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作者:李江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
本文认为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合同相对性的根基,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
本文简单梳理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和理论上被肯定的过程。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也没有否定,从而为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涉他合同请求权债权作者简介:李江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68-02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类型化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利他契约”豍。
就具体内容来说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即意味着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并不是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是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就该第三人角度而言,是第三人代为受领。
第三人受领并不是债权的转让,第三人没有演变成为合同的债权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
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
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债务人虽然得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但此种履行仍是对于合同的履行,第三人仅是代为受领,并未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

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一、案例及问题2003年8月3日,北京中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置业公司)与北京万金山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金山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能置业公司租用万金山公司两台塔式起重机,用于空军西郊西区住宅小区Ⅱ区4#、5#楼的施工建设;租用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租金为每月23500元;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其中4#楼的塔式起重机租用费由北京市景旺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景旺租赁站)与中能置业公司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塔式起重机于2003年8月15日进驻4#楼工地,并使用至同年11月16日。
2003年9月,万金山公司向中能置业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空军西郊西区住宅小区Ⅱ区4#楼租用的塔吊属于景旺租赁站,万金山公司委托景旺租赁站直接对中能置业公司结算月租赁费和进出场费。
租赁期满后,因中能置业公司未向景旺租赁站支付租赁费,景旺租赁站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能置业公司给付租赁费8273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万金山公司与中能置业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其中一台设备的费用由景旺租赁站结算,应视为中能置业公司的部分付款义务向第三人景旺租赁站履行,该约定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能置业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已的义务。
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条款中仅写明的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认为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故景旺租赁站作为第三人可以向中能置业公司要求履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4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中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景旺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一元、鉴定费一千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是 关 系到 权 利 的享 有 和行 使 。 而第 三人 利 益 合 同之 所 以成 为 独
第三 人利 益合 同概 述 第 三 人 利益 合 同 ,又 叫为 第 三 人 利 益订 立 的合 同 、利 他 合 同或 向第 三人 给 付 的 合 同 。有 广 义 、狭 义两 种理 解 。 广 义第 三 人 利 益合 同 ,包 括一 切 双 方 当 事人 约 定 ,由一 方 当事 人 向第 三 人为给付 的合 同。至于第三人是否 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 人的直接请求权 ,则在所不问。④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 第 三 人可 依 该 合 同 而取 得 对 债 务人 的直 接 请 求权 的合 同 ,即直 接 发生 第 三人 享有 独 立债 权 效力 的合 同。∞ 本 文所 指 的第 三 人利 益合 同是指 真正 第三 人 利益合 同 ,即狭义第 三 人利 益合 同。 第三人利益合 同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 ,其 中,债权人与债 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 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债务 人 与 第 三人 之 间 的 给 付关 系 。 正是 因为 这 三方 面关 系 的 交错 存 在 ,决定 了第 三 人 利 益合 同 当事 人 、第 三 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 合 同的 变更 、解 除 、抗 辩 、损 害赔 偿 等 方 面表 现 出与 一 般 合 同不 同的特 点及 适用 的复 杂性 。 ( 1 )补偿 关 系 。补 偿关 系 ,也 称 内部 关 系 ,是债 权 人 约定 使债务人 向第三人为给付 的原 因,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 生 的法律 关 系 。 当事 人 之 间 的原 因关 系 ( 补偿关系 ) ,是 当事 人 约定 向第 三人给付的原因所在 ,这种原 因在合同一经成立便成 为第三 人利 益合 同本 身 具有 的基 本 的法律 关 系 。 ( 2 )对 价关 系 。对 价关 系 表 明债 务 人为 何 与债 权 人约 定 向 法 之规 定更 为 合理 。 第 三 人 给 付 的原 因 ,是债 权 人 在 约 使第 三 人 取 得 给付 权 利 ,而 注释 : 在债 权人 与第 三人 之 间形成 的原 因关 系 。 ① 1 日 】 我 妻荣 : 《 债权 各论 ( 上卷 )》 ,岩 波 书店 1 9 5 4年版 ,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董一菲【摘要】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7)003【总页数】4页(P118-120,123)【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第三人权利【作者】董一菲【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该第三人因此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合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其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依照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而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出发论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
1.转移说。
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两个阶段的不同行为:第一阶段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某些权利;第二阶段是当事人将其获得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在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转让权利的合同,第三人正是根据这一合同取得权利。
[1]这种理论满足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却与实践不符,如果债权人在转移其权利前死亡,依此理论权利转移便不可能实现,而事实上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恰恰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获得利益的。
2.无因管理说。
该说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要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就是为了管理受益人的事物,如果第三人表示接受,则当事人的管理行为便获得追认,无因管理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与此合同完全脱离。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庄海丽
【期刊名称】《理论学刊》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作为涉他合同之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第三人保护作用之契约等相关制度均存在诸多差异.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有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也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须向第三人为给付,同时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庄海丽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政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
【相关文献】
1.《合同法》应给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一席之地——从网购快递合同谈开去
2.试论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3.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违约救济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权利5.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之正当化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利益】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关键字】利益摘要自古罗马以来,两大法系都将合同相对性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化,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已被广泛应用。
在此情况下,如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不予承认,将难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也将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陷于危险。
鉴于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非常不明确,且学者之间争论颇多,在目前民法典的准备过程中,实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比较,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
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结构,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理解。
第二部分,介绍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两大法系比较法上的研究。
第三部分,通过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进一步理解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四部分,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分别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角度来阐述,并着重介绍了第三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产生与确定及其内容。
第五部分,回归到对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思考。
首先,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欠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系统规定。
然后,提出对未来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立法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受益第三人法律效力第三人请求权ABSTRACTFrom ancient Rome, principle of private is alway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oth in the two law system. It considers that a contract only has effect on the two contract parties, and the third party neither shall enjoy the rights nor shoulder obligation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cam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had been applied widely in fact. In this situation, if we still refuse to acknowledge the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be protected. On the other hand, if we don’t limit the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any, the right of the contract parties will not be ensured. In view of the stipulation of t 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s not very clear, and the debates between the scholars are very sharp, so in the preparation process of civil law, it’s really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and reference all the advanced legislation experience to perfect our civil law system.This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sections—preamble, text and conclusion. The section of text includes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structure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both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The third part through the comparison with relevant legal system, let us understand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furtherly.The forth part pays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demonstrating effects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to the debtee, to the debtor and to the third party respectively, and focusing on rights to petition of the third party.The fifth part is about my assumption of forming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China. Through research into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ate of contract for benefit of the third party in our country, I propose detailed solutions to defin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the contract law in the future.Key words: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principle of private of contract; the third party beneficiary; legal validity; the right to petition of the third party.目录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原则上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品流通的不断增长,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逐渐成为当今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第三人利益合同指的是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即甲方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一、研究现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一项较新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
但是,相应的学者和法院判例都已经明确了该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第三人是指合同中没有签约的一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和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同,不能侵犯甲方和乙方已经约定的权利,但可以通过法院或其他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同时,合同中必须以明确的形式表明第三人的权益,否则第三人无权参与合同方的交易。
二、典型案例1. 海上货运保险案:一家运输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署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
然而,由于承运人的疏忽,导致货物运输损失,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要求运输公司弥补遗漏的货损。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货主作为第三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即由保险公司赔偿货损。
2. 医疗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而受到损害。
在相关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作为第三人,可以主张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该案中,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租赁合同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了细节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后来,B公司在租赁期内不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导致A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A公司可以向 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而租赁合同作为A、B双方签署的文件,已明确在合同中为第三方赋予权利,A公司可以在法院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应用场景多样。
在制定商事合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权益,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利益,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一、引言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一)罗马法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基于“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无效。
但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方阳
【摘要】摘要:合同相对性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合同制度的基础,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随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Z 将合同的效力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似乎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Z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对于为保护市场的高速运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期刊名称】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关系是具有相对性的,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而合同的效力也仅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究其理由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这一传统的契约理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自不能享有合同权利,即不能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
我们应注意到的是,古典的契约理论将合同从整个交易过程中独立出来,从而只是关注合同双方,将合同的效力范围局限于合同双方之间。
但交易作为市场运行中最为基础的元素,应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同时,不同的交易也会产生交集,相互关联,逐步形成完整的市场交易网络。
因此,一个交易合同所影响的不应仅仅是合同双方,离开了整个社会体系,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