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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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ⅩⅩ市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的基础上,对资信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有持续的资金流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近三年无环保违法、欠缴税金等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企业主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素质良好、无不良嗜好,从业经历在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综合考虑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现金流、企业主金融资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销售周转情况、资金回笼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doc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doc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情景分析第四章信贷调查第五章信贷审批第六章授信第十三章集团授信第七章集团授信第八章附件14世界教育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0103030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1.5亿元)的企业客户和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企业客户。

拥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营业执照、信用卡的非法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行应结合区域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

确定不同行业中小企业新模式的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其业务分类和管理仍按我行公司业务现行规定执行:1.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明确定义为限制和消除的项目。

2.融资担保机构。

3.房地产行业(“K7XXXX”)突破了中小企业客户的定义,原则上应转移到公司的业务线进行管理。

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15%且企业销售保持稳定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和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根据客户意愿和分行内部协商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维护相应的客户。

2.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规模缩小而达到中小企业标准的,在收回全部贷款、清户之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因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业务规模缩小至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1.表内和表外信贷和融资业务,如各种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资本产品等。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容忍度设定第五条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 3、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实 际控制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4、企业银行信用良好,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 法。
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5、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担保。 6、企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利润为正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
机构 岗 位
职责
未被 授权
已被 授权
客户 营销 岗
信贷 经理 岗
1. 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和金融产品推广;
2. 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小企业授信业务咨询、预受理和客户 推荐;
3. 协助开展授信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逾期催收、资产 保全等工作。
1. 负责授信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及基本操作规程
2013年7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 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五章 信用评级管理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素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八章 业务流程 第九章 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要求 第十章 固定资产贷款要素
第二十三条 授信用途 小企业授信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外担保需求,贸易结算过 程中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需求与担保需求,不得用 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
-100
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80(含) 偿债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
-90
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70(含) -80
偿债能力较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

XX银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行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体系,规范和统一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加强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能力,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以及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评级的小、微企业对象适用于根据国家四部委2011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微型企业客户。

房地产开发、政府融资平台、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事业法人、在本行进行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下属子公司均不适用本评级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级以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并结合信用等级调整与限定相关规定得出最终结果。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用评级,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小微企业特点设置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不单纯依赖企业的财务报表,注重现场调查收集借款企业非财务信息。

第五条小微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授权管理、小微企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贷款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小微企业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第六条小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类别分为二类九级,即:a、b类下设aa+、aa、aa-、a+、a、a-、bbb、bb、b等9个基础等级。

各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如下:aa+:现金流量很充足,资信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

aa:现金流量较充足,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

aa-:有一定的现金流量,行业和企业管理尚可,没有明显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发展前景一般,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a+:现金流量一般,行业或企业不景气,存在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因素较明显,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一般。

经营运作状况与财务实力处于边际状态。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催收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逾期催收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主管岗
1.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5.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信贷会计岗
1.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1.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的通知》(xx银办〔2016〕51号)规定的对公授信客户,若我行对小企业客户认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小企业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与收益平衡、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银行部(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建立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业务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一)总行风险管理部门1.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政策。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 1 -3.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和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4.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并解答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业务出现不良时,指导分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1.分行风险管理部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2.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3.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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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范围及分行部门设臵的通知‣(信银字[2013]1087号)、•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2.0版,2013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小企业”)。

若我行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即符合国家“四部委”标准且单户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微型企业)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小微企业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5年以内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小微企业授信。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分为两类,即“小微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和“小微企业非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

1.小微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总行规定的标准化产品包括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

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金额1000万元(含)/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执行,均按照总行统一下发的“小企业标准化产品业务模板”开展业务;2.小微企业非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不符合总行规定的“小企业标准化产品”均纳入小企业非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均按照分行统一下发的“小企业非标准化产品业务模板”开展业务。

第六条授信政策原则1.我行对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及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原则上执行统一的授信风险政策,并按总行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孰严信贷政策”原则。

2.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支持以短期贷款为主,重点支持500万元以下,特别是200万元以下的小微客户融资需求。

3.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授信,我行以个人经营贷款为主。

4.优先开展标准化产品业务,并应优先安排借款人自有住宅、商用房房产进行抵押,审慎办理抵押物为标准厂房、仓库、土地使用权的业务。

5.不得交叉、过度授信。

(1)小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交叉授信。

(2)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3)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时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和信用方式的“POS贷”业务。

6. 借款人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对于能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授信客户,是我行优先支持类客户。

7.业务开展区域我行个人经营贷的注册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抵押物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抵押物超规定区域的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并要求抵押的房产在辽宁省内,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

8. 行业政策8.1 积极支持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

围绕现代服务业战略,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教育、现代物流、新闻出版、文化创意、现代旅游、信息软件等行业;积极支持日用品、服装、食品餐饮、家居建材等衣食住行相关的批发和零售行业。

8.2. 严格控制经营钢材、铜材、木材、石材等贸易行业以及建筑施工业等强周期性行业。

8.3. 限制进入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禁止进入房地产、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咨询、投资公司等;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政策及国家禁止进入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贷款用途。

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八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条分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小微企业授信”相关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小微企业授信”进行授信政策的制定及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抵押登记、放款审核、会计放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小微企业授信”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三章小微企业标准化产品授信业务第十四条“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标准化产品”是指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的统称。

第十五条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授信品种仅限流动资金贷款。

第一节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第十六条“标准抵押贷款”,是指授信申请人将标准抵押物抵押给我行,我行在规定的抵押率内给予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

第十七条借款人准入条件在我行办理“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的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在分行辖内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行为及其他负面情况。

(三)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原则上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四)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五)原则上借款人持续经营年限满2年以上。

(六)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以下情况的客户不得准入:(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授信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第十八条抵押物准入条件和价值认定(一)抵押物准入条件1.标准抵押物范围我行标准抵押物是指符合我行相关管理要求的住宅(含配套车库)、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铺、土地使用权(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限内没有被政策收回的可能)、工业标准厂房(含土地使用权)、仓库(含土地使用权),应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合法取得,可公开交易,具有独立产权证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要求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臵优越、配套设施齐全,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2. 标准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所在地仅限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具体包括:(1)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新区、皇姑区、沈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浑南新区(包含原东陵区),所辖县市包括: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和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

(2)抚顺市: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顺城区和李石经济开发区(沈抚同城区)。

(3)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

3.标准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

(2)抵押物为住宅的(不要求抵押土地),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对于以第三方住宅抵押的,原则上应以股东自有及借款人/股东直系亲属的住宅抵押;如抵押物不足,在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不存在贷款挪用的情况下,允许适度补充非股东及非借款人自有/非股东直系亲属关系的第三方住宅抵押,但要求补充的抵押人人数不超过2人,补充价值适度。

(3)抵押物为住宅配套车库的,抵押的车库必须是自有、与抵押住宅同一小区的配套车库,抵押数量不超过3套(含)。

(4)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含写字楼、商铺和商业网点)①闲臵不超过6个月的商用房。

②应以主城区、主干道为主。

③周边楼盘或本楼盘价格稳定,租金价格稳定上升。

④商业网点在地段的选择上,应选择商业氛围浓,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

在具体位臵的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的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住宅小区内部的底商应谨慎。

⑤商铺要求产权独立清晰、易转让、有独立物理分区且可办理经营权质押,且位于管理规范、交易量大、租售率高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商贸市场内,不接受偏远郊区、管理不善且商铺租售率不高的商铺抵押。

⑥可以单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放款。

⑦土地抵押要求。

a.可以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要求办理土地抵押的行政区范围:沈阳市内五区,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新区、皇姑区、大东区;抚顺市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顺城区;葫芦岛市为连山区和龙港区。

b.除上述行政区外其他行政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要求办理土地抵押,具备•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可以为出让、租赁和划拨(土地性质不能为集体土地)。

对不能提供商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无法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性质(出让、租赁和划拨)证明的,需由客户经理与支行主管行长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后,填制•土地查询证明书‣,并由支行客户经理、支行主管行长双签。

c.对于土地价值影响抵押物变现风险的独立大型综合体商用房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办理土地抵押,具体情况由信审人员确认。

⑧土地事项查询(不分行政区域,包含所有商用房均要求查询)。

要求在不超过放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支行客户经理双人/主管行长去土地局查询房产抵押物座落的土地是否有抵押和查封/是否为集体土地等情况,查询后,填制•土地查询证明书‣,由支行客户经理双人/支行主管行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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