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施工调试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3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2月24日
目次
1 总则
2 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组件检查
3 施工
3.1一般规定
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4选择阀的安装
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确认验收人员资格:确保参与验收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检查设备:确保验收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工具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文件准备:收集并整理与气体灭火系统相关的所有技术文件和资料。 安全措施:制定并落实验收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仪器: 用于检测气体灭火系统 的各项性能指标,确保 系统正常工作。
语言应准确:避免使用模糊 或含糊的语言
内容应完整:包括设备清单、 验收过程、测试结果等
数据应可靠:所有数据和测 试结果都应可追溯和验证
格式应规范: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顺序编写报告
验收报告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编制 验收报告应包括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报告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签署 验收报告应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PART SEVEN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别是安全方面的要求。 在验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系统的密封性,确保气体不会泄漏。 验收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误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验收过程中,要检查系统的报警装置和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包括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等。
汇报人:汐
确定验收人员数量:根据系统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验收人员数量,确保验收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确定验收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确定验收人员培训:对验收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制定验收流程和标准 准备相关设备和工具 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汐,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汐
CONTENTS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文档

.5.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5.1.2.1 经批准5.1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1.2.3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5.1.2.4 竣工报告。
5.1.2.5 设计说明书。
5.1.2.6 调试报告。
5.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5.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近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5.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5.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5.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5.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5.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5.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市政消防气体灭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工艺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安全,减少施 工对周围环境和人员 的影响。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 的技能和资质,确保 施工工艺的实施效果 。
施工质量的日常检查
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制度,对施 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重点 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 相关记录,以便追溯和总结。
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案例分析
收集并分析国内外典型的市政消防气体灭火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深入剖析原因,提 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经验总结
根据实际施工和验收经验,总结出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为后续类似工程提供借鉴和参 考。
感谢观看
THANKS
施工计划审查
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计划 合理、可行,能够满足工期和质量要 求。
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材料采购
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确保材料质 量可靠、稳定。
材料检验
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材料质 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01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 制
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和规范,确 保施工过程的科学性 和规范性。
施工中的问题处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解决。
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 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寻求 支持和帮助。
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应进行 保护和保养,防止损坏和污染 。
01
施工后的质量验收
验收流程和标准
01
验收流程
02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
市政消防气体灭火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汇报人:
汇报时间:
目录CONTENTS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完成气体灭火系统试运行,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1.2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按照设计图纸安装。
1.3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是否与其他设备相互干扰。
1.5 准备验收人员和相关文件。
二、验收过程2.1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验收2.1.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外观,确保设备无损坏。
2.1.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
2.1.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2.1.5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1.6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灭火剂是否符合要求。
2.2 管道系统验收2.2.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
2.2.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支撑方式是否牢固。
2.2.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
2.2.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3 控制系统验收2.3.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连接是否正确。
2.3.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各个部位是否正常工作。
2.3.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三、验收后的工作3.1 编制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情况的详细记录。
3.2 如有不合格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3.3 对整改后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进行重新验收。
3.4 形成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档案资料。
3.5 做好后续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注意事项4.1 验收过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2 验收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验收的安全性。
4.3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4.4 如果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4.5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验收的专业性。
5、结论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是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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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Q/NXY002-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的操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总则:
3.1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GB50263,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实行全过程有效的控制,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向顾客提供满意合格的产品,特制定本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3.2本规程是作为我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执行的质量保证的依据。
规程中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高、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 施工准备
4.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
4.1.1 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1.2灭火剂贮存容器、瓶头阀、主阀、选择阀、集流管、单向阀、喷嘴和启动装置、仪器、仪表等主要组件的监检证书(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罐)、检验报告、合格证。
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1.3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应出示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2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土建完成后,其设置条件应与设计相符。
4.2.2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按厂部下达的工程施工任务,根据合同和顾客的质量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填写开工报告。
格式见附录A。
4.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须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灭火剂贮存容器、主阀、选择阀、启动装置等)、管材、管件进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格式见附录B、C。
4.4.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4.4.2系统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0000-07-10批准 2000 -07-20实施
Q/NXY002-2000
4.4.3 系统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
接口螺纹完整、无损伤。
法兰密封面完整光洁,无毛刺和径向沟槽。
4.4.4非金属密封垫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4.4.5所有铭牌、标牌应清晰、齐全,内容应符合GB50263中的有关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有漏、缺、少、歪斜等现象。
4.4.6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与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 1.5%。
充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低压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则通过液位仪来控制、检查充装量。
4.4.7电磁启动装置的启动压力和电磁启动装置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启动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通电检查电磁芯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4.4.8管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折迭和重皮等缺陷;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4.4.9管材和管件内外表面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4.4.10喷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施工
5.1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进行修改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不影响灭火系统可靠性及灭火性能的前提下,现场小的更改,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5.2施工中应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等。
格式见附录C。
5.3系统组件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加工安装,以及管道的吹除试验和涂漆应符合本规程5、6章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GB50263和GB50235中的有关规定。
5.4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5.4.1管道安装前应校直管道,并应清除管道内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的杂物。
5.4.2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与系统组件选择阀等个别连接宜采用法兰焊接,应对被焊接损坏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5.4.3管道采取螺纹连接时,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管道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应光洁,不得有飞边、毛刺。
5.4.3.2管道的螺纹加工采用机械套丝或手工套丝。
管道的螺纹密封面应规整、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5.4.4管道螺纹连接时,在管道的外螺纹与管件或阀件的内螺纹之间加适当密封填料(生料带),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拧入管道内,且应按旋紧方向一次紧好,不得倒回。
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4.5管道安装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顺序。
一般先大管、后小管;先主管、后支管。
5.4.6管道不宜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如必须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壁楼
板处应安装套管。
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充实。
5.4.7管道支、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7.1管道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4.7.2管道支、吊架焊缝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焊接变形应予以矫正。
5.4.7.3制作合格的支、吊架应进行防锈处理,要妥善保管。
5.4.7.4管道支、吊架应牢固地固定在墙、柱子或其他结构物上。
5.4.7.5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
支、吊架的间距一般按设计要求及规定。
但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Q/NXY002-2000
5.4.7.6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 mm。
5.4.7.7公称直径≥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安装一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5.4.7.8管道固定应牢固,固定采用管道支、吊架和防晃支架。
5.4.7.9管道安装时不宜使用临时支、吊架。
如必要时应有明显的标记。
并不得与正式支、吊架位置冲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予拆除。
5.4.7.10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材质和位置。
5.4.7.11管道在安装和敷设中断时,须用管堵将敞口封闭,继续施工时再打开,防止杂物进入管道内。
5.4.7.1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接头分流出口应按(图1)所示的水平位置布置,不得采用(图2)所示的位置布置。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试验、吹扫和油漆。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
5.5.2水压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5.2.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
6.0MPa。
5.5.2.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
6.3MPa。
5.5.2.3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5MPa。
5.5.2.4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3.75MPa。
5.5.3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气压强度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即: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5MPa。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5MPa。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2MPa。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3.0MPa
5.5.4 在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5.5.4.1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中的规定
5.5.4.2管道支、吊架安装完毕。
5.5.4.3所有管道敞口必须使用专用堵头封堵,试验接口除外。
5.5.4.4试验用压力表已检验,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为最大被测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少于2只。
Q/NXY002-2000
5.5.4.5所有试验用的设备或气源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