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337调查新趋势及应对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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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

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

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

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

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

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简介美国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设立的一项措施。

该措施旨在保护美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专利权等问题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和限制,以维护美国企业的权益。

本文将对美国337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可能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

337条款的研究1. 337条款的背景和历史美国337条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关税法》。

该法案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并可以禁止或限制其进口。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根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和案件数量逐渐增加,成为美国维护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

2. 337条款的调查程序和标准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时,将会依据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评估:•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调查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会组织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果和推荐。

最终的决定由美国总统进行批准。

3. 337条款的影响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和限制措施对被调查企业和进口商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直接影响:被调查企业可能面临进口限制、禁止销售等严重贸易壁垒,损害其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

•间接影响:由于337调查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进而造成市场供应不足、价格波动等问题,进口商和消费者也会受到影响。

应对策略针对美国337条款可能带来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国内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是降低337调查概率的重要方式。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美国337调查的新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的新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的新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措施作者:周聪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4期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欧美经济的复苏动力有限,为了遏制中国产品在美国的出口的势头,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数量逐渐增加,因而337调查也逐渐成为美国打击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要手段。

337调查杀伤力在于,一旦判决侵权成立,相关产品将永久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因此,对于滥用337调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应采取建立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机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做好预警与应诉等相关措施来拆除贸易壁垒。

关键词:337调查;知识产权;中美贸易;变化趋势一、引言近年来的中美经贸充满了摩擦与竞争,尤其是随着中国近年来的和平崛起,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渐增加,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爆发后,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逐渐也升温,中美贸易摩擦日趋加剧。

在这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我国企业受到来自337调查的压力也逐渐增加,中国企业因而受到沉重打击。

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在对美出口结构中所占比例在大幅的提高,国外的企业为了阻碍这些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往往在他们还没形成较大规模的时候就提出调查,目的是希望以高昂的诉讼费用来使这些企业望而却步,从而放弃出口。

而且337调查具有应诉难度高,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很难应付高昂的诉讼,企业的管理者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使得他们面对调查胜诉的机会变得很小。

因而337调查成为美国对我国进行贸易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的意义在于聚焦美国对华337调查的最新动向,了解我国企业遭受337调查的主要诉由,总结出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为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应对策略。

二、337调查的新趋势1.美国对华337调查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所有接受美国337调查的对象中,中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在所有的涉案国家和地区中一直名列前茅。

由于近年来中国科技在不断地进步,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了出口美国的主力军。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对外贸易法第337条款所进行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公司或组织可以向USITC提起申诉,请求禁止进口侵犯它们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如果USITC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则可以下达排除令,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337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美国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带来不当的压力和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应对美国337调查所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1.积极应对调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美国337调查,企业可通过申请参加听证、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积极应对。

如果相关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企业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及时向USITC提供证据,争取获得排除令。

如果事先已经预料到可能会面临美国337调查,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生产基地等方式降低风险。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337调查的根据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争取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避免美国337调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泄漏和被侵犯。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337调查。

对于长期受到美国337调查压力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立场,共同应对美国337调查。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保护,提高技术水平,共同开发市场等。

4.加强对美国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基础是美国对外贸易法,企业和政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等。

5.争取国际支持和认可。

各国和地区应该加强沟通和互动,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通过对美国337调查进行国际批评和抗议,共同维护自由、公正、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337调查新趋势及应对新策略

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337调查新趋势及应对新策略

识的产品、侵犯美国商业秘密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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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37 涉 华 调 查 案 件 新 特点
第三类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判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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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337调查新趋势及应对新策略作者:李清刘莹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02期摘要:当前,逆全球化思潮盛行,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大力推行“美国优先”的贸易保护政策,337调查就是其中色彩浓厚的一笔。

337调查自1995年开始近乎每年都会有涉华案件,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华案件频率更高,在当前逆全球化背景下337调查又有新走向,因此,本文对入世以来美国337调查进行了回顾,并提出逆全球化背景下337调查的新趋势和我国企业应对新策略。

关键词:逆全球化;337调查;新趋势;新策略在中美进出口贸易中,美国一直处于逆差状态,极大影响了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发展和就业岗位的增加,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经济贸易下行压力加大,为尽快恢复发展美国经济,同时打压各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频繁采用打击范围广且成本低廉的337调查,便成为美国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一把利器。

而近年来,随着特朗普政府上台,大肆宣扬“美国优先”政策,造成逆全球化兴风作浪,同时,也出现了美国对华发起的337调查数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且使用频率日益增加,调查愈发向中高端产业领域倾斜的新特点。

作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其“美国优先”的保护政策与频繁采用“337调查”的打击手段,极大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及相关行业利益,其发展趋势值得关注,并要研究和应用新的应对策略。

一、入世以来涉华337调查案件回顾337调查,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为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发起的针对国际贸易中违反该条款的贸易调查,该条款主要针对在对美国的进口贸易中侵犯美国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涉华调查案件的数量统计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纵观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美国337调查情况,ITC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和涉华数量均保持波动上升趋势,尤其在2011年达到最高峰;2012年起337调查有逐步缓慢同比下降之势,但该趋势仅持续至2016年4月,自2016年5月份开始,美国337调查案件又开始迅速回升。

2016年ITC共发起53起337调查案件,接近历史最高数量,而仅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发起数量就已高达40起。

近三年来,对我国碳钢与合金钢的首次调查,对魅族手机等国内知名电子产品的专利侵权调查以及对新兴产业电动平衡车连续多次发起的立案,从数量和力度上都对我国相关产业经济造成了沉重打击。

(二)涉华调查案件的产业领域根据历年统计数据,2001年入世以来,2014年及以前美国ITC发起的涉华337调查案件中,被调查目标产品种类多样,包括机电产品、医药保健品、五矿化工、轻工工艺品以及林产、食品土畜,其中机电等轻工业产品最多,为60%左右,医药化工产业次之。

而在近三年案件中,调查产业领域不断升级扩大,包括非金属矿物质品、文体教育用品、通讯电子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轻工艺品等多领域,并开始涉及钢铁行业,新兴电动平衡车等;调查集中分布在通讯电子设备类,专用设备和制造品也是近三年来的被调查高发产业领域。

(三)涉华调查案件的申诉原因美国“337条款”管辖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正的贸易做法主要有三类:(1)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2)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如进口带有虚假原产地标识的产品、侵犯美国商业秘密的产品等等;(3)托拉斯型的不公平行为,如非法定价、价格歧视等。

从历年美国337调查实践来看,上述第三类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判定标准比较严格且有许多不确定性,过去的十几年来,涉华337调查的诉由绝大部分是专利侵权,以2016年为例,18起涉华337调查中有16起是以专利侵权为诉由。

从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来看,专利侵权一直以来就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涉华案件中这一比例始终保持在五分之四至百分之百。

(四)涉华调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统计数据可知,近三年来涉华337调查案件中,中企胜诉率(中企胜诉数量占被诉企业总量之比)分别为3.1%、14.6%、21.7%。

其中,在2017年上半年ITC结案的10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中,被诉涉华企业共23家,其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分别为:缺席判决(4家)、申诉方撤诉(5家)、和解(6家)、同意令(2家)、败诉(2家)、其他(1家)、未知(3家)。

涉华337调查案件低胜诉率一方面影响我国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步伐,紧缩甚至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另一方面必然会助长美国对华启动337 调查的气焰。

二、337涉华调查案件新特点(一)调查数量持高,案件发起愈发频繁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以“美国优先”、“制造业回归”为口号,大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美国337调查发起更为频繁,力度更大,案件数量持高。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显示的数据,从涉华案件数量来看,2015年涉华案件仅为10起,2016年上升至21起,同比上涨110%;2017年仅1月-9月就15起涉华案件,占今年前三个季度以来总案件数的37.5%,中国是除美国外涉案最多的国家;从涉华案件占当年337调查总数比重来看,自2016年美国大选、特朗普当政,该比重从2015年的28.6%上升至2016年的39.6%和2017年前三季度的37.5%,对华商品发起337调查的力度明显加大。

以对电动平衡车发起的337调查为例,自2014年该产品开始进入市场以来,成功成为拉动我国出口增长的一匹黑马。

也正因如此,针对该产品发起的337调查也十分频繁,仅2015-2016两年,对其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高达数十起,涉及我国数十家企业。

(二)机器人首次涉案,调查目标转向高端产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进步尤其是中国近些年的飞速崛起,美国337调查涉华目标产品也逐渐由低端制造业转向中高端领域。

以2017年1~9月美国启动的40起337调查来讲,涉案产品分别涉及电子、机械、汽车、轻工和医药5个行业。

其中,涉及电子行业的产品最多,占比60%;其次为轻工行业,占比17.5%;机械行业占比12.5%;医药行业占比7.5%;汽车行业占比2.5%。

同期涉华的15起案件,也分别涉及电子行业、轻工行业、机械行业和医药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机器人产业迅速发展的当下,美国iRobot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对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扫地机器人及其同类组件启动337调查,我国3家企业被列为指定应诉方。

这是ITC有史以来第一次对机器人产品发起337调查。

(三)诉由主要为专利侵权,商业秘密调查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9月,在美国发起的337调查案件中,单独因专利侵权而被诉的占比达97.5%;另有1起则因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而被起诉;就同期涉华337调查案件而言,15起案件的诉由全部为“专利侵权”。

因此,专利侵权在新背景下仍是337调查的主要诉由,且越发频繁。

需要注意的是,337调查案件中针对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调查案件近年来有快速增长之势。

具体来讲,2012年ITC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337调查案件共三起,其中有两起是针对我国企业(一起是酚醛树脂,另一起是电子壁炉);2013年ITC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三起337调查均涉及我国企业(涉案产品分别为碎纸机、履带式起重机、机械玩具鱼)。

(四)钢铁产品首次涉案,337调查政治色彩浓厚2016年5月26日,ITC针对中国11家大型钢材生产集团及9家钢材贸易公司发起337调查,调查所涉指控包括:在钢协组织下协调产品价格,存在垄断行为(“反垄断诉点”);通过黑客行为获取美钢生产高强钢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诉点”);中国的钢铁生产企业伙同一些钢铁贸易企业通过对部分被告产品采取伪造原产地并经过第三国转运的方法来损害相关税令(“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

耗时一年多以后,当前仅剩反垄断诉点未有最终结果,其他两项中方均胜诉。

该钢铁案件调查不仅限于传统商业秘密指控,还涉及过去几十年几乎未出现的反垄断诉点以及虚假原产地诉点相关的指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钢铁“337调查”案件所列明的被告包括了宝钢、鞍钢、首钢、河钢、沙钢和马钢等多家国内排名靠前的钢铁企业。

可以看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试图通过本次调查借用337条款将其权力范围延伸至反垄断、反规避等领域。

根据该调查程序,美方一旦裁定企业有违规行为,相关产品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因此,该案件政治色彩极为浓重,是特朗普政府在逆全球化背景下极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三、我国企业应对新策略(一)收购337调查原告,变被动为主动应对美国337调查方法众多,100%全资收购调查发起公司从而自然胜诉是最出人意料的一种,该途径适用于资本量充足,调查发起国市场在本公司产品销售中占据重要地位,或者在应对337调查过程中对自身较为不利的公司。

全资或绝大部分收购调查发起者的股权作为一种不常见的策略,在需要衡量自身资金和市场比重的同时,也需要决策者拥有相当的魄力,但这种由被动变主动的应对策略的实施效果毋庸置疑。

纳恩博作为一个2012年成立的中国初创公司是最好的例证,该公司也成为第一个提起美国337调查的中国公司。

案情如下,2014年9月9日,美国赛格威和美国德卡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调查申请,以侵犯其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要求对电动平衡车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来自美国和中国的13家企业被列为指定应诉方,其中来自中国大陆的企业8家,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其中之一。

该案自同年11月ITC正式立案之后,一直处于焦灼状态,直至2016年4月1日,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赛格威公司完成《股权购买协议》的签署。

协议生效后,赛格威公司成为纳恩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这意味着纳恩博公司已经不受第一起337调查案的限制,由被动转为主动,实现逆转。

同时,纳恩博公司收购赛格威公司后,将拥有赛格威在全球的平衡车专利400多项,也意味着从此全世界的双轮平衡车专利权几乎将全部掌握在纳恩博公司手中。

2016年5月18日,赛格威联合纳恩博在美国对英凡蒂公司和锐哲公司等美国平衡车厂商发起337调查。

与2014年9月相比,被告由“几乎全是中国公司”变成“几乎全是美国公司”。

(二)提升积极应诉意识,注重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相关数据信息,涉华337案件中的我国企业大都选择庭外和解。

337调查发起简单,但调查程序十分复杂且有很多模糊之处,这些特点在增加应诉难度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使得应诉企业获得准备时间。

也就是说,若我国企业积极应诉,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有力证据等一系列措施来证明其专利权,以及美国市场今后依然会出售该专利的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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