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罗马法)

合集下载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罗马法》教学大纲

《罗马法》教学大纲

罗马法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802Z10课程名称:罗马法/roman law课程类别:专业教育课程学时/学分:32/2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刑法、外国法制史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1.查士丁尼(古罗马).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0年;2.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3.周楠主编.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4.亨利·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5.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罗马法是指罗马帝国时期,从罗马城建立(一般指公元前753年)到公元1453年君士坦丁堡失陷东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律总称。

早期的罗马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的民族习惯传统和社会流行的各种惯例。

约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法律,它在私有制度、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和刑法、诉讼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对贵族的滥用权利亦作了一定的限制。

这部法律刻在十二块铜牌上,所以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因而被视为欧洲法学的渊源。

此后,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阐述、历代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决议等,罗马法的体系逐步完备,内容逐渐充实。

到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机构,整理和编纂罗马历代法规和法学,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死后又增《新律》。

到12世纪,这4部法律汇编合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标志着罗马法进入最发达的阶段。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它的演变 过程。 奴隶制国家建国到共和初期,罗马法律处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时期,罗马实行习惯法,其规范是很含糊的,法律和古老的民族习惯没有明显区分。 贵族是罗马政治的决定因素,掌握立法和司法权利的贵族任意解释和运用习惯法为其 谋利益,或者说法律只是贵族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习惯。随着 平民在城邦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法律再不能按照古老的习惯 由贵族垄断,靠记忆来维持,制定成文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 铜表法》是罗马走向成文法时代的标志。 据说,古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两年,考察梭伦立法 、雅典政制及其它城邦的立法情况,由此可见古希腊文化之影响,但古罗马跳出了古 希腊小城邦的狭隘范围,创造性地发展了它,并使之提高到成文法典的高度。铜表法 的形成,是平民同寡头贵族斗争的产物。虽然铜表法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但它为 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外征服到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律处在由市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阶段。市民法是 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市民法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 及其它一些习惯法规范。市民法的内容一般较原始,范围狭窄,重形式,公法的内容 居多,没有完整的体系。市民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区何在,均受 到法律保护,而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即 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市民法与 社会生活需要的不适应性,但罗马统治者却不愿意改变市民法,因为奴隶主统治阶级 认为一国一民族的法应该是永恒的。这样,市民法作为罗马法中最古老的部分,在经 历了漫长的岁月和演变之后,仍然被列入帝国时期的立法中。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知识拓展:罗马法及其影响

知识拓展: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及其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这么写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伴随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也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

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不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内容之丰富,法理之精深,实在是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的。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罗马说堪称是世界法律体系发展的蓝本。

根据罗马法而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同时传承了罗马法但是还是在各自的基础之上而发展和建立的,罗马法的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

针对罗马法的适用问题,我个人觉得这个是值得一提的,罗马法在适用法律时并不完全拘泥于固有的确定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直接面向现实生活,不断地创设新的规则。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针对法官造法这一现象,现在的英美法系却继续保留了下来,就其效力而言,大法官所发出的谕令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超过了法律。

提纲-物法

提纲-物法

第三篇物权法罗马法注重实际,建立了完备的私法制度,对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有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相对来说理论上的概括则薄弱一些,可以说法学仍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所以,在物法上,物与物权并不分开……这种情况,到近代的《法国民法典》仍无实质改变。

直到《德国民法典》,才把物作为权利客体移到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和继承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定。

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念一、物的含义罗马法中的物的概念有二说:一为泛物说,认为物是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都称为物,外延十分宽泛,简言之,罗马人将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统通视为物,其内涵比现代民法中物的概念要广泛得多。

另一种为金钱说,认为物指的是凡是经济价值并可用金钱衡定的事物,它包括权利、利益及权利之客体罗马物权法中关于物的概念出现两个定义,这就出现了部分重叠内涵和概括不够准确的瑕疵。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析之(一)广义的物的概念罗马私法将客体和客体上设定的权利及利益均称为物,同样,罗马人将奴隶视为物,因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亦属物和物权的范畴。

(二)罗马法中“物”和现代民法上“物”的区别现代民法将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种,前者基于财产,后者基于行为;物权的标的物是资产和财富,而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换言之,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专指财产而言,物法即为财产法,而不包括债权;而罗马法将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物的容涵之中,把物权和债权统通纳入物权。

(三)在罗马法中的物和权利两个概念的发育瑕疵罗马法中物的概念过于宽泛的原因是:第一,古代罗马,权利这一术语尚不发达,极易将权利以及权利所指的客体混为一谈。

不论有体、无体,对世对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金钱作为评价的标准的,都可称之为物。

从这一点看,罗马法和的概念又具有狭义性。

因为那些除自由人外的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如阳光等,尽管它们能满足人伙的某种需要,但终究不能直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所以不能算作“物”,有些权利,如家父权也同样不算物。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司法实践的挑战: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和 效率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为何人们对你顶礼膜拜提到罗马,我们首先会想到的除了<圣经>就是罗马法了.罗马法它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紧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者几乎为当时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这个古老而又独特的法律究竟就有什么样的神秘魅力,使人们对你顶礼膜拜至今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我们要从罗马法的构成.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

更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大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法的产生离不开孕育它的泥土,统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由统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有力工具。

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糊口状况。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海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从二分法到七分法都有。

通过阅读材料,我觉得把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以下四个时期是比较合理的. 一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宗教和道德方面的习惯法,对法律的解释垄断在僧侣手中,私法还没有发展起来,尚不具备成文化形式的法典。

二是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趋势。

除继承存在习惯法外,还泛起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续和监护、所有权和据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

罗马正视民法的传统在此时开始逐渐形成,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的流动在当时赢得了高度的敬仰。

另外各种大会的立法及主座谕令也成为该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三是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这一时期号称罗马法的“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物
(参考J.2,1; D.1,8 )
1.1 总论
D.8,1,pr.
盖尤斯(Gaius)《:法学阶梯》第2 卷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一些物是神法物(res divini iuris) ,另一些物是人法物(res humani iuris)。

例如,神用物(res sacrae和安魂物(res religiosae)是神法物;城墙和城门是神护物(res san etae),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神法物。

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
法物通常是可有物,然而也可以是不可有物,如遗产在有遗产继承人之前不是可有物。

人法物或是公有物(res publicae),或是私有物(res privatae)。

公有物被视为市有物(res universitatis) ,因而被认为是不可有的物;私有物是属于个人之物。

D.1,8,1,1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卷除此以外,有些物是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另一些物
是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 。

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它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

遗产中包含有体物无关紧要,因为虽然由土地产生的孳息是有体物,根据一些债应给付的物一般也是有体物,如土地、奴隶、金钱,然而继承权、用益权及债权本身却是无体物。

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

马尔西安(Marcianus) :《法学阶梯》第 3 卷根据自然法,一些物为一切人共用,一些物为市有,另一些物不属于任何人,还有大部分物可因不同原因而为任何一个人私有。

优士丁尼(Justinianus)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与略式移转物
(res necma ncipi)的区分太古老,同样应予以废除。

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人同一类。

兰巴蒂和奥雷斯特代理执政,公元531年10月18 日于君士坦丁堡。

1.2 神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D.1,8,6,2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 卷神用物.安魂物及神护物皆非可有物。

D.6,1,23,1
保罗(Paulus):《论告示》第21卷圣地同安魂之地一样,我们不能将之作为我们的所有物而提起对物之诉。

1.3 人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共用物和公有物
D.1,8,2,1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卷的确,根据自然法(Jusnat uralis),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共用物。

D.43, 23, 1, 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71 卷后来裁判官(praetor) 借助于这些令状设法使阴沟被修整、清洗。

这有益于城市卫生和人们的健康, 因为就像现在一样, 如不修整阴沟,其污垢会污染空气、造成损害。

C.3, 34, 14, 1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然而,法律清楚地规定,晒干的麦子经过在晒场的处理具有特殊用途。

某人应禁止其邻居加高建筑物, 因为加高了建筑物, 风便不能将晒场上的麦秸从麦子中吹走。

由于在那个地方建造了建筑物, 阻挡了该地的风力, 而这个地方正好是需要风的晒场, 因此我命令任何人从事这样的建筑或以别的方式从事需要挡住晒场上的适当的、足够的风力的活动,使所有人的晒场变得无用并使麦子无法晒干,都是非法的。

兰巴
蒂和奥雷斯特执政,公元531年10月20 日于君士坦丁堡。

D.39, 3, 1, 2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53 卷但是,如果邻地所有人去掉某物,水自然地流人低地
是有害的,拉贝奥(Labeo)认为,人们不能提起排放雨水之诉,因为低地负有接受自然流水的役权,当然, 去掉某物, 水会流得更猛或汇集在一起,拉贝奥则承认人们可以提起排放雨水之诉。

D.39, 3, 1, 13 乌尔比安:《论告示》弟53 卷同样应知道,高地的所有人有权对低地的所有人提起
这一诉讼, 以便禁止他通过施工阻止自然流动之水流经其土地;低地的所有人也有权对高地的所有人提起这一诉讼,以便禁止他使水不按其通常的、自然的方式流动。

D.43, 8, 3, 1
杰尔苏(Celsus):《学说汇纂》第39卷大海如空气一样,为全人类所共用。

在海上建造的建筑物归建筑者所有;如果这种建筑有害于大海或海滨,则确实不应允许。

D.43, 8, 2, 8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68 卷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使用扩用令状(interdictumutile)
反对在海上建造建筑物的人,但若无人遭受损害,在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人应得到保护。

D.41, 1, 50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 6 卷虽然我们在公共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东西是我们的,但为使建筑合法需有裁判官的裁决。

如果某人建筑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则应坚决禁止。

因为我不怀疑他对此无提起市民法之诉的权利。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 6 卷阿里斯多说:在海上建筑之物为私有物,被大海淹没之物为公物。

D.50,16,96,pr.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25卷海滨(litus)是最大海浪所及的地方。

人们认为马尔库斯•吐流斯•西赛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当仲裁人(arbiter)时首先提出了这种主张。

D. 1 ,8,5,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 2 卷在海上捕鱼的人,可以在海滨建造可栖身的棚屋。

D. 1 ,8,6,pr.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 3 卷在该地(指海滨)建造房屋的人,于建筑物存在期间为该地的所有人;反之,在建筑物倒塌后,那个地方如同根据复境权恢复其原来的状态,如果他人在同一个地方建筑房屋,此地将为该他人所有。

D.43,8,3,pr .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39 卷我认为罗马人控制的海滨为罗马人所有。

D.41 ,1,14,pr.
内拉蒂(Neratius) :《论羊皮纸书》第 5 卷某人在海滨的建筑之物将归其所有。

海滨是公共的,不是国民(populus)的可有物(代sinpatrimonio),而是源于自然物,至今不属于任何人,其情况与鱼及猛兽一样,鱼和猛兽一旦被捕获,无疑将为捕获者所有。

D.1 ,8,3
佛罗伦汀(Florentinus ):《法学阶梯》第6卷同样,在海滨发现的宝石、石头及别的物,根据自然法立刻为我们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1 先占
(参考J.2,1,11—48;J.2,6—7;D.41)
D.41 ,2,1 ,1
保罗:《论告示》第54卷年青的内尔瓦说,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naturalis possessio)。

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

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

同样;在战争中获得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

D.41 ,1 ,1 ,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 2 卷因此,在地上、海上及天空被猎获的所有动物,即野兽、鸟和鱼,为猎获者所有。

D.41,1,3,pr.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 卷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ratio naturalis) 归先占者所有。

D.41,1,3,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 卷关于野兽和鸟,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土地上猎获它们并不重要。

当然,如果某人想在他人土地上猎兽、捕鸟,土地所有人可以合法地禁他进入其土地。

敌人之物
D.41,1,51,1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2 卷在我们领土上的敌人之物(reshostiles) 并不变成公有物,而是归先占者所有。

D.49,14,31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4 卷柯莫杜斯(Commodus) 皇帝批复道,人质的财产就像俘虏的财产一样,应绝对地被收归国库(fiscus)。

D.48,13,15( 13) 莫德斯订(Modestinus) :《论刑罚》第2 卷盗窃从敌人那里缴获的战利品的人,以盗窃国家财产罪论处,并被判处交纳 4 倍于被盗物价值的罚金。

2.2 埋藏物的取得
D.41,1,31,pr.
特里弗宁(Tryphoninus) :《论争议》第7 卷如果他权人发现了一件埋藏物(thesaurus) ,须指出的是,就他为之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的人而言,如果他在别人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他只为那个人取得了部分埋藏物;如果他在其家父或主人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它便全部属于家父或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