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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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

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

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八)伤害法(刑法)

(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

(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3)特点

①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

②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③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

④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

⑤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4)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

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

(1)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①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

②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

③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

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2)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

①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最高裁判官

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

②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

商业习惯。

③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

④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

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①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

② 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

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

③ 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

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

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

(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

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

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

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

(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

(2)组成:

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 Iustinianus,AD.529)

②《学说汇纂》(Digesta / Pandecta,AD.530)

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

④《新律》(Novellae,AD.565)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

3、长官告示。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

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

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引证法》 AD .426 6、皇帝敕令。

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

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

内容

公(法):

拉丁语:populus(人民)→ publicus(公开,公共)→ public(英语)/ public (法语)

私(法):

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 privus(被隔离的)→ private(英语)/prive (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

原则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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