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文件汇编
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汇编

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汇编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汇编1. 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通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与人力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对于建立和维护雇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仲裁和调解的机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以下是与人力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参保条件、缴费义务、待遇享受等内容,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参保条件、赔偿标准等内容,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的权益。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等内容,为失业的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3. 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是政府在就业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总称,旨在促进就业、调整劳动力结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与人力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就业促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就业促进的原则、政策和措施,推动实现全面就业目标。
《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了职业介绍的管理办法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条件等内容,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益。
《职业培训法》: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目标、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4. 劳动保障监察法劳动保障监察法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标,通过监管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与人力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加强劳动关系的监管和维护。
劳动法律法规汇编

劳动法律法规汇编1. 劳动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就业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者权益优先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综合防护原则:通过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劳动合同原则:鼓励使用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时间原则:限制加班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工资收入原则:确保劳动者合法收入,及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
2. 劳动合同制度2.1 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违约责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2.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包括: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合同期满;3.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4.企业经营需要或劳动能力下降解除;5.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
2.4 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和赔偿。
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加班费、年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1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事故、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
3.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同时,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婚假、病假等休假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部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护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一、引言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基础。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保障水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本文将汇编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二、国内人力资源政策法规1. 《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职业培训法》该法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和组织方式,促进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和就业机会扩大。
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办法,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三、国内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申领条件,保障了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的权益。
3. 《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待遇标准,保障了女性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4. 《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
四、国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包括《就业和职业培训公约》、《工资政策公约》等,促进了各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2. 欧盟劳动法欧盟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指令》、《工作时间指令》等,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3. 美国劳动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雇佣关系法》、《劳工权益法》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五、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工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制度汇编首先,劳动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动关系管理提供了指导。
其次,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社会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些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使他们在退休、失业、生育、患病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除了社会保险制度,我国还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最低工资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异,设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病防治制度则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而制定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此外,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这些制度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等。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可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正常履行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群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民工保障制度和贫困劳动者帮扶制度。
农民工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贫困劳动者帮扶制度则是为贫困劳动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各项制度非常多,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等方面。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3、特殊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5、特殊人群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
6、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
7、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劳动法规汇编

劳动法规汇编劳动法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劳动法规汇编主要是对劳动法进行整理、编纂,使其更加系统、完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劳动法规汇编的背景和意义劳动法规汇编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革,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
劳动法规汇编的制定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法规汇编的内容(一)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规汇编中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二)工资和福利保障劳动法规汇编对工资和福利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和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劳动法规汇编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安全保护、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法规汇编对劳动争议解决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三、劳动法规汇编的优势和问题劳动法规汇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劳动法进行了整理和编纂,使其更加系统和完备;二是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三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然而,劳动法规汇编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条文过于繁琐,不易理解和操作;对于不同职业和行业的劳动者权益差异性的处理不够明确;对一些争议性问题的处理不够具体等。
劳动保障部门制度汇编范本

劳动保障部门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向用人单位说明检查事由。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整改合格通知书》。
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减少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汇编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2010年4月目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 (1)关于惯彻实新党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 (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陪[2010]7号 (9)失业保险条列 (27)印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201号 (37)关于乌鲁木齐市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陪[2007]32号 (51)关于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程序的通知乌劳[2009]191号 (58)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 (61)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6]167 (7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 (7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07]93号 (76)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8)37号 (77)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乌政办[2009]24 (82)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乌劳[2008]33 (83)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08]220号 (84)关于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乌劳[2008]257 (8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的通知乌劳[2008]258 (88)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乌劳[2009]57 (94)关于提高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待遇关于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08号 (9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1009]119号 (96)生育保险政策知识答题 (10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108)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14号 (111)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乌劳[2009]15号 (11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力点,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在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各种明矛盾相互交织、就业任务依然繁重的形势下,为缓解就业压力,突出就业难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特就业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认真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启动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学前班、小学双语师资,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自治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地(州)、县(市)要据此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就业培训意向,就近就地选择确定一批有资质的学校或机构,定点对学前班、小学双语教师,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医务人员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对培训资源少、无力满足培训需求的地区,可选择自治区有关院校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各类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要把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作为企业发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对技能素质要求较高的岗位,应主要从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按专业对口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社保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鼓励参与新农村建设。
各地要把返乡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统一规划。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保种类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新农村建设,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理念和服务的,同样享受社保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社会保险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对创办、领办、领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仓储保鲜、营销业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见习。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进快将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场所,并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见习期限为1年至2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
(五)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大中院校毕业生工作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新疆籍毕业生中招录招聘。
自治区将根据工作需求,加大从基层经过锻炼,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要保证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大专院校毕业生。
二、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一)大力开展“三大培训”工程。
要组织实施“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一人一户”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
对由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其所需的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用,给予补贴。
对县、乡(镇)组织实施的“一户一人”转移就业培训工程,要坚持以“订单”培训为主,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要重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小额信贷、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企业用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并优先从职业学院、技工学校毕业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二)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在新疆的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充分发挥社区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
社区是实施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载体。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
各街道、社区作为承担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大力开发展家庭服务业等,使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年就业率不低于80%。
要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按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社区要承担做好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要加强人员力量,为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人提供创业服务。
(四)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格局的多元化导致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为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但由于多种原因,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偏低、就业稳定性差,致使一些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岗位用人困难,形成了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局面。
为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切实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收工作。
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最直接、最快速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建设储备人力资源的战略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劳务输出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输出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
对有组织开展区外输出的地区,要选派好带队干部,同时注重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协调沟通,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农村脱贫增收。
三、转变就业观念,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惯彻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自主、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转变依靠政府解决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择业的新观念和就业、后择业的新理念,使广大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不等不靠,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尽快实现就业在就业。
要引导和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是劳动者通过从事生产和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其他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为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期限改正。
四、加强就业宣传,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各地、各部门、各类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及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方针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择业观念。
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推进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关键。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促进就业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