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保险单据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结算概述。
1. 定义。
-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 从早期的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票据结算等)。
-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的规则和方式不断完善。
例如,从简单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汇款、托收)发展到银行信用介入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 票据的概念与特性。
- 概念: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特性:- 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 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 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法定的要求,必须符合规定。
-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2. 汇票(Bill of Exchange)- 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的内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必要记载事项。
- 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在指定的未来日期付款的汇票。
-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不附带货运单据,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
3. 本票(Promissory Note)- 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出票人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本身,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
常用结汇单据之保险单

常用结汇单据之保险单什么是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合同的凭证。
它是保险合同的一局部,记录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受益人的信息。
保险单的内容保险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内容:1.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根本信息。
2.被保险人信息:指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根本信息。
3.保险单号:是保险单的唯一标识,通常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
4.保险险种:指被保险人购置的具体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车险等。
5.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金额,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6.保险费:指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7.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以年、月、日来表示。
8.受益人信息:指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
9.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记录了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条件等条款。
10.签名:保险单通常需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确认,表示双方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单的作用保险单在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件,记录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受益人的信息,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凭证。
保险单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赔款的凭证。
同时,在保险纠纷处理中,保险单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审理。
保险单的保存和查验保险单是非常重要的文件,需要妥善保存。
通常情况下,保险单应妥善保管在平安的地方,以防丧失或损毁。
对于大额保险单,投保人还可以选择将其存放在保险公司的贵重物品保险柜中,增加其平安性。
当投保人需要通过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将保险单作为必要的文件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小结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记录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受益人的信息。
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需要妥善保存。
投保人在购置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单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章-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

案例
一信用证对货物的原产地条款规定为: “E.E.C.COUNTRIES”(欧共体国家),而受益人提交 的单据是“E.E.C”(欧共体)。
议付行审单相符通过,做受益人做出口押汇和向 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以单据中原产地标注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付 。
开证行和议付行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继而以诉 讼求解。
ISBP第25条
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导 致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 (机器),用“fou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钢笔),或 用“modle”表“model” (型号)均不导致单据不符。 但是,将“model 321”写成“model 123”(型号123)将不被视 为打字错误,而将构成不符点。
第二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三:十六点 二分。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3.货物数量、金额增减幅度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
⑴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长度、重量或容积时, 在货物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时,其数量增减幅度为信用证数量的5%,即 使不允许分批装运; ⑵当数量前有“大约”(about, approximately, circa等字样时 ,允许较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⑶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包装单位数目或个体数目时,不允许有 任何增减幅度; ⑷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若信用证规定了货 物的数量,而货物数量已装足,并且信用证规定了单位价格, 而该价格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支取的金额少于5%是可以 允许的。
第十八条 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a款
第十八条 无须签名。 a款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或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即结清国家之间买卖双方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就是国际结算。
票据: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
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
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
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
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
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以外,还要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作业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作业题参考答案⼀名词解释《国际结算》作业题参考答案⼀、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即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国际间由于经济、政治等各⽅⾯交往⽽引起的、以货币所表现的债券债务结算。
2、代理⾏:即Correspondent Banks,是指两家银⾏通过签订协议,建⽴委托代理关系,互相委办诸如国际结算、出⼝信贷、银团贷款等业务或提供服务。
这样的两家银⾏互称代理⾏。
3、控制⽂件:即control Documents,两家建⽴代理⾏关系在银⾏在互相委办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所相互交换的⽤以明确关系和⽅便业务的⽂件,包括密押、印鉴、和费率表等。
4、CHIPS:即美国纽约票据交换所银⾏同业⽀付系统,有纽约清算协会于1971年成⽴,专门⽤于全球美元清算,是⼀个实时的、银⾏对银⾏交易的终局性付款系统。
⽬前全球⼤约95%的美元⽀付都是通过这⼀系统处理完成的。
5、SWIFT:即环球银⾏间⾦融电讯协会,成⽴于1973年,总部设在⽐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创建之⽬的在于创造⼀个全球共享的使⽤统⼀语⾔的数据处理和通讯⽹络体系,⼀边于所有的国际⾦融交易。
现有设在荷兰、⾹港、英国和美国的四个基地,主要向全球7000多家会员提供资⾦划拨、国际贸易⽀付、国债、证券、外汇交易等服务。
6、CHAPS:即英国伦敦票据交换所银⾏同业⽀付系统,成⽴于1984年,是银⾏间即⽇电⼦⽀付系统,与英格兰银⾏合作提供收付和清算服务,它同时是世界上最⼤的全国性清算系统之⼀,1999年1⽉起在运⾏原有英镑清算系统的同时开始运⾏欧元清算系统。
7、TARGET:即欧元⾃动拨付与清算系统,位于德国法兰克福欧洲中央银⾏总部,与1999年1⽉4⾥开始运⾏。
由15个欧盟成员国的全国实时清算系统和欧洲中央银⾏的⽀付系统组成,以提供公共平台便利各成员国之间的跨境⽀付。
8、存放国外同业:即NOSTRO,代理⾏之间建⽴的账户关系之⼀,属资产类科⽬,即借⽅记录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贷⽅记录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
国际结算 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
信用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
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保付代理(简称保理,factoring)包买票据(forfaiting)单据(documents)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所有商业单据与金融单据。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指的是狭义的单据。
常见的单据:发票(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附属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国际贸易融资(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又叫国际结算融资,指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发生的资金和信用融通活动。
SWIFT把银行业务分为9大类型:1.客户汇款(customer transfer)2.银行间头寸调拨(bank transfer)3.外汇业务(foreign exchange confirmation)4.托收业务(collection)5.证券业务(securities)6.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precious metal and syndication)7.信用证和保函(documentary credit and guarantees)8.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s)9.银行帐单处理(statements)清算(clearing)是指不同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通过票据清算所或清算网络进行清偿的活动。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是作为替代纸票据清算的一个电子系统。
也是一个贷记转帐系统。
国际结算 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课件《国际结算》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4年5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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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四、其他类型的发票
1. 海关发票 2. 领事发票 3. 厂商发票 4. 形式发票 5. 样品发票 6. 寄售发票 7. 证实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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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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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5.班轮提单和租船合约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 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约 签发的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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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 货物收据 2. 运输契约证明 3. 物权凭证
此外,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提单还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 索赔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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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托运人 承运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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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4.收货人提货的条件和程序
(1)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单。 (3) 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
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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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 独海损。
3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 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1.3 保险险别
1.3.1 附加险——指附加在基本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1.2 货物损失
1.2.1 全损
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损失或等同于全部损失,全损可分为: 梁琦教授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损失或虽未全部损失但已完全失去了原有的 性能和作用,无任何残余价值;或被保险货物被完全剥夺,如货物被扣。又 称为绝对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虽未全部灭失还存在一定的价值,对其维 修并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完好价值或如不支付高于保险货物 的费用就会实际全损。
1.3 保险险别
1.3.3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1.3 保险险别
1.3.1 附加险——指附加在基本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梁琦教授
1
一般附加险碰损、破碎险:保险 Nhomakorabea负责赔偿承保的金属、木质等货物因震动、颠簸、碰 撞、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或易碎性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 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所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串味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食用物品(如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 香料)、化妆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 钩损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 过程中使用手钩、吊钩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 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 受潮受热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 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受潮或受热所造成的损失。
1.3 保险险别
1.3.1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
梁琦教授
1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 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 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 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即承保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全损或共同海损分摊额。
梁琦教授
1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 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 淡水雨淋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溶 水浸淋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短量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 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 混杂、沾污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沾 污,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渗漏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 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引起的腐烂变质 造成的损失。
1.2 货物损失
1.2.2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又分为:
梁琦教授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使船只、货物共同处于危险状态中,船方为了解除这种危险 而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种 费用。费用由有利害关系的船方、货方等按利益大小分担。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承保范围的风险所直接导致 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由各损失方单独负担。
2
特别附加险
战争险 :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罢工/暴动/民变险 :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暴动/民变等人为活动 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 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 偿。 进口关税险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 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
梁琦教授
第九章 保险单据
目录
梁琦教授
1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2
价格条件与货物保险
3
货物保险单据实务
梁琦教授
1.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1 货物保险的当事人
1.1.1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依据合同条款承诺支 付保险赔款并收取保险费的人, 也称承保人。通常是保险公司 或保险商或保赔协会 。
梁琦教授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 保障的人,其必须对保 险标的有可保利益。
1.2 货物损失
1.2.2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梁琦教授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 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 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 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 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 此产生的费用。
1.1.2 投保人与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和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一般,保险合同签订后,投 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有权享有保险 合同利益的人。
1.1.3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 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 服务,并依法收取保险经纪费 的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 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
1.3 保险险别
1.3.1 附加险——指附加在基本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梁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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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加险
包装破裂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 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 出的费用。 锈损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