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授信审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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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授信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一般性规定,项目融资及专项金融业务除适用本规范外,还需符合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客户经理应履行以下授信业务调查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及管理制度;(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三)开展尽职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并对授信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四)负责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客户评级;(六)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完成调查报告,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七)配合安排平行作业相关工作;(八)其他与授信调查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贷前调查是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授信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进入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

(一)双人调查原则。

每笔授信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参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二)实地查看原则。

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三)真实反映原则。

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了解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尊重客户,注重事实,不轻信,不盲从。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当严格保守我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授信申请书(原件)(附件1);(二)申请人、担保人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三)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四)申请人、担保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六)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并注意其有效性;(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果未经审计,应提供财务报表真实性声明(附件2);三个月以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详细的会计报表附注,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季报;集团客户需提供合并及本部报表;(九)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并提供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预评报告(原件);(十)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十一)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十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专项授信业务须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增补。

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

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后检查,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后检查系指银行授信投放后直至本息收回或该授信终止前,本行开展的各种相关检查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客户管理检查和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行授信后检查的目标(一)对各种可能影响授信后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二)发现授信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高本行授信后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增值服务,维护和发展本行目标客户。

第四条本行授信后检查应遵循“双线检查、揭示风险、及时防控、维护客户”的原则。

“双线检查”系指本行对授信客户实行经办行授信后检查与内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双线授信后检查模式。

“揭示风险”系指本行通过授信后检查,及时发现客户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及时提出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及时防控”系指本行在授信后检查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状况,及时制定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尽可能规避或减少本行信贷资产损失。

“客户维护”系指本行在授信后检查管理中,既要关注授信风险,也应加强与客户的有效沟通,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本规程适应本行所有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可能给本行带来实质性信用风险的非信贷融资及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银银组合等业务。

第六条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由落地经办行牵头异地业务工作组共同组织授信后检查。

第二章检查方式第七条根据检查的场地不同,授信后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系指授信后经办客户经理深入授信客户、担保客户及关联客户的办公场地、仓库、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抵押物现场、工商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地方了解核实相关信息。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保证授信资产质量,适应我行资产业务新的发展需要,根据《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修订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XX银行授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授信资产质量重要控制机构,是授信新业务开办准入批准机构。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签字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委员选拔范围:(一)由总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组成3-4名常任委员;(三)从各分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或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中选派,每个分行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四)从总行直属支行(部)主要负责人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杰出员工中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

委员人数随着开设分行机构数量的增加相应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其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授信审查委员会时,在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一名出任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授信评审。

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制。

第五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处理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中心)、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授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受行长委托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对外担保、承兑、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参照XX银行相关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二)组织对全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受托人的授信资产的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对其授信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分行主要负责人的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授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授信业务品种;(七)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备案的大额授信业务;(八)行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授信审查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

授信审查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

授信审查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一、授信审查目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我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我行融资总量最高限额。

授信审查的最终目的是要确认所申请或所核定的授信额度必须是适度、合理的,“适度、合理”包含两个含义:1、该授信额度是企业可以承担和偿还的,即如我行在该额度内给予企业融资支持,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能保证我行融资的顺利回收;2、该额度是符合企业经营需要的,并符合总行各项信贷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不存在违规、违法之处。

授信方案的审定应该围绕这两方面来展开。

二、制定授信方案基本步骤:(一)分析准备:1、检查授信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总、省行要求。

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授信报告格式、内容、签名盖章、上报日期。

2、阅读授信申请材料(授信申请报告、审批表等)。

注意:(1)申请材料中前后信息是否对应;2)申请材料中提到的有关企业正面和负面的信息3、阅读、审核财务报告:注意审查企业财务数据是否真实;企业异常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有深入的调查和解释;分析对比企业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好坏(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主要竞争对手对比)。

4、查询行业信息。

5、上网查询企业资料。

(二)非财务因素分析:(财务分析仅仅是对依据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对其未来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且存在企业财务资料不齐或财务状况不够真实的情况)1、企业概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到位进度和计划、股权结构(如为民营企业,必须追溯至其最终个人股东为止)、主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近几年发展状况;2、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分析3、企业经营优势和经营风险分析:(1)行业发展前景分析:行业所处周期(行业培育、成长、成熟、衰退,判断客户是属于朝阳还是夕阳产业)、行业发展速度(市场需求情况)、行业竞争特性(资本、技术、成本竞争)、上游行业状况(如火电受制于煤、油价格等上游产业影响,纺织行业受制于棉花、化纤行业影响)、下游行业状况(如饲料受制于家禽饲养业影响)替代品的竞争(化纤与棉花)、行业吸引力与进入门槛(造纸、水电的投入大,资金门槛高,基础设施行业政策门槛高)、环保要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等。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审批行为,明确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强化授信业务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授信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业务由授信审批人遵循独立审贷原则,按照不同授信审批方式并遵循相应的审批规则进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授信业务审批根据业务种类、金额大小、风险程度以及消耗资本的多少等,分为多人会商审批和个人单签审批两种。

会商审批方式分为五人会商审批、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会商审批实行牵头审批人负责制,其他参与审批人员为辅助决策人员。

总行级会商审批实行五人会商审批;部门级会商审批按层级从高到低可分为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第二章授信业务审批第四条申报的授信业务通过信贷前台部门或网点的调查、审查后,按总行既定的规则及授权选择不同的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级会商审批由总行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行长作为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审批额度为所有非自然人及100万元以上自然人授信;如分管副行长因故无法担任牵头审批人的,其职责可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代理履行。

总行级会商审批的参与人员原则上为总行分管信贷中后台的副行长,总行信贷中后台、风控、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同时,总行级会商审批应邀请前台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调查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部门级三人会商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

部门级双人签批由经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采取顺签方式。

第六条授信业务采用个人单签审批的,由授信审批人在其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并承担决策的主要责任,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下。

第七条小微贷款中心授信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派驻审批人参与审批,50万元(含)以内授信审批实行个人单签单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授信审批实行双人签批,100万元以上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经审查后提交总行级会商审批;城区支行存量客户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由授信部按权限审批。

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1.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版,2013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

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

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个人经营贷款3年以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1.0 版,2013 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 版,2013 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 版,2012 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

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

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 万元/ 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 年第2 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 】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个人经营贷款3 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 万元。

2.审批流程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善我行对公业务产品体系,提高我行对公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为授信申请人办理的以我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出质(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出质或第三方出质)为授信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

我行通过与出质人以及物流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可分为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两种。

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置换货物。

—1—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置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凭我行的相关通知才能办理提货或换货。

第四条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品种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本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为例,其它授信品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银行部职责(一)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1.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2.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优化工作;3.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对分行发起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4.督促分行做好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对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6.负责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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