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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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广泛,所承载的风险也较高,因此防控各类案件至关重要。

在这个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共同防范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而成立的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派遣代表,专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讨论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护银行用户和银行机构的权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专业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派遣相应人员组成,负责讨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救援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安全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是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的重要角色,需要及时报告各种安全异常情况,并定期参加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协助小组制订及视情况修改相应的策略及措施。

3、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这部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传达政策和法规,对存在风险的区域进行安全巡逻等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1、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形成协作合作的激励机制,有效地实现合作与共赢。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网络与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确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高效运转。

2、归纳各高发领域案件的类型与方法,策略以及措施的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当前各种类型的案件或进攻手段的高发领域,负责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防控并预案演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 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 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 台账。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 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 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 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 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 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区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业界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互动,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建设,实现我区金融产业的稳定发展、创新发展和引领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区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契机,以建设金融强区为目标,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切实提升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性,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金融产业稳定高效发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一)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员组成详见《关于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X〕147号)。

(二)联席会议实施开放式管理,主要结合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机构进驻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情况,根据机构自身的意向来吸收新的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一)根据南海区金融稳定发展实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压滤机滤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二)组织召开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经济界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对话;(三)研究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四)组建南海区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五)督促金融机构及配套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与境内外同类团体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七)举办各类金融研讨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八)研究南海区产业、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并定期向成员发布,组织联合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九)加强经济、金融统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疏通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和经济金融信息的报送渠道;(十)开展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银监办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安防水平,经银监会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发起,银行业协会予以支持。

第三条全国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当然成员单位。

区域性或省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书面申请参加联席会议的,经召集人核准后,成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银监会银行业安全保卫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二)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银行业务外包和社会化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对策措施;(三)研究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实用的宣教培训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应对有力的监测预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四)通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及典型案例,推动物防、技防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收集、汇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予以推广;(五)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同行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六)组织成员单位就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事宜进行维权;(七)银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金融领域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复杂多样化。

为了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和协调,推动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变得愈发重要。

一、什么是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职责,推动金融政策协调、风险监测、危机应对等方面合作的机制。

该机制由国内各大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行业机构负责人等代表组成,会议召开形式高效、定期、制度化,具有综合协调、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功能。

以此促使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内部风控呈现形式和业务拓展方向等,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发展。

二、为什么需要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起到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对于各金融管理机构的一种重要补充,它的设立大大提高了宏观经济管理的水平。

该制度能够协助政府更好地制定金融政策,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同时强化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协助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2、保障消费者权益。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协同各金融机构,共同出台规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一些金融诈骗、暴力讨债等事件发生时,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协同各金融机构快速处理,联合打击不法行为,为广大消费者保障资产安全。

3、加强金融监管。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复杂多样化,为了保障金融安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在金融监管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该制度能够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定位,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以更加高效的方式运作,尽早把握金融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根据金融市场的风险形势,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挑战。

三、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机制1、会议定期召开。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时间和议题先行清楚规划。

2、成立办公机构。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不宜直接参与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办公机构,作为日常运行的指挥与协调中心。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导工作程序,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银监局)各部门及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3000万元以上授信或贷款的大客户)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五条案件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案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量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质量,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全面推进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建设。

第六条案件处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章案件防控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第七条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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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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