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00263 外国法制史讲义8

第五节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一、罗马法的复兴在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东欧自查帝以后,欧洲历史逐渐进入到封建的中古时期。
随着罗马文明的衰落,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却并未消失。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期,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
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蛮族国家”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这成为罗马法得以保存的重要途径。
其主要表现是: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形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用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
并且由于教会法的地位在日耳曼王国时期逐渐上升,通晓罗马法的教会僧侣通过协助各日耳曼王国进行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等,客观上传播了罗马法。
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
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虽然局部地得到保留,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法学处于衰退和湮没无闻的状态。
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作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
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及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
在西欧各国,凡是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罗马法--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一节讲义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1)成文法。
(2)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4.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②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例题·单选题】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2008-1-11)
①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3.婚姻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外国法制史_第6章_罗马法

7
二、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反映“债务奴隶制”特征的《十二铜表法》
约有108个条文。它以原习惯法为主,将占有、债务、继承、损 害、诉讼等作为主要内容,是罗马的第一个成文法,也是世界古 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被称为共和时代的主要法律渊源。
2.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市民法(Jus civile),史称“罗马公民法”,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
法演化而成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的拉丁民发展起来的,在罗马私法
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 职业法学家集团在罗马的出现是古代国家仅有的特例,可谓罗马 人的一种出于公共义务和社会责任,进而主持社会公道而形成的 特色,是人们为追求某种价值目标而进行的世俗化选择。
8
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3世纪末,罗马人进行了多次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如295 年颁布的《格列哥里安鲁斯法典》、324年颁布的《赫摩 根里鲁斯法典》、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等。 4~6世纪,是罗马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士丁尼从529— 534年的六年间先后组织进行的《尤士丁尼国法大全》的 编纂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者。 《尤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是罗马历代皇帝 的敕令集,于529年公布。它是在汇集和审订历代皇帝敕 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加以筛选、审订,并经取舍整理 而成。 《学说汇纂》(Digesta,也称《学说汇编》),是按尤士丁 尼的指示组成十六人专门委员会,对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 世纪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学说、法律解答的摘录。 《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也称《法学阶梯》),是尤士 丁尼钦定的罗马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5
第二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主要渊源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讲、绪论一、研究对象: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1、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律的发展演变规律,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发展演变的。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演变历史线索:1、古代奴隶制法:古埃及美尼斯立法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经》、《吠陀》;佛教《律藏》;印度教《摩奴法典》中亚希伯来《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诫》古希腊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篆形成《国法大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可参见梁治平的《法辨》论述)2、中世纪封建法(一般两种途径:生产方式的转变;原始习惯发展为封建法)日本通过“大化革新”确立天皇中央集权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阿拉伯帝国形成-《古兰经》及《圣训》和教法学家的著作东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国法大全》西欧大陆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日耳曼各国家,8世纪形成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西欧盛行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
共同特征:公开等级不平等;土地制度私有;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较为重要。
3、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产生——两大法系形成英国1640-1688“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通过独立战争继受英国法形成美国法。
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
普鲁士1871年统一德意志。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分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现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出现;行政法地位重要;法律社会化“福利国家”;法律民主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趋势。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罗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从共和国后半期开始,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要
求在财产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义务,而当时在这 方面并没有完备的立法,这使得法学家活动具有 了特殊意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在一开始就普遍 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大致可以归纳为 四项: v(1)解答, 对法律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 v(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 v(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 v(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v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二者互为补充,最高裁判官经常将万民法原则移 用到市民法中。 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陆 续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查士 丁尼最终将二者统一起来。 v 3.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公元1世纪—2世纪, 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v 这一时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很活跃,
v 2.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v 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
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 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表法》 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则是规 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 纠纷的法律体系。 v 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是:①随着罗马疆域的扩 大和商业的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之间关于适 用法律的矛盾突出;②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 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适应;③市民法中涉及所有 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而且具 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等。
v 5.皇帝敕令 v帝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皇帝敕令。分为: v(1)敕谕,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
命令。 v(2)敕裁,即对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决。 v(3)敕示,多为行政性质,是对官吏所作的训示。 v(4)敕答, 即对官吏或民间个人所问的法律事项作出 的批示答复。 v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第四章

《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第四章
第四章罗马法(4课时)
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基础、罗马法的发展特征、罗马法的体系
教学内容
1、罗马法的概念:时间的界限问题,内容问题
2、罗马法的阶段:
①依政制划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前期、后期)、帝国时期(前期、后期)
②依法的形态划分: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统一法
3、罗马法发展中的特征:
①法学家的作用:解答、办案、编纂、著述
②裁判官的作用:告示、创设诉权
③法典的编纂:《国法大全》
4、罗马法的体系:
①私法和公法
②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③市民法和长官法
④私法体系:人法--主体和婚姻家庭;
物法--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
诉讼--原则和形式
5、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①罗马法的特征
②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a、中世纪:11世纪前的"并存",11世纪后的复兴(过程、原因、后果)
b、近代:对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对英美法:衡平法和商法
c、影响的一般归纳:制度层面:术语、概念--原则、制度--体系
思想层面:法律思想和法学
③罗马法影响的原因:
a、对简单商品社会关系的准确反映和规范;(这是最重要的)
b、内容详尽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c、理性主义的鲜明反映;
d、武力征服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第四章古罗马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A)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B)A.奥古斯都 B.卡拉卡拉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B)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35.罗马法复兴(名词解释)36.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
(简答)08年10月3. 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 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 D.乌尔比安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 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 D.帝国末期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 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 D.血亲继承2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 B.自由权C.家族权 D.家父权E.家主权08年1月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B)A.市民法B.万民法C.自然法D.最高裁判官法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37.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
(简答)07年10月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A)A.皇帝敕令B.元老院决议C.民众大会决议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着者是(D)A.保罗B.伯比尼安C.乌尔比安D.盖尤斯26.下列学派中推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法学流派有(AD)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潘德克顿法学派D.评论法学派E.沙比努士派37.简述古罗马继承原则的发展。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一、《拿破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考纲内容】(一)民法法系的定义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全》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欧洲普通法”。
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
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拓展,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
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法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
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制推行的方式加以传播。
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而予以自愿仿效。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系统地按逻辑联系组织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
二、法国历史上的各部宪法及主要特征【考纲内容】(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1、《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参照《独立宣言》制作出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
(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
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
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
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
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
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
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3)特点①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
②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③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
④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
⑤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4)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
(1)市民法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①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
②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
③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2)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
①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
最高裁判官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
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
②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商业习惯。
③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
④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①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
② 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
③ 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
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
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
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
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
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
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
(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
(2)组成: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 Iustinianus,AD.529)②《学说汇纂》(Digesta / Pandecta,AD.530)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④《新律》(Novellae,AD.565)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
3、长官告示。
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
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
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引证法》 AD .426 6、皇帝敕令。
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
内容公(法):拉丁语:populus(人民)→ publicus(公开,公共)→ public(英语)/ public (法语)私(法):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 privus(被隔离的)→ private(英语)/prive (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
原则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不成文法:习惯法3、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自然法:适用于一切动物的法律。
传承了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为基础,以理性为来源。
4、市民法与裁判官法市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裁判官法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发展三、罗马私法的体系1、《法学阶梯》式体系2、《学说汇纂》式体系人法总则物,物权法债法物法债权法物权法继承法家庭法诉讼法继承法《法国民法典》之蓝本《德国民法典》之蓝本3、法学阶梯模式民法体系之比较(见附件)第三节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称为“人格”。
自出生始,到死亡终止。
(1)人格的组成要件:①自由权:必须是自由人,奴隶无自由权。
②市民权:罗马公民才享有市民权,外邦人无市民权。
AD.212 所有罗马居民都获得市民权。
③家长权:只有家长才具有对全部家庭成员的支配权。
其他成员无独立的支配权。
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权利,方为市民法上完整的人格。
(2)人格减等:①上述三种权利的缺失,称为“人格减等”,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②类型: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中减等-丧失公民权;小减等-丧失家长权。
(3)自权人、他权人。
(4)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禁治产人(浪费人)”。
2、法人(1)概念产生从共和国后期开始,“法人”概念出现萌芽,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团体)概念是罗马法人格观念的产物,从实在的人格观念发展到拟制的人格观念,是一种飞越。
(2)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等财团法人:寺院,公益社团等(3)法人的设立三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财产;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设立“法人”代理人。
3、婚姻法(1)婚姻性质与形式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
(注1)实行一夫一妻。
注:1、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生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
”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则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婚姻类型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妇女无独立财产权,身份、姓氏随夫。
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帝国时期的唯一婚姻形式。
(3)无夫权婚姻的特点:①以夫妻本人的利益而非家族利益为目的;②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的婚姻,后适用于所有罗马帝国的居民;③结婚条件是双方同意;④夫妻间地位平等,财产独立,有共有制和别产制;⑤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片面离婚(以过错为理由);⑥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权利。
二、物法1、物的分类有体物要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有法定手续①②无体物: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略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无法定手续可动物:动产可有物:私人可以所有、转让③④不可有物:禁止私人所有、转让2、物权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任意处分)①特征排他性永久性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原始取得:先占、添附③取得契约取得继受取得法律取得:赠与、遗赠请求收回所有权:对物请求权④保护请求排除妨碍:对人请求权事实上消灭:客体损毁⑤消灭法律上消灭:主体变更⑥占有:罗马法上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不考虑物的归属。
占有的要件:占有体素,占有心素。
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法律效果。
如成为所有权的基础,诉讼中主张返还方的举证内容,善意占有可取得孳息,行使留置权。
(2)他物权①役权:为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土地的利益和便利,在他人所有物上行使一定的权利。
地役权:如通行权、引水权等。
人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无偿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一般作为遗嘱执行方式。
②地上权:支付租金利用他人土地以建房自用、出租、抵押等。
③永租权:公民对土地支付价金后永续使用、继承、转卖等。
④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注1)注:1、地上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中受让方所取得的权利,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永租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
3、债法(1)债的特征①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标的是给付,三种方式:给(给付),做(作为),供(损害赔偿)。
③债一旦成立,即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债的原因①契约:要件与现代合同法相同。
②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③私犯:法定的侵权之债。
④准私犯:类似私犯而非法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所致之债。
准私犯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尚为确立,不能用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加以确定责任。
(3)债的担保与消灭4、继承法(1)继承范围:财产,身份;从“概括继承”到“有限继承”。
(2)财产继承方式: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私有权和意思自治原则之产物。
②法定继承: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妇女无继承权。
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妇女有继承权,但配偶继承顺序在血亲之后。
三、诉讼法1、诉讼类型公诉:涉及国家利益之诉讼对人之诉:针对债权私诉:涉及个人利益之诉讼对物之诉:针对物权,身份权、亲权2、诉讼程序(1)法定诉讼:市民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罗马公民;分事实审、法律审;程序繁琐;形式主义。
(2)程式诉讼:裁判官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居民;程序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