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张民安)〉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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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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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为第 三人利益台 同对第三人的效 力
口 张 洋
独 立 诉 讼地 位 之第 三 人 的规 定 : 一 , 于 诉讼 标 的 有独 立请 第 对 或事 实上 之 原 因情 形 i 第三 , 诉判 决之 结果 , 接 影 响独 立地 原 直 位 参 与 人之 权 利或 利 益情 形 。第 三 人 虽然 不 是合 同的 当 事人 ,
一
二、 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否仅 限于债权
在 为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 中 , 三 人 取得 的 权利 是 否仅 限 于债 第 权 , 或, 抑 第三 人 也可 以取得 物 权 ?此 问题 尚存在 一 定 的 争议 。 德 国理 论界 有 三种 观 点 :一是 第 三 人取 得 的 权利 以债权 为 限 , 使 第 三 人取 得 物 权 的合 同不 能够 有 效 成立 。二 是 主 张可 由 限 制 的类 推适 用 于 为 第三 人 利 益 的 物 权 合 同和 准 物 权 合 同 。三 是 主张 对 于 一切 物 权及 其 处 分合 同 , 可适 用 。在我 国台湾 地 均 区 也 基本 上 可 分为 三类 : 多数 学 者 持否 定 说 , 大 将第 三人 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 为债 权 : 少数 学 者持 有 限制 的 类推 适 用 或准 用 说 : 别 学 者在 研 究判 例 的基 础 上 , 个 以动 产 和 不动 产 为标 准 实 际上 采 用 的是 区分 说 , 在标 的物 为动 产 时否 定有 为 第三 人 即 利 益 的物 权或 准 物权 合 同存 在 的可 能 , 而对 于标 的物 为 不动 产 时可 能存 在 为第 三 人利 益 的物 权 契 约 。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订约双方为实现第三人的利益,而与该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但却有法定效力,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合同签订。
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人利益合同不是由第三人与合同的当事人直接订立的,而是由合同的订约双方为了实现第三人的利益而达成的合同。
因此,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合同的利益受益人。
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有法定基础的,即民法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享有权利。
另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可以为工程监理单位或银行等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再如,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以确保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相应的补偿。
此外,在合同法律援助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保障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合同的范围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内容,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当注明第三人的身份和利益,明确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合同的不确定性,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动参与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22-2)
(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
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
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 同相对 性 又称 为 契 约 相对 性 或 债 的相 对 性 。 合 同相对 性原 则是 合 同规则 和制 度赖 以建 立 的基础 和前提 。 基本 含义 是 : 同关 系是特定 当事 人之 间 其 合 的关 系 , 同效 力仅及 于缔 约方 , 合 任何 其 它人 不得请 求 享有 合 同上 的权利 ,也 不必 承担 合 同上 的义务 和 责任 。[ 2 1
间发生 法律效力 , 是公 认 的合 同法 的一个 基本 原则 。
合 同进行深入研 究 , 有利于正确理解《 同法 》 合 相关
理论 ,有利 于认 识我 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的不 足和合 理
构建 我 国的为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理论 ,其 具 有重要 的
理论 意义 和实践 意义 。
一
三人履行 债务 的 ,债 务人 未 向第 三 人履行 债 务或者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基金项 目: 江苏省教育厅 20 年度哲学社会科 学“ 08 和谐社会 中的私法伦理” 0SB 0 0 9 l 阶段性成果。 (8J 2 00 )q g
作者简介 : 张敏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0 民商法硕 士研究生 , 究方向为民法学。 07级 研
法领 域 , 罗马法 曾确立 了“缔 约 ) 为应该 在要 约人 ( 行
参 与合 同的约定 , 自然不受 约定约束 。
虽然合同相对性具有如此巨大的价值 ,但其也
有局 限性 。 任何 理论 的合 理性 总是相对而 言 的, 在 是
一
定时 空范 围内的相对 有效性 ,合 同相对性 原则 当
任 ,虽然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 ”
利益第三人合同

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摘要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合同的分类标准之一,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这种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以“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多数,而已“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例外。
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向另一方(即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罗马。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趋灵活,社会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会阻碍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完全继承罗马法,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设定了一些例外,这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这类合同作出了规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第64条和第65条。
表面看起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查阅相关理论以及法律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发现这个法条存在诸多问题待解答:第三人有没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违约时究竟向债务人还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事实上,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几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
本文接下来将对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例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然后对我国学界上针对64条上面几个问题的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最后提出自己的拙见。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
在商业和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制度构造。
它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可以受益于这种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制度构造,它可以使得合同签订方与受益方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合同签订方的利益。
与此同时,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使受益方在合同签订方之间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权利,增强其在商业关系中的地位。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要素。
首先,第三方必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明确地被定义和载入合同。
其次,合同签订方必须给予第三方具有可执行权力的权利,从而让第三方能够在必要时行使这些权利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在制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合同签订方与受益方之间的具体关系。
例如,如果一个合同签订方与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合同,而第三方是终端客户,那么第三方就可以受益于这个合同。
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终端客户有权享受到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
此外,在制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受益方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和权利。
例如,如果一个第三方受益方需要通过合同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那么合同签订方就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方式。
这样,第三方就可以在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在商业关系中,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构造。
它可以保护合同签订方和受益方之间的利益,同时赋予第三方更多的权利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商业合作中的公平和诚信。
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该合理运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构造,以提升商业信誉和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典型合同第三人法律分析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
这一合同与束己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征为: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因此,合同订立无需事先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
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民法篇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兼评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王全弟倡 陈 倩倡倡目 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及面临的挑战(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在英国普通法上的确立(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的挑战(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与限制(四)改革与趋势三、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本质特征(二)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基础(三)第三人基于合同主张责任限制(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地位四、我国应当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一、问题之提出传统民法上认为,债为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倡倡倡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倩,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系。
对于合同之债而言,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且仅当事人本身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看起来十分合理。
①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仅从表面来看,此二法律条文均无不妥;但如果将此运用于商业关系发达的现代社会,则会出现操作上的具体困难,在某些情形下也有违公平合理的理念。
本文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论述,并对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作出评述。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之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例如向第三人交付货物,或者向第三人支付价款,但如果合同义务仍然只是向对方当事人所负,就不是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按照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虽然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其请求合同之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场合,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