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转标-信贷资产的私募债通道业务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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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

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

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前言近期监管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是对信托业务做三分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简单总结如下:1、资产管理信托主要是站在资管新规角度进行定义,需要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各项要求。

其概念基本和传统的资金信托概念大部分重叠,是单纯以追求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仅限于私募性质。

在这个信托大分类项下笔者认为仍然可以从事信托贷款业务。

但如何做好防火墙隔离需要未来的制度建设和创新。

这将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同属于资管新规的一套框架下。

具体参见《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2、资产服务信托首次明确定义,主要是行政管理受托服务(最核心是资管产品的受托服务)、ABS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风险处置受托等。

其中在家族信托中,虽然保值增值仍然是核其心诉求之一,但也不再单纯是保值增值。

在服务信托项下特别强调不得开展信托贷款,也是应有之义。

3、公益/慈善信托其核心区别是其用途系公益性质,表现形式为他益信托。

总体而言,新规如果实施,不同的分类标准下就不存在大量交叉内容。

而此前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维度分为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等,各种分类之间存在大量交叉和部分名实不符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风险把控。

本文纲要一、现行信托分类难点及新的三分类背景二、资产管理信托三、资产服务信托四、公益/慈善信托五、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关注点和影响一、现行信托分类难点及新的三分类背景1、根据投资者数量和信托财产类型,可以将信托分类为:单一、集合、财产三类。

2、根据信托机构的受托职责和财产运用方式,分为主动管理类及事务管理类,其中主动管理类分为投资类及融资类。

其中,单一、集合均为资金信托,及委托人交付的资产为现金资产;而委托人交付的非现金资产的信托则统一归类为财产信托;而资产类型系根据信托公司职责进行区分。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2 6 1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单注销 登记的详细信息
2 6 2按日期查询 进入界面后;选择起止日期;点击右侧查询按钮; 查询出用户所选时间段内所有注销登记的相关 信息;如图所示
2 6 2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 单注销登记的详细信息
2 7信息查询
•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信息查询选项;进
入信息查询界面;系统显示前十二个月收 汇总额 预收货款控制比例 合同登记预收 货款累计金额 累计提款登记金额 注销金 额和预收货款余额等具体信息;如图所示
2 7图示
2 2 4删除提款登记 在提款登记页面;可通过点击删除来清除当天已 办理提款登记的某条记录
2 2 4图示
2 3注销登记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 汇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注销登记选项;进入注销登记 界面
2 2 3修改提款登记 修改是对当天提款登记错误事项的修正 在提款 登记界面;系统自动显示当天已办理的提款登记 列表 选择需要进行操作的记录;点击修改
2 2 3图示
在修改界面中;可针对原来的错误录入信息进行更改 可更改的项目有:币种 合同登记序列号 收汇金额 收汇日期 预计货物出口日期和预计出口金额等 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保存
• 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笔新收汇计划
• 勾选若干笔收汇计划;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
所选的收汇计划
• 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合
同登记序列号并保存 合同登记序列号由系统 自动产生;在办理提款登记时使用
2 1 1 图示
2 1 2合同修改
• 可以根据合同登记的日期查询以往登记

“非标转标”的背景、渠道与政策建议

“非标转标”的背景、渠道与政策建议
一、 现状及题
2013 年 3 月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简称 “ 银监会” ) 印发 «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ꎬ 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以下简称 “ 非标资产”) 的概念ꎬ 即未 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ꎬ 具体包括信贷资产、 信托贷款、 委托债权、 承 兑汇票、 信用证、 应收账款、 各类受 (收) 益权、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ꎮ 从现实情况来看ꎬ 监管重点关注的非标业务更多表现为ꎬ 银行借道其他金融机构ꎬ 将原有表内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 或其他非信贷资产ꎬ 但最终借款人的风险暴露却并没有真正、 完全地转移到银行体系以外 ( 王兆 星ꎬ 2014) ꎮ 这就是银行借道通道开展非标业务 ( 以下简称 “ 银行非标业务” ) ꎮ
党的十九大以来ꎬ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ꎬ 尤其是金融风险ꎬ 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三大 攻坚战之一ꎮ 近年来ꎬ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ꎬ 虽然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满足企业和居民多 样化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ꎬ 但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ꎮ 非标业务ꎬ 指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ꎬ 其中的通道业务透明度低、 流动性差、 规避监管ꎬ 具有典型的影 子银行特征ꎮ 目前ꎬ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逐步趋严ꎬ 此类非标业务成为关注的重点ꎬ 政策在引导其 向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过渡ꎬ 也就是 “非标转标”ꎮ
这里有必要对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做一个辨析ꎮ 首先ꎬ 非标业务并非是银行独有ꎬ 也并非都是 政策所限制的ꎮ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信托贷款ꎮ 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也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ꎬ 信托 公司利用资金信托发放贷款ꎬ 被称为信托贷款ꎮ 按照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ꎬ 2017 年末ꎬ 信托贷款 余额为 8������ 38 万亿元ꎬ 占资金信托余额的 38������ 2% ꎮ 其次ꎬ 通道业务的范围非常宽泛ꎬ 只要是委托人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操作规程模版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操作规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操作,保护银行、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是指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委托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发行和转让私募债券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的目的:银行提供筹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出借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经营风险自担,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第六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涉及涉及机密资料,因此要保持客户机密性和业务机密性,确保业务秘密不泄露。

第二章基础准备第七条银行应在负责人的领导下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项业务部门或者专职人员。

第八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1.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2. 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3. 具有出色的营销能力、谈判技巧和客户服务意识。

第九条银行应制定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业务要求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并进行备案和复核。

第三章业务程序第十条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风险评估银行应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前对借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查其融资申请资料。

对评估结果认为高风险或风险控制能力过弱的企业不予批准。

银行应与借款企业积极沟通,为其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指导。

2. 选择合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并在明确债券规模、期限等基本要素后,与借款企业拟订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计划。

3. 筛选投资者银行应严格筛选投资者,审核其投资资格、合规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签署投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向银行投资。

信托“非标转标”实例研究

信托“非标转标”实例研究

信托“非标转标”实例研究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准化债权比例作了明确限制,一是限制了非标债权的集中度:“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二是限制了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

《办法》的出台,对信托机构产品结构的配置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为了符合上述监管指标,信托机构除了增加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外,将现有投资标的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计划转为投资标准化资产,即“非标转标”,才是较为符合监管方向的重要举措。

一、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债权实现非标转标,其前提就是分清哪些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哪些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局四部门正式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下称《认定规则》),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进行了明确,《认定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1. 简介私募债券是指不公开发行的债券,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定向发行。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私募债券融资渠道的一项试点业务。

本指南旨在详细介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相关内容,包括试点背景、申请流程、条件要求等方面。

2.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传统的融资渠道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

通过私募债券的发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扩大其融资渠道。

3. 申请流程以下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备案: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发行监管:申请人发行私募债券后,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4.交易管理:深交所对私募债券的交易进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5.终止或变更:申请人如需终止或变更私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需要提交申请,并得到深交所的批准。

4. 条件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的中小型企业。

•具备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明确的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合理规避风险。

•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需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

5.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提示:•市场风险:私募债券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投资。

•发行人风险:私募债券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取决于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投资者需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私募债券的流动性一般较差,投资者在购买前需考虑资金的可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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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转标——信贷资产的私募债通道业务实操手册一、此业务对银行的意义1.不占用表内贷款额度让自己的授信客户(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要求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不占用银行的表内额度的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

2.赚取更多息差收入银行用自己的理财资金去购买私募债,可以赚取更多的息差:银行的理财资金成本大概在5%,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平均票面利率在9-10%,那么银行可以赚取的息差收入将高达4-5%。

3.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备案制的债券,没有资金用途使用限制,一般私募债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这种通道方式,用理财资金来置换原来的表内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4.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受8号文限制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的相关交易平台转让的债券,不属于8号文中监管的非标范围,所以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债是投资标准化债权,不受8号文限制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界定定义:非上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委托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两个试点办法、两个指引(指南):两个交易所先后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引》/《业务指南》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规则:证券业协会和登记结算公司相应出台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结算规则(一)中小企业界定1.发行对象: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根据从业人员人数或营业收入按行业划分划分为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的中小企业界定文件详见附录)2.行业上:暂不包括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A、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B、深圳交易所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2、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3、信贷资产私募债通道业务结构图流程:1.银行筛选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要求的授信客户,进行授信流程2.券商针对银行筛选的客户进行尽调、设计债券结构(期限、额度、抵押物等)、备案3.银行用理财资金通过券商的小集合或者信托等通道购买私募债注意:•步骤1和2可以同时进行,甚至几单私募债可以交叉做,加快速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要审计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有关担保的问题和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按照银行的标准来定4、银行理财资金购买私募债的一般流程附录(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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