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层质监站所日常巡查工作规定
监控室巡查制度12篇

监控室巡查制度12篇【篇一】监控室巡查制度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小区治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二、保安员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服务,堵截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辖区安全。
三、小区实行电子巡更,按巡更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签到打卡,巡逻过程中,须佩带电筒、对讲机等巡视器材。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做出处理,并通过对讲机向保安队长报告。
五、保安队长负责治安巡逻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中心主任处理突发事件。
六、保安巡逻员在巡逻过程中应多看、多听、多嗅以确保完成巡逻任务。
七、严格执行《保安巡逻规程》,对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控,阻止闲杂人员在小区内乱窜,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小区重点要害部位。
八、注意来往人员的动向及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应前往盘问、检查证件,必要时可检查所带物品。
九、遇有盗窃、流氓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设法擒获。
十、发现打架、吵架、斗欧时,应予以劝止。
十一、发现火烛,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报警。
十二、接受住户信息反馈,积极为住户联系,及时解决和协助处理住户投诉和求助。
十三、在执勤过程中,当保安队长检查到各岗位的保安员时,保安员应向队长或班长敬礼并汇报巡逻情况,保安队长应向保安员回礼。
十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接岗队员尚未到岗时,原班队员不得离开,可通过对讲机系统向值班室或保安队长查询。
十五、巡逻队员下岗后将巡视器材进行交接,并做好相关记录。
【篇二】监控室巡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提高员工的疫情防范意识和疫情防范能力,增强员工疫情防范紧迫感,保障公司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停止所有形式的现场培训,全部改为线上培训.2,培训考核由公司安全环境部负责,保证培训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3,复工安全培训与疫情防范培训归纳在一起,培训内容包含疫情防范部分和安全生产部分.4,公司采取下发《知识手册》和观看疫情防范视频等形式进行培训.5,全体员工在认真阅读和观看公司下发的培训材料和培训视频后,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进行确认签字后方可入厂复工.考核内容均在微信的调查问卷上作答,不再组织笔试考试.6,入厂复工后各车间组织具体的防疫措施培训,由各车间的负责人负责.【篇三】监控室巡查制度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3篇)

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为了搞好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重点部位的监控,监理部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巡视监理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不发生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监理主要内容:1、巡视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等重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旁站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要及危险作业项目(如对大件吊装、脚手架搭设、危石及塌方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的施工全过程现场跟班检查监督的控制活动。
二、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对施工项目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安全专责监理工程师或经过培训的监理员)负责具体实施。
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安全防护措施(装置)等的安全管理;5、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6、检查施工现场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防坠落物等的控制措施,施工安全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事物中毒、防讯、防强风,冬季防冻、防冰、防滑的灾害,防煤气中毒及其它灾害的安全措施;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9、监督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制止违章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责令其停止施工,提出监理意见。
10、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控制过程中,要做到有章可循,随时注意施工人员操作情况,机械设备状态,工器具配备是否符合安规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3篇)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一、范围适用于高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二、权责监督人员:组织实施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三、内容(一)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工前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包括:1.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二)质量保证措施检查程序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委派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
由质量监督员在首次进场监督检查时,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及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2)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3)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2.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记录;(3)重要技术方案、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4)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执业资格证书;(5)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试验员、取样员、资料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构成资料,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6)见证取样送检计划;(7)施工主要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主要原材料、构件进场情况。
3.对监理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记录;(3)监理例会制度、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以及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制度;(4)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工作方案;(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资格证书。
(三)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立即督促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2)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通过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制度。
零星工程日常巡查制度

零星工程日常巡查制度一、巡查频率1. 每日巡查:项目部负责人每天早上对零星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查看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
2. 每周巡查:项目部成员每周对零星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 每月巡查:项目部领导每月对零星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巡查内容1. 施工进度:检查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及时发现延误情况,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2. 施工质量:检查零星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指导现场人员进行整改。
3. 安全管理:检查零星工程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4. 环境保护:检查零星工程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时进行整改,保护环境。
三、巡查步骤1. 制定巡查计划:项目部在每月初制定零星工程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率、内容和责任人。
2. 巡查准备:巡查前项目部负责人要对零星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3. 巡查过程:项目部负责人要按照巡查计划逐一检查零星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情况,记录巡查要点。
4. 巡查总结:巡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总结,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
5. 巡查报告:项目部负责人要及时编写巡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巡查责任1. 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执行零星工程的巡查计划,组织巡查工作,指导现场人员进行整改。
2. 项目部成员:负责根据巡查要点,对零星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3. 现场工程师:负责监督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遵守安全和环保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巡查效果1. 提高工程质量: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零星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2. 加强安全管理:通过巡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安全。
质监站工程巡查制度

质监站工程巡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质监站的职责范围,制定本工程巡查制度。
二、工程巡查的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质监站对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的工作。
三、巡查内容1. 巡查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图纸的审查等;2. 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的验收、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素质等;3. 巡查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情况,包括验收标准的执行、验收依据的合理性、验收文件的齐全等;4. 巡查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设备的配置、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四、巡查方式1. 定期巡查:进行定期计划的工程巡查。
质监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 不定期巡查:质监站可以随时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巡查记录1. 巡查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2. 巡查记录应当签字确认,由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存档备查。
六、巡查结果的处理1. 对于发现的问题,质监站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整改;2. 对于严重问题,质监站可以暂停工程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3. 对整改情况不合格的,质监站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
七、巡查效果评估质监站应当定期对工程巡查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巡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式。
八、违规处理对于工程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质监站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九、制度的落实1. 各级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巡查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2. 质监站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以上为质监站工程巡查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质监站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3)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章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是消灭隐形事故,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认真地巡视设备,才能及时发现异常,防止发生和扩大事故。
1.巡回检查制度是定时、定点对运行和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掌握设备情况,发现异常,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2.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间、路线、项目进行检查,凡检查过的设备,不要因检查不到、不细而发生事故。
3.巡回检查时必须携带专用工具(如听针、电简等),检查时用眼看、手摸、鼻嗅、耳听等手段,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及时汇报,果断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
4.巡回检查人员必须掌握设备检查内容和方法,掌握正常和不正常的区别,掌握设备的薄弱环节。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仔细研究分析,找出原因,予以消除,消除不了的应汇报班长以及有关领导,作好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5.根据运行方式的变更、气候条件的变化及特殊运行方式,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6.在巡回检查过程中,不应从事其它工作,如因未按时、按线路、按项目进行检查而发生故障时,经分析确认是检查失职造成,应由检查人负责事故责任。
7.未独立值班者,不得单独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必须有值班人员同往检查。
8.在检查中应及时接听电话,当得知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回到控制室听候安排,参加事故处理。
9.在巡回检查中如检查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处理则应符合下列条件:(1)确认对人身和设备运行无危险,并且工作条件符合安规要求。
(2)应预先取得班长的同意,重大问题应取得值长同意。
(3)应有监护人在场。
(4)做好安全措施。
(5)处理完毕后应有详细的记录。
10.巡回检查周期规定:(1) 每日交接班前,接班人员对所管辖的设备全面检查一次。
(2) 班长每班对所管辖的设备检查不少于一次。
(3) 热机值班人员对所管辖设备每小时检查一次,司炉(机)和副司炉(机)巡回检查时间应错开。
(4) 电气值班人员对所管辖设备每两小时检查一次。
(5) 辅助岗位值班人员对所管辖设备检查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监控日常巡查工作制度

监控日常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监控效率,预防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监控日常巡查工作制度。
通过对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1. 巡查范围:包括所有监控设备、录像设备、存储设备和相关网络设备等。
2. 巡查内容:(1)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网络连接等。
(2)设备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坏,电源线、信号线等是否牢固。
(3)设备参数设置:检查设备参数是否正确设置,包括视频分辨率、帧率、存储时间等。
(4)存储空间:检查存储设备空间使用情况,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
(5)备份情况:检查备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备份数据是否完整。
(6)安全防护:检查监控系统是否受到攻击,防护措施是否有效。
(7)系统升级:检查系统是否需要升级,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和驱动程序。
三、巡查方法和流程1. 巡查方法:(1)定期巡查:按照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巡查,如每天、每周或每月。
(2)随机巡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随机巡查。
(3)专项巡查:针对特定问题或设备进行专项巡查。
2. 巡查流程:(1)准备工具:巡查前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如螺丝刀、网线测试仪等。
(2)开始巡查:按照巡查计划开始巡查,记录巡查时间和人员。
(3)检查设备:按照巡查内容逐项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4)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如重启设备、重新连接线缆等。
(5)填写报告:巡查结束后,填写巡查报告,详细记录巡查情况。
(6)上报领导:将巡查报告上报给相关负责人,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巡查频次和时间1. 巡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查频次,如每天一次、每周一次等。
2. 巡查时间:尽量在单位非工作时间进行巡查,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五、巡查人员的职责和要求1. 巡查人员职责:(1)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范文(3篇)

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巡查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岗位。
三、巡查内容1.设备巡查:每天早晨开工之前,各车间相关负责人进行设备巡查,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消防设施巡查:每天早晨开工之前,各车间相关负责人进行消防设施巡查,包括检查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灭火器位置是否明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3.工作场所巡查:每天早晨开工之前,各岗位负责人进行工作场所巡查,检查工作区域是否整洁、安全,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以及堆放是否规范。
4.用电安全巡查:每天早晨开工之前,各岗位负责人进行用电安全巡查,检查电线电缆是否有裸露、破损,电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用电设备是否接地良好。
5.安全培训巡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巡查,确保员工各项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巡查方式1.巡查机构:设立巡查小组,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2.巡查周期:设备、消防设施、工作场所和用电安全巡查每天巡查一次,安全培训巡查定期进行。
3.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保存,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巡查报告巡查小组应编写巡查报告,将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告应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六、违规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八、追究责任对违反本巡查制度的个人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我司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范文,具体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范文(2)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制度一、任务与要求1、安全生产巡检是指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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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所日常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质监站所的监管能力,规范监管人员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提高基层质监站所的规范化运行水平,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常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日常巡查应有二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参加。
工作人员到企业日常巡查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企业主(或主管人员)日常巡查工作的事项、范围、依据和企业的义务。
第四条日常巡查内容一、企业资质(一)证照的齐全性。
生产加工企业应查看以下证照:1、营业执照;2、依法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查看代码证书;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查看其许可证;4、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应查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查看强制性认证证书;6、从事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应查看相应的许可证件,气瓶充装企业应查看充装许可证;7、计量器具生产、修理企业应查看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8、其他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或生产经营行为,应查看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二)证件的有效性。
1、企业的各种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审;2、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手续等。
二、食品、特种设备、标准、计量、质量(一)食品1. 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1.1. 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索证、索票;1.2.是否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台帐;2.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2.1. 厂区内环境、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设施的清洁卫生状况;2.2. 产品投料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2.3.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2.4.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等。
3. 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3.1. 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3.2. 检验人员的资质;3.3. 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3.4. 产品留样记录;3.5. 委托出厂检验情况等。
4.不合格品管理情况4.1.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4.2.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5. 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销售台帐等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6.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记录产品名称、批次及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的原因、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召回产品处理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等。
7. 从业人员7.1.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有健康管理记录,健康证在有效期内;7.2. 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8. 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对生产单位的检查: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3.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4.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产品的监督检验情况等。
对使用单位的检查:1.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设备是否进行了注册登记,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3.设备的合格标志、警示标记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合格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4.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及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6.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标准1、企业执行什么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存在无标生产现象;2、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经质监部门备案,已备案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3、企业所执行的标准是否在质监部门登记;4、产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是否执行。
(四)计量1、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否经过质监部门考核,是否取得计量标准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检定证书;2、企业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经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是否及时经质监部门申请检定,是否在检定周期内,是否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进行了周期检定或校准;3、企业产品商品量是否合格,必要时现场抽查商品量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4、企业的结算数据、检验报告、产品标识、程序文件等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质量1、检验能力:企业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人员);检验设备、设施是否满足主要原辅材料验收检验及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校验;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培训;2、检验项目:是否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是否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所用检验方法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3、出厂检验情况:产品出厂是否进行了批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4、委托出厂检验情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是否有委托出厂检验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的规定进行了出厂检验;5、出厂产品的控制情况:出厂产品的控制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放行现象。
三、产品标识标注(一)产品名称是否采用了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其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相关规定,且有相对应的委托加工手续;(三)产品标准号的标注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注的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四)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是否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合格印、章、标签、标记等);(五)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期是否真实、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了“CCC”认证标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标注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八)定量包装产品是否标注了净含量,固、液两项物质是否标明固形物含量;(九)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十)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十一)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四、违法行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五)使用非食用原料和非食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六)非法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特种设备;(七)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八)未强制性认证,擅自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九)产品超出证书覆盖范围;(十)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可以抽取样品,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一)按计划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二)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产品进行调查需要时;(三)现场查看对产品质量确有怀疑时。
抽样应当按照标准规定进行。
对部分检验项目需要现场检验或抽样技术性较强,样品保质期较短,样品需专用容器盛装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协助实施现场检验或抽样。
检验机构协助实施现场检验或抽样时,日常巡查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七条日常巡查结果的处理(一)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日常巡查人员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能够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帮助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帮助解决,或者介绍解决途径。
(二)对存在生产加工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行为的,对违反食品、特种设备、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计量、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无相关证件、没有合法资质从事生产加工等行为的,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后立即实施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由专职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已出厂的,责令及时追回。
(三)发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苗头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第八条日常巡查结果的管理及监督(一)日常巡查人员要对检查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二)日常巡查记录应当及时存入企业信息档案;(三)监管机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人)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其日常巡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日常巡查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质量。
第九条日常巡查结果的使用日常巡查结果除指导日常监管外,作为企业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