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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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是指雇员与雇主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雇员的权益,确保工资的公平合理,并提高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首先,工资协商制度应该建立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之上。

雇主应该重视雇员的劳动价值,合理确定工资标准,不得歧视或剥削雇员。

雇员也应该在协商过程中坦诚交流,不得以不诚信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其次,工资协商制度应该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

双方应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可以选择进行个别协商或集体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并尽量寻求共识。

协商结果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确认。

再次,工资协商制度应该有有效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雇主和雇员都可以依法享受监督和维权的权利。

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对协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商的公正有效。

如果协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的利益,雇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工资协商制度应该注重双方的利益平衡和长远发展。

在协商中,双方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担能力、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的收入水平等因素。

雇员可以提出合理的工资要求,但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估。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弹性和差异化的协商,以实现双方共赢和长远发展。

总之,工资协商制度是保障雇员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协商程序和保护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工资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并促进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是指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就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
调整机制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资水平:协商双方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组成进行讨论,并确定具体数额或比例。

2. 工资支付方式:协商双方就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以及
工资单的打印和分发等事项进行协商。

3. 调薪机制:协商双方就工资调整的频率、标准和程序进行协商,确定调薪机制,以
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工资增长。

4. 加班工资和加班补偿:协商双方就加班工资和加班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福利待遇:协商双方就福利待遇的内容和发放方式进行协商,如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年终奖金、带薪假期等福利待遇。

6. 异议处理机制:协商双方就员工对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异议提出及处理方
式进行协商,确保员工有渠道和机会提出异议并得到解决。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对于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调整工资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至关重要。

协商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谈判和协商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在充分尊重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工资的合理调整和分配。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工资集体协商。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为每年的XX月到XX月,具体时间由各行业协会或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机构由行业协会或工会与用人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具体的协商工作。

协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协商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行业协会或工会的相关人员。

劳动者代表应当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协商、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确保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调整和分配工资。

第二章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第八条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基本标准、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工资基本标准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岗位所属的等级或者级别所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

在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根据工资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工资基本标准。

第十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通过考核评定和绩效评价等方式确定的工资。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劳动者的绩效,并根据评定结果合理调整和分配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劳动环境所支付的额外报酬。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依据1. 引言工资是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员工来说,工资水平直接关系到其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确保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很多企业采用了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依据。

本文将探讨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步骤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2. 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工资分配应公平合理,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不同岗位、不同技能和不同贡献的员工应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

2.2 劳动价值原则按照劳动价值决定工资水平。

员工的劳动贡献越大,其薪酬应该越高。

2.3 绩效考核原则绩效考核是确定员工薪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可以准确评估员工的劳动贡献,从而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2.4 公开透明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公开透明,员工应当了解工资分配的具体规则和依据,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满和争议。

3. 工资集体协商的步骤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确定协商对象确定参与协商的对象,一般包括企业管理层代表、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

各方代表应能够有效代表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

3.2 收集信息收集相关的工资数据和信息,包括企业财务状况、行业薪酬水平、员工绩效评估结果等。

这些信息将作为协商的基础和依据。

3.3 制定议程根据协商目标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制定详细的议程。

议程应包括各项议题、讨论时间和具体流程等内容。

3.4 进行讨论和磋商在协商会议上,各方代表就工资分配等问题进行讨论和磋商。

在讨论中,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辩论。

3.5 达成共识在讨论和磋商的基础上,各方代表应尽量达成共识。

如果存在意见分歧,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讨论和磋商来寻求解决办法。

3.6 确定工资依据根据协商结果确定工资依据。

工资依据可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内容。

也应确定工资调整的频率和方式。

4. 工资集体协商可能遇到的挑战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可能会遇到以下挑战:4.1 利益分配问题不同群体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管理层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员工追求薪酬最大化。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企业与职工代表组织通过协商与协议确定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职工的参与主体性和民主权利,促进劳资双方的互动和平等合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透明:企业应该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让职工了解相关情况,确保协商过程的透明性。

2. 平等与自愿:工资集体协商应该以平等的基础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职工的自愿参与原则。

3. 公正与合理:工资标准应该公正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反映职工付出与收获的公平关系。

4. 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不能经常变动或者过度波动,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程序1. 协商主体的确定: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组织及其代表人员,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协商关系。

2. 协商议题的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议题一般包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等,由职工代表组织提出,双方共同确定。

3. 协商的召开与程序:工资集体协商应先进行调研和准备工作,然后通过召开协商会议进行正式的协商,确定协商结果。

4. 协议的签订: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协议书,明确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确保协议的履行和实施。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式1. 定期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定期进行,通常以每年一次为准,以确保各方有充分的参与和讨论的机会。

2. 重大事项协商:在企业发生重大变动和重大调整时,如涉及工资标准的调整等,应特别召开协商会议,及时进行协商和解决问题。

3. 需求协商:职工代表组织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提出工资调整或其他要求,并与企业进行针对性的协商。

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障措施1. 法律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告通知:企业应及时向职工公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信息,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原则在当今的劳动环境中,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特定的原则是确保协商公平、有效和可持续的关键。

一、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是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原则。

这意味着协商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例如,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必须遵循相关劳动法规。

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协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为双方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企业在制定工资制度和进行协商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职工方面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协商,不得采取违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平等协商原则平等是集体协商的核心。

职工和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地位平等,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工资待遇,而忽视职工的合理诉求。

职工代表应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企业代表则应认真倾听并给予充分的尊重。

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态度,共同探讨工资问题,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平等协商还体现在协商的程序和机会上。

协商的信息应公开透明,双方都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利益兼顾原则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仅是关于工资数额的谈判,更是要兼顾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企业需要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成本承受能力和发展战略,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则关注工资水平能否满足生活需求、工作条件是否合理以及自身的职业发展空间。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例如,当企业经营面临困难时,职工可以在工资增长幅度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其他福利措施或职业培训机会来补偿职工。

反之,当企业效益良好时,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共享发展成果。

四、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协商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隐瞒、不歪曲事实。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企业与员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平等、自愿、公平的协商,就劳动者工资待遇等问题订立的协议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形成企业内部公平公正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基于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和员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各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相互尊重,形成共识。

其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贡献、岗位风险、市场供求等因素,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职务权力、人为因素等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再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基于和谐和稳定的原则。

通过协商,企业和员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可以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减少因工资问题引发的冲突和纠纷,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基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协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通过参与协商,员工能够主动参与工资待遇的讨论和决策,提高对工资分配的满意度,激发工作动力,增加工作积极性。

其次,有利于减少人力资源成本。

通过协商制定的工资标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工资提高或降低,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再次,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通过协商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减少员工不满和不公现象,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后,有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员工的工资待遇得到合理保障,促进员工权益的实现,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总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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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十八条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最低工资标准;(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五)津贴、补贴标准;(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

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

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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