先性。

在暂时占有同一物品的多个人之间,先占有者优先占有的原则又称为“先占有者”原则,即具有优先权的优先享有这一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

再次是保护性。

在占有与其他权益之间产生冲突时,占有者所享有的权益享有法律保护,大多数情况下,占有者对于其占有物的保护,优先级高于其他权益的保护。

三、占有的要件在罗马法中,占有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物品的实际拥有,即实物拥有权;2、有意拥有该物,即个人心理意愿清楚地表示拥有该物;3、能力拥有,即具有支配该物的能力;4、理由合法,即支配该物的理由合法且符合立法要求;5、保有物品的意愿,即拥有该物的人具有保留该物品的意愿。

以上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若不满足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算作是占有,无法享有占有带来的权利与保护。

四、占有的保护占有所享有的优先权与保护性让其成为了罗马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罗马法中,占有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简单保护: 即占有者通过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权,如出现他人对于物品的侵害,占有者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喊叫、反击等,保护自身权益。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四,总结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D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制度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分类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分类的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法律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这种对法律主体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法人的概念和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罗马法对法律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种。

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则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如和解、调解等。

这种对法律程序的规定,为后来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提供了范本。

最后,罗马法对法律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制度包括契约制度、物权制度和继承制度等。

契约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物权制度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问题,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规定,为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代表,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对法律的分类、主体、程序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体系。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古罗马的法律规定_交易(3篇)

古罗马的法律规定_交易(3篇)

第1篇一、引言古罗马,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罗马时期,交易活动频繁,涉及商品、劳务、土地等多个领域。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古罗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古罗马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交易方面的内容。

二、交易主体1. 公民在古罗马,交易主体主要是公民。

公民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包括买卖、租赁、抵押等。

根据财产状况,公民可分为贵族、骑士和平民。

贵族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他们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骑士和平民则相对弱势。

2. 异邦人异邦人是指非罗马公民的外国人。

在古罗马,异邦人在交易活动中受到一定限制。

他们只能与罗马公民进行交易,且需遵守罗马法律。

3. 奴隶奴隶在古罗马社会中地位低下,无法作为交易主体。

他们的买卖、租赁等行为由主人决定。

三、交易客体1. 商品古罗马的商品交易种类繁多,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工艺品、奢侈品等。

在交易过程中,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需符合法律规定。

2. 劳务劳务交易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

古罗马法律对劳务交易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合同约定,雇主应按时支付报酬等。

3. 土地土地交易在古罗马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律规定,土地交易需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2)土地交易需向当地政府登记备案。

(3)土地交易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四、交易方式1. 买卖买卖是古罗马交易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

法律规定,买卖合同需具备以下要素:(1)标的物:明确指出买卖的物品。

(2)数量:明确指出买卖物品的数量。

(3)价格:明确指出买卖物品的价格。

(4)交付时间:明确指出买卖双方交付物品的时间。

(5)违约责任:明确指出买卖双方违约时的责任。

2. 租赁租赁是指一方将物品或土地出租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需具备以下要素:(1)标的物:明确指出租赁的物品或土地。

(2)租赁期限:明确指出租赁的期限。

物与物权(罗马法)

物与物权(罗马法)

1.物(参考J.2,1; D.1,8 )1.1 总论D.8,1,pr.盖尤斯(Gaius)《:法学阶梯》第2 卷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一些物是神法物(res divini iuris) ,另一些物是人法物(res humani iuris)。

例如,神用物(res sacrae和安魂物(res religiosae)是神法物;城墙和城门是神护物(res san etae),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神法物。

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法物通常是可有物,然而也可以是不可有物,如遗产在有遗产继承人之前不是可有物。

人法物或是公有物(res publicae),或是私有物(res privatae)。

公有物被视为市有物(res universitatis) ,因而被认为是不可有的物;私有物是属于个人之物。

D.1,8,1,1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卷除此以外,有些物是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另一些物是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 。

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它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

遗产中包含有体物无关紧要,因为虽然由土地产生的孳息是有体物,根据一些债应给付的物一般也是有体物,如土地、奴隶、金钱,然而继承权、用益权及债权本身却是无体物。

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

马尔西安(Marcianus) :《法学阶梯》第 3 卷根据自然法,一些物为一切人共用,一些物为市有,另一些物不属于任何人,还有大部分物可因不同原因而为任何一个人私有。

优士丁尼(Justinianus)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与略式移转物(res necma ncipi)的区分太古老,同样应予以废除。

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人同一类。

兰巴蒂和奥雷斯特代理执政,公元531年10月18 日于君士坦丁堡。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选择的题目: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 陈莉]考生班级:08法5学号: 200830840511姓名: 黄深源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屹立于古代法的鼻祖地位。

拥有巨大的影响及生命力。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概念(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物权制度,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其主要分为“物”与“物权”(3)罗马法的“物”,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

(4)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

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

罗马法还把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

二,罗马法的物权思想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因此,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

三,罗马法物权制度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1)物权法定①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

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

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

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

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

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

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

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

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

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

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纵观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不难发现其也罗马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此时还是罗马的早期,整个罗马还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时代,商业及手工业还不发达,因此,对法律的需求还不是十分迫切,所以表现出其法律制度的狭隘性,等级性,形式主义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物权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单一,内容不多。

此时的罗马还未有成文的法律,主要是一些民间习惯,及宗教规则,法律的指挥还为在罗马人的大脑中开启。

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罗马法是指从《十二表法》共和时代(约公元前450年)开始直至约公元534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文献的,这长大10个世纪的罗马法律制度[2]。

二、《十二表法》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

当堕马进入共和时期不久,发生了一件在罗马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就是罗马法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诞生,从此部法典开始,罗马人在法律上的非凡智慧就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出来了,而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开始不段地发展和完善了。

由于《十二表法》在罗马法上的地位特殊(当时罗马的市民法以它为主要内容),下面就先单独论述《十二表法》中的相关物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首先,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方面,出现了逐渐摆脱原先那种主体单一,集中及不平等的趋势,《十二表法》明文规定,平民和贵族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这较以王政时期只有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享有所有权,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体现了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

但法律还规定:一般外国人则不能享有市民发上的所有权。

则还是体现出了罗马人与外国人在所有权方面的不平等,但无论如何这都已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了。

(2)其次,所有权的移转方面,《十二表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方式: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3]。

这较之王政时期只能用要式买卖来移转所有权也是个突破,且由于拟诉弃权为非诉时间,因此大法官外的其他长官也可受理。

(3)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方面。

王政时期虽然已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由于究竟要占有多久方能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仍未作出明文规定,而《十二表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4]。

如此一来还能解决因过分形式主义而导致的取得所有权方面的缺陷,如原先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其操作过程十分刻板僵化,只要稍有瑕疵便可能导致所有权不能有效转移,而取得试销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消弱因形式主义所带来对所有权流转的麻烦。

但尽管如此,取得时效还是有一些限制,适用对象必须是罗马市民,外国人不能使用,如第六表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的财产权。

且取得时效的标的物也有限制,即只能是罗马土地和要式移转动产。

即使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也还受到一些《十二表法》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如《十二表法》第五表第二条规定,受监护女子的“要式移转物”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而出让的,不得以时效取得之。

此外,《十二表法》第八表第十七条、第七表第一条、第四条及第十表第十一条都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

(4)对所有权的限制方面,王政时期对所有权限制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十二表法》第七表则弥补了这一缺憾。

其大都从相邻关系入手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如第七表第一条:建筑物的周围应留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第四条: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

(5)所有权取得方式方面,王政时期仅有通过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而《十二表法》中则增加了几种方式:王政时期仅有通过占有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如《十二表法》中则增加了集中方式:如交付,第六表第七条,加工第六表第九条。

只不过第七条的情况主要针对“拟诉弃权”,第九条中的木材所有人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扔享有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他物权制度《十二表法》中,关于他物权的制度主要是对先前习惯法的总结和归纳,其主要部分仍是以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为主要内容,但还尚未形成地役权的概念,相关内容规定于第七表之中。

此时经济生活相对不是十分活跃,因此《十二表法》中同先前的王政时期没有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

总之,《十二表法》主要是根据王政时期各地的道德及习惯所制定而成的,有许多方面的不足,但总体而言,较先前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且第一次以成文的形式将法律公布于众,打破了王政时期贵族祭司团对法律的垄断,使每个人都能了解到法律,这为法律在落奥妙的繁荣昌盛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十二表法》由于是公布于共和时期之初,还保留了很多习惯法的痕迹,随着罗马进入共和时期中叶后,原本的社会经济基础从原来的农业自然经济转变为了以商业,手工业为主的简单商品经济,因此《十二表法》已显然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对其不足之处作出了变通处理,如各种大会的立法、大法官的解释以及万民法,在物权制度方面又有以下发展: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原先,只有通过“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方式移转所有权,如此一来,在简单商品经济如此发达的罗马共和时期中叶,用如此烦琐的方法移转所有权十分不利于商品流转,因此大法官一方面并不否认《十二表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又为采用万民法上“交付”方式移转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了抗辩权,如此一来实际为那些没有依《十二表法》方式移转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他们可以避开烦琐的程式仍可获得对所有物的实际占有,待时效一到自然而然的可以依据《十二表法》的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原先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第五表第二条是排除时效适用的,此项规定影响了产权的稳定,因此在公元前2世纪初,根据大法官鲁体利乌斯的谕令,对此条文进行了变通,增加了产权的稳定性。

原先根据《十二表法》要式买卖如果手续完备,即使某人上当受骗,也发生法律效力,但大法官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了其“欺诈抗辩”等救济使其免遭损失。

由上述可见,正是由于大法官的高超指挥使得《十二表法》的一些缺陷得以很大的弥补了,法官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造法”的权利。

公元前242年,由于商业的繁荣,罗马版图的扩大,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因此,也急需调整罗马市民也外国人的一系列法律,因此罗马增设了外务大法官,专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万民法就共和国中后期形成发展起来了。

直到帝政前期卡拉卡拉帝时代,市民法和万民法才逐渐融合,因此,共和时期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就是万民法。

万民法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就是万民法所有权的确立,由于共和国中后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大,许多外国人来罗马经商,因此,通过什么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则显的尤为重要。

因为根据当时以《十二表法》为主要根据的市民法,外国人在罗马境内是不能取得一些财产的所有权的。

万民法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就是万民法所有权的确立,由于共和国中后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大,许多外国人来罗马经商,因此通过什么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则是尤为重要的问题。

因为根据当时以《十二表法》为主要依据的,外国人在罗马境内是不能取得一些财产的所有权的,但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也十分刻板,狭隘,注重形式,因此市民法既不利于保护当时外国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利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已大大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因此,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就不断地通过巧妙的判决,从一定程度承认了外国人的财产所有权,即万民法的所有权,并通过判决对其进行保护,实际上弥补了市民法的不足,甚至创造出了新法。

除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被大法官予以确认之外,另一项重要物权制度是万民法所有权之取得方式也别确认了下来,由于它简便易行,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社会,因此即使是罗马市民之间也常常乐于使用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流转制度,以至于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