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4•【文号】银监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1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近年来,少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了30%,个别机构按揭贷款不良率接近7%。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切实强化监管,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把握信贷投向。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和服务方向的监管,督促其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服务宗旨,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
要引导其注重发挥自身服务网络、产品体系和专业人才比较优势,继续深耕精耕农村市场;大中城市和城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扎实做好辖内“三农”服务工作、确保涉农贷款稳步增长的同时,可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走差异化、特色化、内涵式发展道路。
今年,要重点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要求,科学把握好信贷投向,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增长目标,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压缩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全力助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
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要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高度关注中小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销售回款和现金流等情况,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提早做好中小房地产企业信贷退出安排和相关资产保全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储备企业的“名单制”管理,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0efe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b.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
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2•【文号】银监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4)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9)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0)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信贷“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
(1)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f751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de.png)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国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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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6]18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6年11年11日
一、检查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指示精神,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并强化合规性管理,银监会通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一是机构范围。
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点名16个城市,重点调控和检查对象。
实际从央行和住建部的房地产新政来看,远不止这16个城市。
比如惠州、南宁、珠海、东莞、佛山、南昌、芜湖不在此次检查范围。
二是业务范围。
被查机构截至2016年9月末与房地产有关业务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检查业务量由各银监局根据被查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合理确定,务求实效。
(二)实施方式
相关银监局可将本次房地产专项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统筹实施,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单独立项实施。
(三)报告时限与要求
各银监局应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银监会。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问责措施;四是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同时附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点
(一)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是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认真履行首付资金真实性与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评估与检查;是否认真执行限贷政策要求。
二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
是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资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是否对资本金来源真实性认真审查;是否存在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问题。
(二)与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企业开展业务的管控情况
一是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先中止合作,并认真纠正整改。
二是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停止拨付后续授信与增加新的授信并纠正整改。
(三)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贷款的管理情况
是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四)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五)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信托业务监管规定;是否加强信托资金用拓和流向监控;是否通过多层嵌套等产品规避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是否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信托贷款,是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贷款是否加强资金流向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购房者首付款。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本次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银监局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领会本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意义和要求,严格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推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监察与本次专项监察。
(二)积极组织,务求实效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银监局应积极研究,抓紧组织推动,加快监察工作推进速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一查到底,查深查透。
(三)严格查处,严肃问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各银监局应按照“三铁三见”的原则,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各局除上报专项报告外,对本次专项检查的整改、处罚与问责情况,应纳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情况一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