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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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为了。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

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

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

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

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

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

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

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

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

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

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

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

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是古罗马法的一部分,是古代罗马社会中的一套私人
法律制度。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私人利益的法律规范,
对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作用。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契约、继承等方面。

首先,罗马私法对个人的人身权进行了保护。

在古罗马社会中,人身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身体自由、生命权、姓名权等权利。

罗马私法规定了个人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犯
他人的人身权。

这为古罗马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罗马私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
马社会中,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罗马私法规定了个人
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并规定了财产的继承、
转让、保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此外,罗马私法对契约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马
社会中,契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罗马私法规定了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了经济交易的发展。

最后,罗马私法对继承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马社会中,继承是个人财产权的重要传承方式,罗马私法规定了继承的资格、继承的方式、继承的份额等法律规范,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稳定。

总之,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契约、继承等方面,它为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的分类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 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五、人法(jus personarum)、物法(jus rerum)和诉讼法(jus actio)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而市民( 的身 份 ) 类 似于今 天 的公 民 , 属于 罗 马 , 专
市民享有 , 内容包括公权 和私权 , 其 根据享有市 民权 的程
是所有的人都享 有完整 的人格 。因此 , 人格理论 的发 对
端~ 罗马法进行考察 , 将有 助于解读 现 时民法 的人格理
论和制度。

度的不同 , 罗马法将 其境内的居 民分为市 民 、 拉丁人和外
作 为 自由人 所必须 具备 的。盖 尤斯在 《 学阶梯 》 法 中将 人区分为 自由人 和奴隶 。他 说 , 人法 中最 重要 的划 分 “
是: 所有 的 人或 者 是 自由人 或 者 是 奴 隶 ” 那 些 自出 生 。“ 就 自由 的人 是 生 来 自由人 。那 些 摆 脱 法 定 奴 役 地 位 的 人
浅 论 罗 马 法 中 的 人 格
魏 瑞 华
摘 要 : 不同的的历史时期 , 在 人格有着相异的立法政 策, 但却 有着相 同的历史 由出, 即都和 罗马 法中的
人格有着“ 剪不断” 的联 系。试对 罗马法 中人 与人格的 分离、 人格等级化 的原 因、 人格理论 的思想渊 源、 人格 制度 的警示与启示 , 做一种历 史的解读 , 以资历史的“ 明智之光 ” 照进现 实的世 界 , 为我 们现 时法律 的人格制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理性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们认为理性是构成人的唯一要素诸如财产官职名望外在于人只为人所拥有而与人的本体无干唯一与人的本体有关的就是人的理性以及由此所生的自由而且每个人所具有的理性是无差别的因为理性是从神那里得到的馈赠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连神也不能剥夺奴隶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
那句箴 言“ 认识你 自己” 作为他 的哲学 主题 ; 直到 马克思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和民法体
系的源头。

它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了解罗马
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

私法主
要涉及民事关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公法则涉及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行使,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在私法方面,罗马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非常重视。

它规定了个人
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名誉权等。

此外,罗马法对财产
权的规定也非常完善,包括财产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和继承方面,罗马法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合同
的成立和效力条件,以及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公法方面,罗马法对政权的组织和行使进行了规定。

它建立
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和制裁等。

除了私法和公法,罗马法还包括了一些横跨私法和公法的内容。

比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程序等方
面的内容,属于私法和公法的交叉领域。

总的来说,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对
个人权利和国家政权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它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了解罗
马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人格的概念

论人格的概念

论人格的概念李锡鹤一人格的词源严格地说,法学中的“人格”一词是法学范畴,不是民法学范畴。

民法学中相应的范畴是民事人格。

但民事人格不过是民事领域中的人格,不弄清楚人格的概念,民事人格的概念是弄不清楚的。

而要弄清楚人格的概念,最好是从民法说起。

现代民法源自罗马法,研究民法,应从罗马法开始。

民法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并以此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研究民法,又应从罗马法的身份规定开始。

确切地说,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的全部法律。

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古代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以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婚姻关系为宗旨的私法得到了高度发展,取得了独立于公法的地位。

法律第一次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的精华在于私法,后人对罗马法的研究,主要也是研究它的私法。

因此,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法中的私法。

研究罗马法,人们往往重物法而轻人法,即重视罗马法关于财产权利的法权原则及其具体规定,轻视罗马法关于主体身份的规定。

生命人<zhu2>完全的社会身份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两个方面。

罗马法中主体的身份规定也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超出了民事范围。

但两种身份存在一定的联系,不能割裂开来研究。

罗马法关于两种身份的规定,历来都是罗马私法的内容。

人类的文明史是一个人格逐渐解放的过程,生命人的身份作用逐渐减少,经济联系逐渐增多,罗马法的继承人们重物法轻人法,有一定的理由。

但不能认为,罗马法的人法已没有研究价值了。

相反,由于种种原因,两千年前的这些身份规定中还蕴藏着值得探讨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罗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合同等。

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罗马法的法权原则,似可借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来表述:“凯撒的东西应当归凯撒。

”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换双方都有可交换物。

所谓双方都有可交换物,即双方都享有支配各自的可交换物的资格。

用法学术语表示,这里的资格就是权利。

由于人们可支配的财富不等量,人们的财产权利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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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

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

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

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

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

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

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

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

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

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

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如果人格法属于公法就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

《巴伐利亚民法典》中有“与人的身份相应的权利义务”的部分属于人格法,该法典并不回避规定人格法,从而放弃了对自己的纯粹私法性的追求。

《法国民法典》的最初版本规定了国籍问题,相当于罗马法上的市民身份,是个公法问题。

另外,《法国民法典》中虽规定了人格平等,但人的行为能力可由立法者剥夺,说明了此处人格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所以《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公私混合法典,并非完全的私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和《葡萄牙民法典》都放弃了规定国籍法,这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民法典纯粹私法的性质,但是,两部民法典中仍然存在国籍问题。

《德国民法典》也无法避开国籍问题和外国人身份问题,另外还在法人部分明示了社团的国籍问题。

并且规定了外国社团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可以由联邦参议院决议,可见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纵向关系,说明国籍和权利能力问题都具有公法性。

所以,可见该部法典也是具有公法内容的。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国籍的问题,第9条有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可见《民法通则》包括公法性的人格法,也是一部混合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法典》虽然是一部单纯的财产法典,但财产法中也有不少公法性的规定,如物权种类的规定。

可见,传统的民法典都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所以就很难成为单纯的私法了。

(三)现代民法教科书制作与公私法的划分罗马私法教科书中往往会避开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法的内容,现代民法教科书是否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而只谈论私法的内容呢?作者又考察了罗马私法教科书,发现一般也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认为民法的内容不包括人格法,只包括亲属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体现了他对民法私法性的追求。

但是,又谈到没有自由权和内国国籍构成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以及人格减等和破廉耻制度,这些都是具有公法性的制度。

这种矛盾说明把现代的纯私法观念贯彻到古代材料分析上极为困难,同时也说明即使是现代民法也极大地依赖国籍等公法制度作为其基础,民法中实现严格的公私分明殊属不易。

温德沙伊德在《潘德克吞教科书》中也表现出了与萨维尼相同的矛盾,他将私法划分为财产法和家庭法,并且在“权利主体”一章中把国籍作为影响人的法律外遇的因素,在谈到人格问题上更体现一种纵向关系。

这本教材在民法中,尤其是民法总则中包含了许多公法的规定。

比良齐.杰里等意大利学者著的《民法.主体规范与法律关系》一书中,将法律主体分为个人主体和集体性的实体,他们都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能力。

又将法律身份分为国籍和家庭成员的法律身份,权利能力和国籍显然都是公法问题。

霍尔赫.相比雅斯在《民法论.总则》第一卷中这样定义民法:“不考虑其业务和职业地调整在其自身关系和国家的关系中的人…”说明民法调整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也就承认了民法的公私混合法属性。

本章从罗马私法教材体系、民法典体系和民法教科书体系的角度研究了人格法的属性问题,得出了人格法属于公法,并且它基本上在任何法典法国家都会在被认为是私法的民法典中和私法理论的民法教科书中被提及,这就说明,现代民法和民法理论并非完全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

民法不等于私法,凯尔森得出的公私法的区分无用的结论并非没有道理,部门法的运动也不可能进行到底,各个部门法难免彼此有交叉越界。

二、作为社会组织工具的人格法上一章研究了人格法的公法性,这章主要是具体的研究人格法的内容。

罗马法中的人格法的特点是,它主要是立法者组织自然人社会的工具。

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义务,统治者可以通过对身份的剥夺和奖励来达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

(一)身份的种类和人的分类身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依据。

传统上认为罗马法中包括自由、市民、家族三类身份。

不同身份的权利义务有差异,所以身份问题也就是人的分类问题,就是不平等问题和阶级问题。

1.自由的身份,自由的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奴隶是没有自由的人,自由人身份从属于奴隶制。

自由人身份又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又可分为自然的生来自由人和拟制的生来自由人。

自然的生来自由人是一出生就立即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他们的父母双方都是自由人或其母亲是或曾今是自由人。

解放的自由人是被释放的奴隶,但是他们因为出身低下,所以权利是受到相对限制的,比如不得做原告,不得进入元老院和担任有荣誉的职务,没有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与生来自由人结婚等等。

拟制的生来自由人是由解放自由人转化为生来自由人的,统治者往往会让有才能的解放自由人取得生来自由人的权利。

自由的身份是奴隶制的产物,从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了奴隶制,宣布所有居住在法国殖民地的人都是法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开始,欧洲国家先后废除了奴隶制,自由身份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市民身份,市民身份把生物人分为市民和非市民。

市民是正身份,是特权的象征,非市民是负身份,受到一定的歧视。

市民身份与城邦制相关,将城邦内的自由人称为市民。

非市民可以分为许多类型:拉丁人是在市民与外邦人之间的中间性的身份,其地位比外邦人高,但比罗马人低,拉丁人拥有不完全的罗马市民权;外邦人不具有罗马市民权,会受到某些政治权利的支配;野蛮人是指居住在远离罗马土地上,不承认罗马法律,甚至万民法也不对他们适用;降服人是在战争中投降的人民;无城邦者是丧失了罗马市民身份,但未获得外邦的市民身份的人。

3.家族的身份,家族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自权人是不承受他人的主人权、要式物所有权、家父权和夫权的人。

承受自权的人是他权人,比如奴隶、所有权的客体、家子和妻子、债务人等。

4.自然的身份,是自然形成的身份。

包括性别的身份,将人分为男人和女人;出生的身份,如阴阳人、聋哑人等;年龄的身份把人分为有认知能力的人和认知能力不足的人。

5.名誉的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尊敬或尊重。

是公法上的,体现的是国家和个人间的纵向关系。

6.宗教的身份,是一种以基督教为标杆进行的人的身份划分,把人分为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在基督徒中又分为正教徒和异端信徒。

(二)人格的变动1.人格减等,就是指每一种身份的丧失而导致人格的缩小,因为人格是由身份构成的。

人格减等分为大、中、小3种,丧失自由、市民和家族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最大的;丧失市民身份而保留自由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中等的;当保留自由和市民身份,而家族身份发生更改时,人格减等被认为是小的。

自由身份的减等,是某人丧失自己的自由权,一般是由于被罚作奴隶或忘恩负义的解放自由人受判处,或者是出于自愿,自由人自卖为奴。

市民身份减等,是某人丧失了市民权,从而丧失了基于市民权的民事能力。

常常发生在被禁绝水火和被放逐海岛的人身上。

家族身份的减等,是在宗亲家庭的范围内自权人变为他权人和他权人变为自权人的一种情形。

自权人变成他权人包括妇女归顺夫权,自权人被收养等情形。

他权人变成自权人,如家子被家父解放等,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但是由他权人变为自权人后,也会面临着一定权利的丧失,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格的减等。

名誉身份的减等,是民事名誉由于政府的或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减少导致的能力减少。

名誉减少的原因有破廉耻、不能作证、污名、记录抹煞刑4种。

宗教身份减等是指信仰异教或基督教内部的异端的人因其信仰承受的权利能力减等,这体现出了立法者不宽容的宗教政策。

2.身份奖励,身份奖励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人格升等制度与人格减等制度是完全对应的。

身份奖励包括: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前文提到解放自由人身份奖励是一种私权奖励,是出于主人解放权的赠与,是一种私权。

而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只能出自国家,是一种公权。

这种制度类似于现代的城市户口奖励制度。

市民身份奖励,当市民身份意味着一种利益之后,罗马人便把市民身份当做一种奖励,包括对拉丁人、对外邦文教人士、对外邦退伍兵和对战争中提供过后勤保障的外邦人的市民身份奖励。

自权人身份奖励,家子的身份是一种负身份,因为其拥有者不能有自己的财产,于是摆脱家父权就是一种利益,可以作为奖品。

名誉身份奖励,被奖励者会取得极大的荣耀,但受奖励者在公法和私法上的能力不因此增长。

在罗马法中,名誉身份奖励包括三子父亲身份奖励和四子女母亲身份奖励。

宗教身份奖励,是某人因为背弃了被统治者厌恶的宗教而被授予某种正身份的奖励。

如信仰异教,如果回到基督教或正统上来,对他们课加的能力剥夺将取消。

本人只对该书前两章的部分做了论述,对什么是罗马法,以及罗马法中的人格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该书论述细致,条理清晰,是一部值得深读和研究的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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